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讨论.doc

上传人:asd****56 文档编号:70341190 上传时间:2023-01-1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法制史案例讨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中国法制史案例讨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法制史案例讨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案例讨论.doc(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一、清末“苏报案”1903年5月,邹容出版革命军一书,鼓吹共和革命。章炳麟为该书作序,指斥满清为“逆胡”,称太平天国为“义师”,倡言有朝一日“义师再举”。同月,章氏撰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痛批康有为主张的“君主立宪论”,主张排满,光复汉族。文中痛骂满人为“东胡群兽”、“犬羊”、“蠢如鹿豕”,称光绪皇帝为“载湉小丑”。6月9日,苏报刊新书介绍一则,题读革命军,介绍该书。次日,刊登章太炎革命军序言。对“苏报案”讨论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案例:范坚阻止赦免邵广死罪案范坚,字子常。学识渊博,擅长写文章。晋朝永嘉年间,在江东避乱,被任命为佐著作郎、抚军参军。因为征讨苏峻有功,皇帝赏赐给他都亭侯的爵位,一直担任到

2、尚书右丞。晋成帝咸康年间,廷尉上奏揭发殿中帐吏邵广盗窃了三张帐幕,折合三十匹布,主管部门准备把他处以死刑示众。邵广有两个儿子,邵宗十三岁,邵云十一岁,他们手执黄色旗击鼓鸣冤,企求帝王听到鼓声后能够开恩,表示希望允许自己沦没为奚官奴,来赎父亲的性命。尚书郎朱暎认为天下作父亲的没有儿子的很少,如果赦免了邵广的死罪,就会成为永久的制度,恐怕以后对犯罪者适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就要被废除掉了。当时参与合议的人大多认为让邵广服钳徒刑,两个儿子当奚官奴,就足以算是惩戒了,这样可以让百姓懂得子报父恩的道理,也可以表现出朝廷施恩于民的仁政。所以他们建议格外开恩允许,免去邵广的死罪改为五年徒刑,让邵宗、邵云去做奴仆,

3、但考虑到尚书郎朱暎的意见,为了避免犯死罪者利用这一办法逃避死刑,这种办法不能成为永久不变的制度。讨论到此,好象双方的意见都已经照顾到了。但是范坚却持反对意见,他反驳说:“自从淳朴的社会风气丧失殆尽,刑罚就产生了,给犯人判刑是为了阻止再有坏人犯罪,杀掉罪犯是为了阻止再有坏人犯死罪。即使有时候会赦免宽恕罪犯,或者经过合议判定减缓死罪的情况,但还没有过仅仅因为不忍心就轻易改变刑法的。”他认为皇帝做每一件事情都必须谨慎,“如果允许邵宗等人的请求,宽恕了邵广的死罪。以后再发生了类似邵广这样父亲被判处了死刑,做儿子的却不能祈求赎免父亲的死罪,难道不成了抛弃伦理关系,象禽兽一样了吗?如今主持判案的人呈上奏章

4、说,只是在这个案件中准许邵宗等人的请求,并不把它做为一项永久不变的制度。我认为帝王做每一件事情,都关系着国家的兴衰。一言一笑,尚需十分谨慎,何况对国家法典,怎么能够随意放松呢?”他认为皇帝要考虑到此案对以后的影响,“如今之所以宽恕邵广,正是由于邵宗等人的请求。其实,人子爱护父亲,谁不象邵宗?现在居然允许邵宗的请求,将来诉讼的人,难道只限于官宦人家才放松吗?你提出的特殊允准的意思,看不出有什么好处;即使下不为例,也会招致很多痛恨和怨言。这就是今天施一点恩惠,却在将来惹出无穷怨恨的道理。”晋成帝采纳了范坚的意见,依照法律判决了邵广死刑。法律规定及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案例:母丘甸妻女

5、应从诛被宽恕案此案发生在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母丘俭,今山西闻喜人,字仲恭,曾经担任荆州、幽州刺史,转任镇南将军。当时司马师继承父亲司马懿担任魏国的大将军,专擅国政,废除魏帝曹芳,改立曹髦(即高贵乡公)。正元元年(公元254年),母丘俭与前将军文钦谋划讨伐司马师来复兴魏国,第二年,兵败被杀。这次起兵也被定为大逆。按照当时魏国的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要株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母丘俭起兵失败后,他的儿子母丘甸娶的妻子荀氏是大臣荀顗的族妹,而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求宽恕荀氏的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母丘氏离婚,从而使荀氏得以不死。母丘甸的妻子荀氏免除一死后,荀

