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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 第一篇:论我国商法发呈现状及立法趋势 论我国商法发呈现状及立法趋势 摘要:商法是民事法律或私法中的重要板块,它调整的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极为重要的商事贸易关系。我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历经了支配经济、商品经济直至建立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大基本经济制度。高度的支配经济时期,真正的商事贸易极度匮乏,因此,我国商法中的单行法大多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公布实施或完善的。在现阶段,我国商法的发呈现状存在关于民商合一的争议、商法“泛公法化以及“商法典的公布争议。民法与商法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上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与“重要补充的关系;而商法在有宏观调控的市场
2、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又使得其呈现出“泛公法化的重要特征;商法典是否公布也在我国目前模糊的商法界限中争议颇多。由于商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商法典的公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就显得异样重要,我国商法正在向着法典化、独立化的方向进展。我国商法的将来进展,并不取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商法现存的法典化形式足以确保我国商法的独立进展。我国商法的将来进展应当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即商法观念的独立化问题和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毋庸置疑,商法在将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商法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而逐步完善、成熟。 商法在世界法制史上进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
3、,出如今中世纪的欧洲。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 16、17世纪,随着欧洲中心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本土的国内法,从而起先了近代商事立法。法国路易十四时期公布的商事条例1673和海事条例1681就是世界上近代最早的两部商事法令。 在我国,至今没有公布民法典,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商法典。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实行了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国家全部和集体全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高度集中的支配经济体制。在我国长达近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期间,不仅没有适用商法的需要,而且连商法的
4、观念都被社会遗忘了。 如今我们所能够感觉到和谈论的“商法,则是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逐步进展起来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只是涉及规范商事活动的诸多商业活动法的综合体,而我国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商法的法律。在现阶段,我国商法中呈现“民商合一、商法的“泛公法化、商法各单行法的“法典化、“修正式进步等发呈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进展完善的需要,中国商法体系的进展呈现独立化、内部整合的趋势,信任商法典的公布也将变为现实。 一、我国商法发呈现状 一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民商合一 自上个世纪70年头末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活动中商业行为的急剧增多、个人合法权益得到爱惜,促使我国的“商法步入快速进展进程。由于
5、涉及“商法的法制建设处于长期的停滞状态,从理论和实务上讲,在我国,法学界常说的“商法只能在“民商合一的体制范围内进行思索。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我国民商法制度实行的是民商分立的模式,无论是立法形式上还是运行机制上,均采民商分立。事实上,笔者认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是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关系问题的论点;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的模式,民商合一是指就民商事关系仅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另行制定单行法规。 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因为在我国的立法史上,立法者一般不分商事和民事,通过公布法律建立爱惜民事权利和维护私权利秩序
