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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 实力见证一切 联系旺旺 whx0910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 价格公道合理 联系QQ1747-88632比较与实证:现行犯速决程序研究二在事实层面,考察发现,现行犯案件中有争议的很少,大多在刑拘前即能形成证据体系,尤其能够获得稳定的口供证据。表3显示,在S县法院抽样的32起现行犯案件中,39名犯罪嫌疑人无一例外都做出了有罪供述,而且刑拘前就作了第一次有罪供述的比例高达82.1%;表4显示,在J区法院抽样的33起现行犯案件中,40名犯罪嫌疑人也全都做出了有罪供述,且刑拘前作了第一次有罪供述的比例为80%。除此之外,表3和表4还显示,刑拘前(主要是嫌疑人到案后至刑
2、拘前的48小时内)是主要证据形成最集中的阶段。此一阶段各类证据所占比例分别达53.3%和56.9%,而刑拘阶段只有35.8%和41.6%,逮捕和取保候审阶段则低至10.9%和1.5%。可见,在现行案件中,刑拘前已收集了大多数证据,其中,绝大多数嫌疑人在到案阶段的48小时以内即已作出认罪供述。换言之,现行犯案件大多没有争议,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前就能达到“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表3 S县法院2004年32起现行犯案件的主要证据形成阶段情况证据侦查阶段第一次认罪口供(N=39人)证言(含辨认)、被害人陈述(N=187次)搜查、扣押、鉴定结论 28(N=34次)总 计数量%数量%数量%数量
3、%刑拘前3282.19551.61029.413753.3刑拘期间512.86736.42058.89235.8逮捕期间0094.938.8124.7取保期间25.1137.112.9166.2表4 J区法院2004年33起现行犯案件的主要证据形成阶段情况N=33件40人N=33件40人证据侦查阶段 第一次认罪口供(N=40人) 证言(含辨认)、被害人陈述(N=213次) 搜查、扣押、鉴定结论(N=53次)总 计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刑拘前 32 80 126 59.2 30 56.6 156 56.9刑拘期间 8 20 85 39.9 21 39.6nbsp; 114 41.
4、6逮捕期间 0 0 2 0.9 2 3.8 4 1.5取保期间 0 0 0 0 0 0 0 0(二)现行犯案件的处理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针对现行犯案件规定特别程序。无论是现行案件还是非现行案件处理,都遵循同一个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任何案件,即使是作最便捷的处理,也至少需要经历以下环节:受理案件立案审查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受理案件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及主要证据材料,相应地,需要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案件审查意见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并经过有关
5、审批程序。调研发现,就现行案件的流程看,与非现行案件并无二致。尽管程序复杂,侦诉机关仍然可以通过技术化的手段加快现行犯案件的处理,从而缩短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上的时间。实际情况如何呢?对现行案件侦查期间的统计发现,情况不容乐观。从表5中可以看出,调研地区现行犯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刑拘期间为21.8天,平均逮捕期间为52.9天,平均侦查期间累计高达74.7天!这还未计入此后的起诉、审判期间。如此之长的侦查期间,如何可能称之“速决”?样本1的“吴盗窃案”是一典型的无争议现行犯案件,其期间状况反映:在该案中,不但未能速决,侦查拖延现象还十分严重。诸如此类的情形在笔者抽样的现行犯案件样本中绝非个别现象
6、。表5 抽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期间比较地区现行犯案件数/人数平均刑拘期间(天)平均逮捕期间(天)S县32/3921.4642J区33/4022.163.7总计65/7921.852.9样本1 吴案的侦查期间情况犯罪嫌疑人吴(女,28岁,本市人)于2004年3月5日13时许,窜至本市上东大街秦华商场一楼“包谷”鞋柜,趁失主黄某不注意,将其右裤包内的诺基亚8250手机(价值1093元)盗走。吴在逃离时被失主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批准逮捕,5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刑拘前、刑拘期间逮捕期间证据调查情况对比:刑拘前,讯问1次75分钟,询问笔录4份
7、,扣押物品清单1份;刑拘期间,讯问1次40分钟,价格鉴定1份;逮捕期间,讯问2次,分别为35、40分钟。期间对比:刑拘前1日,刑拘期间为9日,逮捕期间为56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现行案件中,侦查期间的耗费为何如此之长?考察发现:刑拘阶段的期间耗费主要是书面化的证据形成机制造成的,具有相对的合理性,逮捕阶段的期间耗费则浪费严重。刑拘期间主要耗费在查证活动和逮捕前的内部审批这两方面。笔者通过对J区公安局部分侦查人员的访谈了解到,首先,刑拘期间耗费最大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调查。在J区公安局管辖范围内,外地犯罪嫌疑人的比例高达约80%。身份调查所需的证据一般是户口证明。对此证据,原则上要
8、求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复印其户籍档案后盖章。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是,电话联系该派出所确认犯罪嫌疑人自报的身份是否属实,然后用挂号信寄出所需材料,当地派出所备妥相关材料后再寄回。这一往返过程快则一周,慢则可达2个月。按照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报请审查批捕的材料中须备有身份调查材料,故而侦查人员倾向于将犯罪嫌疑人拘留至期满。其次,鉴定过程也较耗时。S省C市物价鉴定所规定,鉴定结论的完成时间是7个工作日。由于物价鉴定所承担的鉴定任务较重以及部分鉴定人员工作态度的原因,一般要4至5天才能拿到物价鉴定结论。伤情鉴定的时间则是根据各医院具体情况而定,如成都市的H医院伤情鉴定需要4个工作日。最后,逮捕前的
