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贷记卡领用合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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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一篇:贷记卡领用合约 编号:_ 甲方:_申领人 乙方:_发卡机构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_银行_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供应的全部申请资料真实、牢靠,并情愿协作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状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赐予甲方_贷记卡账户_元的信誉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转变状况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誉额度,信誉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_日。 三、甲方应担当因_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誉额度内及超信誉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

2、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依次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商定实行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_银行_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_贷记卡片反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别,熟记并妥当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担当。 六、除运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运用_贷记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

3、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担当以下义务: 一供应_贷记卡章程、运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供应对账服务; 四供应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关心防范,不担当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状况的查询和改刚要求应当在_日内赐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状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供应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_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刚好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_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

4、_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刚好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马上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担当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_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_贷记卡应刚好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贷记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以下状况之一,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恳切行为; 三乙方调查状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两

5、年。甲方运用的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刚好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接着运用,但本合约接着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运用牡丹贷记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五、牡丹贷记卡的全部权属于乙方。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运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背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供应令乙方认可

6、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丢失保证明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_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七、本合约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转变、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增减、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变更。 十八、本合约所根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转变、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管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十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

7、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 地址:_地址:_ 邮编:_邮编:_ 电话:_电话:_ 开户行:_批准日期:_年_月_日 账号: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其次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农银贷卡领字第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申领人与发卡人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人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自愿向发卡人申领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

8、还款等功能的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 其次条申领人声明与保证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履行本合约的商定。 2、根据发卡人要求供应完好、精确、真实的资料,同意并协作发卡人调查了解申领人有关收入、财产、负债、资信方面的状况。 3、同意发卡人保存并处理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誉报告;或向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应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誉状况。 4、向发卡人供应的各种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刚好通知发卡人。否则,由此产生对账单及函件寄失、发卡人无法刚好联系申领人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

9、由申领人担当。 5、贷记卡仅限申领人本人运用,不转借、转让或出租。 6、妥当保管贷记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申领人担当全部责任。 7、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人的款项。 8、按章程、本合约以及发卡人公布的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刚好缴纳因运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并按以下依次还款:费用包括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条贷记卡账户管理: 1、申领人选择在发卡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

10、户,发卡人接受申领人托付,为申领人供应结算账户服务。 2、申领人在发卡人处开立、运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支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用贷记卡外币账户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3、申领人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誉。 4、申领人未按规定运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运用结算服务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发卡人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四条申领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其他人向发卡人申领附属卡。申领人的信誉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附属卡交易及产生的费用均记

11、入申领人账户。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均由申领人担当。附属卡持卡人享受本合约中除专属于申领人的权利,同时担当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发卡人将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核定申领人的信誉额度,视申领人的消费、还款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转变调整其信誉额度,并在对账单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申领人。该通知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申领人收到贷记卡后,须按发卡人要求办理卡片启用,已作卡片启用的贷记卡方可进行交易;申领人应马上在卡片反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运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担当。凡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申

12、领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七条 申领人办理卡片启用后,发卡人将向申领人寄出密码信封。申领人应刚好修改并妥当保管自己的密码。凡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是识别身份的唯一标识,密码相符即视为本人所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申领人运用贷记卡在境内商户消费可以选择凭密码或凭签名完成交易,并可修改交易方式。 第九条 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发卡人将按月向申领人供应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不向申领人 寄送对账单。申领人应留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

13、由拒绝支付欠款。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刚好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刚好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关心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申领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但在证明交易真实性之前,申领人仍应先支付所欠款项。 第十条 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对于申领人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

14、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人有权停止该卡运用。 第十一条 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誉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二条 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申领人可以选择主动偿还欠款或供应存款账户并商定由发卡人自动扣款偿还欠款的方式还款。 第十四条 申领人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15、 第十五条 申领人贷记卡遗失或被盗,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发卡人将为申领人补发新卡。密码遗忘不能办理挂失,申领人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密码重置。贷记卡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由发卡人担当,但以下状况除外:有证据显示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恳切行为;发卡人调查状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第十六条申领人未按期偿还全部欠款,发卡人有权从申领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可以就申领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发卡人在卡片到期日前两个月通知申领人,申领人不愿接着运用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人,否则发卡人将视其自愿