6、的统一的私法制度,民商法构成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上,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对民法的有效补充。在逐步完善民法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不仅公布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合同法,而且先后公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具有提高效率和维护交易平安特点的单行法,这是我国民商法获得进展的重要事实,它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也起到了特殊重要的作用。由于没有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均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但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则已经渗透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我国所谓的“商法除了单行法的表现形式
7、外,由于基础薄弱,其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并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商法理论的探讨则更是捉襟见肘。 在20世纪80年头推行改革开放后十余年,即起先建立私法制度之时,我国法学界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商法的界限就不是清楚的,而这个时期又有长期存在的民法和经济法之争,商法似乎已经被人们所忽视。其实,我国自20世纪80年头初就起先了所谓的商事交易规则的创制,只不过这个法制进程并没有让人们真正相识到商法在我国的存在。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公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有买卖、仓储、保险等多种交易制度,若视其为商事交易的法律,一点也不过分;特别是该法所规定的“买卖、“保险,更属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为了满意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业
8、需求,在1985年,我国公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其所包含的法律内容也应当是名副其实的“商行为法。然而,在长期的法学探讨中,我们却很少称那个时期所公布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甚至后来公布的合同法为“商法,因为从当时的法学理论上来讲,它们太不像“商法而更像“民法。事实上,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立法者将许多本来应当属于商法规范的交易制度,诸如货物买卖、保险等,通过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事立法来调整,民法的影响力颇为巨大;只是在后来,我国公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法律多了,人们才习惯性地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称为“商法。 由此可见,在新中国数十年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民法
9、固有的理念、精神、原则和制度几乎影响甚至包涵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全部内容。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基本上是在实行民商合一的法律体制,可以预见,独立的商法制度在短期内较难形成。 二我国法制进程中商法的“法典化 尽管存在“民商合一的现状,但不行否认的是,在中国的法制化的进程中,“商法也以国家立法部门所公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单行法“法典化的独特形式呈如今人们面前。笔者认为,虽然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施行“民商合一的法制体制,但相对独立的商法还是在慢慢脱离民法领地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对自由的进展。自“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形态慢慢清晰以来,买卖、票据、行纪、承揽、运输、保险、海商等即被作为主要的商行为规
10、定在商法之中,由此构成了我国商法初级形态中的商业活动法。 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加快了商事领域的立法步伐,立法机构先后公布了海商法1992年、公司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证券法1998年、合同法1999年、信托法2023年和投资基金法2023年等。另外,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我国在1986年还公布了表达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的 “企业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从事商事交易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条款规定被称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事实说明,在改革开放后的数十年经济建设中,我国公布的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内容的法律,为我国
11、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法律制度,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所包含的原则、已经建立或者试图建立的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民法的原则和制度的特点,甚至有些制度的差异导致民法原则和制度在商事活动领域的“不适用。例如,保险法所称“保险合同已经完全实现了格式化,附加合同成为保险法上的合同制度的普遍现象,民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几乎被抛弃。甚至,保险法上的恳切信誉原则,有其自身的特有内涵,利用“民法上的原则和制度是难以说明的。事实上,这些被称之为“商法的法律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些法律似乎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商法,它们的客观存在基本上能够成为我国存在“商法的理论上的事实根据。 但由于大陆法
