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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FIDIC合同条件的施工管理第一节 概述一、FIDIC基本情况 F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的缩写(Federation Intem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meils),在国内一般译为“菲迪克”。总部设在瑞士洛桑,是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高质量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FIDIC在每个国家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1996年代表中国加入FIDIC,成为其正式会员。二、FIDIC合同标准格式FIDIC 1999年新版合同条件 1、施工合同条件 2、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3、EPC交
2、钥匙合同条件 4、简明合同条件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编制原则:术语一致,结构统一 适用法律广,措辞精确 变革而不是改良 淡化工程师的独立地位 实践需要简明合同文本 1、施工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各类大型或复杂工程主要工作为施工业主负责大部分设计工作由工程师来监理施工和签发支付证书按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来支付完成的工程量 (即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均衡 2、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机电设备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类型的项目业主只负责编制项目纲要(即:“业主的要求”)和工程 设备性能要求,承包商负责大部分设计工作和全部施工安装工作工程师来监督设备的制造、安装和施工,签发支付证书在包干价
3、格下实施里程碑支付方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单价支付风险分担均衡3、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私人投资项目,如BOT项目(地下工程太多的工程除外)固定总价不变的交钥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业主代表直接管理项目实施过程,采用较宽松的管理方式,但严格竣工检验和竣工后检验,以保证完工项目的质量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但业主愿意为此多付出一定的费用4、简明合同格式的适用条件:施工合同金额较小(如低于50万美元)、施工工期较短(如少于6个月)既可以是土木工程,也可以是机电工程设计工作既可以是业主负责,也可以是承包商负责合同可以是单价合同,也可以是总价合同,在编制具体合同时,可以在协议书中
4、给出具体规定三、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特点1、国际性、通用性、权威性 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的雇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出来的,并且长期以来一直在根据各方意见加以修改完善,是国际上一个高水平的通用文件。2、公正合理、职责分明 FIDIC合同条件的各项规定体现了雇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及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体现雇主和承包商之间风险合理分担的精神,倡导合同各方以坦诚合作的精神去完成工程。合同条件中对有关各方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对合同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3、程序严谨,易于操作 合同条件中对处理各种问题的程序都有严谨的规
5、定,特别强调要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以避免由于任一方拖拉而产生的新问题,另外还特别强调各种书面文件及证据的重要性,这些规定使各方有规可循,并使条款中的规定易于操作和实施。4、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的有机结合 FIDIC合同条件一般都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条件”,第二部分是“特殊应用条件”,也称为“专用条件”。通用合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土木工程施工,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路桥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可适用。通用条件共分20条,内含163款。20条分条分别是:是:1 一般性一般性规定定2 业主主3 工程工程师 4 承包商承包商5 指
6、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6 人人员与与劳工工7 工程工程设备,材料与工,材料与工艺8 开工,延开工,延误与与暂停停9 竣工竣工检验10业主的接收主的接收11缺陷缺陷责任任12测量和估价量和估价13 变更与更与调整整14 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与支付15业主主终止合同止合同16承包商承包商暂停与停与终止合同止合同17风险与与责任任18保保险19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0索索赔,争端与仲裁,争端与仲裁如何如何分组理解上述上述20个合同条款个合同条款?2、3、4、5 条条为一一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权利与利与义务););8、9、10、11 条条为一一组(进度与度与质量管理);量管理);12、13、14条条为
7、一一组(投(投资控制);控制);15、16 条条为一一组(合同(合同终止);止);17、18、19 条条为一一组(保(保险与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二)专用合同条件(Particular Conditions)基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土建类工程施工共性条件而编制的通用条件已成为内容详尽的合同文件范本。但有这些仍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有些条款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FIDIC专用合同条件恰好实现了这一目的。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和第一部分的通用条件,构成了具体工程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土木工程,条款也非常具体而明确。但
8、不少条款还需要前后串联、对照才能最终明确其全部含义,或与其专用条件相应序号的条款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一条完整的内容。FIDIC条款属于双务合同,即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业主和承包商)都承担风险,又各自分享一定的权益。因此,其大量的条款明确地规定了在工程实施某一具体问题上双方的权利和职责。第二节 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一)合同文件对雇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8天)2、中标函3、投标函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通用条件6、规范7、图纸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规范中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9、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应由雇主获得的许可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承包商的设计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合同涉及的第三方环境限制电、水、气和其他现场供应的设施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指定分包商k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雇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l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m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n竣工检验o暂列金额等应该注意: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达到解释合同文件之目的,各个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投标函 d、专用条件 e、通用条件 f、规范 g、图纸 h、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二)、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0、1.合同工期(Time for Completion)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的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2.施工期(Time between Commencement Date and Completion Date)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工程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注明的竣工日竣工日(time for completion)止的日历天数。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工期。3.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
11、tion Period)即国内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为止的日历天数。4.合同有效期(Valid Period of contract)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的日历天数。颁发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只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中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5、基准日期 指提交投标