9、内部审批也会耗费一定时间。为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两个公安局均要求刑拘后报捕案件的案卷材料应提前几天送交法制科审核。在J区公安局,如刑拘期间为7天的需提前3天,刑拘期间为30天的则需要提前10天。S县公安局要求提前的时间略短,但分别也有3天和5天。这一期间内,法制科承办人员会通过阅卷、讨论方式审查案件,如果案件争议较大的,还要集体审议。现行案件虽然简单,但也要在其他案件之后“排队”,会被不必要地耗费一定时间。表3和表4显示,逮捕期间的查证量其实很小。这一期间主要因案件排队和侦查人员放任不管的因素而被耗费。波斯纳早已明确指出案件排队问题在司法中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排队时间的延长通常源于处理每个案件时
10、间的减少幅度不及案件数量的增长幅度。 29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案件排队因素,侦查人员必须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分配于不同的案件,因此,诉讼期间被迫延长了。我们还发现,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排队问题的不均衡现象,从而客观上促成“排队延时”。一般情形是公诉部门案件负担过重,要求侦查部门推迟送案或不能成批送案,从而导致案件出现不必要的“排队延时”。案件排队可以说是一个客观限制,问题主要在于,不少侦查人员存在“期间耗尽”的心理倾向,这种倾向体现为在现行案件事实已查清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放任案件不管随意浪费逮捕期间,直到期间快届满时才移送检察院起诉。这种倾向源于主观惰性与客观上缺少司法责任制衡。可见,刑拘阶
11、段的期间耗费主要与高度形式化的证据形成机制有关。这一阶段收集的不少证据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例如盗窃案件通常需要专门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身份调查材料需由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加盖印证证明等。如样本1所示,即使是当场抓获,盗窃事实再清楚不过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仍需为等待上述证据的到位而不得不忍受长期拘留。相比而言,逮捕阶段的耗时相当不合理。(三)小结评价我国的现行犯案件处理机制,可以借用韦伯评价社会行为是否理性的两个基本维度价值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来加以评判。 30价值理性主要体现在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在诉讼效率方面,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投入刑事诉讼的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这就要求任何理性化的刑事诉讼程
12、序在设计和运作上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必须符合投入最少而收益最大的效益规律。上述实证考察发现,现行犯案件的犯罪事实容易查清,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可能性大且认罪时间早,需要耗费的侦查资源应当很少。但是,由于案件悬而不决,嫌疑人被长期羁押,导致有限的资源不能物尽所用,同时也加重了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的负担。此外,低效的案件处理机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有不利影响。虽然案件事实清楚、命运已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不得不因为侦查的恣意而忍受长期的未决羁押,这构成了对其自由权利的实质侵害。另一方面,现行犯案件处理机制也不符合目的合理性原则。刑事诉讼查明案件真相、发现犯罪进而惩罚犯罪的过程实际
13、上是一个对历史性事件作回溯证明的艰难历程,作为案情记录的证据本身却具有易灭失的特性。随着时间的流逝,有的痕迹物证可能灭失,证人对案情的记忆也可能淡化。 31耗时的现行犯案件处理机制却在肆意在削弱证据体系的证明能力,客观上存在使简单案件复杂化、无争议案件疑难化的可能。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有必要设立专门化的现行犯速决程序。四、如何建构我国的现行犯速决程序(一)一个障碍:“二元追诉”模式在制度层面,构建现行犯速决程序遭遇的最大障碍是现行的“治安违法/犯罪”的二元追诉模式。二元追诉模式是指,对普通的治安违法行为以治安处罚法为依据,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当违法行
14、为严重到犯罪程度时,则以刑法为依据,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诉。 32对非现行案件而言,在二元模式下展开追诉活动没有问题。但在现行案件发生时及调查初期,公安机关常常发现案件性质不易区分。例如,现行抓获一名嫌疑人盗窃手机,但手机价值在短时间内无法认定,因此该案既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治安案件。实践中常见的现行伤害案件也有类似问题。对此,作为治安案件和作为刑事案件先行处理的情况同时并存。对未来的现行犯速决程序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如果立为治安案件,只能按照治安调查程序有步骤推进,即使此后发现属于刑事案件而进行程序转换,也会因此而部分丧失“速决”的意义;如果立为刑事案件而按照速决程序处理,那么,
