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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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篇:黑龙江省土地登记方法 2023年4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7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惜土地全部者、运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产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确认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土地他项

2、权利,是指土地全部权和土地运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国家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方法。确认林地、草原的全部权和运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运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按照本方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权利受法律爱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扣押依法取得的土地证书。 第五条 未办理或者未获准办理土地登记的,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土地运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实施拆迁等造成土地权利变更或者灭失的

3、,土地全部权、运用权不予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涉及全部权转移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运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运用权。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证书定期查验确认。具体查验确认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查询的具体方法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土地登记可以实行中介代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4、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资质确实认工作。土地登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其次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跨市行署、县市行政区域运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垦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林场范围内国有土地运用权发生变更和变更土地用处的,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林业局场范围内建设用地运用权发生变更和变更用处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运用两宗以上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权利

5、人共同运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运用权由运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二集体土地属于村内农夫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三集体土地运用权由运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四公用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五以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6、 六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七经批准与地上土地运用权分别的独立运用的地下空间,由运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登记; 八土地他项权利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和义务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九临时运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登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其规定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托付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的,托付代理人应当提交托付书和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的托付书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办理公证。 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具备土地登记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

7、明或者户籍证明,经过公证的境外企业或者组织供应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以及图件,包括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有效文件、用地勘测定界图、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已经依据合同商定交纳土地有偿运用费用的凭证等; 四其他能够证明土地权属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旧城改造涉及土地运用权重新划拨的,运用权人应当在旧城改造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实施方案以及原国有土地运用者的土地证书,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并

8、且依据合同商定足额交纳土地有偿运用费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的运用者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依法运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在接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以及有关协议,申请集体土地运用权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相关合同以及有关证件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运用权依法设定他项权利的,应当提交集体土地全部者同意的证明。同一土地运用权依法设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应当分别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不需要签订合同的他项权利,由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9、第十七条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人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答应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预售答应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预售分割土地登记,领取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全部权证书和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土地权利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一集体土地全部权因土地征用、

10、交换、调整等缘由发生转移的; 二土地运用权转让、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的; 三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涉及土地运用权转移的; 四土地权利人名称或者地址、土地用处、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其它条件发生转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条 土地运用期届满申请续期的,土地运用者应当在批准续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其次十一条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变更合同或者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土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其次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

11、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一土地运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二因不行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三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因不行抗力或者有正值理由不能依据规定期限申请的,可以顺延登记期限。 其次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并于十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确实定。 其次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的; 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

12、登记发证的。 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调查与确权 其次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查清土地权属性质、来源、时间、用处、位置、形态、界址、等级、面积等。 土地登记申请人以及相邻利害关系人应当协作地籍调查并进行现场指界。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三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申请人或者相邻利害关系人如不能按时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变动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利害关系人既不申请变更指界时间,又未到场指界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状况确

13、定宗地界线。 其次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认土地权属。 实际用地状况与其批件不符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确认土地权属;实际用地的位置、界址点、界址线与批件一样,实际面积与原批准面积不符的,应当以实际面积为精确认土地权属。 其次十八条 需要进行变更地籍调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变更地籍调查。 第四章 审核与登记 其次十九条 初始地籍调查结果由受理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公告。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三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精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运用者颁发国有土地运用证;向集体土地全部者颁发集体土地全部权证书;向集体土地运用者颁发集体土地运用证。 国家或者省批准的中、省直单位和跨市行署行政区运用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册登记,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一条 尚未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一土地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经处理的; 三

15、未经批准变更用处的; 四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运用权,未经处理的; 五因撤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缘由造成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干脆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一按照本方法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运用权的;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五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以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伪造有关文件等欺瞒手段获准登记的六依法可以干脆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土地登

16、记后,觉察错登记或者漏登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觉察错登记或者漏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查。原登记结果有误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换发土地证书;原登记结果无误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觉察错登记或者漏登记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将更正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

17、复查。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又拒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的,发证机关可以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刚好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卡簿的记载不一样的,以土地登记卡簿的记载为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不按期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未依法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而转让房地产的

18、,依据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不依据规定时限接受土地证书查验确认的,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接受查验;逾期不接受查验确认的,对个人用地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地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实行欺瞒手段获得土地证书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破坏界址点标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复原原状,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非法印制出售土地证书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印制、出售的土地证书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对

19、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土地证书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略微的;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登记方法同时废止。 其次篇:土地登记方法举荐 土地登记方法 土地登记方法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爱惜土地权利人的

20、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和国有农用地运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农用地运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

21、体土地运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确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处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按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处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运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

22、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运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按照本方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篇:土地登记方法解读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土地登记方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方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主要表达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特地用以指导全国的土

23、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登记规则其次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方法其次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

24、运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运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和国有农用地运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农用地运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答应。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手段,如此定义强化了土地登记民事色调。 二、对宗地的概念外延进行了扩展 土地登记规则

25、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实践操作中也是按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的。但是什么是宗地,土地登记规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及有关地籍调查的书籍一般将宗地定义为土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根据这确定义,宗地只是一个平面的概念。 土地登记方法第五条其次款规定,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不仅是一个二维的平面概念,而且是一个三维立体的空间概念了。为什么土地登记方法会如此规定呢?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有关“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有关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6、占用的空间的规定,可以设立立体的空间的土地权利。土地登记方法通过扩展宗地的概念外延,将地上、地下土地运用权纳入了其调整范围。因此,以后进行土地登记,不仅要登记土地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 三、对各种类型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调整 一是土地总登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确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土地登记方法将确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定义为土地总登记,而不再指初始登记。初始登记被给予了另外的含义。 二是初始土地登记。如前所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土地登记等同于土地总登记。但是在土地登记方法中

