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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策宣传及热点问题(5篇) 第一篇:政策宣扬及热点问题 税收实惠备案审批相关政策及提示 税收实惠审批及备案事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惠资格审批及备案事项请关注园区国税局外网通知通告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实惠资格审批备案资料受理的通知2023.03.09公告内容,需要供应的资料严格依据该通知要求准备。 请大家留意的是,需要依据分类分别供应实惠项目审批表或者实惠项目备案表。 资产损失扣除备案相关政策及提示 资料提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函25号园区国税局外网温馨提示2023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 企业需要留意的是: 1、由原来88号文的的自
2、行计算和审批扣除改为申报扣除 1其中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只要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税务机关即可;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了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 1纳税资料具体参见园区局外网温馨提示2023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2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划分: 清单申报方式包括: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到达或超过运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
3、资产到达或超过运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依据市场公允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列示的项目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实行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新方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方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4、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方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供应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两者均强调会计上必需已作损失处理。 3、25号文中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4、需要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1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
5、资产计税本钱10%以上,或削减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看法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留意这里的“或条件 2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10%以上,或削减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专业技术鉴定报告特指外部报告。 5、以前年度审核中觉察的常见问题 1资产入账根据缺失或证明不充分。相关资产取得时计税基 础证据缺失或不充分。如,固定资产卡片与其他相关资料不符;股权投资初始投资的原始凭证缺失;债权性投资有的贷款时间较早贷款合同、借据不齐全等。 2损失申报主体资格不明确。有的企业在
6、成立之前,由其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也为其母公司。有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部分证明材料中的名称等基础信息为变更前企业,但证明材料中无相应的变更记录;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债务人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样造成贷款权属不清等。 3不符合损失确认原则或证明损失形成的要件缺失。如股权投资损失由于被投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发生的损失,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缺失;债权性投资损失中仅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涉及担保人相关状况等。 4损失金额确认不精确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破产清偿方案缺失;债权性投资期间偿还的凭证等资料不齐全;资产处置收入未从损失金额中剔除;有利用价值的损失资产未进行处置等。 5损失确认年
7、度不精确。应追溯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6资料形式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法人代表签名、日期缺失;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样;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缺失等。 7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确定问题 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或存货处置时实行转让方式就会产生残值 收入确实定问题,该部分残值确定后应削减企业的实际损失额。残值收入应确定为不含税价格。 在有残值收入的状况下,企业要关注出售处置资产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假如对处置的固定资产实行“出售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方式,原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依据4%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税基础分别为含税价/1+4%一般纳税人或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增值税一般纳
8、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依据17%缴纳增值税; 假如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实行的是出售废旧物资方式,则分别依据17%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基础分别为含税价/1+17%一般纳税人或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 对企业的残值处理状况,应更多考虑合理性原则。 7盘亏数应是企业的实际盘亏数据,而不是盘亏盘盈钆抵后的净盘亏数。 8报废或盘亏的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实际本钱,而不是标准本钱,企业的盘点数一般均是标准本钱,故确认损失时应依据本钱差异率计算应结转的超支或节省部分,从而调整报废或盘亏的实际损失数。 最终,提示留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
9、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次篇: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一) 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题 一2023年1月8日 1.2023年起,生产企业按单证信息齐全申报退税,那么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方法出口销售额栏是否也按单证齐全信息齐全销售额填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方法出口销售额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当期出口收入申报,即按企业销售账上的出口收入申报。 2.我公司是生产企业,2023年后出口申报时依据单证齐全申报,增值税表正常申报收入,汇总表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表不是很简洁出现差异么? 答:2023年改为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后,你公司应在作了退税预申报,确认了不予免征和抵
10、扣税额后再填列到纳税申报表,以确保两者的一样。 3.企业于202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时已按单证不齐申报,2023年收齐出口报关单后如何处理? 答: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已按原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2023年收齐报关单并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进行收齐申报,收齐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我公司是进料加工企业,2023年1月份的进料加工支配支配率按什么计算? 答:按12号公告新的进料加工方法实行后,进料手册没有核销的按应按原支配率计算,核销后按已核销手册的综合实际支配率计算,系统会自动采集。 5.我公司几年前曾做过进料加工业务,后来不做了。2023
11、年又准备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我公司的支配支配率该怎么填写? 答:65号公告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进料加工业务支配支配率的,应运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支配率作为本的支配支配率,你公司可运用以前的加权平均实际支配率作为新进料加工手册的支配支配率。 追问:我以前的支配率与如今新登记手册的支配支配率相差太大了,咋办? 答:生产企业假如认为“上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支配率与企业当实际状况差异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供应当意料的进料加工支配支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意料的进料加工支配支配率作为该的支配支配率。 6.2023年1月1日起纸质单证齐全
12、同时还要信息齐全方可申报,稽核信息包括在内么?假如没有稽核信息,是不是就不能申报退税?得等到有反馈信息后才能申报退税? 答:信息齐全包括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认证、增值税稽核、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信息,需要用以上信息审核的都需要相关信息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7.我企业全部都是来料加工业务,之前从来不需要做预申报,也不需要等信息收齐,那2023年后,来料加工业务怎么做? 答:2023年1月1日起,免税申报干脆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即可,不需向退税部门申报。 8.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后无法取得购进发票,可以免税申报么? 答:根据12号公告规定,属购进货物干脆出口的,企业应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
13、值税一般发票及其他一般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备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5号公告还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置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若无法取得上述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备案,则不行以申报免税,需申报征税。 9.从2023年1月1日起,需信息齐全才能申报退免税,那假如始终到4月30日都无法收齐信息,怎么办? 答:根据61号公告规定
