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诉讼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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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诉讼流程 第一篇: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诉讼流程: 一、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需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需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需先经过复议程序;必需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必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

2、规定起诉期限,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如规定了起诉期限,应在该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

3、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确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按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对于上述法定期限,假如当事人因不行抗力或其他特殊状况而耽误,在障碍消退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先。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当事人的状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状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状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

4、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确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定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是否重复起诉;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5、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确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刚好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缺乏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领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

6、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辩论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辩论状之日起五日内将辩论状副本发送原告;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法庭审理起先阶段的工作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以

7、下依次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依次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终陈述等。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样看法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看法应允许保存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留意: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审结期限为

8、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状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其次审程序 其次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其特点主要是:其次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该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在其次审程序中应留意:其次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需经过这一程序;其次审程序既可适用开庭审理,也可适用书面审理。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该

9、上诉案件事实清楚。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察违背法律、法规的规,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必需具有法定理由,即觉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背法律、法规;必需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提出,即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的程序有三种状况: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必需报经审判委员会确定;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

10、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需进行再审。 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而不同:已经生效的裁判,原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依据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其次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的,再审时依据其次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也依据其次审程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行政诉讼高级人民法院指引 1、行政诉讼是“民告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3、通过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 本院管辖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是在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困难的行政案件。 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向本院立案庭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原告可以要求立案窗口经办人出具签收材料的清单。 4、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对以下行为起诉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

12、约束力确实定、叮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平安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5、行政起诉有期限规定。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干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领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确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法院起诉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被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诉权、起诉期限的,或起诉期限另有其他相关规定,请向立案庭询问窗口询问。 6、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殊状况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退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确定。 7、法院审查起诉有时间限制。 对行政起诉,法院组成

14、合议庭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8、被告举证: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供应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不供应或逾期供应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9、原告举证: 原告起诉时,应供应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供应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

15、提出申请的证明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供应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供应证据,因正值事由申请延期,经法院准许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供应。 10、法院审理期限 本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二审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其次篇:行政诉讼 1.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第一,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税务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即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

16、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2.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1主体是否合法,即税务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依法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级别管理权和地域管理权,上述任何一方面违法都构成主体无权限或超越职权。2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具体税务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4程序是否合法,即税务机关不得违背法定程序,税务机关遗漏程序步骤、颠倒依次、超越时限以及违背法定行为方式,所作出的

17、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无效。5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第三篇: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 司法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性质 1、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2、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 3、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指由行政诉讼法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1、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审理权、裁判权。 2、行政诉讼参加人

18、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代理人 3、其他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 权利: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解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 义务:依法爱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做出裁判。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权利:起诉权、辩论权、上

19、诉权、托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原告、第三人请求赔偿权等。 义务:依法供应证据,不得实施阻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的权利:依法作证,依法鉴定、勘验 和照实供应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义务则更多的是基于公民的义务,关心法院查明事实。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三大诉讼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同等原则 5、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

20、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状况下不审查其合理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念 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功能 1、确定司法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监督和制约的程度; 2、确定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济的权利范围; 3、确定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干问题说明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

21、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1、行政惩处 2、行政强制措施 3、认为侵扰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行政答应 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爱惜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6、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行为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认为行政机关侵扰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三对不行诉行为的解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

22、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 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若干问题说明第1条其次款六类 1、刑事司法行为 2、行政调解 3、行政仲裁 4、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 5、重复处理行为 6、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概念: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法律功能: 1、法院管辖权的内部分工,防止管辖权的冲突; 2、确定当事人到哪个法院起诉或应诉,增加诉讼管辖的可预见性。 行政管辖的种类: 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被告居处地此时被告与法院共属一地区 3、不

23、动产所在地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利于判决执行 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 5、被告就原告原则:爱惜原告利益 原告居处地、居住地 行政诉讼参加人 概念: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担当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类型: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第三人、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概念: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诉讼,与案件有干脆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并干脆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行政诉讼参加人。 特征: 1、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区分诉讼代理人 2、与案件有干脆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3

24、、干脆受法院裁判拘束 行政诉讼原告 概念:一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核心:行政诉权 即“起诉权或“诉讼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爱惜其合法权益并供应法律救济的权利。 具有行政诉权,即具有原告资格。 第四篇: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确定、叮嘱。随着行政管理的需要,抽象行政行为的日益增多,伴随着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又将抽象行政行为解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越小,司法

25、审查的空白就越大,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范围划定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并从理论基础和现实根据两部分进行论述,强调抽象行政行为的现实必要性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探讨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理论探讨上的一个概念。对抽象行政行为在学术界的不同的表述,有的人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的人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有的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

26、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确定、叮嘱。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解除在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之外,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展,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深、更广,更为严峻的是它杜绝了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极简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就需要我们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中,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抽象行政行为的

27、可诉性根据 笔者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应从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与司法审查的可行性这几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2.1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 2.11宪政基础。从外表上看,现行宪法没有干脆规定以诉讼的方式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没有将此审查权给予人民法院,但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只能规定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上看它事实上蕴涵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根据。首先,从民主的角度上看,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检举的权利。这里的“国

28、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这里的“违法失职行为也应包括行政机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法条的宪法精神在于它没有否认公民对行政机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其次,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气、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需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明显,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假如违背宪法和法律,必需依法加以追究。这一宪法原则的意义就在于解除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受法律限制的可能性,为以后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供应了根据。最终,宪法的内容并非都是抽象