16、接着运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申领人接着运用贷记卡的,发卡人与申领人不再另行签订合约,申领人从发卡人领取并且运用贷记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将接着适用本合约。 第十八条贷记卡全部权属于发卡人。申领人资信状况恶化、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发卡人有权停止申领人接着运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发卡人也可在认为必要的状况下对申领人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九条申领人若要终止本合约,应在偿还账户全部欠款后向发卡人提出销户申请,并将账户下全部卡片交还,办结有关手续。发卡人受理申领人销户申请60日后为其办理正

17、式销户手续,申领人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其次十条发卡人承诺恪守对申领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以及合约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商定外,依据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二条本合约及其所根据的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说明和修改。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申领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

18、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发卡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和本合约的修改。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农银贷卡领字第号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运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供应的申请资料真实、精确、完好,同意甲方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誉报告;不管申请是否胜利,均同

19、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需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誉卡联合组织报送信誉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确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誉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供应担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誉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誉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誉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誉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誉额度为乙方的总信誉额度,乙方

20、全部贷记卡可用信誉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其次条 运用 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反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运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担当。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

21、,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后因贷记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担当,但以下状况除外: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恳切行为的;甲方调查状况,遭到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4、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5、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刚好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担当。 6、因供电、通讯或甲方系统升级等缘由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关心,但对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担当责任。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运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

22、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人民币卡在境内外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本外币合一卡在境内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境外运用以美元为结算单位。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接着运用账户剩余信誉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誉。 6、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接着运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

23、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状况下对乙方贷记卡进行止付。 7、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60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2、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3、乙方超过甲方批准的信誉额度

24、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就超限部分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 4、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盼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5、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6、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费。 7、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 第五条 对账 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供应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

25、意甲方不向其供应对账单。 2、乙方应留意查收对账单并刚好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刚好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关心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 还款 1、乙方可以在甲方供应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乙方在境内的交易以人民币还款,在境外的交易以美元或人民币购汇还款。 3、乙方同意担当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依次为: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

26、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干脆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担当,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第七条 全部权 1、贷记卡全部权属于甲方。 2、贷记卡仅限乙方本人运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 有效期 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贷记卡有效期届满

27、后乙方不愿接着运用贷记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接着运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接着运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4、贷记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贷记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全部欠款。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背法律、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贷记卡效力,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九条 其他商定 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担当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商

28、定外,依据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3、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说明和修改。本合约、本合约所根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转变、利率调整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马上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 第四篇:贷记卡保证合约 编号:_ 甲方:_保证人 乙方:_发卡机构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向乙方领用贷记卡供应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

29、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的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誉额度内及超信誉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依次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_年。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贷记卡

30、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状况下,自愿为其担保; 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明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确认向乙方供应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主动协作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贷记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马上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担当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行供应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担当清偿责任。 九、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贷记卡章程所依附

31、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转变、利率的调整、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被保证人数的增减、被保证人信誉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变更。 十、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 地址:_地址:_ 邮编:_邮编:_ 电话:_电话: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第五篇:牡丹贷记卡抵押合约 编号:_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

32、乙方: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供应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誉额度内及超信誉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依次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

33、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供应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状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全部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照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担当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接着有效。 七、甲

34、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处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刚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担当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供应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供应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供应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削减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供应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

35、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全部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全部,缺乏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歼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全部,缺乏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供应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担当清偿

36、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转变、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誉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变更。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商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供应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评估价值 全部权权属 运用权权属 甲方抵押人:_ 签章:_ 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乙方发卡机构:_ 签章:_ 地址:_ 邮编:_ 电话:_ 签约日期:_ 登记机关:_ 登记编号:_ 登记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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