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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执法中被处罚主体认定不清案例 在单位内部机构对外承包情况下,如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这又分两种情况: (一)承包人以自己名义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的,应以该承包人为当事人; (二)承包人以原单位名义经营,且未独立取得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的,应以原发包单位为当事人。 一次执法中,发现某鞋业公司设立的食堂,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快餐3个月,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遂对该公司食堂作出了予以取缔、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事后,当事人以认定被处罚对象错误为由提出行政复议。调查证实,该食堂是公司为方便职工就餐而设立的后勤服务机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复议机关
2、支持当事人的申请理由。 分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该食堂不具备主体条件,应由公司来对它的行政、民事责任负责。本案中,把食堂作为被处罚人,显然是错误的,鞋业公司才是真正的被处罚人。 有群众举报,某大酒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营业已一周。由于该店地处闹市区,群众反映强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立案查处。根据该酒店菜单上标注的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单位名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了拟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有陈述、
3、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辩。5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酒店方面认为,酒店是翁某等三人投资设立,由于进行试营业,还没有办工商执照,应属公民违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没有告知听证权利,侵犯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遂以主体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根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只有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法人资格。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本案被处罚人应是翁某等三位投资人,而不是海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翁某等是公民身份,5000元罚款已达较大数额,处罚前应告知听证。本案由于认定被处罚对象错误,造成了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