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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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篇: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方法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其次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2、额: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延边州并户口迁出延边州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即国务院重大疾病书目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运用规范内所列疾病或享受低保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享受低保的职工遇到突发事务,造成生活困难的,包括:因自然灾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不行预见事务造本钱人严峻人身损害,到达一级或二级伤残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 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

3、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五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州内购置商品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书和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提取金额不超过未交购房款金额,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开发商账户。属于产权置换购房的应提交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预付款交款收据和所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加盖产权部门印鉴,提取金额不超过未交房屋差价款金额,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拆迁公司账户。自发票开具日或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提取 二在吉林省内购置二手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契税完税证及房屋全部权证,提取金额不

4、超过计税总额。自交纳税费之日起至提取之日半年内可办理提取 (三)在吉林省内异地购置商品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从确权之日起一年内,赐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购置房改售房提取的,应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房改售房申请审批表。 五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提取的,应提交各县市房改办审批的集资建房审批表以及集资建房协议书和交房款收据。不办理集资建房审批表的县市,须提交县市支配部门的支配批复文件及参加集资建房人员名单自集资建房审批表审批之日起至提取之日一年内可办理提取,并由集资建房单位派专人统一办理,并将提取金额转入集资单位基本户。如夫妻双方一方集资建房另一方也需要提取的由提取人本人同时办理

5、。 六在州内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交规划、土地等部门批件以及与工程队签订的建房合同书、预算书、购置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自签订建房合同书之日起至提取之日一年内可办理提取 第六条 偿还州内商业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或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交借款合同,还款支配,并将提取金额半年还款额转入还款账户。 第七条 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时,供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参与还款人也提取缴存余额偿还本金的须同时办理。按托付逐月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正常还款三个月以上,且提取人所在缴存单位无欠缴

6、。 第八条 职工离退休提取的,到达退休年龄的应提交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同时提交离退休证和离退休审批表。 第九条 完全丢失劳动实力或已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交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丢失劳动实力鉴定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 工作调离延边州且户口迁出延边州提取的,应提交调令及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或外地户口,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省外户口在延边州内缴存的,与单位终止关系时供应与单位终止关系证明和省外户口,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省内州外户口在延边州内缴存的,与单位终止关系后在州外再就业的,供应再就业证明,省内

7、州外户口,提取金额转入当地公积金 管理中心;与单位终止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的,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交外国政府出具的外国国籍证明或中国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合同、职工夫妻双方单位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工资证明、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的发票。房租与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暂定为15%。 第十三条 职工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病或意外死亡,其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原缴存单位指定经办人向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供应死亡证明、指定经办人证明、单位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及因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同意将提取

8、金额转入本单位账户。不能满意上述条件,提取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直系亲属供应死亡证明并领取;提取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继承人提交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领取。 第十四条 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提取的,应提交州级或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县市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报销单、经县市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或低保证,提取金额为医疗自付部分金额。 第十五条 享受低保职工遇到突发事务提取的,应提交医疗付费专用收据、低保证、伤残证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经办人是本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经办人是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

9、的应提交申请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及经办人员身份证。 托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托付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托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以上所需材料必需提交原件的,任何单位、职工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本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为职工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第十九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所需材料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批后将全部材料返还各管理部。 其次十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领回提取材料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在管理部存档备查。 其次十一条 单

10、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持经批准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财会办理支款凭证。 其次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持经批准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支款凭证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支款。 其次十三条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的职工办理提取,需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方能依据其他理由办理提取。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其次十五条 职工退职、离职、买断、开除的不满意本规定其次条中所列提取条件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

11、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其次十六条 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管理部对该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入暂存部进行专户管理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其次十七条 职工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后,2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次十八条 各县市管理部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确实定并通知申请人。 其次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背本方法规定,伪造提取材料,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情节严峻的,要对干脆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2、。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次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书目 商品房.2一、二、三、四、提取首付.2 提取一次性付款.2 提取还贷.2 提前还贷.2二手房.3五、六、七、八、提取首付.3 提取一次性付款.3 提取还贷.3 拆迁房.3租房提取.3九、十、城镇户口租房提取.3 农村户口租房.4离退休提取.4 死亡或宣布死亡.4 完全丢失劳动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 出国定居:.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5 留意事项:.5 注:住房消费供应资料需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凭结婚证可提取购房合同

