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百货购销合同(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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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百货购销合同(推荐) 第一篇:百货购销合同举荐 百货购销合同 华平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者 立新毛巾厂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生产进展,满意人民需要,协调工商之间的产销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格守: 上表所列各项,如双方遇到实际困难时,可在各档花色品种、数量的百分之十范围内予以调剂。如需要大量变更时,必需取得对方同意。否则应担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产品的规格、质量和技术标准,按部颁标准执行。检验方法,以乙方自检为主。甲方在流通过程中,如觉察规格、质量不符,应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予关心;如觉察数量不符,由双方共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分析状况,明确责任,经

2、济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三、产品出厂价格,按县物委统一规定价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统一调整价格时,则按国家统一调整的价格执行。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按统一规定的针织品包装标准进行箱包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 五、产品的包装纸和宝塔线,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按季分期需要支配,甲方应保证供应,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甲方未按支配供应,乙方不负延期交货的责任。 六、乙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按季分期交货,按季结算。如遇特殊状况,可在百分之五的范围内欠交或超交。乙方在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花色品种的前提下,超支配生产部分,均由甲方收购。乙方试制新产品,甲方应负责试销;适应市场需要的,乙方可按双方协商

3、确实定数刚好投产。 七、货款结算,甲方应在乙方送货验收后,从货到验收日起三天内付款。如遇假日顺延。 八、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应负以下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甲方同意收货的,则按质论价;如需大量变更花色品种,则须经双方根据实际状况商定,否则应偿付甲方变更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的罚金。 2.产品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少交,而甲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并担当延期交货的罚金。如不能交货而需要撤销合同的,则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百分之二十的罚金。 3.甲方验收时,觉察产品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4、由于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每延期交货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五的罚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乙方应刚好处理。万一发生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甲方未履行合同,应负以下经济责任: 1.中途变更产品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质量由双方根据实际状况商定,否则应偿付乙方以变更部分货款总值或包装价值百分之五的罚金。 2.中途撤销合同,应偿付乙方以撤销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二十的罚金。 3.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额百分之五的罚金。 4.根据双

5、方联系的供货日期,无故拒绝接货,应偿付乙方该批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五的罚金。 5.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缺、残损等责任事故,应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索赔,乙方亦予关心交涉。 十、上述应当偿付的罚金,其金额不得超过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货款总值。应当偿付的违约罚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结算方法拨付,否则按延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抵冲。 十一、由于人力不行杭拒或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缘由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经仲裁机关查实证明,免于担当经济责任。 十二、以上各条经双方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付印签证后生效,至合同任务完成时终止。如有未尽事宜,则可由双方商定补充,并报签证机关备案。 十三

6、、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分送各有关部门存查。 甲方乙方签证机关 单位:华平县百货单位:立新毛巾厂 公司公章公章 代表:陈自南代表:金一梅 私章私章华平镇工商 地址:华平镇中山地址:华平镇淮海行政管理所 街9号街21号公章 电话号码321电话号码198 电报挂号8310电报挂号8341 开户银行:人行华开户银行:人行华 平县分平县分行行 银行帐号61328银行帐号61187 签约日期:年月日 其次篇: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总合同号:字第号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肃穆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

7、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 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样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样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其次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肃穆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其次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

8、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照旧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支配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实惠方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依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

9、格差价的依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根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

10、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依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干脆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

11、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非常,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省费用。

12、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刚好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样看法前,照旧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主动供应有关资料,并关心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觉察问题,应刚好向当地承运部门

13、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马上具体检查 第三篇: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总合同号:字第号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肃穆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样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

14、分合同不一样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其次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肃穆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其次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照旧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支配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

15、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实惠方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依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依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根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

16、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依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

17、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干脆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非常,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

18、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省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刚好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样看法前,照旧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事

19、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主动供应有关资料,并关心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觉察问题,应刚好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马上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状况,赐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马上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

20、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托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依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好,拆包觉察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 第四篇: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肃穆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

21、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样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样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肃穆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其次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

22、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照旧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支配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实惠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依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依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

23、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根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依

24、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干脆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25、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非常,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省费用。 如一方

26、需要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刚好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样看法前,照旧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主动供应有关资料,并关心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觉察问题,应刚好向当地承运部门索

27、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马上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状况,赐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马上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托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依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

28、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好,拆包觉察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觉察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

29、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 内容填写不完好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削减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干脆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觉察过失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峻质量问题等状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看法。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

30、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五篇:百货购销合同 本篇百货购销合同我特别为需要合同范文的挚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百货购销合同: 合同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需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支配支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实行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其次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行抗拒的缘由,确实无法履

31、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缘由,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支配生产后,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实惠方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

32、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 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动身,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33、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刚好。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缘由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

34、工厂直送部非常,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刚好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全部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关心时

35、,甲方应主动供应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督,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觉察问题,应刚好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马上具体检查,刚好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好,拆包觉察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责任确属甲方的,在货到半年内(宝贵商品在7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觉察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探讨,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存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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