12、文件截止日前第28天的当日 因为汇率、材料单价等、甚至适用的法律都是随时间变动的,所以在合同中提及上述可变因素时都要声明对应的日期。一般以基准日期的情形为标准。(三)合同价格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接受的合同款额”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合同价格”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筑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由于以下原因,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1、合同类型特点2、可调价情况的出现3、发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件4、承包商的
13、质量责任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6、暂列金额四、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s)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特定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材料、货物或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之中。指定分包商的特点(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5)承包商对分包商
14、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五)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1、争端裁决委员会(1)DAB委员的选聘和报酬DAB的委员一般是三人,对于小型工程也可是一人1)DAB委员的聘任由被批准的二位委员推选第三人,经合同双方批准,如推举有困难时,由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机构任命委员;委员会任期的终止:最后一个区段的缺陷责任期期满或承包商被逐出现场时工作终止2)DAB委员的酬金与支付日薪和月薪(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 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过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节,氮气性质属于个人委托。(3)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4)成员的义务基本义务: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
15、1)在雇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2)争端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3)不得在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2、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争取提交DAB双方向DAB提交材料84天DAB是否做出了决定业主/承包商是否同意通知对方做出决定未做出决定任一方不同意是否执行双方均同意28天提出仲裁争端结果双方均执行双方均同意,但之后
16、又有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直接友好解决了吗56天内争取友好解决未友好解决友好解决(六)合同担保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保函均为无需承包商确认的无条件担保形式。2、雇主提供的担保 大型工程建设的资金提供机构可能要求业主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二、风险责任的划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了合同地分担风险责任,定义投票截止日期前第28天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从此日期起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日止的期间,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同预见的风险归业主承担。FIDIC合同条件履行过程中,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
17、给予赔偿,工程师应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票阶段能否合同预见作为叛定准则。(一)雇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1、合同条件规定的雇主风险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2)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3)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笥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这5种风险都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预测、防范和控制而保险公司又不承包的事件,业主应对承包商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补偿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
18、失或损害 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2、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1)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2)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3)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4)不包括气候条件。3、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1)当合同内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或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基准日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际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 2)若合同内规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
19、,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 3)由于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情况,业主应承担汇率实际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其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4)如果基准日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变化引起承包商实际投入成本的增加,应由业主给予补偿 5)若导致施工成本的减少,也由业主获得其中的好处,如施工期内国家或地方对税收的调整等4、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做出决定的判定原则(1)承包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颁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
20、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4)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在施工现场属于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误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雇主人员的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商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但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最高赔偿限额的限制。三、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进度管理1.FIDIC合同条件
21、中,如未约定开工日期,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2.在FIDIC施工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3.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应该说明: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商费用的资金估算表.4、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重要检查、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保证计划实施的说明文件.5.承包商有权按照他认为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施工组织,工程师不应干预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
22、的审查主要涉及的内容有:计划实施工程的总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入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冲突或干扰.7.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将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的21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修改计划的通知,即认为该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可。8.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商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9.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10.承包商因自身管理失误使得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
23、竣工日期将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工程师考虑此计划已包括了承包商所有可挖掘的潜力,只能按此执行而批准后,承包商仍要承担合同规定的延期违约赔偿责任.11.FIDIC合同文件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1)延误发放图纸;(2)延误移交施工现场;(3)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4)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6)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7)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8)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9)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10)施工中受到业主