13、、房产证、贷款合同任一项上有配偶名字 2、身份证原件集体件可以不用供应原件 3、联名卡原件集体件只需供应复印件 4、申请书 5、六城区以外的房屋需本人填写调查信息 商品房 一、提取首付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收据 3、房屋备案表无房屋备案表需 提取金额:房屋备案时间上月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 二、提取一次性付款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房屋备案表 3、一次性付款收据发票 提取金额:房屋备案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付款金额。 三、提取还贷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贷款合同 3、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公章、ATM机上打印的凭条无效,因为上面没有完好的银行

14、账号,也没有还款姓名,也没有账户金额作为还贷字样,以下简称还款明细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 四、提前还贷 资料: 提前还贷则为提取还贷+提前还贷两部分组成,供应还贷资料,同时供应提前还贷金额、凭证。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与提前还贷金额之和。 二手房 五、提取首付 资料:1房屋全部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 六、提取一次性付款 资料:1房屋全部权证 2、契税收据

15、3、过户手续费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款 七、提取还贷 正常还贷: 资料:1房屋全部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5、还款明细: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款 提前还贷 资料:1房屋全部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5、还款明细 6、提前还贷金额及凭证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与提前还贷金额之和。 八、拆迁房 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或公房运用证或宅基地运用证 3、购房款发

16、票收据 提取金额:提取上月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租房提取 九、城镇户口租房提取 条件: 1、成都行政区域内无自由住房 2、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由住房或还房贷 3、月租金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基数20%以上4租房时间为一年以上 资料: 1、成都市住房租赁备案凭证 2、租房完税凭证纳税金额为房租4% 3、承租房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者备案表 4、婚姻状况证明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已付租金金额且不超过1万元 注:合租按合同中规定比例提取 十、农村户口租房 资料: 1、户口本原件09年前的户口本需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 2、居住证 3、社区证明 4、租房协议

17、5、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已付租金金额且不超过1万元 离退休提取 资料: 1、离、退休证或退休证明 2、身份证原件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死亡或宣布死亡 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资料: 1、死亡或被宣布死亡证明 2、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院出具 3、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完全丢失劳动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资料: 1、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鉴定证明、县区以上医院证明 2、与单位终

18、止劳动关系证明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出国定居: 资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举出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缘由为出境定居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待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资料:当年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金额取证 提取金额:提取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 留意事项: 1、办理联名卡的必需供应联名卡为收款账号 2、没有联名卡的需供应本人名字开户的账号,收款银行格式为:xx市xx银 行xx支行 3、签订托付提取需购房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上全部人持身份证原件到 公积金中心四楼签订。 4、托付提取是员工与公积金

19、中心签订的协议,每年固定时间段公积金中心自 动划账至员工联名卡。假如没有到账,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9楼查询 5、托管户提取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到 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窗口提取 6、单位集体提取需两人以上 7、租房提取请员工本人带上租房资料即除成都市住房租赁备案凭证、租房 完税凭证以外的其他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中心审核符合提取的再现场完税、备案 8、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当前工作中的实际状况,充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办发1999的规定,本着便利省直职工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职工提取住

20、房公积金时,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再填写湖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在中心的印鉴,然后到中心办理审核提取手续。提取时必需供应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审核材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置房改房的:供应湖北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2购置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供应建设部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备案合同,未付清房款的,供应首期付款正规发票,开发商的房款帐号,所提取的必需进入开发商的房款帐户;已全额付清房款的,须先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土地运用证以两证时间为准三年以内,凭商品房购置备案合同、

