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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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篇: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81604 2023-03-30 2023-07-01 地方法规 中国法院网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0年9月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运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第三

2、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凡与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选购等单位的财务开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状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支配、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3、公、保守隐私。 被审计单位应当照实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章 开工前审计 第七条 第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向审计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为: 一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支配;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探讨报告相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投资支配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

4、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第十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看法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状况审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状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状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状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

5、运用的真实、合法状况; 五项目建设本钱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状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限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状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选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状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状况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依据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状况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

6、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法定职权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审计完毕。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

7、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状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限制状况;资金到位和未到位状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状况; 四建设资金运用的真实合法状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状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状况; 六交付运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好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支配、上缴和留成运用的真实、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支配的合

8、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条 其次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以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费用,已多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对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根据。 其次十一条 其次十一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干脆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干脆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托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其次十二条 其次十

9、二条 接受托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托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其次十三条 其次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觉察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背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刚好报告审计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其次十四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 其次十五条 其次十五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

10、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催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支配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5以上20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 其次十七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其次十八条 其次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

11、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其次十九条 其次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本钱、将建设本钱挤列生产本钱、隐匿节余资金或者变更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赐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觉察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第

12、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干脆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接受托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觉察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

13、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觉察的问题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 五违背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看法,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托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4、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其次篇: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年月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过 年月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

15、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凡与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选购等单位的财务开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状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支配、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私。 被审计单位应当照实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16、,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章 开工前审计 第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向审计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为: 一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支配;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探讨报告相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投资支配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

17、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看法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状况审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状况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状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状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状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运用的真实、合法状况; 五项目建设本钱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状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限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状况;

18、七按照有关规定选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状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状况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依据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状况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日内向审计机关

19、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法定职权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个月内审计完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状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限制状况;

20、资金到位和未到位状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状况; 四建设资金运用的真实合法状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状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状况; 六交付运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好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支配、上缴和留成运用的真实、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支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以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21、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费用,已多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对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根据。 其次十一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干脆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干脆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托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其次十二条 接受托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托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其次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觉察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

22、背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刚好报告审计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 其次十五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催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支配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以下罚款

23、,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其次十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其次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其次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本钱、将建设本钱挤列生产本钱、隐匿节余资金或者变更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赐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

24、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觉察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干脆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接受托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觉察问题的,

25、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觉察的问题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 五违背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看法,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

26、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托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篇:建设项目审计流程 建设项目审计流程 审计流程又称审计程序或审计循环。它是指某个审计项目从起先到结束的整个过程。 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因其性质和要求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审计目的和目标。要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到达这些目的和目标,有必要把完成项目审计任务的整个工作过程科学地划分为几个阶段,并给予与之相相宜的工作内容。 在确立审计项目后,完好的建设项目内部审

27、计过程可划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工作步骤,将这些步骤联系起来便构成了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审计流程。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从确定审计项目起先,到制定出书面的审计方案为止的这一过程。准备阶段被认为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其工作的周密细致程度干脆影响到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收集背景资料。 背景资料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探讨报告;竣工图;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施工合同;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竣工决算财务资料;现场签证;隐藏工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工程档

28、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这项工作常常结合日常工作来完成,由于档案资料有确定的局限性,其中不少工作也可以留给现场工作去完成。 2、实施非现场审计含部分内控测试。 实施非现场审计也称审前调查,其目的是熟识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运作的基本状况,收集和驾驭为确定重点审计领域,编制系统的审计方案所必需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实地视察等方式证明那些在自己办公室驾驭的状况和由被审计单位声称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还可以通过运用流程图、调查表或文字说明等调查技术,来记录调查的结果,以加深了解并证明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运作和内部限制系统等方面的基本状况。 3、电子数据整理。 通过电算化核算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

29、项目运作和相关财务信息资料导入审计系统软件,经过筛选整理,形成有用的审计资料,可以节省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 4、组建审计组。 在确定审计组成员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支配对人力资源、时间预算和费用预算的要求;(2)建设项目的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3)上一次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限制状况的评价;(4)公司对该审计项目的一些特殊要求;(5)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机构、人事、方针等内部限制环境方面发生的重大转变;(6)上一次审计的结果,或对其他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尤其是对审计中觉察的问题所实行的订正行动及其效果;(7)某些特殊领域需要外部专家供应的服务和关心。 5、非现场分析及审计抽样。 针对

