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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 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为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流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7 月 6 日起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证券
2、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1-附件: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 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ENZHEN BRANCH -2-声声 明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报价转让系统公
3、司股份登记结算业务之用,并非本公司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特此声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3-释义: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存管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 资金交收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股份转让主办
4、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非上市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 报价系统:代办系统中专门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4-目目 录录 第一章 证券账户与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6 1.1 证券账户 6 1.2 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6 第二章 登记存管 7 2.1 初始登记 7 2.2 变更登记与转托管 8 2.3 解除限售登记 9 2.4 高管股份管理 10 2.5 权益分派 11 2.6 持有人
5、名册服务 12 2.7 退出登记 13第三章 清算交收 14 3.1 结算基本原则 14 3.2 清算 15 3.3 资金划拨 15 3.4 交收 16第四章 收费标准 17-5-4.1 登记结算费率 17 4.2 咨询电话 18附件 1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19附件 2 非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申请书 20附件 3 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 26附件 4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数据接口 31附件 5 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32附件 6 挂牌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数据接口 34附件 7 高管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35附件 8 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 37附件 9 分红派息公告格式 38附件 10 关于退款
6、账户的说明 39附件 11 关于申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申请 40附件 12 挂牌公司股份退出登记数据接口 41附件 13 资金清算接口说明 42附件 14 交收回报接口说明 44 -6-第一章 证券账户与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第一章 证券账户与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1.1 证券账户 1.1 证券账户 1.1.1 投资者使用 A 股账户进行报价转让系统股份的交易。1.1.2 境内、境外投资者开立的原股份转让账户,分别与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 A 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 B 股账户)合并。合并后境内投资者原股份转让账户与 A 股账户通用;境外投资者原股份转让账户与 B 股账户通用。1.1.
7、3 休眠 A 股账户、风险证券公司休眠账户、不合格 A 股账户,只有在办理相应的激活、规范手续后,方可使用。1.1.4 A 股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账户管理规则、实时开户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则办理。1.2 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1.2 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从事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向深交所申请开通用于代办转让业务的交易单元,并向本公司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见附件 1)。-7-第二章 登记存管 第二章 登记存管 2.1 初始登记 2.1 初始登记 2.1.
8、1 非上市公司应在本公司完成全部股份的初始登记,方可申请挂牌。2.1.2“一站式服务”本公司对非上市公司的登记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非上市公司在本公司办理登记业务时只需与登记存管部联系。2.1.3 申请初始登记 办理初始登记之前,非上市公司应凭协会出具的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核准证券简称、编制证券代码。非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的初始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2、非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2);3、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复印件);4、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5、非上市公司已签字盖章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适用
9、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一式两份,见附件 3);6、股份初始登记电子数据;7、股东股份挂牌前被冻结的,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经公证的质押合同、质押-8-双方营业执照、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8、非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9、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0、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数据的制作,应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数据接口”(见附件 4)将
10、持有人的证券账户、登记股数、股份性质和托管编码等字段写入电子数据文件。除第 1、3 及第 7 项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质押合同等材料外,其他材料均需加盖非上市公司印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2.1.4 上述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核无误后,本公司进行股份的预登记,打印网下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交非上市公司盖章确认。非上市公司确认后,本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登记。2.1.5 本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交非上市公司联系挂牌相关事宜。2.1.6 本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签订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2 变更登记与转托管 2.
