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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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进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平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23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

2、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方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运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方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托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方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方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第五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进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允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其次章 收单机

3、构管理 第七条 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答应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限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养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行备案。备案时,应供应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应注明非金融机构基本状况、业务处理系统状况、管理及经办人员状况

4、、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从事收单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内限制度。第九条 未取得收单业务资质的非金融机构不得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 第十条 收单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进展商户、POS机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不得跨省开展收单业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的区域范围应与有权部门批准其展业的范围一样。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可以直联或间联模式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激励收单机构选择直联模式。 本方法所称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干脆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间联模式是指银

5、行卡受理机具经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根据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供应收单服务,取得收单收益,并担当收单责任。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卡交易业务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即T+2完成资金清算,并向特约商户供应相应的交易明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收单机构应当定期与特约商户进行账务核对。对于特约商户的长、短款账务调整申请应当按协议商定刚好处理。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每年至少应对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开通信誉卡受理功能的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商品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

6、交易或涉嫌关心持卡人套现等不良行为的高风险商户,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开展对特约商户交易的非现场监测,觉察以下状况,要刚好进行调查处理: 一信誉卡交易占商户交易的比例明显偏大; 二频繁出现金额为千元整数倍的交易; 三长期闲臵的POS机缘由不明地突然启用或短期内POS机交易明显增加; 四正常运用的POS机缘由不明地出现微小金额的刷卡结算; 五收单账户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六收单账户支取现金数额、频率及用处与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七收单账户资金收付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业务特点等明显不符; 八POS机绑定电话号码发生转变; 九其他商户交易异样状况。 对符合可疑交易

7、标准的,收单机构要按规定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收单机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对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商户,应马上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落实专人受理持卡人、特约商户的询问和投诉,并刚好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刚好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以下事项: 一开办新的收单业务品种及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机具; 二收单业务外包状况; 三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及重大风险事务; 四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求报送的银行卡交易数据;

8、 五其他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要状况。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设立,合法经营; 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确有运用银行卡结算需要; 四能遵守银行卡结算相关规定。 已列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风险商户,2年内不得进展为特约商户。 其次十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核实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并填写银行卡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 其次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签订

9、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必需包括: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受理机具的运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状况下经济责任的担当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二条 无论接受直联或间联模式进展商户,收单机构均应在遵守规定或商定费率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 其次十三条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确因状况特殊,需要运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应关闭该商户的信誉卡受理功能。 其次十四条 收单机构在与特约商户签约后,不管接受直联还是间联模式,均应刚好在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

10、册、登记系统以 下简称商户登记系统按户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的精确、完好。 登记信息主要包括: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费率标准、商户状态、收单机构名称等。 其次十五条 对已经收单机构调查核实并拟同意入网的特约商户,应区分不怜悯形予以处理。 对于接受直联模式的,收单机构应刚好将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连同银行卡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一式两联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入网登记表一并提交银联分公司。银联分公司应在受理收单机构递交的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并与商户登记系

11、统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查是否重复入网、是否为风险商户、商户类别码是否正确等状况。对符合入网条件的,银联分公司在银行卡特约商户入网登记表上签章后,将其中一联返还收单机构。同时,在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开通该POS机的交易功能。对不符合入网条件的,应说明缘由,刚好将商户资料退还收单机构。 对于接受间联模式的,收单机构应收集齐全商户资料存档,在行内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该POS机的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按月将新进展的间联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户清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提交银联分公司备案。商户清单 应注明收单机构代码、商户名称、商户编码、营业执照号码等要素。 其次十六条 对经审核同意入

12、网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刚好为其安装POS机。 其次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交易功能管理。对消费撤销、退货、消费调整等交易功能开放,要从严限制并加强监测。 其次十八条 收单机构进展特约商户时,应对其收银、财务等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学问的培训和风险教化。入网后,收单机构每半年至少对特约商户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其次十九条 特约商户入网后,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受理、审查并正确办理银行卡结算; 二按商定费率标准支付结算手续费; 三妥当保管银行卡交易单据,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1年。 四妥当保管、运用银联标识牌、POS机等; 五不得从事或关心从事信誉卡套现行为; 六协作收单机构做好查询、调取

