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资料---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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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凯顿汽车维修公司车险服务专家介绍:-出险报案确认损失申请索赔(提供材料)等待处理领取赔款索赔流程 具体内容 注意事项 出险报案 1、交通事故:速向交通管部门122报案(如果属单方事故且损失较小不必报案)。 2、火灾事故:速向消防部门119报案。 3、盗窃事故:速向公安机关110报案。 4、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 1、务必保留事故现场。 2、尽早报案。 3、尽力施救减少损失。 确认损失 1、 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确认损失。2、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估损单找修理厂修理车辆。 3、车辆进厂修理经拆解后,还发现其他损坏的,马上请保险公司复勘。 (如果车辆被盗还应作以下工作)4、到

2、市级以上报社发布寻车启示,索取并保存当期报纸。 5、3个月后到公安刑侦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 6、 3个月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失窃车辆牌证注销手续。 1、逐项核实损失项目 2、即使对方与您投保的不是同一家保险公司,也要查勘定损。 3、在责任认定后调解时要核实自己承担的相应经济责任,必要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后再认可。 4、涉及对方医疗费的问题,若事故责任较小,不必垫付过多的医疗费,以免被动。 5、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 申请索赔 收集必要的索赔单证,尽快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需提交以下单证:1、保险单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 3、损失清

3、单 4、保险公司估价单 5、身份证复印件 6、行驶证复印件 7、驾驶证复印件 8、修车发票 9、施救费发票(限合理的施救) 10、事故证明(在保险公司确认事故现场,亦可由事故单位自行证明) (涉及人身损害或第三者责任的还需提供材料)11、事故责任认定书 (双方或多方责任的) 12、事故调解书(双方或多方责任的) 13、伤者诊断证明 14、残疾鉴定报告 15、出院小结 16、医疗病历 17、死亡证明书 18、一次性赔偿凭证 19、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0、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 21、伤者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 (车辆被盗还需提供材料)21、购车发票 22、登报寻车启事 23、停车场证明 2

4、4、停车费收据正本 25、权益转让书 26、盗抢车辆报告表 27、公安报案受理单 28、公安刑侦部门三个月未破案证明 29、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 30、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需提供) 1、单证务必提供齐全。尤其与第三者相关的有效票据。 2. 尽早申请索赔,发生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提供单证申请索赔,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领取赔款 接保险公司通知后,携带身份证,领取赔款。 应尽快领取赔款。若收到拒付通知书或保险公司较长时间不预理赔,可向律师或保险专业人士咨询咨询。 北京凯顿汽车维修公司车险服务专家介绍:-最便捷的方式:给你的保险业务员打电话,告诉他你倒车倒墙上了,然后找个地方造现场。放心,保

5、险业务员会给你办的,反正赔的钱也不是他的,为了拉你这个客户,绝对没问题。 北京凯顿汽车维修公司车险服务专家介绍:-学到东西了 北京凯顿汽车维修公司车险服务专家介绍:-没有搞明白,是你的车受伤还是对方的车受伤。或者两车都有伤你现在是要保险公司陪你已经陪给人家的200块还是陪你的车受伤如果你的车也有伤痕的话就算你没有保留现场或者留下对方的号码,你一样可以像你说的自己倒车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也是会陪的,你现在可以先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说你的车撞了,他们一般会来两人。你就说撞到墙了或者什么的,陪的金额不多的话他们一般也不会追究的。只要把你的证件和车辆拍照就行了,接下来就定损了。定损多少这个就看你自

6、己的了,别忘了可以跟他们讨价还价的 北京凯顿汽车维修公司车险服务专家介绍:-理赔流程一,报案车辆发生事故,拨打122,同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大地报案电话是95590或010-51665789保险公司不同,报案的电话根据保险单上的提示.(如大地是95590,人保是95518,太平洋是95500,平安是95512等等)二,定损到保险公司定损中心报案登记,拍照,定损.到保险公司定损分中心报案登记,拍照,定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现场查勘,拍照,定损.三,修理到保险公司推荐修理厂修理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内自选修理厂修理事故车辆.四,索赔提交索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五,领款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单位