30、多个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环节,根据搜集整理的资料和审前调查得到的内部限制制度设立和运行状况的资料,进行分析推断,并确定审计抽样的性质和规模。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所驾驭的基本状况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就可以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和重点审计领域,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7、下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年初就应当将审计支配中确定的审计项目传达给被审计单位临时支配的项目除外。在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前,有关审计通知的事项主要是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初步确定的项目审计目标和范围、时间支配以及需要供应的资料和关心;同时,还应当

31、与被审计单位探讨如何关心他们理解和了解本次审计的工作方式和目的。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下达正式的审计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非正式方式,只要能到达预先告知的目的即可。 8、审前培训 建设项目涉及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学问,审计技术含量高,有的项目如土方、基建工程造价还必需专家的参与,必要时要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做好审计培训工作,对丰富审计人员的专业学问,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都具有主动的作用。 二实施阶段 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阶段又可称之为现场审计阶段,是指审计项目经过充分的准备之后,针对高风险领域或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领域进行审计的阶段

32、,也是将审计方案付诸实施,化作实际行动的阶段。 1、进点会谈。 审计组长介绍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支配及对审计对象的工作协作要求;审计对象有关部门介绍该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来源及运用、内部限制状况以及对以往内、外部审计和检查的整改落实状况。 2、内部限制审计评价。 对建设项目材料选购、工程款审批、工程款支付所运用的凭证、支付方式等内部限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状况进行审计测试,确定建设项目概算、程序等规章制度是否被贯彻执行,内部限制系统是否适当和有效、并发挥了预期的效果,识别限制缺陷和潜在或实际的风险领域;评估限制风险,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和范围;检查现场调查的工作进展状况,收集和汇总所驾驭的信息

33、,并将其形成书面记录。 3、实质性测试。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阶段的测试是对与被审计活动相关的凭证、文件、记录、业务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实质性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选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续追踪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详见企业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及方法。 4、审计觉察的整理。 在审计的实施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审计小组的内部工作会议。在会议上,审计人员应当将其负责领域的工作进展状况作阶段性的总结汇报。汇报应当有书面记录,着重说明阶段性的审计觉察、结论和建议。依据审计项目的分工,审计

34、人员要收集、整理、说明那些与审计目标相关的各种信息,形成书面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归集到建设项目主审,由主审汇总形成要点式审计报告。 5、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在最终批阅、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应当召开审计小组的内部会议,对记录的审计觉察、结论和建议进行充分的探讨,评估觉察问题的重要性并确定是否予以报告。 在草拟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负责人应最终批阅、复核全部的审计工作底稿,这是检查和评价审计项目工作完成状况,完成质量限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更重要的是,项目负责人可以进一步评估审计觉察问题的性质和潜在的危害、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和建议的可行性,为起草审计报告获得详尽素材,为全面、精确和客观地报告

35、审计结果供应合理的保证。 6、交换审计看法。 审计觉察、结论和建议都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限制缺陷或不规范活动而言的,其冲突往往干脆指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这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不少麻烦。为防止或缓和这种不良现象的出现,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适时地将觉察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探讨,征求他们的看法和看法是特殊必要的。这不但可以进一步确认揭示的问题和提出审计结论、建议的正确性,同时也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一种敬重,有助于培育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与被审计单位探讨审计结果有两种方式,一是面对面的口头交换看法;二是发送审计报告征求看法稿,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看法。 三报告阶段 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

36、表现为审计报告。报告阶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不管审计方案多么充分严密、现场审计怎样的深化细致,也不管审计的结论和建议是何等的正确和可行,假如报告阶段的工作不能催促被审计单位订正存在的问题,完善限制,防止潜在的风险损失,提高投资效益,那么,审计工作就不能到达全部的审计目的,而可能成为一项没有价值的活动。 1、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审计报告是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所包含的信息撰写的。在审计组内部探讨和审计实施阶段与被审计单位探讨的基础上,便可以着手审计报告的起草工作。通常,正式的最终书面审计报告应当包括背景介绍;审计范围;看法或评价;觉察的问题、建议和结论;被审计单位的反馈看法,以及反馈