29、的原则,许多内容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都具有较强的司法适用性 2.12、抽象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确定了其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权行使的必定结果,从这种公权力本身的属性上看,它是一种凭借物质力气在一个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与人之间精神上的强制力,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就确定了,假如不给这种权力在法律上设定边际,它将很简洁发生膨胀。从而导致权力无法限制的滥用,必定将成为社会秩序的最大障碍。“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确定的的权力导致确定的腐败。行政权正确地实现自身的目标是的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这就让我们在对待公权力和其限制之下的行为的时候,与其假定它们是正确的,不如

30、假定它们是错误的,基于此种假定,我们就不得不 寻求一个与之独立的权力去制约这一权力的进展。 2.2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 从“有权力就有救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同等的权利受同等的爱惜,这种同等既包括实体权利享有的同等,也包括实体权利受爱惜的同等。这是宪法与其它法律所确立的一项原则。作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来讲,法律给它们设定了相同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就没有理由为这种权利在受到同样侵害时实施不同的爱惜手段。 2.21、实现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相连接的法制的统一。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31、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假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是由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则不得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国家赔偿法其次条则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22、爱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来说,任何实质上或事实上非法权益,都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手段加以否认。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公布后即具有约束力,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与之对抗。该抽象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院也无权对其效力

32、加以否认,由此简洁助长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相对人的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爱惜。而且为躲避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有可能实行以抽象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法院却无法介入。 2.3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进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针对不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弊端产生的不利于法治建设的问题提出的解决途径,即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后政府、社会将面对的行政执法问题。 2.3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因此,这个“特定的对象假如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

33、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那么原委谁有权起诉则难以确立。6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必需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首先,原告必需是与抽象行政行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行政诉讼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应把原告主体资格仅限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中,否则就会歪曲立法本意,不利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爱惜,也无法说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诉讼。随着行政审判的进展,在原告资格界定问题上,“管理相对人说已慢慢被“干脆利害关系说所代替,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干脆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告主体资格作适当扩大,行

34、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机率相应提高,已成为当今各国的通行标准。其次,必需是原告认为其权利“可能受到损害。 2.32、行政机关的适应问题。对于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人提出,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使得行政机关的行为几乎全部置于司法监督下,有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目标的实现,将会使行政机关感到无所适从。这是片面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当然要追求效率,但这个效率的提高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的,假如抽象行政行为偏离了这一前提,难以想像其所追逐求的效率还有何意义。行政管理的实现与抽象行政行为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使得行政机关的行为几乎全部置于司法监督下,有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35、,将会使行政机关感到无所适从。这是片面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当然要追求效率,但这个效率的提高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的,假如抽象行政行为偏离了这一前提,难以想像其所追逐求的效率还有何意义。行政管理的实现与抽象行政行为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并不冲突,相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范围,能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对于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能很好地运用司法权力予以维护。 2.33、人民法院的承受实力。有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会有这样的顾虑:行政诉讼的开展使人民法院遇到了前所未有考验,而且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反映了人民法院所遇到的阻力重重;假如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不仅加重了人民法院

36、的负担,而且有可能破坏现已取得的成果和开创的局面。笔者认为,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让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阅历,行政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较行政诉讼初期有了很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几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为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供应了立法根据上的有利条件。引起行政纠纷的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与被管理者的相对人的权益有干脆利害关系,在规范性文件中往往设定、变更或歼灭相对人的权益,其合法性有待探讨。我国的国家机关授予了审判机关具有独立审判权,必定要秉着公正、公允的原则审理诉讼案件,不能因为有可能会加重负担而将抽象行政行为解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必

37、定要经过一个适应的过程,总不能因为惧怕适应而使国家的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四、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制度的思路及设想。 参考文献 : 姬亚平。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载行政法学探讨,1993,3:35-40。 宋功德。行政立法的均衡之约,北京高校出版社2000。 信春鹰。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王传丽。WTO协议与司法审查,载中国行政法学精萃,高等教化出版社2023,4:22-27。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 王振清。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探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胡肖华。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行政诉讼法修改纵横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

38、。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 学院:文法学院班级: 姓名:赵健 学号:行 政 法 案 例 评 析 作 业08级法学2班 0870133207 第五篇:行政诉讼授权托付书 被托付人假如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托付人有权终止托付协议。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托付书在处理事务上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你所见过的托付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授权托付书6篇,仅供参考,盼望能够关心到大家。行政诉讼授权托付书 篇1 托付人:_ 受托付人:_ 现托付上述受托付人在我与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的代理权限为: _ 托付人: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授权托付

39、书 篇2 托付人:_ 受托付人:_ 现托付上述受托付人在我与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的代理权限为:_ 托付人: 年 月 日 根据最高法院说明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托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托付书应当注明托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状况下无法书面托付的,也可以口头托付。口头托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关心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托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托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

40、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担当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需具备诉讼行为实力 行政诉讼授权托付书 篇3 托付人(单位):_ 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 务:_ 联系电话:_通讯地址:_ 受托付人姓名:_工作单位:_ 联系电话:_通讯地址:_ 现托付(受托付人)与我(单位)与_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托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托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看法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 (托付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授权托付书 篇4 托付单位:单位名称

41、 地址: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姓名、_性别_、年龄_、工作单位、职务_、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人:姓名、_性别_、年龄_、工作单位、职务_、联系电话_ 现托付_、_ 两位同志作为我局就_案件向_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托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托付权限:一般托付代理。 托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托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托付人: _年_月_日 行政诉讼授权托付书 篇5 托付人:_ 受托付人:_ 现托付上述受托付人在我与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代理人_的代理权限为: 托付人:_ _年_月_日 行政诉讼授权托付书 篇6 托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住址:电话:受托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 身份证号码:现托付在我单位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特别授权托付代理人,托付权限如下: 1、代表托付人单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 2、代托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托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托付人签章:托付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若有涂改,须加盖托付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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