11、2 变更登记与转托管 2.2.1 对于 T 日达成的挂牌公司股份转让(T 日为股份转让日),本公司根据 T1 日交收结果办理变更登记。-9-2.2.2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办理挂牌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报价转让过户的,须按照本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有关规定,到本公司办理;办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报价转让过户的,到主办券商办理。2.2.3 挂牌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冻结业务,到本公司办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冻结业务,到主办券商办理。2.2.4 挂牌公司股东需要变更托管主办券商的,应通过转出的主办券商办理报盘转托管。对于挂牌公司股份转托管费,本公司于投资者转
12、托管次日从转出方主办券商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除本公司应收取的部分。2.3 解除限售登记 2.3 解除限售登记 2.3.1 挂牌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登记前,挂牌公司应向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2.3.2 挂牌公司在获得协会的确认函后,向本公司提出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的申请。2.3.3 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登记,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登记备案文件的确认函;2、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5);3、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电子数据;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数据的制作,需按“挂牌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数据接口”(见附件 6)将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变更股数、股份
13、性质和主办券商托管编码等字段写-10-入电子数据文件。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2.3.4 上述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核无误后,打印预登记报表交挂牌公司盖章确认。本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登记。2.4 高管股份管理 2.4 高管股份管理 2.4.1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按规定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挂牌公司应向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2.4.2 高管股份限售登记 在初始登记后如有新增高管的,挂牌公司可凭协会的确认函,向本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4、持股限售登记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备案确认函;2、高管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7)。3、限售登记电子数据;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数据的制作,需按“挂牌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数据接口”将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变更股数、股份性质和主办券商托管编码等字段写入电子数据文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11-上述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核无误后,打印预登记报表交挂牌公司盖章确认。本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股份的限售登记。2.4.3 解除限售登记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需解除限售的,参照解除限售登记业务办理。2
15、.5 权益分派 2.5 权益分派 2.5.1 挂牌公司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需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见附件 8);2、股东大会决议;3、权益分派公告(见附件 9);4、关于退款账户的说明(见附件 10)。第 4 项中所述账户用于接收本公司在 R+2 日(R 日为股权登记日)返还的剩余款项。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挂牌公司印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2.5.2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根据业务安排情况另行确定股权登记日。审核后,本公司将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反馈挂牌公司,收到本公司反馈后,挂牌公司与深交所联系刊登权益分派公告事宜。2.5
16、.3 本公司在刊登公告日将权益分派划款通知传真给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到该通知后确认回传,并按通知中的要求在 R-1 日下午 4:00前将相关款项汇到本公司指定账户。-12-2.5.4 根据相关规定,现金股利个人所得税仅对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征收,不对法人股东征收,本公司在 R 日后方可计算股东结构中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各自所占的比例,因此,在 R-1 日汇入的现金股利须为全额的含税金额。2.5.5 对于挂牌公司股份权益分派,本公司根据 R 日日终投资者证券账户登记的证券份额进行权益计算。对于投资者 R 日买入的证券,不享受相关权益;对于投资者 R 日卖出的证券,享受相关权益。2.5.6 R
17、+1 日,本公司将权益分派结果统计报表传真挂牌公司。2.5.7 权益分派统一在 R1 日到账,即在 R+1 日,红股可挂牌转让、现金股利投资者可用;R+2 日,本公司将剩余款项划还挂牌公司。2.6 持有人名册服务 2.6 持有人名册服务 2.6.1 挂牌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领证券持有人名册:1、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2、自行派发现金红利;3、股份数量变动;4、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2.6.2 挂牌公司可通过书面方式申领证券持有人名册,向本公司提交关于申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申请(见附件 11),但下列情况还需提供其他材料:1、如是因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而申领名册,还需提供关于召开股
18、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加盖挂牌公司印章);-13-2、当面领取名册时,如是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见非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申请书)确定的受托人领取名册,受托人需出示身份证;由其他人员代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2.6.3 挂牌公司可当面领取或要求邮寄方式领取证券持有人名册。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关于申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申请所申请的领取方式向挂牌公司发送证券持有人名册。如是采用邮寄方式申领证券持有人名册,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所载的通讯地址发送证券持有人名册。2.6.4 如挂牌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发生变化,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并传真
19、及邮寄原件至本公司。2.6.5 待挂牌公司网上服务平台开通后,挂牌公司可选择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通过该平台办理股东名册查询等相关服务。2.7 退出登记 2.7 退出登记 2.7.1 挂牌公司在报价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应到本公司办理有关报价转让系统股份的退出登记事宜。2.7.2 挂牌公司在协会公告股份终止在报价转让系统报价转让决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登记存管部办理股份退出登记手续: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终止股份报价转让的确认函复印件;2、挂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4-5、经办人