12、系的商法是因为历史的缘由而形成的,而在我国法学界,因为欠缺商法传统以及商法历史,更因为学术上无相应理论基础甚至照旧争论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致使人们无法真正看清楚我国“商法的边界。我国商法的范围或者外延到底在哪里,照旧是存在疑问的。尽管如此,不行否认的是,我国商法正处在一个快速的进展阶段,不断涌现的商法“法典化的单行法即是例证。 三我国商法的“泛公法化 关于公法的概念,目前在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明。有学者认为凡是规定私人之间事情的就是私法,反之则为 公法。商法从根本上来讲,应当是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深化进展,商法也慢慢呈现“泛公法化的发呈现象。相对于“私法味较浓的民法来讲,商主
13、体担当较民事主体更高的留意义务,商事行为的外部约束对于交易的平安更有意义,而这些都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得到更好地落实和贯彻。在我国,为了保证经济健康进展、社会稳定,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表达政府经济职权色调和干预意志、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在确定程度上表达了公法的明显属性。例如商业登记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等规定;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运输单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
14、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范围、债务清偿依次等规定,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笔者认为,商法的公法化,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限于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消极干预,即设定商主体必需遵循的强行法制度,以限制商主体的意思组织和加重商主体的法律责任。从建立公允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角度来讲,商法的公法化不应当提倡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主动干预。由于我国商法在建构其制度的过程中汲取了更多的、不规则的国家公权力主动干预商事活动的公法内容,所以从我国商法的单行法内容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力介入商事活动更加主动和主动,呈现出泛公法化的特点。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有保险业的监管机构保监会及其监管权限,并具体规定有保险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和
15、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授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监管;证券法规定有证券交易的监管,以法律的形式授权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这些都是我国“商法单行法中所表达的“泛公法化。经济基础确定上层建筑。我国的经济制度所建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制度中,存在“宏观调控、经济调整等许多特有的经济现象,这就是支持我国商法呈现“泛公法的经济基础。这种商法的“泛公法化也必将在今后的法制进程中进一步得到表达。 四我国商法的“修正式进展 由于我国的商法或者说是商法单行法脱胎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最初的构建过程中,因此我国已经公布的“商法存在或者遗留着诸多支配经济的痕迹
16、或者不尽合理。而经济的进展、社会的进步使得其中的很多条款急需整改甚至废除。例如,我国1995年公布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是国家公权力主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典型事例。而且,我国建设市场经济法制的阅历缺乏,更加缺乏“商法的原则和制度设计的阅历。除个别的“商法如海商法,因为汲取国际阅历的缘由,其缺乏相对较少外,涉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信托等法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深刻的修正,然后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将成为我国的商法进展的特有现象。我国商法的“修正式进展,本身意味着我国商法的进展过程存在曲折,修正商法的目的明
17、显是要完善欠缺妥当性的法律规范。修改法律,无非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再觉察的结果,是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价值推断的优化选择。我国已经修正过的“商法,有公司法和保险法等。通过修正,公司法和保险法都表达了市场经济不断进展、社会观念变迁的需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其更加成熟。 二、我国商法的立法趋势及其缘由、阻碍因素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经济逐步向世界经济的融入,我国的商法应当在现有的单行法法典化形式基础上获得更大进展。笔者甚至认为,中国商法的将来进展趋势,将由目前单行法“法典化向商法体系“法典化的方向进展。 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律统治的基础上来讲,商法统治的社会基础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但是