6、氏还有一个女儿母丘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按照这一条律文也应该连作被处死,当时因为正怀孕,被关押在廷尉狱中。荀氏爱自己的女儿,想救女儿的性命,就上诉于司隶校尉何曾,请求没己身为官婢,以赎回自己的女儿母丘芝的性命。何曾可怜她,就命司录主薄程咸上书评议说:“根据周礼的记载,古人设置司寇制定法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情况不同刑罚也不同。甫侯制定吕刑规定: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然而遇上衰乱的时代,刑罚就变化很多。秦朝就规定了很多残酷的刑罚,汉朝又对秦朝的刑罚进行了修改。而魏国延续了秦汉刑罚的弊端,还没有来得及改革这种因为犯罪而株连到已经出嫁女儿的法律制度。原先法律之所以

7、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坏人的整个家族全部绝灭。可是法律可贵的地方在于符合中道,刑罚一定要注意不要逾越制度。我认为女人有三从的礼仪,也就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从来没有女人自作主张的道理。女子出嫁到夫家以后,已经与原先在家时不同了,即便她回家给父母服丧,也要减轻她的服制,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女子完成到夫家应有的礼节后,她与娘家人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在娘家时的那种亲密关系了。然而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父母如果有罪,要牵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而丈夫的亲族因罪被杀,女子也要随从受到杀戮。一个女子,既要随从夫家受到刑罚,也要随从娘家受到刑罚,内外受刑,一身要承担两家的刑罚。按道理说,女子出嫁后就成为异姓

8、的妻子,如果生了小孩,就成为他族的母亲。犯人犯罪,怎么会去勾结已经出嫁的妇女呢?如今株连已经出嫁之女的作法完全是忽略了犯罪人的意图,而过分处理杀戮了无罪的受到牵连的家属。这种作法从防止犯罪的角度说并不能惩罚犯罪的源泉,从感情上则伤害孝子的心。我讲这些道理,并非仅仅同情女子的可怜,而是要说明法律本来应该如何规定。我认为没有出嫁的女子,应当随从父母而受诛。而已经出嫁的妇女则随从丈夫家而受诛。应该修改原先的法律规定,将这作为制度规定下来。”于是皇帝下诏修改了法律。查阅相关资料,对法律规定及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四、唐朝案例:严挺之请托案严挺之,少年时好学,资质轩秀。被举荐为进士,开元中期曾官至尚书左丞。

9、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李林甫为宰相,李林甫向皇帝举荐萧炅为户部侍郎。而萧炅并没有什么学问,曾当着当时任中书侍郎严挺之的面,将“伏腊”读成“伏猎”。严挺之对其有了成见,说,“尚书省中乞容有伏猎侍郎!”上奏皇帝,请求贬萧炅为歧州刺史。李林甫对严挺产生了怨恨。张九龄十分器重严挺之,要举荐他做宰相,但要提拔严挺之,必须得到李林甫的支持。于是张九龄便对严挺之说:“李林甫有宠于上,足下宜登门拜访,使他对你有好感。”而严挺之素来看不起李林甫的为人,十分不愿意去拜访。这样,李林甫对他就更记恨了。严挺之的前妻因与其不合,改嫁于蔚州刺史王元琰。开元二十四年冬,王元琰因为坐赃被抓进大牢,玄宗令三司对王元琰案

10、件进行审理。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严挺之见前妻之夫进了班房,他便有了恻隐之心,又发现本案证据不足,便设法托关系,送礼物,进行营救,想把它捞出来。这件事被李林甫知道了,他便指使宫中之人向玄宗汇报,说严挺之有请托之事,也就是请客送礼。玄宗听到汇报后不悦,召宰相们说,“王元琰确实有受赃之罪(坐赃),而严挺之为有罪之人嘱请法官,这犯了唐律的规定。”宰相张九龄替严挺之辩解说:“王元琰的妻子是严挺之的前妻,已离婚好多年了,不应该有什么情谊,严挺之请托并非出于私情。”玄宗则对曰:“你有所不知,虽离婚了也会有私情的。”玄宗要求严格审查这个案件。三司接到皇帝的指令,哪敢怠慢,于是严格依法判处王元琰流邢,将其流放到