15、在该案最终被证明属于治安案件时,治安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已受到不当限制。追根溯源,“二元追诉”模式的不合理性隐然可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已经超越了程序法范围,而进入刑事实体法的空间。在此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深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轻罪/重罪”的一元追诉模式。一元追诉模式将所有治安违法行为规定在刑法典中作为犯罪处理,只是因犯罪的轻重不等而设置相应幅度的刑罚。例如,法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违警罪与我国治安处罚法处罚的普通违法行为相对应,而轻罪和重罪则大致相当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又如,德国刑法典规定的轻罪范围大致等同于我国治安处罚法处理的案件范围,重罪则对应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在一元追诉
16、模式下,当警察机关发现各种治安违法行为后,就会习贯性地采用同一种程序进行处置。相比我国的二元追诉模式,这种模式不会发生程序转换及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对侦查人员来说,则简单易行。(二)改革进路构建一个理性、正当的现行犯速决程序,首先需要厘定,在此程序之中,国家权力的运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应具有何种关系。应当明确,建立速决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快速追诉犯罪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此,必须适度增强国家的追诉能力。这就需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些权利的限制为代价。然而,这一限制不应过度,同时亦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具体设计包括:1.确定适用范围。现行犯速决程序一般应适用于现行轻
17、罪案件, 33即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财产刑的现行案件。有几种类型的案件必须明确排除:一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二是重罪案件即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三是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这是因为,在前两类案件的情况下,速决程序的进行或者会违背嫌疑人的意志,或者会剥夺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从而构成对程序正当性的破坏。即使不存在这两种情形,如果案情复杂,速决程序的进行则可能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明,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2.简化程序。一是要简化诉讼环节。现有的传唤、拘传、刑拘、逮捕的诉讼流程不适合现行轻罪案件。考虑到对刑事羁押的司法控制的必要,可以删减刑事拘留环节,而建立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直
18、接报捕制度。二是在审查权限上和工作方式上予以简化。对于现行犯案件所要作的一些程序上的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以授权具体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审批,以减少周转环节和审批时间;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也可适当合并或简化,例如立案审查工作和侦查工作的合并,审查批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合并等等。这种合并可以是数道工序合并为一,也可以数道工序由同一办案人员连续担任,以缩减工作量和人力的支出,达到快速化、低成本的要求。三是在诉讼文书制作上,予以简化和省略。尤其是办案机关内部的立案报告、结案报告等等可以省略,有的可以合并,有的甚至可以尝试像澳门刑诉法那样直接以拘留现行犯的实况笔录代替正
19、式的起诉书。 343.缩短诉讼期限。主要是缩短现行犯案件从侦查到审判之间的期限。在建立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直接报捕制度后,相应地,审查逮捕时间也应在现有的7天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如果批捕证明标准能够降低到“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的程度,那么审批逮捕的时间也可规定为24小时以内。在犯罪嫌疑人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下,应规定不超过2周的审前羁押期限。在此期间,侦查人员完成证据搜集,公诉人员完成审查起诉,在最短时间内将案件提交审判。如果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因不符合先行羁押的条件而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时,这一期限则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4.建立配套制度。为满足缩短侦查到审判之间期限的需要,必须建立一些配套制度,最重要的是身份调查和鉴定的裁量决定制度。为了克服形式化的证据形成机制造成的诉讼拖延,应赋予司法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对嫌疑人身份和需要鉴定的事项作出裁量认定的权力。在嫌疑人身份认定方面,司法人员有权直接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报的身份起诉或作出判决。鉴定方面,则应相对谨慎,宜采用经验认定和书面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前者的适用以嫌疑人认可为前提,后者在嫌疑人异议情况下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