18、我们也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这个观点也存在,甚至说某种程度上也是成立的。但是,如今存在的这种商事交易活动,商业经济,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它已经进展脱离了一般传统的民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度和格局。如今这种商事化、国际化的经济,这种证券化、快速化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快速,越来越困难。这种商事交易、商事关系,市场经济的这种推动,它是产生商法典的一个背景。 其次,有利于社会秩序维持和权利保障,它是商法典制定的一个立法动因。尽管商法存在“泛公法化,但其本质是私法,是私的权利的问题。民法的很多规则,甚至包括理念,更关注一些人权,一些和谐、祥和的一种关系状态,更关注一
19、种平安、同等、公允,而商法更关注一种对经济进展的一种意义,更关注对投资者的利益回报。反过来这 种回报将给人们带来一种享受,这种满意就更丰富了,所以说没有对商法的这种营利性的法制上的首肯,市场经济就无从进展的。假如在商事交易关系当中来保持秩序的安定和权利的保障,这必需有一种单行的规则,而完全依靠民法的规则,确实是难以做到的。 第三,商法与民法,就立法技术而言,商法更干脆取决于市场形态,而不象民法那样还与经济形态、传统文化、法律理念休戚相关,所以商事立法包括商法典的超前较之民法更为现实和可能。欧陆各国及其他制定有法典的国家不少就是先有商法典而后有民法典,或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商法典。我国已经制定
20、了诸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正在修订,己为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制定自己的商法典。 我国商法的将来进展,也并不取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商法现存的法典化形式足以确保我国商法的独立进展。笔者认为,我国商法的将来进展应当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即商法观念的独立化问题和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首先说商法观念的独立化。我国的商法理论探讨,都在推动商法观念的独立化。商法相对于民法,尤其是各个商事单行法的公布,均建立了自成体系的制度,已经日益具有独立的地位。商法观念的独立化意味着我国的学术界不再以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来评价商法了,商法应当有其自成体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商
21、法的说明和适用应当独立于民法的说明和适用,商事交易优先受到商法的规范。“随着市场经济向全球化、科技化、困难化方向进展,市场对商法将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再不能靠着简陋的商事制度、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 商法观念的独立化,有助于对商法现象的精确推断,以制定出更加符合商事交易规则的法律。事实上,我国已经公布的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都具有自成体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但我国商法的说明和适用因为受到民法的说明和适用的影响而照旧具有确定的局限性。其次是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商法制度的整合,就是对现行商法制度的结构和运行模式进行检讨
22、,剔除不利于商法价值目标的制度设计。商法具有促进交易达成和确保交易平安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商法上的制度设计应当服务于这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在整合商法制度的过程中,商法观念的独立化具有指导性的价值,否则,商法的整合将无法达成其目标。因为我国商法采行单行法的立法形式,整合商法制度应当在单行法的范围内进行,但若涉及到单行法之间、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时,应当留意法律互相间的有机联系,避开法律冲突的产生。单行法的制度整合修正以及单行法之间的整合修正。因为我国商法的立法理由准备缺乏,存在缺陷在所难免。对于商法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是立法者为商事交易设定的风险,应当由立法者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予以整合;在法
23、律修改前,法院应当以个案说明的形式弥补商法制度的设计缺陷,以更好地实现商法的价值目标。我国商法的整合,还应当留意协调因为泛公法化而产生的结构、体例、制度设计上的不当。我国商法规定有泛公法化的内容,而这些内容与商法的私法性和商法的公法化均不兼容,在整合法律时应当有充分的考虑。 诚然,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是我国商法取得巨大进展的时期,这一点已经在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得到了验证:商务部的成立,一方面标记着我国政府顺应时代潮流、统一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决心,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我国的商事活动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这就要求首先必需加强与之有关的法制建设,因为只有良好的法制约束才可能保障市场的健康进展。