14、,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假如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10.我公司要注销,但有几张报关单始终无信息,退税款始终未退,我要着急办注销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5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
15、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根据上述文件,若你公司声明放弃该退税款,并申报免税后,可办理注销手续。 11.我公司是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到区局申报免税,2023年起是否不用到二科申报退税了?文件似乎并未做出明确,那我们该如何申报? 答:2023年起,出口免税货物劳务都不需提交相关凭证及数据到退税部门申报免税,而是干脆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并将出口相关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即可。 12.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最近购进一批货物不能确定是否出口,该如何做账? 答: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
16、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 用处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13.我公司突然被告知被列入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在退税时需供应收汇凭证,这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供应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的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供应出口货物对应的收汇凭证。我市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2023年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告知按30号公告执行。 14.我公司同一批报关出口不同退税率的货物是否按最低的退税率来退税? 答: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
17、策规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分开报关是指分开不同关单或同一份关单分开不同明细。 15.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加了托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托付出口货物证明,是按合同出,还是每笔出呢? 答:根据托付出口货物证明的填列要求,是按报关单填列出具,可填报多张关单。 16.由于经营管理需要,我公司现欲与另一公司合并,合并后我公司注销,全部债权债务全部转到合并后的公司,但我公司现仍有100多万的退税款未审核通过,请问这部分退税款是否可转到合并后的企业? 答:根据65号公告规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缘由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
18、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供应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根据上述条款,您企业的退税款可转到合并后的新企业退付。 17.我是外贸企业,有一笔来料加工由于外方要货时间较紧,为保证刚好交货,除了来料加工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外,又另外托付一个企业进行加工一部分,请问对于
19、另外托付的企业是否也可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对于未经海关备案托付其他单位加工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予免税。 18.我是外贸公司,我们进料加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加工贸易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该发票是否可办理退税? 答: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发票若不是加工贸易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其对应的加工费发票不得申报退免税,同时也不得申报抵扣。 19.我是外贸公司,我感觉今年的文件对备案单证的管理加强了,是这样么? 答:12号公告里面有一个第五点第八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是不得申报退免税的,只能适用于免税政
20、策;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规定: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65号公告还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假如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觉察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依据相应的规定处理。 20.请问取消纸质核销单后,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那么外汇收汇有时间限制吗?假如外汇发生坏账收不回来,怎么办? 答:30号文件规定:1.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
21、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2.公告列举的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供应出口收汇凭证;3.属于公告附件3所列缘由,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供应附件3所列缘由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21.我公司为外贸公司,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金额为100万美元含应付国外佣金5万美元,请问我公司能否开发票时只开95万美元,收到1
22、00万美元时贷记其他应付款佣金5万美元呢? 答: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上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暗佣又称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誉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
23、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即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应付外汇账款应付佣金。 22.我公司为外贸公司,既有外销也有内销,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营改增后新开具的货运服务、报关服务、快递服务等专票是否都可以抵扣呢?另外有部分海运费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抵扣?感谢! 答:根据24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再根据财税202337号文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所以你公司收到的营改增后新开具的,属于出口货物的货运服务、报关服务、快递服务等专票不行以抵扣,海运费也不允许
24、抵扣。属于内销应税货物所取得营改增后合法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3.您好!有两个免抵退税申报的问题请教一下: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自2023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23年12月起,生产企业只需对当期单证和信息同时齐全的出口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对于当期单证和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额要等到以后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的时候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假如是这样的话,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如何进行填报?如与出口退税汇总表出现差额应如何处理?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25、第八条规定,是否意味着纯出口免税货物的生产企业自2023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23年12月起不再需要通过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而只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感谢! 答: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方法出口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填列,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则按当期单证和信息同时齐全的出口额填列。2.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填列,企业请在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通过后确定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样,假如出现差额 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3.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23年1
26、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24.您好,请问税局对以快件的形式出口的货物是怎样管理的? 答:目前以快件形式出口的货物由于未纳入海关监管范围,纳税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短暂按免税处理。 25.一、出口政策经常变动,有时学习运用完一个政策不久又有新的政策出台,当企业发生不同业务时,有无一套实时有效资料可供办税人员随时便利快捷地查阅,以了解业务相关的政策及操作流程呢?最好还能提示失效文件,避开办税人员误运用旧文件政策! 二、关于2023年第65号公告中“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问题:1计算根据变更,申报
27、如何连接?2假如按当期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出口申报期可在每月15日前,如因单据信息收齐缘由而较迟进行出口正式申报的话,则较迟才能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将会影响到当期增值税的计算申报,以及会计账务计算工作等,如何更好解决这种时间受限问题?谢! 答: 一、对于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我局都会刚好在佛山市国税局外网向纳税人公布,我局还通过政策宣讲、网上访谈、政策解读、下发业务操作指引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将出口退税政策宣扬到位,目前,“税企通邮箱是我局对企业宣扬的一个重要工具,我局会把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和解读通过该平台下发给企业。也请企业多多关 注。
