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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判断劳动者自行离职还是用人单位到期终止的案例分析报告案情简介王某于2010年8月23日申请仲裁,称2004年5月8日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现要求该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3.8万元。某机械制造公司辩称,王某系于2010年6月30日自行离职,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对凡是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公司不准备继续雇用的,均以劳动合同终止书告知员工,并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王某的离
2、职申请通知书、离职交接通知书,以及公司多份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书。王某则称,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曾咨询过公司的人事经理,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有无经济补偿的事宜,得到的明确答复是有经济补偿。也正是如此,王某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6月30日办理了相应的离职手续。且离职申请通知书、离职交接通知书均系公司提交其签署,自己并不知晓公司存在劳动合同终止书,更何况之前填写离职申请通知书的同事也拿到了经济补偿。1 中国劳动,china labor 2005年05期争议焦点1、本案系劳动者自行离职还是用人单位到期终止?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如何计发?案例分析劳动者自行离职还是用人单位到期终止日
3、常用语与法律用语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语言十分丰富,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有多种说法,比如,离职、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炒鱿鱼、解除、终止如果对日常用语作进一步分析,则可以根据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主动行使行为,可以分为劳动者主动行为和用人单位的主动行为。比如,辞职应该是劳动者主动要求离开单位,也就是“炒老板鱿鱼”;而开除则应该是劳动者被动离开单位,也就是说“被老板炒鱿鱼”。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仲裁中更多使用的是日常用语。也正是如此,在上述案件中,机械制造公司称王某自行离职,王某则既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又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炒老板鱿鱼”与“被老板炒鱿鱼”“炒老板鱿鱼”与“被老板炒鱿鱼”虽然结果相
4、同,但显然应当有所区别,前者是劳动者的主动行为,后者是用人单位的主动行为。劳动法律同样进行了不同的处理。以劳动合同解除为例,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细分为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细分为劳动者提出的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单方解除。不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在许可解除的情形、限制解除的情形、解除程序或形式要件的实施、经济补偿的支付、违法解除的责任等方面均有相应的不同规定。上述案件中,“劳动者自行离职还是用人单位到期终止”争议的实质是王某劳动合同期满后系因王某还是机械公司导致劳动关系不再延续。虽然离职申请通知书为该公司的格式文书,有理由相信系机械公司提交
5、给王某,但该离职申请通知书王某明确填写了“合约到期”。王某也自称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曾咨询过公司的人事经理,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有无经济补偿的事宜,得到的明确答复是有经济补偿。也正是如此,王某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6月30日办理了相应的离职手续。再加上公司提供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书,有理由认定,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延续系王某的原因,而非用人单位的原因。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如何计发法定与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各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当即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
6、同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案件中,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延续系王某的原因,而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因此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那么,王某所称公司人事经理答复有经济补偿、之前填写离职申请通知书的同事拿到了经济补偿是否可以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请求呢?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当即解除,因劳动者原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因劳动者死亡、领取养老待遇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并无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也未作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
7、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有效。因此,上述案件中,如果机械制造公司承诺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即便不符合法定情形,也需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这属于履行约定的行为。2008年1月1日以前与2008年1月1日以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同时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过渡性规定,即:“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虽然王某2004年5月8日就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到2010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长达6年多,但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工作年限只有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因此,王某请求该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尽合理。如何判断劳动者自行离职还是用 人单位到期终止的案例分析报告 经法学院08级2班08070203孙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