24、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社会中商事活动将日益增多,而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商法的逐步完善、进展甚至变革。 其次篇:论我国信誉卡发呈现状及将来趋势 目 录 一、信誉卡业务简述.1 一信誉卡的概念.1 二信誉卡的功能.1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誉卡业务进展状况.1 一信誉卡业务规模.2 二信誉卡产品种类.2 三信誉卡业务收益.3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誉卡业务进展中存在的问题.5 一资源整合实力存在的缺陷.5 二同质化竞争现象严峻.5 三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7 四、我国银行信誉卡的进展对策.7 一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进展方向.7 二整合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10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誉管理体系.10 四留意
25、严格的风险限制与防范策略.11 一、信誉卡业务简述 一信誉卡的概念 根据我国1999年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在我国信誉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赐予持卡人确定的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誉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确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缺乏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誉额度内透支的信誉卡。由于贷记卡是符合国际通用标准意义上的信誉卡,所以本文所指的信誉卡仅限于贷记卡。 二信誉卡的功能 信誉卡主要功能是结算和消费信贷。但随着信誉卡市场的进展,各家银行给予信誉卡越来越多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6、1.结算功能 结算功能是信誉卡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即无需支付现金,而可以干脆运用信誉卡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完成商品和服务交易,削减现金的运用。 2、消费信贷功能 发卡行允许持卡人在信誉额度内的善意透支行为,并且在特殊状况下可以为持卡人临时调高额度。其本质是发卡行向持卡人供应的短期消费信贷服务。 3、购汇功能 持卡人可在国外运用当地货币购物消费,而回到境内还款时可按当天的汇率自动购汇还款。免除了持卡人短期出境反复汇兑的麻烦。 4、分期贷款的功能 目前国内不少银行推出了信誉卡分期付款业务,使得信誉卡同时具有了分期贷款的功能,主要代表有招商银行的“免息分期付款、交通银行的“账单分期和光大银行的“P
27、OS分期业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誉卡业务进展状况 随着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进程,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中国首张具有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有限透支功能的准贷记卡,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相继发行了准贷记卡。准贷记卡的进展为今后中国信誉卡市场的进展起到了奠定基础的作用 1995年,广东进展银行发行了国内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符合国际标准的人民币信誉卡和国际卡,开创了中国信誉卡市场进展的先河。 经过了二十多年的进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誉卡业务在发卡量、产品种类、收入方面得到了快速的进展,现已初具规模,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确定差距,下面予以具体说明 一信誉卡业务规模
28、 进入21世纪,信誉卡业务在国内得到飞速的进展,全国各类发卡机构超过 160家。截止2023年底,我国的个人信誉卡持卡人数量已接近3100万,超过40%的信誉卡持卡人持有一张以上的信誉卡。2023年,全国信誉卡累计发卡量突破7000万张,信誉卡未偿信贷余额达750亿元,信誉卡总授信额度6300亿元。全国银行卡受理特约商户74万户,POS机118万台,ATM机12.3万台。同比推算,到2023年,我国的信誉卡持卡人将到达4600万,信誉卡客户人均持卡量约为1.5张。 图1 我国银行信誉卡发卡量趋势图 万张*0002年03年04年年份05年06年07年 资料来源:麦肯锡:中国信誉卡市场加速增长。中
29、国证券报 然而,据美国商业周刊(Businessweek)报道,在信誉卡的发源地美国,信誉卡市场的年收入已到达2.1兆美元,发卡数8.48亿张,信誉卡发行商已经多达8000多家,以美国3亿的总人口计算,人均持卡接近3张,信誉卡占持卡人日常支出比例为25%。在8000万拥有信誉卡的家庭中,未清偿的平均欠款为60007000美元,并且只有40%的持卡人每月偿清信誉欠款而享受免息期盼遇,其余60%的持卡人都情愿选择最低还款方式担当贷款利息。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总人口是美国的4倍多,但信誉卡发行规模不 到美国的特别之一,虽然这几年国内信誉卡市场规模呈现出高速进展的态势,但从总体来讲,我国信誉卡
30、业务还处在进展的初期,将来信誉卡业务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高盛公司2023年意料,在将来46年内,中国信誉卡贷款将到达70亿、90亿美元的规模。而事实上,信誉卡已经很大程度上变更了我们日常的支付方式和生活习惯。 二信誉卡产品种类 从信誉卡产品载体看,我国目前发行的信誉卡基本都是磁条卡,磁条信息 简洁被盗取,而在国外,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完成了EMV1迁移。,EMV芯片卡已取代磁条卡成为国外信誉卡产品的主要载体。由于接受了新的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技术,芯片卡可与ATM和电子收单系统互相验证,从而大大提高了信誉卡支付 2 的平安性。从信誉卡产品市场定位看,国内外商业银行都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了普卡、金