28、二、1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已按原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2023年收齐报关单并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进行收齐申报,收齐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方法出口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填列,与免抵退税汇总表按“单证齐全填列产生的差额不需要调整;企业请在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通过后确定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样,假如出现差额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26.如今的手册核销应当怎样办理,怎样的流程,系统应当怎样做?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出口退税系统手册核销的内容进行调整完
29、善,目前该功能尚未完善,完善后,我局将根据功能模块的要求制定手册核销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引。 27:敬重的陈科长:您好!我单位是纯出口的外贸企业,在此向您提一个有关报关费的规定,由于出口企业涉及国家地区比较多,每次报关出货的港口也都不一样,无法跟船东或是报关行签订长期合作或是月结协议,也无法相识全部码头的报关公司,基本上都是托付货代公司拖车报关和海运手续,所以区局要求每笔出口货物都要供应相应的报关发票问题,我们公司执行起来处处碰壁,因为报关公司发票数量有限,而且大都是跟货代公司签订月结协议,只情愿供应给货代公司,虽然我们已经努力与货代公司及报关公司协商,但是大多数 报关公司都因为我们数量跟金额小,
30、以发票数量有限拒绝与我们干脆合作,所以这个要求给我们外贸出口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而且货代公司埋怨其他地方的出口公司并没有像我们这个要求,所以能否请贵局在报关费重新做一个调整呢?感谢陈科长 答:当税务部门需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各流转环节产生的凭证是重要的证明资料。出口商品报关费发票的开具单位应与签订托付报关协议上的企业名称一样,当出现“报关发票跟关单上的报关单位不一样时,将作为疑点要求企业供应相关资料,如货代公司托付报关公司报关的托付协议书等作为根据,以审核该批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另外,货代公司开具的发票必需列明报关费项目,若只列“代理运费则要求有明细清单列明报关费一切项目 28
31、.65号文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是否代表下个月起先,免税出口的不再需要录入免抵退税系统? 答:是的。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23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29.请解说下第65号文中的第4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托付加工收回出口这点。盼望理解能透彻点,感谢! 答: 第65号文中的第4点有两方面:一是进料加工托付加工业务,若出口企业供应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而且不能书面说明及供应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
32、 明,其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二是来料加工托付加工业务,若出口企业供应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而且不能书面说明及供应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30.根据公告2023年第61号,2023年后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申报?比方:当月出口100万,全部开具出口发票,其中80万单证收齐,20万单证不齐。原做法:全部录入免抵退申报系统,做80万单证收齐,20万单证不齐即可进行正式申报。那2023年后如何操作? 1、全部100万均录入申报系统,正式申报时报多少?80万?那20万单证不齐的如何处理,不进行申报是否要从申报系统中
33、删除?因为目前的系统在正式申报时,单证齐不齐均进行了申报。 2、全部不申报,等20万单证收齐后再申报?请予以解答,感谢。 答: 在现行的申报期限规定内,若当月出口100万元,其中80万元单证收齐。企业的做法是在出口的次月将80万元录入申报系统进行明细并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供应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申报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未能申报的部分待单证齐全及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才能申报退免税。 31.税企通的网上正式申报是否确定要完成,来代替导数据出来,门前递交资料? 通过税企通进行网上正式申报只是其中的一种选择,并不是必
34、需的步骤。纳税人也可以导出数据,干脆到门前递交资料。 第三篇:2023年地税热点问题政策解读 2023年地税热点问题政策解读 2023年11月05日 来源:市地税局 一、单位取得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后销售的,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运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0号
35、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担当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运用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94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担当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运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23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四、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哪些车船免征车船税? 答复: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以下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购置的新车船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
37、税月份数。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机动车辆丢失后可否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七、车船税的纳税如何确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内办理转让过户,其车船税应如何处理?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三条规
38、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五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编注:以上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政策有更新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八、供应家政服务有何税收减免新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5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供应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可免征营业税的家
39、政服务收入需要满意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51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事实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接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假如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
40、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十、企业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以下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依据金融企业同
41、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十一、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规定,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依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
42、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十二、企业取得的哪些财政性资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供应规定资金专项用处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特地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其次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43、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单位为职工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置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
44、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缘由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七、合作建房的状况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048号其次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四、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运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121号的规定,对依据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
45、为取得土地运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开发的本钱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编注:以上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政策有更新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个人取得同一月发放的若干笔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能否合并依据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状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方法的单位根据考核状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出于各种绩效考核的需要,发放的若干笔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在性质上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因此,对个人取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