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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 5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May 2012 第 3 期(总第 73 期)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ACADEMY No.3(Sum.73)99 论案例教学法 在法律与电子法务教学中的实践 单丽雪,王祖书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摘 要:摘 要:在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教学中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法正是最佳的选择。在选择案例方面所选案例应该是原始的、未经任何改变的材料,应具有结论的不确定性。在讲授分析案例时需注意掌握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将法律、法理与案情相结合,注重案例讨论组织的规范性,注重培养学生使用电子网络数据库
2、查找案例的能力。关键词:关键词:法律与电子法务;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文章编号:1008-5378(2012)03-0099-04 收稿日期:2011-10-31 作者简介:单丽雪(1976-),女,辽宁锦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法学教育理论。王祖书(1971-),男,辽宁本溪人,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 2009 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法学教育理论。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 2009 年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创建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方向的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之(20090206
3、)随着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网络技术在全社会广泛运用,这对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教育原则和教学方法产生了冲击。为了迎接这一挑战,目前国内的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相继开设了诸如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等新的法学专业方向。为了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这些新专业方向的建设迫切需要在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方面作出探索。因此,笔者仅就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教学中的引入与实践等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学教育界同仁。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 在理论上探讨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的教学方法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教育科学的成功经验,使人们认识到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
4、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因为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确定之后,教学方法自然就起决定作用。电子网络科技的运用将使大学教育的教学方法、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课程设计、教案设计、案例研究与讨论制度发生改变,如在教学中发现问题的能力、收集有关问题的文章与资料的能力、使用“软件包”从多种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预测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的社会效果的能力、相关专业问题进行比较与评价的能力。这些工作现在都可以在连接网络与数据库的计算机上进行。如何教育引导学生自己设计专用的分析软件工具、设计专用的数据库、安排自己的表达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种技能的获得是不能依靠一味的灌输知识甚至空洞的说教来实现的,必须改
5、革传统的、保守的教学方法。辽宁警专学报 2012 年第 3 期 100 二是从法学专业的角度看,法学专业知识在某些方面具有通识知识的性质,但是在根本上属于一种法律职业知识理论。法律是典型的技术理性,只有通过专门的法学职业训练培养具有法律技术理性的职业人才,才能专业化地掌握法律适用的基本技能,积极稳妥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公平可信的法律正义。正是基于这个意义,将法学专业教育定位在法律职业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也就意味着法学专业教育的性质应该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教育,作为法学专业中新方向的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当然属于典型的法律职业教育。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法正是最佳的选择。在英
6、美法系国家,案例不仅在教学上也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2010年 11 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全国范围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极大地提高了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为法学教学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案例教学资源。因此在课堂中的案例讨论显得更有现实意义,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可。二、关于案例教学法的介绍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由教师选择各种典型的案例,指导学生分析法官的判决,进而掌握法律的基本规则及法律的推理方法,深刻学习其中的法理内涵的一种知识讲授方法。案例教学法始于 1870 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对法学教育的改革。当时
7、,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学生一般是通过学习法律的一般原则来掌握法学理论的,对于案例的阅读很不重视,只是将案例作为阐述一般的法律原则的手段。这种传统的讲授法由于陈陈相因,缺乏理论与实践、老师与学生的有效沟通,不断被学生所诟病。兰德尔正视这一教学方法的弊端,开始了以案例法为核心的教学改革。他在 1871 年撰写了合同案例选编一书,这是近代法学教育史上的第一部案例教学用书,也是后来的经典的案例教科书。兰德尔指出:“第一,法律是一门科学;第二,关于那门科学的全部有用的材料都包括在出版的书籍中。而这种书籍就是已经判决的判例汇编。”1(P.167)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的讲授式的法学教学法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案例
8、教学法适用性广泛,这种教学法可以贯穿于整个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其具体形式灵活多样可选择性强,如专题案例的法理分析、经典判例的理论探讨、模拟法庭的案例审判实践、法律诊所真实个案的处理等。其次,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素养。在一般意义上,法学专业的教育实质就是法律思维教育,做好法学专业教育其实就是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在这一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案例教学中,通过案例的事实分析可以掌握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解决方法,学会通过证据建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通过案例的法律分析可以进一步使学生学习法律的适用方法,从而使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更为深刻。第三,案
9、例教学法有利于营造共同的学习氛围,建立学习及分享学习的系统。案例教学法使传统的课堂教学活动由“讲授知识为主”转向“讲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在这个过程中使学生由“学会”转向“会学”,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学生“会学”,进一步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提升学生的自学能力,突出学生的实践技能的训练。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一方面促使每一教学对象能获得充分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促使教学对象能从他人的学习成果中彼此交流而相互受益。2(P.92)最后,通过网络化教室链接的法律资源数据库,可以获得国内外更多、更新、更早、更具有比较性的经典案例资料。据此所得到的结论更多的具有明确的典型意义,从而能进一步提
