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案例三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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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常识案例三则在工作生活中,人们常常遇到纠纷争议困扰,或者一听到打官司就烦恼,觉得法律高深莫测,对于法院、检察院、律师更是敬而远之。其实,法律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它是一门跟我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技能。对于其中的一些法律常识,人人都需要掌握,特别是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个人认为法律的普及可以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运用,使大家都能看得明白,学会运用。下面列举几则工作生活中的小案例提供参考,与大家学习交流。一、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上海王先生与朋友一起到一家酒店吃饭。王先生自带了一瓶茅台酒要拿出来与朋友一起喝,可是酒店的服务员告诉他,酒店门口贴了“本店

2、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王先生很气愤,与酒店工作人员争论起来。但酒店坚持不允许王先生喝自带的茅台酒。王先生没有理睬酒店的阻止,与朋友喝了自己带的酒。但结账时酒店收了他100元“开瓶费”。王先生可以拒交“开瓶费”吗?解析: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够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

3、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综上所述,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单方面的店堂告示对消费者王先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王先生有权拒交“开瓶费”。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二、网上购物付款后却没有收到货,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赔偿?周女士在一家知名网站浏览的时候,发现外

4、地有个手机经销商正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声称打折销售某知名品牌手机。周女士早就想买那款手机,因为价格原因一直没有下定决心购买。此次她见价格十分便宜,且又是通过知名网站发布消息。于是联系了那个手机销售商,双方约定先行付款,款到发货。周女士按照约定将钱存入了对方的账号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发货。直到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过去,周女士始终没有等到自己想要的手机。周女士怀疑自己被骗了,她如果要追回自己的货款,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法律解析: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周女士付款而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可以要求手机经销商返

5、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该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手机经销商是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承担全部损失。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

6、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婚后一起偿还贷款,离婚后能否主张房子的所有权? 刘女士和丈夫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婚后双方

7、一起用工资偿还贷款。2011年8月中旬,因感情不和,刘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主张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要求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刘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么,如果不能她又如何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法律解析:本案例中,由于房子的首付款是刘女士的丈夫单独支付的,并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故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刘女士没有权利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而由于婚后的按揭费用是双方一起用工资偿还,所以刘女士可以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丈夫进行补偿,由于双方工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刘女士还贷的金额可以推定为一起还贷期间还贷数额的一半。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8、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案例结合了我们身边的几

9、个小常识,其中第三则为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的案例,仅供参考交流。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制体系经过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日趋成熟,但相比发达国家上百年的法制成果,仍有许多方面需要继续完善,因此不断有新法颁布施行,比如近几年的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司法解释,都根据时代形势变化做了补充修改,强化了法律的导向作用,对此我们的企业和员工也要不断学习进步,掌握法律知识。同时我们还要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争取运用法律帮助企业进行合理的市场竞争。比如当今的苹果、谷歌、三星等高科技公司已经通过专利申请和购买积累了足够多的知识产权,开始在世界市场范围内针对竞争对手进行大规模知识产权诉讼;最近苹果诉三星一款产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后者平板电脑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禁售,从实际操作中展现了法律的巨大威力,这也是当今每个企业必须学习和掌握的技能。当今形势下,我们需要不断的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来推动我们的企业在引领行业发展的道路高速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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