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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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篇: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保障文化事业单位的健康进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

2、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好、精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限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其次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职能、事业进展目标和支配编制的年

3、度财务收支支配。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依据规定运用的预算管理方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事业进展目标和支配、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方法。具体方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化事业进展目标和支配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

4、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进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可能和单位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四坚持厉行节省、留意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五坚持完好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依据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根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条 文化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状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状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进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

5、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支配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干脆报财政部门,下同。文化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限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支配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削减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 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

6、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精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

7、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文化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文化场馆服务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文化展示及纪念机构开

8、展文艺演出、举办展览展映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供应各种技术指导、技术询问、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培训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供应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门票收入,即文化展示及纪念机构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供应演 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 八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

9、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供应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其次十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文化事业单位应当运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收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

10、定收费标准。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 管理,收入要刚好入账,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其次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对依据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依据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刚好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其次十二条 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其次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进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其次十四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二文化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12、;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背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三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处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依据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运用状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运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运用正确,不得运用虚假票据。 其次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

13、,应当依据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其次十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本钱核算方法。 其次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选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其次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运用的有效性。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其次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依据原用处接着运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

14、映。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依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依据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接着运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支配、合理运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依据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特地用处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

15、基金,即依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确定比例提取,并依据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依据其他规定转入,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依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确定比例提取以及依据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依据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依据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占有或者运用的能以货币计

16、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完好,保障事业健康进展。 第三十九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据科学规范、从严限制、保障事业进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支配,依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选购规定。 第四十条 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

17、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流淌资产管理: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及各种存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 刚好处理。 二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对应收及预付款项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三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运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

18、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书目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藏品的管理 一拥有文物、艺术

19、品、图书等藏品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藏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二拥有文物、艺术品、图书等藏品的文化事业单位通过购置、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移交、拣选等方式取得的藏品,财务部门应当刚好登记入账。 三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藏品清查盘点,重点核对藏品资产账面数、藏品登记账数和实物,确保藏品的数量、名称和实物的对应。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运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到达交付运用状态时,应当依据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运用。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运用者供应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20、著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限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文化事业单位不得运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文化事业单位以非

21、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文化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运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二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

22、,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刚好清理并依据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限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背规定举借债务和供应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书目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根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当

23、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依据以下方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变更,成建制划转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文化事业单位,资产依据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文化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

24、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文化事业单位确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运用者供应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编报应当做到内容完好、数据真实、计算精确、说明符合实际状况。 第五十九条 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条 文化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一条 财务状

25、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化事业单位事业进展、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支配、资产负债 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运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比上年增长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演出场次,观众人次,公共图书

26、馆总藏量,公共图书馆本年度新增藏量,组织公益性活动次数,数字资源建设总量,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等免费开放接待人次等。 除上述指标外,文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 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限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七条

27、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气举办的文化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气举办的文化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 以下文化事业单位或者文化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28、; 二文化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投资且投资人 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第七十二条 文博单位、文化科学探讨单位和艺术学校应当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文化部备案。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状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方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经费自给率,衡量文化事业单位除财

29、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对支出的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本年收入合计-财政拨款收入)本年支出合计 100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文化事业单位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文化事业单位依据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文化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供应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实力,以及反映债权人供应资金的平安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文化事业单

30、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6.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率,衡量文化事业单位收入结构。计算公式为: 财政拨款收入占总收入比率=财政拨款收入总收入100 事业收入占总收入比率=事业收入总收入100 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率=经营收入总收入100 7.事业收入比上年增长率,衡量文化事业单位事业收入比上年转变状况。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比上年增长率=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

31、1100 二、业务指标 1.演出场次:指艺术表演团体以场为计量单位的在国内和国外的艺术表演的次数。 2.观众人次:指年度观看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观众人数。 3.公共图书馆总藏量:指已编目的古籍、图书、期刊和报纸的合订本、手册、手稿,以及缩微制品、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视听文献资料数量之和。 4.公共图书馆本年度新增藏量:指本年度内,通过购置、接受缴送、征集、受捐、交换、竞拍、数字化转换、答应授权等各种方式新入藏的各类型文献资源总量。 5.组织公益性活动次数: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等所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次数,包括组织的文艺活动、训练班、讲座、展览等活动。 6数字资源建设

32、总量:指通过自主开发、托付建设、购置及其他各种形式获得的数字资源总量,包括视音频资源、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专题资源库及其他类型文献信息总量。 7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等免费开放接待人次:指全面实施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年度接待人数。 其次篇: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规章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销 规章 制度 第一条 简要 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实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

33、令第 495 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232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 8 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 范围 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政府及部门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公司以及与镇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费开支及财务支款 包括:各项工程款支付,各项借款、预付款项,以及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一切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