10、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既能够迅速掌握法学专业理论的精华,又能够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的实践能力。正如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所言,“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关键重点,在于积极推展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易言之,即学生除上课听讲外,就每一门基本法律科目,尚须研习若干的王祖书: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与电子法务教学中的实践 101实例,考试亦应以实例为原则,期能加强增进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P.4)三、法学教学案例在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教学中的选择与分析 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引入案例教学法,必然要求选择科学实用的典型案例,这是案例教学法区别于其他教学方法的关键。其具体的操作方法是:首先由教师编选案例,其中多是
11、收集某个部门法或某个主题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在上课前,由教师将案例材料教给学生,然后学生通过案例的研读,独立思考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在课堂上由教师组织学生开展深入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所选案例应该是原始的、未经任何改变的案例材料,不能像编辑教材或者教案大纲似的内容,否则就失去了案例作为实践教学的功能。案例分析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实践中的具体个案,从而提出法律意见,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就需要在案例教学实践中,使学生面对大量的原汁原味的案件诉讼材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要训练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和判断,学会从细节中提炼原则与规则,使学生能够很快的掌握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精髓,并
12、能够熟练自如的运用相关法律理论。第二,所选案例的结论应当突出其不确定性。即在教学过程中选择的案例不必要特别强调案件事实本身的重大影响与案件结论的清晰可辨,而是要尤其关注教学案例中体现的法律问题。作为教学案例应当注重其所具有的理论内涵,没有必要对学生要求必须获得一个正确的结论,而应该引导学生学习从案例中提炼法律规则的方法。只承认结论的唯一正确的案例选择不仅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形不相符合,同时也与基本的法律思维规则相矛盾。正如一位美国大法官所言: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P.626)第三,对案例的分析与研读应该遵循一定的规范,需要一定的
13、章法。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须引导学生根据具体的案例事实寻找抽象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要训练学生学习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例事实。也就是教育学生将目光不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案例事实之间。因为,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 H科殷教授指出的那样,“法学家必须把他应该判决的、个别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在法的法制的或多或少是抽象把握的各种规则联系起来。规则和案件是他的思维的两大界限。他的考虑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则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案件通过那些可能会等着拿来应用的、可能决定着判决的规则进行分析;反之,规则则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就此而言,法学的思维就是判断;法
14、律的工作就是行使判断能力。”(P.197)同时,案例应该是案例教学中唯一使用的材料,教师只能通过对某种形式的案例分析才能有效地完成教和学。作为教学适用的案例最好是系列的,而不是单个的,应有教师撰写的案例学习指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指南有目的地指导学生,认真研读案例材料,使学生通过案例的研究获得对法律理论的深刻理解,教师应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授人以鱼,而且也授人以渔。第四,教师在教授案例时,最好的方法是“苏格拉底式问答法”。历史上的苏格拉底在给学生授课时,从不预先准备正确的答案,苏格拉底总是以提问、反问、反驳、诘问、质问作为基本的授课形式,引导学生从问题中理清思路,获得知识,最终获取对真理的认识
15、。可见“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是以“问”为中心,而不是以“答”为中心,这样能够激发学生自己思考。在案例教学中使用这种方法的直接目的在于由教师围绕案例提出一连串的问题,继而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不断追问,在诘问中引导学生注意思考案例的每个细节问题,然后由学生自己总结归纳作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就会逐渐形成。第五,在案例教学中,可以将每个教学班的学生分成若干“案例研究小组”,每个小组的学生以 6 人7 人为佳,建议轮流由一位学生作主持人,组织学生共同讨论相关案例,并将辽宁警专学报 2012 年第 3 期 102 本组同学的意见进行整理,在课堂教学时代表本组进行发言。这样既有助于学生广
16、泛深入地研究具体个案材料,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充分感觉、思考法律问题的全部过程;又有利于学生在小组讨论时相互争辩,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对自己的观点的论证,养成法律论辩的风度与能力,潜移默化地形成精益求精的法律思维习惯。第六,对于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的学生,还非常有必要专门培养他们使用电子网络数据库寻找案例的能力。当前在网络世界有大量的法律专业数据库,仅专业判例库就有“全英判例汇编”、“每周判例汇编”、“建筑物判例汇编”、“工程判例汇编”、“工业判例汇编”、“房屋判例汇编”、“劳埃德判例汇编”、“专利判例汇编”等,种类繁多。这些优秀的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争议、实现具体个案正义的典型判例,常常闪耀
17、着法律职业人的良知与智慧,也显示了法律职业人的卓越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在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教学中很有必要开设一门专业课程来处理类似问题,指导学生学习正确使用电子数据库,运用不同途径,简捷、快速查找各种案例,从中获得准确实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总之,法学专业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职业人具有按照法律的逻辑合乎正义地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实现素质教育,案例教学法正是一种值得重视的教学方法。作为一种在法学教育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如果与电子网络案例库资源密切结合,必将在法律与电子法务专业的教育改革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促进该专业学生的认
18、识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不断提高,使我们的学生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成为人文关怀与科学精神兼具的法律人才。参考文献:1(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2 梁西,宋连斌.法学教育方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3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 贺卫方.司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德)H 科殷.法哲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责任编辑:李 娜)Case Teaching Method in Law and Electronic Legal A
19、ffairs Course Teaching Practice SHAN Lixue,WANG Zushu(Law College,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Liaoning116081,China)Abstract:Legal and electronic legal affairs teaching needs to focus on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Case teaching is the best choice.The selected cases should be the ori
20、ginal material without any change,and have the uncertainty of conclusions.In the teaching of case analysis,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general method of case analysis,the combination of law,jurisprudence and case,the standardization of case discussion,and try to train students ability of using electronic network database to look up cases.Key words:law and electronic legal affairs;case teaching;the Socratic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