13、交易单据及有关过失调整等工作,接受并协作收单机构的银行卡业务检查和年检; 七对银行卡结算中获得的银行卡卡号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八其他规定或商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条 特约商户名称、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和传真号码、收单账户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刚好向收单机构报告。收单机构应刚好在商户登记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特约商户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收单机构。入网未满3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变更,1年内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特约商户变更收单机构的,应先与原收单机构解除收单协议,办妥机具缴回等手续,然后再与新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布放机具。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对特约商户

14、进行一次年检。年检时,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进行一次核实;对特约商户POS机有否移机运用、机具有否被改装或加装盗录设备状况以及收银员操作技能等开呈现场检查。收单机构应将商户年检状况记录在案,并在商户登记系统中予以注明。 收单机构对身份资料虚假、已被注销、撤消营业执照、已转业或已歇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特约商户,以及已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关心持卡人套现等不良行为的特约商户,应列为年检不合格商户,并与其解除收单协议,撤除所布放POS机。因风险事务而造成年检不合格的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应录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15、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对全部签约商户建立商户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商户入网申请资料、商户信息转变、商户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户培训状况、商户年检记录及POS机管理状况等资料。 第四章 受理机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收单机构布放的银行卡受理机具应当联网通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的标准,并通过中国银联银行卡检测中心的检测。 对已实现联网通用且通过中国银联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但尚无统一终端规范的电话POS,收单机构应谨慎选择运用,并向特约商户作出说明和风险提示。 第三十五条 已入网的特约商户因原收单机构无法满意其特色服务需求,要求其他收单机构另行布放特地的银行

16、卡受理机具的,该机具只能受理特色业务。一旦其他受理机具可支持该特色服务时,特地布放的特色业务机具应予撤除。 第三十六条 特约商户应在收单协议商定的地点运用银行卡受理机具,不得私自移机运用。收单机构必需实行业务和技术措施,防止特约商户移机运用。银联分公司应对直联商户移机运用POS机状况实施监控。 第三十七条 银行卡受理机具不得受理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非PBOC标准的预付卡。 第三十八条 银行卡受理机具供应的服务凭证上的银行卡卡号应进行适当屏蔽,以爱惜持卡人的信息平安。 第三十九条 移动POS原则上只能在航空售票、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运用需求的行业商户中运用,原则上不得跨

17、地市运用。对确有跨地市运用需求的,收单机构应严格核实确认并经其省内最高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开通。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商户名称、移动POS编号、开通地区、开通缘由、开通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覆盖POS机运用各环节的平安管理制度,加强对POS机申请、参数设臵、程序灌装、运用、更换、维护、撤销的管理,规范POS机终端程序的版本限制。 对于已入网的特约商户申请增加或更换POS机的,收单机构应核实申请事项真实性。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四十一条 不同的POS机应运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实现“一机一密。收单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POS机密钥和相关参数,终端维护人员及收银

18、员等相关人员应严格依据规定设臵和保管密码。 第五章 外包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可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参与部分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包括商户状况前期调查、机具布放和维护、客户培训、客户日常服务等。 第四十三条 外包服务机构必需具有确定的资本规模、良好的商誉、健全的组织架构、严密的内控管理、较强的风险限制实力,并配备确定数量的熟识银行卡业务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开展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不得从事POS机密钥管理、下载、程序灌装工作,不得以特约商户名义入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转包业务。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 外包服务

19、机构可根据外包协议向收单机构收取服务费。第四十五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外包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备案时,应供应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应注明非金融机构基本状况、组织架构、管理人员状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内限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限制措施; 四收单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意向证明。 未备案的非金融机构不得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外包服务。第四十六条 外包服务机构应与收单机构签订外包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外包服务机构在外包关系存续期间和终结之后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资金损失赔偿责任、平安管理责任等。 第六章 银联分公司管理