37、看法接受和不予接受的理由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审计报告着重回答审计什么?审计了哪些活动?审计结果是什么?对觉察的问题应当如何改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存在哪些分歧等问题。如图表-3所示: 审计概念 审计报告内容 应当怎样 项目概预算、合同商定事项、建设参数、支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审计标准 实际怎样 被审计活动的实际执行结果,或对适用标准的遵循状况。 如何改良 针对觉察的问题或缺陷,提出的改良看法和措施。 审计觉察 审计过程中觉察的问题和限制缺陷,或其他不规范行为;或已被证明的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值得赞许的成果,如本钱节省、工期提前、质量超标等。 审计结论 根据审计觉察,从充分牢靠的审计证

38、据中推论出的推断,或对审计觉察的性质进行的结论性表述。 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觉察和审计结论,对完善限制、订正和防止不规范行为所提出的改良措施或主见;值得其他建设项目借鉴和学习的好作法等。 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它包括审计觉察、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审计报告集中反映了审计的结果。 图表-3 2、形成审计报告审定稿。 内部审计人员在送出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将审计结论和建议与适当一级的管理人员进行探讨。因此,在适当的状况下,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建设项目负责人探讨审计报告草稿,征求他们的看法,并根据探讨的结果恰当地修改初稿是完全必要的。这意味着最终的审计报告不仅应当包括审计实施阶段

39、双方探讨的结果,而且可以包括报告阶段被审计建设项目负责人所发表的看法。 3、下发审计结果报告。 完成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刚好将其分发给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以引起企业管理当局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留意,以便针对存在的问题,刚好实行订正行动,到达报告的目的。 4、审计项目考评。 同一对多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可对该项目进行考评,借以觉察项目审计工作的缺乏,并提出提升审计技术与方法的看法;评比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可作为阅历总结,用于指导下次建设项目和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 5、整理审计资料。 归纳整理审计档案。 6、审计追踪。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行后续查询,以确定对已

40、报告的审计觉察是否实行了恰当的订正措施:确定订正的措施是否已经实施并正在取得预期的效果,或者是确定企业管理当局(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否对已报告的觉察已经担当了不实行订正的风险。 后续跟踪的时间和方式由内审部经理确定,其时间、费用和人力的预算应当纳入审计支配的预算之中。 第四篇: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 一、审计重点与方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系统建设中为完成数据和信息的收集、识别、提取、变换、存贮、传递、处理、检索、检测、分析和利用等基本功能所进行的各项软、硬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信息通信网络设施、平安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开发和系统设备升级维护管理等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是以

41、风险限制为导向,以造价限制为核心,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整体公允性、招投标过程的公允公正性、待签合同的合法性、竣工决算的真实性、项目建设的优质经济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各风险点和与造价相关的各个环节。一般状况下审计工作按时间节点分为:立项审计、预算审计、招标文件审计、招标现场监督、待签合同审计、合同执行状况审计变更签证审计、验收资料审核、结算审计、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可分为:定制软件类项目审计、软、硬件选购及集成类项目审计、网络建设及租赁类项目审计、网络平安项目类审计和服务、培训类审计。目前审计方式主要有托付社会中介、聘请专家参与或自行组织人员开展。其审计重点和方

42、法主要为: 一内限制度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的内部限制制度建设及执行状况: 1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2检查信息化项目内部限制制度的执行状况,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流程、管理的权限、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 3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是否经单位办公会或党委会探讨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等相关程序; 4项目是否依据政府选购流程进行招投标,是否建立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大项经费开支是否依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项目建设过程的请示、报告制度是否严格; 6其他内限制度执行的有关状况。 二立项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筹备阶

43、段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1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和项目需求状况是否充分、必要,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 2可行性探讨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并满意将来进展需要,是否由第三方编制; 3立项报送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立项决策、审批流程,重大项目是否经单位党委研并经财政、发改等部门的审批; 4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本钱、软件和硬件选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等项目概预算是否精确; 5项目概预算编制与批准的可行性探讨报告和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相符,有否存在超概算状况; 6经费来源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招投标政府选购环节审计 一般审查招投标选购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含预算审计、招投标文件审计: 1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重点审计: 1实行公开招标形式的是否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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