20、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欠费事宜的,还需提交欠费还款承诺。2.7.3 挂牌公司接收本公司移交的所有退出登记资料,就移交资料内容与本公司签订股份移交备忘录。本公司移交的退出材料包括:1、挂牌公司股份持有人名册,包括磁盘电子数据(见附件 12)和书面名册(按股东合并的全排名名册),其中电子数据按原始登记状态产生的股份退出登记数据;2、股本结构表;3、未托管股份明细;4、股份质押、司法冻结的原始凭证复印件;5、本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等。2.7.4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股份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挂牌公司或其代办机构,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挂牌公司报价系统退出登
21、记手续办理完毕。挂牌公司报价系统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报价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挂牌公司提供登记服务的公告。第三章 清算交收 第三章 清算交收 3.1 结算基本原则 3.1 结算基本原则 3.1.1 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对报价系统的成交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3.1.2 本公司使用主办券商在本公司已开设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先担保交收、后非担保交收的原则办理资金交收。-15-3.1.3 报价系统成交的股份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1 日 16:00。主办券商应确保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的股份和资金用于交收,股份或资金不足的,交收失败。3.2 清
22、算 3.2 清算 3.2.1 每个报价日(以下简称“T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报价系统的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成交数据,逐笔计算主办券商的应收、应付证券及资金,同一主办券商同一报价日内每笔报价转让业务不进行轧差计算。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向相关主办券商发送清算数据,数据接口详见附件 13。3.2.2 对 T 日报价系统清算的应收、应付证券及资金,本公司于 T+1日最终交收时点办理资金记账及证券过户登记,T 日不做资金预记账处理。3.2.3 投资者 T 日卖出的挂牌公司股份,在 T1 日不得继续申报卖出。3.2.4 投资者 T 日买入的挂牌公司股份在交收成功后,于 T+2 日可用。3.3 资金划拨 3.3
23、 资金划拨 3.3.1 主办券商应通过 IST 系统及时下载资金清算数据,并根据该清算结果在 T+1 日规定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完成相关资金划付,确保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应付资金以完成资金交收。3.3.2 T+1 日日间,主办券商可在 IST 终端实时查询其当日尚未交付资金金额,以便核对应付资金金额。本公司计算待交付金额的方式如下:当结算备付金账户当前余额结算备付金最低备付限额+DVP 担保交收品种交收净额-DVP 非担保交收品种逐笔应付资金总额0,该结算参与人当-16-日存在尚未交付金额,其 IST 终端显示的尚未交付金额为上式差额(正数表示)。当结算备付金账户当前余额结算备付金最低备付限额+D
24、VP 担保交收品种交收净额-DVP 非担保交收品种逐笔应付资金总额0,该结算参与人当日无需向本公司划付资金用于交收,其 IST 终端显示的尚未交付金额为0。3.4 交收 3.4 交收 3.4.1 本公司在完成担保交收业务及权证行权、债券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非担保交收业务后,办理报价系统股份转让的资金交收。3.4.2 T+1 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报价系统成交顺序,逐笔检查卖出方主办券商负责结算的相关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可用股份和买入方主办券商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股份和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关买入资金由买入方主办券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卖出方主办券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
25、将相关股份由卖出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卖出方主办券商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买入方主办券商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买入方投资者证券账户。其中一方股份或资金不足额的,视为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相关股份和资金的交收。3.4.3 T+1 日晚交收处理完成后,本公司向主办券商发送交收结果数据。主办券商可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查看证券交收情况,包括交收失败的原因,通过资金结算信息库查看相关资金交收的情况。交收回报数据接口说明详见附件 14。-17-3.4.5 若因股份或资金不足造成 T 日挂牌公司股份交收失败的,由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失败的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将此作为结算参与人的不良记录记入诚
26、信档案。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 4.1 登记结算费率 4.1 登记结算费率 本公司按如下标准对报价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计收相关费用: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初始登记费 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的 0.1收取 发行人 权益分配 手续费 红股面值总额与现金股利总额之和的 0.1 发行人 名册服务费 100 元/次 发行人 网上平台 服务费1 免 发行人 转托管费 30 元/次(其中:结算公司收 20 元、转出方参与人收 10 元)投资者 股份过户费 成交金额的 0.025(双边)投资者 结算费 免 结算参与人非报价 过户费 所涉股份面值的 1(双边),其中
27、主办券商与结算公司各 50%投资者 质押登记 500 万股以下(含 500 万股),按面值的 1收投资者 -18-手续费 取;超过 500 万股部分,按面值的 0.1收取 账户相关 业务 深市 A 股账户收费标准 投资者 注 1:网上服务平台开通后,发行人可通过书面方式申领股东名册,或通过申请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股份登记相关业务,包括股东名册查询、高管股份管理、限售股份查询等。4.2 咨询电话 4.2 咨询电话 资金交收部:075525946009、25946017、25946005 登记存管部:075525938087、25938060 -19-附件 1: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28、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结算账号结算账号 结算账户名称结算账户名称 XX证券公司 交易单元编码交易单元编码 交易单元名称交易单元名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拟实施时间拟实施时间 XX证券公司代办转让专用(本例表略)(本例表略)我单位承诺对上述合并清算的交易单元承担全部交收责任。我单位承诺对上述合并清算的交易单元承担全部交收责任。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年年 月月 日日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填写 经研究,同意上述交易单元在 (时间)实施资金合并结算。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单 位 单 位 公公章章 20附件 2:非上市公司股份
29、初始登记申请书 非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申请书 非上市公司名称(加盖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主办券商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1非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申请表非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申请表 非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我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申请办理报价转让股份的初始登记,我公司股本结构情况为: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股)1、高管 (股)2、个人 (股)3、基金 (股)4、其他法人 (股)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股)总股本 (股)现提交如下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股份