7、:携带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和领款人身份证;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北京凯顿汽车维修公司车险服务专家介绍:-没记对方车号,什么资料都没有,你只能说是车停在某地,等回来发现车被别人撞了,这样才好赔。 免赔:免赔是指在投保时在保单中约定每次事故发生后,在不同情况下的免赔金额。是保险公司用来降低事故的赔付,同时督促被保险人加强预防事故发生。说白了,免赔就是你自己要掏包包的部分。比如,本次事故实际损失1000元,保险公司只赔你600元;损失400元,保险公司一分不赔。回答第一个问题:事故发生后,你最好尽量要动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向交警报案,随后会有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来处理(查勘现场,确定损失,并和你沟

8、通随后的事情),交警的目的是证明事故的事实和责任。第二个问题:双方事故,需要报交警出事故认定书证明责任。私了的钱保险公司是不会赔的。你可以报案说你撞墙上了,但你最好提前找好地方,至少要基本吻合哈。 几个典型的保险案例分析保险纠纷案例分析一、 购车价低于市价是否影响保险赔付?某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冯某的投保,保险标的物为某型号尼桑牌轿车一辆。该车为冯某以9.7万元低价从他人手中购得,但保险金额被确定为34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被盗,后发现该车时,车辆已被焚毁。保险公司对于该事故构成车辆全损,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没有争议,但对赔偿金额却与冯某产生意见分歧。冯某坚持认为应当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保险

9、公司则认为,冯某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投保车辆是以9.7万元购进的事实,本不应赔偿。在通融的情况下,可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冯某18万元。冯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原告购车后至投保前车辆价格具有不确定性,以原告购车价格确定原告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不符合事实。原告投保时申报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是原告当时对投保车辆价值的确认,不属于申报不实,投保金额是否与该车实际价值相符,应由保险公司核查。保险公司按34万元承保,在车辆全损时,就应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人的机动

10、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宜按照双方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34万元赔偿,于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车辆损失保险金27.2万元。 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本案是否构成定值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本条是区分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重要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所谓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11、时即对保险标的的价值予以确定,保险人据此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险费的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本案中,冯某在投保时并未就其投保车辆的价值与保险公司作出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冯某投保的车险为定值保险是不正确的。保险公司确定冯某投保车辆的保险金额为34万元,不能说明本保险为定值保险,因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我国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确定保费的依据,而不是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 二、冯某未将购车价低于市价这一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

12、影响保险赔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只有保险公司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才有告知的义务。本案中,因车辆的购入价格和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无必然的联系,保险公司并未询问投保人的购车价格,投保人自然无告知的义务。 三、车辆全损时,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在车辆全损时赔付金额的确定方面,依据保监会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因此,在车辆全损时,应以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因为车辆已经灭失,无法对

13、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于是依据同类型新车的价值,扣除一定的使用折旧而确定了赔偿金额。 启示 本案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以低价购进车辆,然后高额投保的手段并不认同,但无论是从条款本身还是从业务实践来看,投保人的购车价格与车辆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的确定并无直接的关系,关键是要看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价格如何。二、黑车拉活被抢 北京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理赔衡先生买了辆捷达轿车,并上了盗抢险。后,他将该车借给外甥郝先生使用,可郝先生在将该车用于拉黑活时遭歹徒抢劫轿车被抢走。衡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衡先生私自改变轿车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双方诉至法院。6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

14、险公司赔偿原告衡先生保险金86667元。 原告衡先生诉称,200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含全车盗抢险),保险期为2004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2005年3月2日,上述已投保的捷达汽车在北京市丰台区八一电影制片厂南200米处被人抢劫。事故发生后,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索赔,而被告却以“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十条及三十四条之规定”认为此事故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不予理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被抢车辆属于按保险合同约定应予理赔的范围,故请求判令被告全