34、实行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其审批报销程序规定如下: 一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必需在支动身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款待餐费,在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时,必需附上餐饮清单点菜清单。 二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原则上出现单项 1000 元以上资金运用的,应事先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征得领导同意才可以开支,资金的审批报销程序为:1、由报销经办人取得原始费用凭证。2、具体经办人及负责人审核签字。3、分管领导审核签字。4、街道主任审批。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赐予报销付款。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

35、公出差或外出购物等而预支的备用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以前所借款项结清的前提下,其审批借款程序规定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借款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政府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借款,审批程序为:1、由借款人填制“领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金额和意料结报归还时间。2、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3、街道主任审批。4、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预付款。 第六条 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状况,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在支付或预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需依据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供应当建设项目的预算及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在支付最终一笔工程款时,必需依据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供应当建设

36、项目的决算及审计报告书。 二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为:1、由收款方出具工程款收款凭证,经办审核签字。2、财务部门审核。3、项目分管 领导审核签字。4、街道主任审批或经班子会议探讨确定后由街道主任审批。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赐予付款。 第七条 购置或添置固定资产,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由购置或添置固定资产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分管领导审核。2、主管领导审核。3、街道主任审批或经班子会议探讨确定后由街道主任审批。4、由招投标选购中心或街道办公室负责选购。 二购置或添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报销程序:依据第四条其次款办理。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本制度,各报销人和部门单

37、位负责人要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门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的经费支出,一律拒绝报销入账,并对其负责。对违背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感谢观看! 欢迎指导 第三篇:财务规章制度 财务规章制度-内部会计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定财务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其次条学校财务机构处、科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学校财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根据是: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业务

38、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法或补充规定。 3学校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4校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支配、经济支配、业务支配等。 第四条财务人员应对每年制定的财务预算的合理有效性进行监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得批准;在预算执行中严格审核各项收支状况,对超预算的项目要按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列支;对大型物资选购要参与招投标过程并严格审核起费用开支状况。 第五条财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刚好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不记载不精确、不完好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更正。 第六条财务机构应依法设置帐簿,帐簿记录应遵照高等

39、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对帐簿记录不真实、不完好、不全面、不精确的事项要刚好予以订正,并定期进行帐目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对伪造、变造、有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订正;制止和订正无效的,应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条财务机构应定期编报财务报告,依法保证报表的真实、精确、完好。对供应虚假会计报告、强令篡改、编造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订正;制止和订正无效的,应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条财务机构应监督财产物资的选购支配的审批制度;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与运用制度;物资的维护、报废和转让等制度。并定期进行实物清查,对帐

40、实帐款不符的状况,应查明缘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处职权范围的,应马上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以确保公共财产的平安与完好。 第九条财务机构应依据规范中的规定对财务收支严把监督关。依据中心财经高校各项收入管理方法、中心财经高校各项支出审核及报销程序的规定,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发生状况,确保学校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 第十条财务机构应依据中心财经高校校内部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和监督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各单位的各项收入来源要合理合法,各项支出手续要齐全,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要求各单位兼职财会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刚好入帐,并按期向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财务

41、处定期举办财会培训班,对兼职财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财务处有说明权。 第四篇:财务规章制度 财务规章制度-内部牵制 第一条财务处内部牵制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别、职务分别、钱帐分别、帐物分别的基本原则。 其次条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互相分别,互相制约。 第三条财务公章由会计科科长保管,校长私章、财务处处长私章和出纳员私章由 出纳员保管。运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四条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当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第五条全部银行结算凭证,由会计科和

42、结算部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运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第六条按规定填写或打印银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样。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将支票交给出纳员办理。支票运用必需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科长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月末钉在最终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归档保管。 第八条全部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输机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帐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字号。 第九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与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表核对相符。 第十条出纳员无权编制或

43、更改记帐凭证,无权勾对银行帐,无权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 第十一条会计科和结算部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帐的勾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调整表交科长批阅;对于未达帐项必需刚好到银行查询并向科长报告。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会计科可与结算部联合办理现金送存业务。 第十三条大额存单由科长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到期前应向处长报告,需要转存的应刚好办理转存。 第十四条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帐款是否一样、对帐是否刚好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状况。 第十五条当日凭证当日复核,科长应按依次号逐一复核当日记帐凭证;觉察过失,刚好通知记帐(输机)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复核后的凭证方可登记机内帐簿。输机人员和复核人员须在凭证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机房维护人员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 第十七条会计科和结算部工作人员应避开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会计科和结算部的柜台内。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心财经高校财会档案管理方法,刚好整理、装订各类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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