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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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篇:行政问责制暂行方法 政责制暂行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翻印 -法 行问办 行政问责制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责任,促使各级行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削减行政过错,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行政问责制,是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给予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主要领导

2、、分管领导、干脆责任人等,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因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确定的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决策或审批、办理有关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失误、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看法蛮横

3、、推诿扯皮和“吃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部门和政府整体形象和全局进展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供应的旅游或消遣活动等行为的。 五、不接受正确看法,不依据上级确定办事,干预他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的。 六、虚报、瞒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政令不通,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示意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对市领导交办事项能办而不办,能提前办而借故拖延的。 九、在抗御各种自然灾难,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 刚好、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峻后果的。 十、其

4、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觉察的应进行行政问责行为,由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对行政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如国家和省、市对行政问责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检举揭发行政过错行为的有功人员,赐予嘉奖。 第五条在追究问责对象行政责任时,应根据行政过错事实和职责状况,精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担当的具体责任,依法对干脆责任人、干脆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赐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提示留意、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指责、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撤职

5、、辞退、纪律处分等。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区分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状况,表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 一、第一次出现需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对干脆责任人要调整工作岗位,对干脆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进行提示留意,对主要领导要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公众作出说明和责令整改;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需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以干脆责任人要撤职,对干脆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调整工作岗位,对主要领导要进行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赐予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需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对干脆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纪进行纪律处分或辞退处理,对干脆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责令

6、辞去领导职务或撤职,对主要领导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级运用。 对造成特别严峻后果的应问责行为,一次就可依法依纪对干脆责任人进行调整、辞退或开除,并对干脆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从重处理。 第七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不协作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条对情节略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看法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 免予问责;对由于不行抗拒或不能预见的缘由造成损害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九条问责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协作。 第十条本方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说明。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

7、日起试行。 其次篇: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方法 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削减行政过错行为,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8、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良工作相结合、教化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县政府依法给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听从全局利益,一心一意为 人民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举报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

9、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状况。 其次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对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效能低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阻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探讨确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确实定和叮嘱,不实行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看法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刚好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不刚好改良,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五

10、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或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看法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六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峻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2 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处置失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务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务时,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状况,未能刚好、妥当、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平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

11、公共事务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平安、生产平安隐患不刚好整治的; 四因实行行政措施违规违法或行政行为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务,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务处置失当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刚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刚好解决,造成严峻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峻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违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盲目决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涉及本部门经济、社会进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技术性较强

12、的决策事项,不依据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探商量证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亲热相关的决策事项,未依据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看法,引发群体事务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不顾本地、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进展实际状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峻质量问题的; 四随便支配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奢侈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严峻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 第九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治政不严,违法行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在经济活动中违背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

13、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严峻后果的; 二对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严峻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造成严峻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峻后果的; 三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背规定泄漏国家隐私或者工作隐私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驾驭的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等其他人牟取利益的; 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政协的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审计、行政监察、

14、政府法制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政府部门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 九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十其他反映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第十一条 问责信息的处理: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首长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县监察局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县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 作,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调查组成员与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15、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关心。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县政府陈述和申辩。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县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探讨,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确实定,并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应在7日内将问责确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效能告诫; 三责令作出书

16、面检查; 四通报指责;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处分或辞退。 效能告诫是指监察机关以谈话方式或书面形式刚好对被觉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行政过错但情节略微的、犯有确定错误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训诫的监督措施。 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有关人员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对后,由监察、人事部门留存。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其中,应当赐予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处分或辞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问责确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按照本方法对行政问责对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由所在部门参照本方法对其进行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应当由县长或县长托付的副县长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在问责过程中觉察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刚好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县政府授权县监察

18、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催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日,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 问责制从起先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示意

19、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刚好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需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确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当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当担当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 也不情愿担当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凡,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假照实行问责

20、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行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刚好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订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削减和避开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需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干脆的责任。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当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惩处,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

21、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二、问责制的进展趋势 从非典危机中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负责官员被撤职,到吉林化工厂爆炸与松花江污染事务中,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已经可以看到,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早已在中心层面启动。这种以追究责任实行问责制的形成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充分表达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从中心到地方,这种以问责制为 主要内容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具有明显的进展趋势。 一是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以前,某地发生事故和案件后,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问责方式进行,追究责任的根据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进行,随便性比较大,追究干脆负责任的多,追究领导层间接

22、责任的少,对一把手追究责任的就更少,不少人充当了替罪羊。作为逐步完善的问责制,追究责任更多的是要根据事实和政策规定来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根据,在工作中问责制是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向进展,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和健全。 二是问责方式由“有责官员向“无为官员进展。问责制在新时期给予了新的内容,就当前公布的实施责任追究的例子来看,除了在工作中因工作失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外,那些无所作为,饱食终日,无所作为的太平官同样也被罢官撤职。比方当前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立项实施的各项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就是对那些“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领导干部施加