21、全额付款发票、两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须供应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购置外地自住住房的职工需供应外地商品房备案合同、付款发票、房屋全部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 3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供应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立住宅管理方法;供应施工的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供应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等;供应大修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5购置二手房的:供应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的合同,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证书、土地证以及契税发票。

22、6参加集资建房的:需供应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规划、批复及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供应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收据;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 7购置直管公房租赁权的:须供应正式转让协议、过户手续费发票、公房租约。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本息的只限公积金贷款部分:首次提取必需贷款满一年以上。 1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供应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供应公积金借款合同、还款存折; 2一次性偿还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供应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到贷款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表。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供应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四离退休的:供应离退休证

23、或养老金发放证、厅局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五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供应医院证明或者劳动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实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者确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 六出境定居的:供应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及护照。 七职工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供应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同时供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八党政机关、中心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武汉市工作的:供应调令和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 九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供应终止劳动

24、关系证明,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十职工在职期间应征入伍、考取全日制高校含探讨生或博士、辞职读书的:供应应征入伍、入学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十一进入封存帐户享受城市低保或封存满2年未重新再就业的。 12023年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封存两年以上不能正常缴存的:供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单位人事部门证明。2023年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的依据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方法必需转移到中心封存专户集中封存。 2中心集中封存已满两年的:供应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集中封存不满两年的且已纳入“低保的下岗职工:供应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

25、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民政厅局核发的低保证明,提取配偶公积金须同时供应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提取金额确实定 一、符合第一、二、三条条件的,提取不超过应付总房款和房租的余额保存帐户1元 二、符合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条件的,提取帐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的第2年起,一年可办理提取1次金额不得超过年还贷款额度 四、购置自住住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未付清购房款的,房款打到开发商帐户。已付清了购房款的,以两证房产证、土地证上时间为准3年内可提取一次。职工再次购置新的住房3年内还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购置住房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只能用作还公积金贷款,购单位房改房

26、的,标准价和本钱价可办理支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因再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购房或偿还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公积金,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等住房公积金。 划款方式 一、省直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划转方式支付,不干脆办理现金兑付。 二、提取购房的,干脆转到单位售房帐户、房改房款专户、购房合同中商定的销售帐户、二手房提取人所在单位帐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干脆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还款帐户或个人贷款帐户。 四、提取封存帐户内余额并销户的,划转到个人银行帐户。 五、其他提取的,划转到单位帐户。 附则 一、本方法从2023年4月1日起起先实施,实施之日起,

27、以前的提取管理方法同时废除。 第四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是指会计,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8、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其次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 O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末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

29、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职工本人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l 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 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状况分别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

30、房的,应供应以下材料: 1、职工购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置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供应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置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置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

31、件。 (4)购置拆迁安置住房的,应供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立、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供应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应供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原件或房屋全部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购置

32、、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购置、建立、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供应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入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供应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供应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职工离、退休,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缘由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

33、、解散的批复文件、离(退)休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在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供应上述材料外,还需供应在原单位的劳开工作阅历证明原件。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供应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丢失劳动实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供应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职工出境定居,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缘由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在原单位的劳开工作阅历证明

34、原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供应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供应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供应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 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供应结婚证 原件或同住户白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 O的,应供应户口簿原件、房 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

35、具的年工 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供应失业证原件;职工租住私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 收入1 O的,应供应户口簿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 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供应失业证原件。 其同住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 供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 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 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供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入提取其住房公

36、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供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供应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公益受遗赠人授权托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供应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供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供应发放时间满三年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缘由,更换(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应供应更换(补发)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劳动部

37、门出具的职工失业状况确认书原件。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应供应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职工与患者之间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大病,在青岛市范围以外的二级以上(不 含二级)医院就医的,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供应当医院属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置、建立、

38、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终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发证日期或房屋全部权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

39、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商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租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l O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收入1 O的部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和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 的,职工本人可提取病历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二)、第(三)、

40、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卢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一)、第(五)、第(六)、第(十一)项 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十元的整数倍计算确定。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在一个会计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其次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确实定,并通知单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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