30、初始登记申请书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复印件)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非上市公司已签字盖章的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 股份初始登记电子数据 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 非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我公司声明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非上市公司(公章)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年 月 日 22股份初始登记申报表(一)股份初始登记申报表(一)基本信息一览表 非上市公司(加盖公章):年 月 日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类别 货币种
31、类 结算单位 初始登记日 首次解除股份限售日 非上市公司全称 工商登记号 公司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指定联络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主办券商全称及 托管编码 工商登记号 公司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经办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23股份初始登记申报表(二)股份初始登记申报表(二)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兹委派我公司 和 为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请贵公司接受该指定联络人代表我公司负责办理有关股份登记业务、申领名册及其他相关事宜。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关。有关指定联络人
32、具体情况如下:非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指定联络人 1 指定联络人 1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指定联络人 2 指定联络人 2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签章:非上市公司/董事会(盖章):年 月 日 24股份初始登记申报表(三)股份初始登记申报表(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非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序号 姓名 职务 证券账户号码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股)托管单元名称 托管编码 股份性质及代号 合计
33、非上市公司(加盖公章)年 月 日 25股份初始登记申报表(四)股份初始登记申报表(四)质押、司法冻结股份情况 非上市公司全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序号 证券账户号码 持有人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号 持股股数 冻结股数 冻结期限 冻结 类型 冻结 方式 备注 合 计 注:1.冻结类型包括:质押冻结、司法冻结 2.冻结方式包括:1“冻一”表示只有原股冻结;2“冻二”表示原股、红股冻结;3“冻三”表示原股、红股冻结、配股(权证及认购后的股份)冻结。4“冻四”表示原股、红股、股息冻结;5“冻五”表示原股、红股、配股、股息冻结。3.如有 B 类,需并入本表。4.本表格可另附页。非上市公司(加盖公章)年 月
34、 日 26附件 3: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甲方名称:乙方名称: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的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股份报价转让的登记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份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甲方挂牌转让股份的初始
35、登记、变更登记、股份持有人名册服务、权益派发、查询、退出登记等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第三条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股份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指定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前,甲方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甲方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章第二章 权利义务权利义务 第四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一)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二)获取乙方相关业务规
36、则、细则、指引等规范性文件;27(三)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第五条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一)遵守乙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二)甲方认可乙方从报价系统获取的电子数据为有效数据。除此以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股份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三)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股份数据和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依法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五)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具体费用收取标准详见附表);乙方经有权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六)甲方终止挂牌后,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手
37、续。第六条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一)根据业务需要,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做出修改或补充,并予公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二)在办理股份登记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三)在甲方违反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及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第七条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一)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股份数据和相关资料向其提供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二)依法妥善保管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簿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三)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
38、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股份持有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资料以及甲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要获取甲方股份持有人名册外,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与其无关的甲方登记数据资料。28 第三章第三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八条第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第九条第九条 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争议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同意调解
39、的,则争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项处理:(一)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依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第四章第四章 其他其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第十三条第
40、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完毕退出登记手续之日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对双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 29予以清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签署日期:本协议签署地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签署日期:本协议