11、岭南。而通过这件事,玄宗对张九龄、严挺之也有了意见,以为他们结成了朋党,于是在十一月,找个借口罢了张九龄的丞相之职,贬严挺之为洛州刺史。而在本案中“有功”的李林甫被委兼原张九龄的中书令之职。查阅相关资料,对法律规定及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五、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

12、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 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宋慈洗冤集录序选择宋慈洗冤集录案例为例,并宋慈的司法实践进行讨论六、宋史 刑法咸平间,有三司军将赵永昌者,素凶暴,督运江南,多为奸赃。知饶州韩昌龄廉得其状,乃移转运使冯亮,坐决杖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刻印,作亮等求解

13、之状。真宗察其诈,于便殿自临讯,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他事贬郢州团练副使。曹州民苏庄蓄兵器,匿亡命,豪夺民产,积赃计四十万。御史台请籍其家,帝曰:“暴横之民,国有常法,籍之,斯过也。”论如律。其纵舍轻重,必当于义,多类此。本案引起的思考,请分析讨论七、雍熙元年(宋太宗赵匡义的年号,元年为公元 984 年),开封寡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右军巡推不得实 ,移左军巡掠治,元吉自诬伏。俄刘死,及府中虑囚,移司录司案问,颇得其浸诬之状 ,累月未决。府白于上,以其毒无显状,令免死,决徒。元吉妻张击登闻鼓称冤,帝召问张,尽得其状。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鞫问 ,乃刘有奸状,

14、惭悸成疾,惧其子发觉而诬之。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削任降秩 ;医工诈 称被毒,刘母弟欺隐王氏财物及推吏受赃者,并流 海岛;馀决罚有差 。司录主吏赏缗 钱,赐束帛 。初元吉之系,左军巡卒系缚榜治 ,谓之“鼠弹筝”,极其惨毒。帝令以其法缚狱卒, 宛转号叫求速死。乃解缚,两手良久不能动。帝谓宰相日:“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 况四方乎!”问题:此案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请对中国古代法律程序予以评价 本案官吏的职务责任说明什么?八、于中丞成龙(于中丞成龙(16171684)字北溟,清代永宁(今山西离石)人。贡生出身,康熙 时曾任知县、知府、直隶巡抚和两江总督。中丞,本来是汉代的官名,明清时也称巡抚为中 丞

15、。)按部至高邮。适巨绅家将嫁女,妆奁甚富,夜被穿窬席卷而去。刺史无术。公令诸门尽闭,止留一门放行人出入,吏目守之,严搜装载。又出示谕閤城户口,各归第宅,候次日查点搜掘,务得赃物所在。乃阴嘱吏目:“设有城门中出入至再者,捉之。”过午,得二人,一身之外,并无行装。公曰:“此真盗也。”二人诡辩不已。公令解衣搜之,见袍服内著女衣二袭,皆奁中物也。盖恐次日大搜,急于移置,而物多难携,故密著而屡出之也。又公为宰时,至邻。早旦,经郭外见二人以床舁病人,覆大被,枕上露发,发上簪凤钗一股,侧眠床上。有三四健男夹随之,时更番 以手被,令压身底,似恐风入。少顷,息肩路侧,又使二人更相为荷。于公 过,遣隶回问之,云是

16、妹子垂危,将送归夫家。公行二三里,又遣隶回,视 其所入何村。隶尾之,至一村舍,两男子迎之而入。还以白公。公谓其邑宰:“城中得无有劫寇否?”宰曰:“无之。”时功令严,上下讳盗故即被盗贼劫杀,亦隐忍而不敢言。公就馆舍,嘱家人细访之,果有富室被强寇入家, 炮烙而死。公唤其子来,诘其状。子固不承。公曰:“我已代捕大盗在此, 非有他也。”子乃顿首哀泣,求为死者雪恨。公叩关往见邑宰,差健役四鼓 出城,直至村舍,捕得八人,一鞫而伏。诘其病妇何人?盗供:“是夜同在勾栏,故与妓女合谋,置金床上,令抱卧至窝处始瓜分耳。”共服于公之神。 或问所以能知之故?公曰:“此甚易解,但人不关心耳。岂有少妇在床,而容入手衾底者。且易肩而行,其势甚重,交手护之,则知其中必有物矣。若病妇昏愦而至,必有妇人倚门而迎。止见男子,并不惊问一言,是以确知其为盗也。”问题:1、于成龙如何破案的? 2、请从中国法制史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汇报体会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