15、额理赔原告被抢劫的捷达汽车的保险金额86667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车辆性质是私人生活用车,该车是在夜间拉黑活过程中被车上人劫持开走的。由于原告私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危险程度,但原告未按约定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且原告在索赔时隐瞒了关键事实,有欺诈行为。 通州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20日,原告就捷达轿车向被告提出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该保险单记载的车辆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2005年3月2日1时许,原告的外甥郝先生驾驶原告投保的捷达轿车拉黑活时,有两个人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桥底下乘车,当车辆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

16、六里桥莲怡园小区西北角的十字路口时车上二人将车辆抢走。郝先生遂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但此案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认为该事故不属赔偿责任范围,并于2005年11月23日向原告发出机动车辆险拒赔通知书。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只向其交付了保险单正本,并未向其交付保险单附件保险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接受了原告的投保申请及交纳的保险费,并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故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被告辩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属保险合同的附件并已交付原告,但原告否认收到上述文件,被告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致使该事实无法认定。被告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已将免责条款

17、的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被告依据保险条款之免责规定拒绝赔偿原告损失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向原告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原告投保的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现该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8666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三、满分司机肇事保险公司也需赔偿 违章积分已达12分,司机仍然驾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满分司机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满分司机所在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4月20日上午,北京

18、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市首例12分司机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司机杨某有驾驶资质,判令保险公司向满分司机所在公司补偿车辆维修费3.2万元和公路护栏维修赔款11200元。 2004年11月24日,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主路中关村桥西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道路护栏发生接触。交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100%事故责任。为此,龙泽源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用3.2万元,并向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路产损失1.12万元。随后,龙泽源公司向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杨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遂以杨某驾驶证无效为由

19、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龙泽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各种费用共计4.32万元。 法院查明,杨某在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4次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被处罚款共计20元,并致2003年11月24日其违章积分达12分,罚款均已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缴纳。2005年3月17日,杨某才被通知参加相关学习。在此期间,杨某的驾照并没有被暂扣。 一中院认为,满分司机杨某在已有12分积分情况下,于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应当适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办法官解释说,杨某作为经过交通法规培训的驾驶员,已交纳了相应的罚款,说明其已知晓自己违章积分满12分的情况。此

20、12分积分虽然均发生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前,但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后,该积分并未自动清零,杨某的12分积分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杨某积满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进入了适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时间范围。同时,一中院认为,满分司机杨某直至案件受理之日仍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应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应依照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法官表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六项规定所限定的拒赔条件是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情况。而在本案中,杨某积满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然应当适用实

21、施条例的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适用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产生杨某丧失有效驾驶证的法律后果。再者,截止案件受理时止,杨某并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因此法院视为杨某仍有驾驶资质。杨某积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属有关部门行政处理范畴,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公司拒赔条件。故依照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四、车辆自燃殃及邻车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三者险 小轿车自燃殃及第三者车辆引发诉讼。车辆停放在车库是否属于在使用中?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均认为属于“在使用中”。3月14日,永安保险重庆分公

22、司法律事物部经理告诉记者,已按法院的判决赔付了原告。为此,车主刘某等了3年的赔偿终于划上句号。2003年9月23日,刘某的小汽车停入云阳某办公楼车库内,当晚,该车因电路短路起火将停在旁边的另一小轿车渝O03116车引燃烧坏。事后不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依照约定向渝O03116车车主支付了车辆损失险赔偿款,并取得了该车的保险代位追偿权。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于是向刘某索赔,2004年10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因渝F50028车对渝O03116车造成的火灾损失11万余元。宣判不久,刘某就按生效判决支付了款项。想到自己购买了保险,刘某遂

23、向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万州支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不料却遭到了严辞拒绝。刘遂将万州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车的驾驶员已离开车辆,并将车辆处于停放在车库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对该条文中的“使用”,按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应包括保险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即车辆停放在车库也应系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中。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刘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11万余元。宣判后,永安保险万州支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被上诉人的保险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发生自燃,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上诉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2版)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24、,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所约定的“意外事故”的理解,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直接用词、保险合同对相关条款的约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和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签订该保险合同时约定“发生意外事故”的真实意思。该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直接用语为“发生意外事故”,而未明确载明为“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的这种解释和说明未作特别的书面约定。所以,保险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发生自燃,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应属上诉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2版)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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