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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依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
2、等要素。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发布管理办法、审批授权和监督管理本省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对本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七条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下设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质认证办)是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管理机构,负责
3、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初审工作。省资质认证办设在省信息产业厅科学技术处。第八条 经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审批授权的省资质认证机构,负责从事本省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其职责为:(一)接受资质认证申请企业的委托;(二)依据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及等级评定条件等文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能力评审;(三)出具认证报告及提出资质等级建议。第九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 资质等级、申报和评定条件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4、。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附后)。第四章 资质认证程序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5、。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第十五条 申请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其附件等申请材料。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首先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认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首先向省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认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资质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评审,对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对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第五章 资质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
6、申请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相应的电子文档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提交到省资质认证办。第十九条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经省资质认证办初审,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部资质认证办进行审批。第二十条 省资质认证办对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厅审批。对通过三、四级资质审批的单位,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到部资质认证办备案;对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第六章 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
7、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办备案;资质认证办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取得一、二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部资质认证办申请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取得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省资质认证办申请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第二十三条 年检和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年检程序: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办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资质认证办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二)换证检查程序: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8、换证申请表、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资质认证办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第二十四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进行非例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资质情况已经达不到规定条件,对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有关情况报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对三、四级资质的单位予以降级或者取消。第二十五条 各类检查的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换证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年检为“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
9、本);对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申请年检、换证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资质认证办报告变更情况,省资质认证办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其资质。第二十七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由于条件改变,需要升级或者降级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重新申请。第二十八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省资质认证办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二十九条 我省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省资
10、质认证办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
11、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信息产业厅科学技术处 ( 地址:合肥市芜湖路70号 邮编:230001 电话:2889892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设在安徽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琥珀山庄入口处 邮编:230061 电话:2823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