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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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篇: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组织建设,打造权威、公正、专业和高效的评审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人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举荐、任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培训、任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依据“多渠道招募评审工作特地人才,完善评审员专家库人员结构,实施评审员分类动态管理,健全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

2、化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培育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养优良、奉献突出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员队伍。 第五条 评审员合理享有应有的荣誉,高标准履行道德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市长质量奖荣誉,促进市长质量奖工作的良性进展。 其次章 评审员的产生 第四条 秘书处面对社会招募评审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递交申请资料,并经所在单位举荐后,可参与秘书处组织的评审员遴选: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识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高校学士学位或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接受过有关管理、质量等相关学问的系统培训,驾驭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经营管理

3、工作阅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阅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推断实力、综合协调实力、语言表达实力和创建性工作实力; 六公正严明,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五条 秘书处受理评审员申请。经核查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履历、学术探讨成果或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由秘书处发放合格证,成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成员。 第三章 评审员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员专家库成员的资格技能、参评表现、后续教化阅历、社会奉献等,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对评审专家库成员依据首先从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

4、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其次所属行业制造、教化、医疗、建筑等,再次职业类别领导与公司治理、战略策划、人力资本与资源、市场营销与CRM、投资与财务管理、经济与金融、研发及工程技术、信息与学问管理等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八条 秘书处将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依据专业实力和评批阅历,分为组长评审员和评审员,实施两级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业绩记录,每年根据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状况合理进行评价,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相应调整级别。 第四章 年度评审员的任用 第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后,秘书处从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中抽取年度评审员,发放年度评审员聘书,授权参与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

5、作。 第十一条 年度评审员的抽取原则上根据被评审组织的行业,兼顾卓越绩效模式的各个模块所需人才确定。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应予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参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状况的。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年被秘书处抽取而无正值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定期举办专题培训,不定期举办沙龙、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沟通活动,持续考察并提高评审员评审实力和水平。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遵守高标准的公共服务及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允、真实、科学和精确的工作原则

6、,保证评审的专业性。 第十五条 遵循评奖的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避开任何有损于市长质量奖的利益冲突或纠纷。 第十六条 维护全部申报组织,包括当前或以往评审过的组织的权益。第十七条 在作为年度评审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对被评审组织透露自己的职业,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解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第十八条 不传播危及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在当前或将来影响评奖的公正性。 第十九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组织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组织、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手。对曾评审过的组织,评审后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或询问关系。 其次十条 廉洁自律

7、,不接受被评审组织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值的酬劳。 其次十一条 将被评审组织的全部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实行以下的保密措施: 不与任何人探讨被评审组织的信息,除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秘书处或评奖管理人员和评委会专家。这些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全部附加信息。不备份拷贝被评审组织信息,不保存被评审组织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得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方式进行关于被评审组织的探讨。 被评审组织的任何信息都不得私自更改和运用,除非这些信息是被评审组织公开发布的。 其次十二条 评审期内直至评审报告反馈之前都不得私自赐予被评审组织关于分值和

8、总体表现状况的反馈。同时,对评审组内部工作状况应予保密。 其次十三条 进行现场审查时,要敬重被评审组织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其次十四条 评审员在实施评审期间,应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其次十五条 评审员遵照秘书处有关评审工作支配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及被评审组织的监督。 其次十六条 评审员应学习驾驭市长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其次十七条 评审员应主动宣扬推广市长质量奖,大力推动深圳组织改良质量,提升卓越绩效管理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组织或个人的举报

9、和投诉。 其次十九条 评审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时有违纪行为、不遵守行为规范、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由秘书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说明。 其次篇: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 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的管理,维护评奖工作的科学公正,根据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方法,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设在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评审员是指由秘书处通过考核认定和聘用的,并根据焦作市市长

10、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从事评审活动的人员。 其次章 评审员的聘任 第四条 评审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识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阅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阅历; 三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质量管理相关学问的系统培训,驾驭质量管理新学问和方法,驾驭经营管理的有关学问; 四驾驭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视察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推断和沟通实力; 五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遵守高标准的公共服务及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