24、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11)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12)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14)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二)施工治疗管理1承包商对施工中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宜的资料应有充分的了解(1)现场的现状和性质,包括资料提供的地表以下条件;(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性质;(4)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5)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务。2业主对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导致的错
25、误不承担责任3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变化应视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4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运抵施工现场的自有施工设备,在经工程师批准后可运出施工现场。5承包商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6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商应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三)
26、工程变更管理1、工程变更权 F ID IC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由于种种原因,业主方/工程师可能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希望对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进行改动。每项变更所涉及的范围可以覆盖下列内容:(1)合同中单项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但此类工程量的变化也不一定构成变更;(2)合同中单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3)工程某部分的标高、位置或尺寸的改变;(4)某项工作的删减,但此类删减的工作也不得由他人来做;(5)对原永久工程增加任何必要的工作,永久设备、材料、包括各类检验、钻孔和勘探工作;(6)工程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的变动。2引起工的原因分析引起工的原因分析2.1业主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1)业主同承
27、包商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完善之处;(2)业主改变本工程结构物的型式、标高、基线、位置、尺寸、强度等;(3)业主改变本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该方案在工程招投标时曾经得到工程师的批准;(4)业主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数量,或者取消任何上述项目;(5)业主改变原合同中材料的供应,如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或指定品牌材料的种类和数量;(6)业主改变在工程招投标承诺实现的工程施工条件:程程变更更如“三通一平”的条件、本工程紧前项目的完成情况等;(7)业主改变本工程的原合同工期,如要求将工期提前,导致承包商投入更多的人力或物力。2.2设计单位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1)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
28、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供电、供水、通讯等)的要求而引起的工程变更;(2)设计人员的错误或疏漏所引起的工程变更。对于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发生这类变更的可能性更大;(3)设计人员及各专业之间配合的不协调或工程附属设施设计同主体设计的不同步引起的工程变更。2.3工程监理单位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1)工程师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合同和技术规范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原设计的局部小修改;(2)工程师为了协调相邻标段承包商的运作,或者为了协调本工程承包商与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的生产关系所引起的工程变更;(3)监理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和协调能力的欠缺所引起的工程变更。2.4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引起
29、的工程变更包括:(1)地质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2)气候、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工程变更;(3)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变更。2.5虽然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也是原因之一,但如果没有得到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动,承包商不得自行对工程进行变更。因此一般不会导致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加或工期的延长,所以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3工程工程变更的管理更的管理3.1工程变更的范围仅限于上述第一项变更涉及的范围,当工程变更超过上述范围时该变更应视为新的要约。需要业主和承包商另行协商,重新签定协议,此协议应视为新合同。3.2工程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
30、件;业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由业主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3.3如果没有得到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动,承包商不得自行对工程进行变更。3.4工程变更的原则是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和提高效益。应按此原则加强工程变更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为了谨慎起见,工程师有时可能会征求承包商的意见然后再下达变更指令。(1)若工程师在签发变更指令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答复;如果承包商无法提交建议书,则应该说明原因;(2)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法和计划;工程总体进度因变更必
31、须进行调整的建议;承包商对变更的费用估算;明确变更对工期与费用的影响。(3)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建议书后可先审查其所提的建议书是否合理,然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变更。承包商在等待答复的过程中应正常工作;(4)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商;(5)每项变更都应按F ID IC第12条测量与估价来估价,除非工程师根据本条做出其他指示或批复。4工程工程变更更单价的确定方法价的确定方法4.1工程变更项目适用的单价或价格应依据合同中的规定,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依据合同中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办理工程的计量支付。如果合同没有明文规定,可采用合适的类似工作的单价。4.2但如果变更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
32、中的数量出入较大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可参照合同中其他相关单价或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适宜单价或价格。(1)一项工作的数量变动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明细表中列明的10%以上;(2)变化数量乘以单价已经超过了中标合同款项的0.01%;(3)数量变化对单位工作量费用的直接影响超过1%;(4)该项工作并没有在合同中被标明为“固定单价项”。4.3如果变更的工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依据其合理的工作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同时考虑相关情况以确定新的适宜的单价或价格。(1)该项工作是按F ID IC第13条变更与调整指示承包商实施的;(2)在合同中没有为此变更工作项规定单价或价格;(3)由于该项工作
33、的性质不同或者实施的条件不同,合同中没有适合的单价或价格。4.4如果变更造成某项工作被删减,承包商会因此得不到这项工程款。而在工程中单价一般为综合单价,即在被减少的工程款中可能含某些费用的分摊,如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因此F ID IC规定如果删减的任何工作构成了变更的一部分,而且双方对该删减的工作价值在删减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承包商在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情况下,可发出通知,同时附证明材料,要求对因删减该工作而造成的影响予以费用补偿:(1)如果不发生删减的情况,承包商的某笔费用本可以从中标合同款额中的该部分的工程款中分摊掉;(2)由于删减了该工作,使得承包商的该笔费用无法在合同价格中消化掉;(3)
34、在对任何替代工作估价时,也没有含该笔费用。4.5工程师在处理以上费用补偿或确定单价(价格)时应与主方和承包商协商,力争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决定,及时通知双方并说明如此决定的理由。如果一方对此决定有异议,那么在最终确定一个新单价或价格之前,为了支付进度款,工程师可以为期中支付证书决定一临时单价或价格,以免耽误进度款的计算和支付。如果双方不能最终商定新单价或价格时,可按F ID IC第20条索赔,争端与仲裁的争端程序来解决,但在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应遵照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1、工程支付的范围和条件(1)工程支付的范围