20、 第四十七条 银联分公司应为银行卡收单业务供应优质的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和平安、高效的跨行资金清算服务,并担当相应的清算责任。 第四十八条 银联分公司应在银行卡交易后1个工作日内即T1完成跨行资金清算,并向收单机构供应交易明细。 第四十九条 银联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过失处理机制。对发生的资金清算过失,应协调银行机构刚好查明缘由,并依据规定或商定的规则予以调整。 第五十条 银联分公司应按规定对接受直联模式的特约商户进行入网审核,确保入网商户合规,商户信息完好。 对接受间联模式的商户,银联分公司应比照商户登记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对收单机构提交的商户资料进行审核,觉察存在商户编码设臵错误、

21、与商户登记系统信息不相符等状况的,应刚好通知收单机构予以订正。 第五十一条 银联分公司应做好商户登记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商户登记系统的信息平安管理,对收单机构注册登记的商户信息担当平安保密责任。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对特约商户登记和间联商户备案状况进行侦测。 第五十二条 银联分公司应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要加强直联POS机密钥和交易功能的管理,保证直联POS机做到“一机一密。要爱惜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平安,防止银行卡信息泄 漏。要做好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刚好发布收单风险预警信息。要对特约商户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对疑似套现、伪卡欺诈等可疑交易,应刚好提交收单机构查处

22、。对收单机构提交的有关涉嫌欺诈交易的调查请求,应刚好调查并反馈。 第五十三条 银联分公司应关心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和受理机具的管理,做好对收单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关心收单机构加强跨行交易风险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银联分公司应刚好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以下事项: 一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商户登记系统、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业务系统发生重大运行故障和风险事务状况; 二监测到的重大银行卡可疑交易线索; 三商户登记系统中特约商户登记状况,间联商户备案、侦测及问题商户订正状况; 四涉及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重要业务文件和业务信息; 五有关银行卡业务创新应用状况; 六有关银行卡业务交易数据及状况分析;

23、 七有关银行卡业务的年度支配和工作成果; 八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其他业务状况和业务资料。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 收单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规定进展银行卡特约商户; 二违背“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原则布放机具,本方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恶意降低银行卡结算费率; 四无故拖延商户资金入账或处理商户账务调整申请,延压商户资金; 五因管理不善等缘由导致进展的商户从事或者关心从事信誉卡套现、伪卡欺诈等行为; 六因管理不善等缘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 七不正确设臵、注册和传输商户编码,或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八未按规定关闭以个人结算账户为收单账户的特约商

24、户信誉卡受理功能; 九在银行卡受理机具上开通受理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非PBOC标准预付卡功能; 十违背规定将POS机密钥管理、下载、程序灌装工作托付给外包服务机构; 十一未按规定在商户登记系统登记商户新增、变更、退出等信息,或未按规定向银联分公司备案间联商户相关资料; 十二未按规定开展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培训、年检等工作; 十三未按规定保存特约商户档案资料; 十四新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理备案手续; 十五未按本方法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有关事项。 十六其他违背收单业务规定的行为。 收单机构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

25、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峻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状况约见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对违背账户实名制、账户管理、银行卡业务平安管理、反洗钱管理等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银行依法实施行政惩处。造成相关方损失的,收单机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特约商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有意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等行为; 二从事或关心持卡人进行信誉卡套现; 三私自移机运用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运用受理机具; 四无故拒绝接受正常的银行卡,或人为对持卡人刷卡请求设臵障碍; 五涂改购货单据、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不细致核对签名及以现金方式退货等; 六关心持卡人反复在机具上刷卡以测试银行卡