41、签署地点:30 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初始登记费 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的 0.1收取 权益分配 手续费 红股面值总额与现金股利总额之和的 0.1 名册服务费 100 元/次 网上平台 服务费1 免 注:1、网上服务平台开通后,发行人可以选择通过书面方式领取股东名册,或申请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股份登记相关业务,包括股东名册查询、高管股份管理、限售股份查询等;2、有权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31附件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数据接口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数据接口
42、序号 字段名 字段描述 类型 长度 备注 1 DJZQDM 证券代码 C 6 2 DJXWDM 托管编码 C 6 3 DJGDDM 证券账户 C 10 4 DJGFXZ 股份性质 C 2 5 DJDJGS 登记股数 N 12,0 6 DJFSRQ 发送日期 D 7 DJSFZH 身份证号/注册号码 C 30 8 DJYSGD 原主板证券账户 C 10 9 DJBYBZ 备用标志 C 1 券商系统自用说明:1数据库名:STBDJ.dbf。2DJZQDM+DJXWDM+DJGDDM+DJGFXZ 为唯一索引关键字。3电子数据按 DJGDDM(证券账户)升序排列。4第 8 项原主板证券账户为空。报价
43、转让股份性质定义表 股份性质 代号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00 高管股份 04 个人或基金 05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其他法人 06 32附件 5: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挂牌公司全称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我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现提交以下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股份解除限售登记备案文件的确认函 股份变更登记明细表 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电子数据 其他材料 我公司声明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44、挂牌公司(公章)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年 月 日 33 股份变更登记明细表 股份变更登记明细表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报价转让股份批量解除限售 高管持股限售 解除高管持股限售 单位:股 变更登记前 本次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 序号 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码 托管单元名称 及托管编码 股份数量 占总股份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份数量 占总股份股份性质 合计:注:股份性质包括:00代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04代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高管股份);05代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或基金);06代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他法人)。挂牌公司(加盖公章)年 月 日 34附件 6:挂牌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数据接口 挂牌公
45、司股份变更登记数据接口 序号 字段名 字段描述 类型长度 备注 1 BGZQDM 证券代码 C 6 2 BGYLXW 原来托管编码C 6 变更前托管编码 3 BGXWDM 托管编码 C 6 变更后托管编码 4 BGGDDM 证券账户 C 10 5 BGSFZH 身份证号/注册号码 C 30 6 BGYLXZ 原股份性质 C 2 变更前股份性质 7 BGBHXZ 变更后性质 C 2 变更后股份性质 8 BGBGGS 变更股数 N 12,0 本次变更的股数 9 BGLRRQ 申报日期 D 10 BGCLBZ 处理标志 C 1 11 BGBLZD 保留字段 C 10 说明:1)数据库名:STBBG.
46、dbf。2)BGZQDM+BGYLXW+BGGDDM+BGYLXZ 为唯一索引关键字。3)数据项“BGSFZH”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信息,其中个人是身份证号,一般法人是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公司简称“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4)BGYLXZ、BGBHXZ,分别填写本笔股份变更前的股份性质和变更后的股份性质,0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04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高管股份),05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或基金),06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47、股(其他法人)。35 附件 7:高管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挂牌公司高管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挂牌公司高管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挂牌公司全称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我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申请办理高管股份限售登记,现提交以下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高管持股情况备案文件的确认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股份限售登记电子数据 其他材料 我公司声明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挂牌公司(公章)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年 月 日 3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董事、监事、
48、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挂牌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序号 姓名 职务 证券账户号码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股)托管单元名称 托管编码 股份性质及代号 合计 挂牌公司(加盖公章)年 月 日 37 附件 8: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 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我公司证券“xxxx”年度第 次权益分派方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申请委托贵公司代理派发,初步设定股权登记日为 年 月 日。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下:证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每 10 股派 元(税前)权益分派方案 每 10 股派 元(税
49、后)高管锁定股份 代派 自派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代派 自派 选择代派或自派 发起人和定向法人股(股份转让公司填写)代派 自派申请人声明申请人声明: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委托权益派发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经办人(签字):电话:传真:手机:申请人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1、此申请须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盖章确认后,方能生效。2、限售份额全部有指定托管单元才能选择委托我公司代派,否则只能自派。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以下由中国证
50、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审核结果审核结果:经审核,贵公司权益分派申请材料齐全,我公司拟定于 年 月 日为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经办人:复核人:盖章:38 附件 9:分红派息公告格式 _公司_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_公司_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年 月 日召开的 _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_股红股、派 _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 10 股派_元现金),分红前总股本为 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增至 股。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