35、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支付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用,另一部分是工程量清单以为的费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2)工程支付的条件a)质量合格b)符合合同条件c)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d)支付金额必须大于期中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金额e)承包商的工作使工程师满意2、支付的项目(1)工程量清单项目a)一般项目:指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和计日工作以为的全部项目。b)暂列金额: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的一项金额。c)计日工作:指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的附件中,按工种或设备填报单价的日工劳务费和机械台班费,一般
36、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适项目,且不能安排大批量的流水施工的零星附加工作。(2)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项目a)动员预付款b)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预付款c)保留金d)工程变更的费用e)索赔费用f)价格调整费用g)迟付款利息h)业主索赔3、雇主的资金安排(1)承包商根据施工计划向雇主提供不具约束力的个阶段资金需求计划(2)雇主应按照承包商的实施计划做好资金安排。(3)雇主未能按照资金安排机会和支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雇主,将要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4、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
37、,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材料除以下情况外,期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扣发: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以为,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承包商。5、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1)调价公式(2)可调整的内容和基价(3)延误竣工非承包商应负责任原因的延期。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时,调价公式继续有效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在后续支付时,应利用下列指数或价格对价格作出调整。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现行直说或价格,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1)工程量计量(2)承
38、包商提出付款申请及提供报表(3)工程师审核,编制期中支付证书(4)雇主支付四、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一)竣工检查和移交工程1、竣工检验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3、特殊情况下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程序(1)雇主提前占用工程(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完成竣工检验)(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完成竣工检验)(二)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重新检验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颁发一份接收证书,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三)竣工报表与竣工结算1、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2、竣
39、工结算五、缺陷通知期的合同管理(一)工程缺陷责任1、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需进行的紧急工作2、承包商的补救义务(二)履约证书 在最后一个区段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并完成和通过了所有工程的检验后,达到了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工程师应尽快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还应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约证书副本(三)最终决算、最终报表与最终付款证书1、最终决算在颁发履约证书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6份,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并付
40、如下证明文件:(1)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2)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还应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2、结清单 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的结清单。只有当雇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证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3、最终支付款证书 在收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一份最终支付证书。说明:a.雇主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b.雇主和承包商之间所有应支付的和应得到的款额的差额。(四)雇主支付与延误的支付1、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a.首次分期预付款额时间是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日内b.其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支付时间是在工程师收到
41、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以内c.最终支付证书开具的款额支付时间是在雇主收到该支付证书之日起56天内2、延误的支付 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上述款项中的任何一项,承包商应有权就为辅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延误期应认为是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支付日期开始计算的,不考虑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时间。第三节 分包合同条件的管理一、分包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一)分包合同的特点 分包合同是承包商将主合同内对雇主承担的部分工作义务交给分包商实施,双方约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合同。分包工程既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有事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在分包商完成这部分工作的过程中,仅对承包商承担责任。(二)分包合同的订立1、
42、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 分包合同价格一般不等于主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工程的价格2、分包商应充分了解主合同所约定的该部分工程规定的义务(三)划分分包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1、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1)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约定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2)分包商不允许与雇主有任何私下约定(3)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28天内,将保函退还给分包商(4)没得到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出去。二、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一)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1、雇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雇主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
43、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分包工程的批准。2、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工程师仅与承包商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部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管理。3、承包商对分包商合同的管理 承包商对雇主承担整个合同工程按预期目标实现的义务,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富有全面管理责任。需委派代表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承担如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的职责。(二)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1、分包合同的支付程序2、承包商代表对支付报表的审查3、承包商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情况(1)属于工程师不认可分包商报表中
44、的某些款项(2)雇主拖延支付给承包商经过工程签证后的应付款(3)分包商与承包商或与雇主之间因涉及工程量或报表中某些支付要求发生争议。三、分包工程的变更管理 承包商代表接到工程师一句主合同发布的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商,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四、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1、有雇主承担责任的索赔事件(1)有雇主承担风险的事件(2)雇主的违约行为(3)工程师的实质行为(4)执行工程师指令后对补偿不满意2、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事件此类索赔产生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工程师不但与索赔处理,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此类索赔原因往往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或分包商执行承包商代表指令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