31、卡、白金卡、无限卡。虽然,国内银行看似己经与国外同业相差无几,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中资商业银行对客户价值的界定标准和客户风险的推断实力相差悬殊。同一个客户往往在一家银行可以获得额度几万元的金卡,而在另一家银行只能作为低价值或高风险客户,获得额度几千元的普卡。如此大的差异,并不是银行风险经营偏好所能说明的。从信誉卡产品数量看,目前我国银行信誉卡产品总数大约在三百个左右。其中合作伙伴最多、发行联名卡种类最多的招商银行其产品总数大约也就七、八十个,合作伙伴主要集中在航空、百货、卖场、消遣等少数几个行业。而在美国,仅MBNA信誉卡公司经营的产品就多达令人膛目结舌的5000多个,其合作伙伴涉及体育方面的
32、协会、军队与法律机构、专业联盟(如律师业协会、银行家组织、医生联谊会等)、大专院校、大型企业集团等众多领域。通过联名卡的方式,MBNA的信誉卡产品不仅能满意客户的金融需求,还能表达客户特性化的爱好或价值取向,比方客户可以选择自己所毕业的学校、自己钟爱的球队、自己的职业联合组织、自己支持的公益组织发出的联名卡。 由此可见,我国信誉卡业务与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相比还不够成熟:信誉卡产品平安性有待提高;市场细分与风险管理的实力有待加强;商业银行还需要通过不断寻求新的盈利模式,以便在更多领域找寻合作伙伴,推出更多产品种类,从而满意市场需求。 三信誉卡业务收益 信誉卡业务的盈利模式是基于统计学大数法则2。根
33、据国外的一般规律,信 用卡业务开展的前五年为业务投入期,从第六年起先进入盈利期。我国银行业脱胎于支配经济时期,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但业务结构和收入来源过分倚重公司银行业务的状况各行都特殊相像,随着我国银行业慢慢向零售银行业务转型,信誉卡成了各家银行的必争之地,这也确定了我国银行信誉卡业务从一起先就处于激烈竞争的状态。由于竞争的压力,经过短短一两年时间的进展,国内信誉卡行业就己经走完国外十多年的进展道路,起先进入到“免年费的时代。而与年费收入削减相伴的是持卡人市场的缓慢成熟。因此,虽然国内信誉卡市场的领跑者广东进展银行和招商银行在2023年分别宣布实现损益平衡,但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绝
34、大多数银行信誉卡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即便在信誉卡收入翻倍增长的2023年,占据国内信誉卡市场最大份额的招商银行,其信誉卡业务利润也仅为2亿多,占当年全行总利润的l%左右。从信誉卡业务收入结构来看,目前,国内银行信誉卡业务收入来源由四部分构成:年费、商户手续费和透支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利息收入和商户手续费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具体来看,国内信誉卡业务利息收入确定额和占比都不高,平均比例仅为30%左右; 3 至于商户手续费,由于银行业同业竞争激烈,使特约商户的议价实力明显高于银行,回佣率面临不断下降的压力;同时,由于大多数信誉卡产品接受免年费的竞争策略,所以年费收入目前主要来源于定位高端的白金
35、卡等产品,而且,这一收入来源的比重这几年呈明显下降态势;其他收入则主要由滞纳金、罚金等构成。虽然经过几年的进展,透支利息和商户手续费增长快速,以招商银行为例,上述两项收入占比由2023年占信誉卡业务总收入约40%提升到近70%,但总体利息收入占比与国外同业还存在确定差距。 图2 2023年招商银行信誉卡业务收入结构 资料来源:2023年中国信誉卡市场探讨报告 相比之下,在信誉卡业务发达的美国,银行信誉卡业务形成的利润占整个美国银行利润总额的22%,银行的整个中间业务收入中有34%来自信誉卡业务:花旗银行的零售业务收入中有60%来自信誉卡业务,信誉卡业务收入中有30%来自于对信誉卡客户主动营销的
36、传统个人业务;运通公司的业务收入中近70%来自信誉卡业务,30%来自商户回佣收入。透支利息是信誉卡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基本上占到了一半以上的比重。根据20世纪90年头中,美国信誉卡行业(每卡)的平均损益模型(收入部分),利息收入是银行信誉卡业务主要的收入来源,占收入总额的82%以上,商户交易手续费收入排名其次,占比13%。在其他收入方面,虽然占比不高,但由于包含从相关银行产品、信誉卡人寿保险等服务中所获得的收入,所以增长潜力巨大。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信誉卡业务总体来看还处于早期投入阶段,不管在整体收益、奉献度方面还是在收入结构方面,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究其缘由,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银行信誉卡
37、业务起步晚,进展时间短,市场规模小,受理市场的不健全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于持卡人市场还不够成熟,消费观念更新、消费习惯变更还需要一个过程。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誉卡业务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20年的进展,我国信誉卡业走过了由点到面、由单兵作战到联合进展的艰辛路途,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相对于国外成熟的信誉卡业而言,还显稚嫩,还存在诸多缺乏,需要多方努力,认真对待和解决。我国银行卡进展面临一些问题: 一资源整合实力存在的缺陷 虽然信誉卡中心的进展模式是业内的主导趋势,经过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实践和检验,也充分证明白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但对于我国的信誉卡行业来说,这一模式的引入在与分支行现有业务的结
38、合上还存在缺陷,其经营实质与核心还有待完善。主要表如今以下两个方面: 1.资源整合与协同效应较差 业务系统面,由于中资银行信誉卡中心运用的业务系统往往购自国外,系统运行平台、系统结构、内部接口往往与原有系统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加之信誉卡独立经营核算的模式导致分行、信誉卡中心客户信息数据共享的不便。信誉卡客户无须在分支行另行开户,所以分支行对游离于网点之外的仅持有信誉卡的客户无从了解,即便获得信誉卡客户数据库,由于无法动态监测信誉卡客户的交易行为,所以也无法推断客户的行为偏好、消费爱好以及风险程度,更谈不上后续经营服务或者交叉销售。同样,对于分支行客户,信誉卡中心也无法动态了解客户的资产变动状况
