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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案例一、2003年夏天,刘朝在公园游泳时丢失一块瑞士手表,管理员拾得后交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刘朝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前去认领,该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袁平以拍卖价买下该手表。2004年秋天,袁平参加体育比赛将手表放在更衣室,不慎被小偷偷走。同年冬天小偷被抓并供认自己曾经偷得一块瑞士手表,后卖给杜晓,杜晓不知内情,经查该表的失主为袁平。袁平即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去认领。而刘朝也偶然认出该手表是自己丢失的那块,要求袁平返还,袁平不允,杜晓认为手表是自己花钱买的,要求拥有该表,三方争执不下,于是,刘朝和杜晓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手表的所有权。1刘朝是否有权
2、追回手表?为什么?2 杜晓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3 法院该把手表判给谁?答案:1 没有,刘朝未能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前去认领,他对手表的追及权被切断。2 不属于,该手表是赃物,故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3 袁平二、案例分析(15分)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1甲
3、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2分)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2分)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1分)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3分) ;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3分)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2分)三、
4、案例分析(10分) 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3分)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分)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
5、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四、案例分析(16分) 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头,于?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8月20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万元,要求王某承担。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
6、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5分) 2养殖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5分) 3王某应赔偿养殖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五、案例分析(10分) 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 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
7、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某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l,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1,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分) 2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4分) 3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4分)六、案例分析(本题14分) 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
8、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L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2分) 3丙是与江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2分)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
9、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2分)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上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2分)七、案例分析(13分) 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4分)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10、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5分)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八、案例分析(15分) 甲开一个卖衣服的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五立方木料,约定钱与木料于6个月后一次还清。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家具是用我的木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乙有没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1甲乙之间存在两种
11、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5分) 2乙无权搬走甲的家具。因乙的木料已经变成家具,家具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家具。(5分) 3乙应返还家具,甲应偿还借款及木料(或木料价款)。(5分)九、案例分析(15分) 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贷款。
12、 (5分)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l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5分)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迫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十、案例分析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
13、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4分)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4分)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
14、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分)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4分)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分)十一、案例分析(本题12分) 某甲做水果批发生意,乙也做水果批发生意。甲要去广州进一批蛇果,乙委托甲代购5000公斤蛇果,甲办完后与乙结帐。一个月后,甲又去广州进
15、荔枝,见品质好,价格合理,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价值1万元,回来后乙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甲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乙购进荔枝1000公斤,乙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甲提出要退连蛇果及第一批一起退,要不然就得接货。 问:1甲和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处理。答:1甲的理由不成立,乙的理由成立。(2分) 2甲与乙之间有三个法律关系。 1)乙委托甲代理购买蛇果属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2分) 2)甲第一次代理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无权代理,但得到了乙的追认。(2分) 3)甲第二次代理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无权代理,乙也未予承认。(2分) 3民法通则
16、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分) 4本案甲前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乙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甲自行承担。(2分)十二、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某研究院与大路实业公司业务员汪立协商购买大路公司经营的熊猫牌20英寸彩电40台,汪未征得单位同意即口头承诺。该研究院交给汪立一张67200元的支票,由汪人到大路实业公司的银行帐户内。大路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两次供给该研究所彩电计20台,价款33600元,以后便不再继续供货。某研究所多次要求大路实业公司履行合同,该公司均答复“此事是汪立干的
17、,与公司无关”。某研究所遂诉到法院。问:1本案中汪立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责任由谁来承担?应如何处理?答:1王的代理行为有效。王虽未征得单位同意,但将支票汇到公司银行帐户后,公司两次发货,是以事实行为对该代理行为的承认。(5 2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由大路实业公司承担。公司答复与其无关无法律根据。因法律规定、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5分) 3大路实业公司应将其余20台彩电,立即供货给研究所。(5分)十三、案例分析(本题12分) 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切面机。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换?”甲答:商品售
18、出:概不退换。”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致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分) 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5分) 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4分)十四、案例分析(本题15分) 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
19、车油箱厂己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一向汽车制造厂迫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己撤销,厂长己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答: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4分)因法人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6分) 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5分)十五、案例分析(10分) 某养猪厂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
20、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台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3分)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莱违约造成,郑某应承
21、担违约责任。(3分)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4分)十六、案件分析题(10分)李某在湖南工作,将座落在济南的祖遗房屋二间借给王某使用。王某自住一间,将另一间租给宋某居住,每月租金5元。后来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满,王某声称,房屋借给我后,如何使用我有权利。因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收回借房并请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2500元租金。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借用人接受借用物后,只有义务,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借用物转借他人,不得转租他人,更不得从转租获利,根据这点,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根
22、本无权转租他人。(4分)2、未经出借人许可,转借、转租借用物可以引起借用合同的终止。因此,出借人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4分)3、本案应判令王某返还房屋两间,将2500元租金交还李某。(2分)十七、某糕点厂采购员王某持该厂空白介绍信和工作证到某市采购面粉,恰巧看到该市某土特产进出口公司(下称土产公司)近期收购的绵白糖质优价廉,便自作主张,以糕点厂的名义同土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糕点厂向土产公司购买绵白糖4000斤,预付货款2000元,余款一个月后付清。王某预付了货款,将绵白糖提走,会厂后向厂长作了说明。厂长认为,厂里尚存有大量绵白糖,无需再进新货,况且厂里只要求王某采购面粉,
23、因此购买的绵白糖应有王某自己负责处理。王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绵白糖。一个月后,土产公司向糕点厂催要货款,糕点厂以购买绵白糖纯属王某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土产公司则认为王某的行为应由糕点厂负责,遂诉至法院。 问:1、如何认定王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糕点厂应否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46、答案要点:(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分) 理由: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民事行为。(2分)本案中,王某存在无权代理行为,但土产公司凭王某的介绍信和工作证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并且土产公司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故王某行为完全符合表见
24、代理特征。(4分) (2)糕点厂应当向土产公司支付货款。(4分) 理由:因为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王某行为的后果最终应当由糕点厂承担。(3分)十八.甲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甲牵着该狗外出散步,狗将乙咬伤,乙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乙要求甲承担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丙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甲认领。乙也向丙提出上述赔偿请求。甲、丙二人均拒绝乙的请求。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3)甲和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38(1)甲丙无因管理和动物致害的侵权赔偿(2)由甲、丙承担,甲是饲养人,丙是管理人,如果是甲丙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方可免责(3)甲有请求权,支付必要费用,丙有支付的义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