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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篇:建设项目审计方法 青海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审计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奢侈,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和青海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等有关规章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其次条项目审监处为项目的审计监督机构,在项目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包括对项目财务收支、内部限制、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工程造价、预结算以及物资选购、工程发包的
2、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招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选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方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参加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监督检查和查阅项目财务的账表凭证;有权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的状况;有权对审计中觉察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背法纪的问题进行制止、建议和处理的权利。 第三章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到位、管理与运用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评标过程的公允、公正,
3、设备物资选购、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本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限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运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竣工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状况,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4、十三)资金来源、概算或者预算执行状况、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限制状况; (十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五)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六)交付运用的资产及其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十七)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条 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适时监督以及报送审计监督相结合,对项目考察、项目招标、技术沟通及商务谈判等经济活动,应派员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建设支配抄送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状况抄送审计部门。 第七条 定期审计工
5、作在开展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组成审计小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时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的状况反映,审查相关账表凭证,核实相关数据资料。 第八条 对审计觉察的问题应刚好向项目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提出改良看法的,应当出具审计看法书;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 需要做出处理、惩处的,应当做出审计确定书;审计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做出审计建议书。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的审计看法书、审计确定书、审计建议书,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独立公正,依法审计。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热忱服务,恪守职
6、业道德,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方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处负责说明。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其次篇: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方法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方法 2023年3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公布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平安、合理、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建设项目范围 本方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
7、、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以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赐予实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全部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运用社会捐赠,并托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
8、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状况,均应按照本方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管辖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干脆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对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状况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
9、有争议的国家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第五条主要审计内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限制状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到位状况和资金管理、运用的合规性、合法性; 四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本钱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绩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
10、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支配、经济、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土地、房产、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关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国家建设项目支配报送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组织方式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实行审计机关干脆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刚好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在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告知建设单位。 由审计机关干脆审计的建设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
11、计工作。 不由审计机关干脆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托付以政府选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30日内应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参审经费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配专项经费或者在审计核减额中支配解决。 第九条业务质量监督 审计机关应对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法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 对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12、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的根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机关应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中觉察以下状况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背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觉察
13、前款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应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认为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未经审计办理结算的责任 对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状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赐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阻碍审计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不协作审计,无正值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赐予行政处分。 第
14、十六条参审机构或者人员的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在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说明机关 本方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行政规章以及行政文件的有关内容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三篇: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法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法 责任编辑:黔南州审计网 来源:贵州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3-03-0阅读:674 次 贵州省人民政府 黔府令 119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法 贵州
15、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方法经2023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3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现予以公布。 省 长 赵克志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平安、合理、有效运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产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
16、范围内,关心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一一个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限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省审计机关确定管辖权。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干脆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
17、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样。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状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运用状况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
18、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必需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刚好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支配提前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应领先编制出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完好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对财政性资金支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
19、项目法人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列入审计项目支配。审计项目支配应当明确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未能在审计项目支配中支配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告知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由审计机关通过招标托付社会审计组织按照本方法进行审计;托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本钱中列支。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刚好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看法反馈审计机关,逾
20、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看法和审计确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审计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利用有关特地机构的工作结果。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赐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觉察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
21、、财务收支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惩处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社会审计组织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据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其次十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方法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方法 2023年12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
22、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以下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一全部运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运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限制权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据法
23、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进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关心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支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24、时,应当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25、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确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报告作为竣工决算根据之一。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纳入支配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
26、位,不得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需经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支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依据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0支付工程价款,预留的待结价款应当在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再结清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己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对政府
27、投资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催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七条对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收缴其收益。 第十八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处以超出投资部分5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其次十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对被审计
28、单位不协作审计,拒绝、拖延供应资料,或者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赐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赐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赐予处理、惩处的建议以及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刚好作出确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其次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停止其担当的工作
29、、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xx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x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
30、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方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审计项目支配。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审计管辖。未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但投资额较大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检查,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初支配时互相连接。 对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支配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般不再就同一内容进行
31、重复检查。对已列入有关部门重点检查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但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再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支配、财政、经贸、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环保、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关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协作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供应当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照实反映状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供应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支配,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状况、预算执行状况、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
32、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刚好告知审计机关支配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批复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 审计机关在再监督过程中,觉察已经批复决算的国家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决算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状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运用状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状况; 四设备、材料的选购、保
33、管、运用状况; 五建设本钱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状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状况; 七建设单位内限制度的设置和落实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状况;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支配、上缴和留成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状况; 六交付运用资产状况; 七尾工工程投资状况; 八竣工决算状况; 九投资效益状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34、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期间,担当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选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关心审计机关做好取证工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照实向审计机关供应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状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觉察以下与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状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关心调查: 一违背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爱惜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
35、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市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需要,成立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受市审计机关管理。 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报送市审计机关,需要作出处理或行政惩处的,由市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看法书或审计确定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时应当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36、、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对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除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可以托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照实向社会中介机构供应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托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觉察有关违法、违纪状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可以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
37、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托付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及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其力气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财政拨款和审计核减工程款中的上缴款两部分构成。 财政拨款部分,由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支配编制预算,经政府批准后,列为专项审计经费。 审计核减工程款部分,由建设单位按审减额的以下比例上缴审计机关在财政设立的专户: 一审计机关托付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或干脆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按审减额的10%上缴; 二实施再监督的项目按审减额的20%上缴。
38、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看法书;依法需要赐予处理或行政惩处的,应当作出审计确定书。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看法。 其次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其次十一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赐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隐私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隐私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
39、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其次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背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指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三条审计机关觉察建设单位有虚列项目投资、多付工程款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状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建设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情节严峻、(本文权属文秘之音全部,更多文章请登陆 xiexiebang 查看)损失重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其次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五条接受、运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参照本方法进行审计监督。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中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桐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方法试行规定的建设项目。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0x年8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