39、、投资记录,不利于针对信誉卡客户需求转变,刚好有效的开展深度价值开发和持续经营。 2.营销渠道缺乏整合,渠道冲突和冲突时有发生 目前,国内很多银行信誉卡中心都建有自己的信誉卡直销渠道,其初衷是利用比分支行本钱更低廉、规模更浩大、更具专业性的人力资源优势,提升信誉卡发卡量。由于产品单 一、业务模式简洁,所以对从业人员的实力要求较分支行低,相应的人力本钱也就特殊低了。但是分支行渠道与直销渠道并没有很好的整合起来。一方面由于分支行多目标经营管理的要求与信誉卡中心专注经营单一产品种类的策略目标不一样,加之分支行零售产品与信誉卡产品困难度不同对销售人员实力要求差异较大,所以尽管目前的信誉卡直销人员有很多
40、与客户(特别是适合中高端零售产品销售的高价值客户)的接触点但分支行并没有利用直销渠道这些接触维护的机会进一步开发客户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分支行和直销渠道各自担负着信誉卡考核任务,面对的又往往是同一市场,所以为了争夺客户产生冲突和冲突的状况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发生分支行强行将信誉卡直销人员逐出同一目标市场的状况。 二同质化竞争现象严峻 目前国内银行信誉卡业务进展速度很快,竞争特殊激烈。但是,我们同时觉察这种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同质化竞争,具体表如今:产品同质化、营销渠道同质化、营销方式同质化、价格策略同质化。 在产品面,我们看到,各家银行都针对高、中、低端市场推出了定位相像的产品。对高端市
41、场各家银行都有白金卡,对群众客户群一般都推出有百货联名卡、航空联名卡、卡通主题卡、商旅卡,对低端的潜力客户,各家银行纷纷发行高校生信誉卡。以最需要差异化体验,功能服务敏感度最高的白金卡市场为例,基本上全部的白金卡都推出了免费高尔夫(有次数限制)、免费体检、专享机场贵宾厅、紧急道路救援、高额航意险保障、白金秘书服务的功能,差异仅仅表达在选定服务供应商的不同、免费次数多寡、航意险的金额的凹凸上。并没有哪家银行的白金卡有确定优势的功能或者确定高价值的服务。所以,虽然每个银行都说自己的用卡环境好、刷卡便利、服务好、国际通用,但是在消费者看来,没有差异化功能、定位的产品都是一样的。 在营销渠道面,国内银
42、行基本都接受分支行加信誉卡直销渠道为主的经营模式。所不同的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由于固有的分支行网点较多,往往以分支行渠道为主,而乐于把直销渠道外包以降低本钱;股份制商业银行则自营信誉卡直销渠道以弥补分支行网点的缺乏。而对于电话、网络直销渠道,协作单位销售渠道,客户举荐销售等销售渠道投入则特殊有限。 在营销方式上,“价格战成了主要的竞争手段,从广告费用到促销礼品费用,众多银行不计效果攀比推广本钱,只计数量不顾质量,甚至为了数量放弃质量。从刷卡送礼,到开卡送礼,再到申请送礼,送礼的频次越来越高;从送手机链、钥匙扣,到送公仔、食用油,再到送自行车、音响,礼品的档次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为了更快提高发卡
43、量,有的银行对信誉卡申请手续一再简化,对申请门槛一再降低。结果就是发卡本钱的增长速度比卡量的增长速度还要快,而如此高的本钱所带来的客户质量反而是越来越低了。 在价格策略上,虽然年费是信誉卡业务进展初期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在大多数银行信誉卡业务尚未盈利的状况下,几乎全部银行都迫不及待的打出了“刷卡免年费的旗帜。对于另一个主要收入来源循环信贷的利率,由于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所以信誉卡循环信贷利率都是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相同利率。其他诸如挂失费、补卡费等业务手续费价格基本也大同小异。在服务支出方面,虽然有些银行的积分规则不尽相同,但各种信誉卡产品积分的实际回馈率也是无甚差异的。 造成上述产品、
44、营销渠道、营销方式、价格策略同质化的背后是经营战略的同质化。各家银行信誉卡业务的竞争战略,简洁来说都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不惜一切代价同时占据高、中、低端市场份额,最终成为整个市场的主导者。而这 6 种战略所反映的是银行对于自身定位的迷失,事实上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可能最终主导市场,而在国内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的背景下(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进展快,但起步晚,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规模相差悬殊,政府支持力度和政策差异较大,无法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这些主导者很有可能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尽早在差异化竞争策略上走出新路才可能在将来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个人征信体
45、系不完善 个人信誉征信体系,是以征信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对个人信誉信息的收集、利用、供应和管理活动。进展信誉卡产业是相关部门和国家都在努力奋斗的事业,尽快建立社会信誉体系就显得更为迫切了。由于我国缺乏一个跨地区、跨行业、中立的个人信誉评估和征信机构,使得银行进行风险评估的难度加大,风险管理的本钱增加。信誉体系不健全已成为制约我国信誉卡业务进展的重要“瓶颈。虽然全国统一的“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在加紧建设,但目前仍只有部分地区实现了联网查询,全国统一的“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不完善以及各银行个人信誉卡数据在实践中的联网通用还做的不够,这造成了信誉卡经营主体收集、审核信誉卡申请人信誉状况的繁杂劳动,增加了发放信誉卡的本钱,同时也困难了申请人的各种申办手续,并给不良持卡人恶意透支供应了机会。 四、我国银行信誉卡的进展对策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誉卡业务进展中当然存在政策限制、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受理市场不够成熟等客观缘由,但主要还是主观上过于追求短期效益、忽视资源整合、客户经营实力缺乏、一味同质化竞争所造成的,其反映出的是商业银行经营观念落后、系统技术无法满意经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