23、压力,强化追究“不作为官员的职责,也就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高的标准。 问责追究制的实施充分表达了“以民为本的思想,严格遵循了“有权必有责的制衡原则,进一步推动了重视民意,强化责任的官场规则。过去,出了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无人担当责任,负有干脆责任的领导只向上级做深刻的自我检查就可以顺当过关,随着社会的进步,言论监督的加强,问责制的逐步实施,它将充分表达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人民,政府授权于官员,官员既对政府负责,更必需对人民负责,它必需进一步打破那种只对上不对下,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官场潜规则,事实证明,那种出了问题无人担当责任的局面将会宣告结束。 三、问责制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家还

24、未统一制定的问责法规,因此在有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是体系亟待完善。目前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政策法规,有中心出台的,也有是地方政府制订的。由于各地都是自行制订的,在规定问责的范围,问责的力度都尽不相同,没有统一的问责标准。 二是实际操作有难处。如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在选拔提拔用人方面存在失察,由于当事人调离了工作岗位,往往对原有责任人难以问责,对现任责任人又不能问责。 三是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题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度中重行政问责,轻 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

25、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还很突出。 四、稳步推动问责制的几项措施 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使之有效、实效、高效、长效,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一要强化问责力度,确定问责标准。在实行责任问责制中,要充分发挥问责对国家的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强化问责力度,提升问责的影响力。明确干脆和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在问责上要干脆说明对什么事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二要在已有探讨成果基础上,留意理论探讨与实践操作的互动,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探讨力度;三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信息公开法、言论监督法等,为公民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26、建构起廉价而高效率的救济机制;四要加强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行政监察与审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问责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行政问责实施供应足够的制度保障。五要努力塑造社会主义的行政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民方法识,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树立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行政、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行政道德。 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强调“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和权力与责任的不行分别原则,强调越权无效原则和以岗位职责作为约束,考核行政官员之标准的至上性和确定性。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经常化和程序化,它必将有利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实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

27、之间的和谐互动,进一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供应强有力的支撑。 第四篇: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削减行政过错,避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根据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规

28、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允公正、权责统一,教化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订正错误,实行补救措施,避开或者尽量削减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赐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探讨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

29、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确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觉察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示意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平安事故预防

30、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说明和解决不到位,或麻木不仁、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冲突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务,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峻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平安生产、消防平安、校内平安、食品药品平安、市场监管、环境爱惜、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平安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平安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务、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

31、发公共平安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难、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刚好、有效地处理,造成严峻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平安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平安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进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 责且应当问责的;

32、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催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状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确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指责;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撤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或者合并运用。

33、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确定之前,应当 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确定送达当事人。处理确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处理确定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确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确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觉察处理错误,应当刚好订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

34、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工信委办公室负责说明。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篇: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摘 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定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状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索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

35、府的构建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行政责任;责任政府;政府责任 正文: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担当职责和义务的履行状况,实施并要求其担当否认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行分的,它的规律基础是有权力就必定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需有人为此担当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随便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特别必要的。 所谓行政问责制,

36、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问责制的特点: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担当。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干脆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全部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虑,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行政问责

37、的主体,是指“由谁问。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 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干脆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有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问责不

38、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平安事故,对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究,甚至连实力缺乏、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 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行政问责必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担当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即向执政党和权力机关负责;二是行政责任,

39、即向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负责;三是道德责任,即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四是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规范负责,担当法律制裁后果。 行政问责的后果。行政问责的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担当相应否认性制裁的责任。担当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致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指责、公开指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问责制是有效实现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实现依法治理,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理性选择。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

40、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究新途径的同时,中心也在主动加快推动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1、从同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进展 :从我国行政问责进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务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非典事务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起先转向异体问责。改革开放

41、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慢慢增加,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 2、由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 :以前往往是发生了重大平安事故才会对相关领导人进行问责,如今则是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行政问责最终成为一项“制度而存在。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构起先施行问责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度和问责状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问责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年之内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根据,变更了过去对问责事务缺乏连续管理的片面做法。 3、从以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为主转向留意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以前往往只对滥用职权、越权行为问责,而行政不作为因易被忽视而乏人问责,导致一些官员为避开

42、“做多错多而犯下“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对“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视而不见。目前,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官员向“不作为官员深化,在细化有错责任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无为问责的深度,制定担当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对各种无为行为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严加打击,纳入问责体系。 4、从权力问责逐步转向制度问责 :实施制度问责,是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干脆责任、间接责任等,一层层问下去。制度问责提高了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心;澄清了吏治,做到了制度反腐;化解了干部队伍的能上不能下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特地的、完善的成文法。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 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

43、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状况;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担当什么责任,模糊不清。问责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目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仅仅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明显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行政问责的标准不够完善。行政问责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两方面的问责。目前,我国在法律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

44、进步。然而,在政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我国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实践中较随性。问责的范围有限,标准,程序和责任人确定特殊原则,很不具体,留下很大的随便性空间。 总之,行政问责制是我国顺应现代国际形势进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措施,是对应然状态责任政府的补充,也是我国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是随着政治文明的进展和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将不断完善,实现从“新制到“良制的根本性转变。 参考文献: 1、周洁中国语境下的行政问责制 2、康之国完善行政问责制与构建责任政府 3、俞可平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进展:成就、问题与对策 4、张萍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呈现状及路径选择分析 5、王宇东,张蓓,李传俊浅议问责制 6、傅美容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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