26、授权限额; 七将银行卡交易单据、银联标识牌、POS机等用于收单协议答应范围以外的用处,或出租、出借、转让给受理协议答应范围以外的第三方运用; 八拒绝协作人民银行及收单机构现场检查; 九干脆或变相将商户结算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 十其他违背银行卡业务规定的行为。 特约商户发生上述一至三项行为的,由收单机构强制解除收单协议。特约商户发生上述四至十项行为但情节较为略微的,由收单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峻的,由收单机构强制解除收单协议。对强制解除收单协议的,收单机构应将特约商户相关信息报送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造成相关方损失的,特约商户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27、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外包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银行卡收单有关业务; 二泄漏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三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 四向其他机构转包业务; 五在银行卡受理机具上开通受理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非PBOC标准预付卡功能。 六未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七其他违背收单业务外包管理规定的行为。 外包服务机构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收单机构应终止外包服务协议。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状况向收单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情节严峻的,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责令其退出浙江省内收单外包服务市场。 第五十八条 银联分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故拖延办理跨行资金清算或清算过

28、失调整; 二因管理不善等缘由造成银行卡跨行交易和资金清算不能正常处理; 三未按规定开展直联商户入网审核和间联商户备案审核; 四未经收单机构申请,擅自开通联机退货等高风险业务; 五未按规定履行银行卡风险管理职责; 六因管理不善等缘由造成银行卡信息严峻外泄; 七在办理银行卡信息转接、资金清算、机具和商户入网等业务中人为设臵障碍或附加规定之外的条件; 八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有关事项; 九其他违背银行卡业务规定的行为。 银联分公司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峻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状况约见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对违

29、背银行卡业务平安管理、反洗钱管理等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银行依法实施行政惩处。造成相关方损失的,银联分公司应 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六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次篇: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 规范收单市场秩序 促进银行卡产业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 2023-07-10 18:53: 32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市场健康进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重要业务管理制度,方法立足敬重市场及

30、其长远进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立公允、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目标,依据促进创新、规范进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方法共六章五十四条,清晰界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和方法适用范围,对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业务检查、交易监测、信息平安及资金结算等环节的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表达在: 一是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方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要求从事收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监管标准,履行同等风险管理

31、责任;二是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方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强调了建立与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度和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与管理原则;三是明确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要求,方法针对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业务检查、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交易信息传输、资金结算、过失处理、业务外包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了监管制度;四是明确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监管检查及违规惩处规定。 方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促进银行卡市场健康持续进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动作用。完

32、 第三篇: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卑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 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关心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当 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

33、息平安;不得因持卡人运用银行卡而向 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供应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刚好更新。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担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供应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

34、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假如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运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0、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11、收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实行不正值竞争手段损害他人

35、合法权益。、12、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刚好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当处理后续事项。 三、明确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针对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了监管制度。 1、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各项因素,对实体、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2、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3、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特地的风险管理制度。 4、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刚好核查并实行有效措施。

36、5、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网络支付接口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支付接口的管理要求。 6、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供应的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平安管理要求。 7、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依据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精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好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好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8、收单机构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商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9、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接受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10、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的敏感信息,并应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

37、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11、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 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12、收单机构应按协议商定刚好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13、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14、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过失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如原账号撤销,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5、收单机构应当刚好调查核实、妥当处理并照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16、收单机构觉察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对银行卡进

38、行的风险事务,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担当因未实行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觉察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刚好向公安机关报案。 17、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的业务活动。 18、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方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担当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19、收单机构同时供应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20、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

39、和收单业务系统平安运行。 四、明确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监管检查及违规惩处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2、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3、收单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5、收单机构应当协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 6、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

40、地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7、收单机构发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8、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方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9、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务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五、详情请见附件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zip附件1: 第四篇: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

4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方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运用供应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方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供应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担当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誉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

42、以从事以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一一般消费支付业务; 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 三订购业务; 四代收业务; 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 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等自愿、公允竞争、诚信经营; 二平安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三防范风险,爱惜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平安; 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 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供应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供应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方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供应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方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假如本方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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