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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高检发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应当立足于检察实践,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
2、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办理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主要包括: (一)职务犯罪立案与不立案案件; (二)批准(决定)逮捕与不批准(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涉检申诉案件; (六)其他新型、疑难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法学专家组成。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
3、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统一受理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等工作。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结的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选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经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征集有关案例。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
4、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案件; 2、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 3、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 4、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 (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掌握或者法律监督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四)适用法律正确,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处理结果恰当、社会效果良好。 第九条 选送和征集的案例,有若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案例选送表,简要说明选送
5、理由和依据; (二)按照本规定体例要求撰写的案例材料; (三)有关法律文书。 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一并报送。 第十条 撰写案例材料的体例包括标题(主标题和副标题)、要旨、基本案情,主要争议问题、处理理由五个部分,并符合下列制作要求: (一)标题,主标题为案件棱心内容的提炼,副标题为案件当事人和案由; (二)要旨,简要概述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要点提示; (三)基本案情,准确精练、层次清晰地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办案经过、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 (四)主要争议问题,全面介绍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 (五)处理理由,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充分阐明集件的指导价值。
6、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进行初步审查后,分送有关业务部门,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业务部门审查同意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准备相关材料,送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由其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 第十二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将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的案例材料分送各位委员,并在开会时对案例作简要说明。 第十三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查指导性案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案例进行集体讨论。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7、开发布,作为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工作的一种形式。 总结经验、教训的案例以及不宜公开发布的案例,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 第十五条 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阱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不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通过以下渠道供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各界查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二)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汇编;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机关的意见或者与有关机关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