27、,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三是变更土地登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运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运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处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但土地登记方法将变更登记仅局限于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处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概念的内涵大大缩小。 四是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规则中没有对注销登记作出明确定义,土地登记方法将注销登记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歼灭等而进行的登记,但实质含义与土地登记规则注销登记的含义相同。 附:土地登记

28、方法中的关联法条: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和国有农用地运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农用地运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确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

29、记。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处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歼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强化土地登记的民事行为色调,进一步明确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登记方法解读系列之二 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逐步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随着土地登记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土地登记覆盖面不断扩大,土地登记技术规程、标准不断健全完善,训练有素的土地登记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翔实牢靠的登记资料和登记数据不断积累和

30、丰富等。同时,土地登记在经济社会进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土地登记不仅贯穿于耕地爱惜、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执法监察等整个土地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不行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而且是国家收取土地租、税、费的重要根据。另外,土地登记还对明晰土地产权,定分止争,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挥着主动作用。 但总的来说,在过去,土地登记更多地被看作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土地登记在民事方面的界定爱惜土地产权、维护交易平安、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近些年来,土地登记民事方面的功能慢慢被得到认可,如登记机关进行土地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行政答应,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

31、的手段等。土地登记方法也与时俱进,突出了对土地权利的爱惜,强化了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登记的效力。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把土地登记定义为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对土地登记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定性。 二是将土地权利爱惜特地作为一章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和集体土地运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爱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扰。同时,为爱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社会供应精确的土地登记信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

32、询。 三是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属地登记原则。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需统一。土地登记应当由土地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统一进行登记,而不应因权利人身份不同而在同一区域内由不同级别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发证。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机关,必需与该土地全部权和运用权登记机关一样,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如此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登记的权威性,提高登记结果的精确性,防止重登、漏登、错澄现象的发生。 四是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依申请的原则。登记程序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除少数特殊状况外,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关一般不得主动登记。 五是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对当事人土地登记申请时限的规定,但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办结登记审

33、查的时限。 六是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关于不登记按非法占地、违法占地处理等行政管理色调过浓的规定。 七是根据物权法中关于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的规定,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关于证书查验制度和申报地价等规定。 八是对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登记也产生效力。但对当事人在没有登记之前就先行转让该土地运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为了保持登记结果资料的连续性,土地登记方法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当事人应领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抵押权登记。 附:物权法中的关联法条: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34、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全部的自然资源,全部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起先时发生效力。 土地登记方法中的关联法条: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和国有农用地运用权;集体土

35、地运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农用地运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方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运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心国家机关运用的土地,依据在京中心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按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

36、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运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运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按照本方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第七十条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爱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扰。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原土地登记规则中的关联法条: 第三十三条申请土地运

37、用权、全部权变更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地价;未申报地价的,按宗地标定地价进行登记。 第六十九条土地运用者、全部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依据非法占地的处理方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七十三条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运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依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调整土地登记类型分类标准,增加新的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方法解读系列之三 关于土地登记的种类,土地登记规则将土地登记分为

38、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土地运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运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处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此种分类,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缺乏:一是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简洁产生混淆,不简洁区分;二是将土地运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运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处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都统称为变更土地登记,有时不知所指。因此,起草土地登记方法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登记类型应当调整,但具体怎么调整,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主见在土地登记规则分类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原有

39、的土地登记分类的持续性;其次种看法的有的特别是房地合一的城市主见借鉴房屋登记的分类方法,将土地登记也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以便于与房屋登记连接,促进统一登记;第三种看法主见根据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歼灭的四种情形,而将土地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歼灭登记等,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样。土地登记方法综合上述看法,根据土地登记的特点,将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而 “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报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中,“异议登记、“预报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是根

40、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 关于总登记,土地登记方法将其定义为在确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二是区域性。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确定范围和时间内有支配统一进行的。 关于初始登记,土地登记方法将其定义为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有可能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发生,也有可能在总登记之前发生;2初始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

41、权利,就要进行初始登记。3初始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方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处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具有以下特性:1变更登记是以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没有进行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不行能进行变更登记;2登记的内容发生转变,包括权利人、地址、土地用处、面积等发生变更都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注销登记,土地登记方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歼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

42、组织移民后不再运用的原农夫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难等缘由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运用权或者土地全部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关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方法没有定义。一般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

43、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觉察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还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关于异议登记,这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登记类型,土地登记方法中也没有定义。一般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目的

44、是短暂限制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供应临时性爱惜。提起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必需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并不是全部的人都可以随便提起;申请人必需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明确限定了时间;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避开有人恶意或者随便提起异议登记。准予异议登记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并发给申请人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过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抵押权登记。 关于预报登记,这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登记类型,土地登记方法中也没有定义。预报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是在确定的土地权利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土地权利变动能够顺当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为保障将来实现土地权利,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依据商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报登记。对符合预报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报登记证明。预报登记后,债权歼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报登记失效。预报登记期间,未经预报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关于查封登记,主要是吸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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