11、、公允和科学、廉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有关单位举荐,报秘书处聘用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 秘书处组织对列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聘任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评审组的组成 第七条 秘书处根据申报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的实际状况,选择合适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组织开展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整个评审活动。秘书处根据以下条件指定评审组组长: 一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或类似评审活动三次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政策执行实力、组织实力、沟通协调实力和语言文字表达实力; 三能指导评审人员进行评审活动

12、,解决评审活动中有关问题; 四能领导评审组提出评审看法,编制和完成评审报告。 第九条 参与该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如与申报组织有干脆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应向秘书处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觉察评审员与其有干脆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于现场评审前一周向秘书处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严格依据评审支配开展评审活动。评审员由于特殊状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一周告知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员管理 第十二条评审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遵循评奖的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严格按标准评审,团结协作; 二保守评审隐私,评审期内对评审组内部工作状况应予保密,不得私自泄露被

13、评审企业的分值或总体表现状况; 三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企业、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手; 四廉洁自律,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解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避开任何有损于市长质量奖的利益冲突或纠纷; 五不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任何信息,维护全部申报企业,包括当前或以往评审过的企业的权益; 六进行现场审查时,要敬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十三条 将被评审企业的全部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实行以下的保密措施: 一不与任何人探讨被评审企业的信息,除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秘书处或评奖管理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这些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

14、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全部附加信息。 二不备份被评审企业信息,不保存被评审企业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三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得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其他方式进行关于被评审企业的探讨。 四被评审企业的任何信息都不得私自更改和运用,除非这些信息是被评审企业公开发布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遵照秘书处有关评审工作支配开展工作,自觉接受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评审员违背上述评审纪律,由秘书处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峻的,予以通报指责。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学习驾驭市长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主动宣扬推广市长

15、质量奖,大力推动全市企业改良质量,提升卓越绩效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生效。 第三篇: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方法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进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进展,增加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

16、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进展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果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主动奉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奖,包括大奖、提名奖、激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激励奖6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奉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奖项总指标。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激励奖授予在创建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果,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主动奉献,在国内外取得

17、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特别奉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进展做出突出奉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申请实行自愿申报或机构举荐的方式。评奖活动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允、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深圳质量进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阅历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激励社会力气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18、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当,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人担当,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当。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探讨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19、。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支配,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遵守法律与社会责任状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良建议; 五组织宣扬、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依据市政府选购有关规定托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20、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实力及相关领域业务阅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置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书目。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指导评审机构组织若干评审员,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行业专家,组建评审组实施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

21、,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奉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奉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举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背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惩处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平安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的评奖根据

22、,既要瞄准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进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样性,基于评定标准,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品牌信誉、社会责任、市民满足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教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5%;获得市长质量奖激励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

23、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开工作;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受理; 三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 四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五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辩论或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激励奖单位;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名并确定特别奉献奖单位,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嘉奖。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激励奖获奖单位分别嘉奖200

24、万元、100万元、50万元。 获特别奉献奖的,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嘉奖。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其次十条 秘书处应会同有关部门,有支配地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将来产业以及教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其次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良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主动宣扬、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阅历和成果。 其次十二条 激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探讨、标准研制、应用推广、询问评估、人才培育和国际合作活动。 其次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获奖单位应依据秘书处的推广支配,供应绩效改良数据,参加巡回演讲、公开沟通,

25、与社会共享胜利阅历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其次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配,列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预算。经费收支管理状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其次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良和社会公益活动。 其次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实行不正值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嘉奖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平安、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

26、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 其次十七条 担当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隐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其次十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担当违约责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人员在评

27、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扬应注明获奖。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激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记、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28、一条 加强对本方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方法的通知深府20235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市长质量奖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方法的通知 大政发 4号 公布时间:2023-01-06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进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

29、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加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提升质量水平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允、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据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3家含中小企业1家。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0、: 一制定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工作支配,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探讨; 四负责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举荐名单以及宣扬、推广和培育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及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举荐工作;宣扬、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阅历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

31、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接受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23。 第十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进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在自

32、愿的基础上,照实填写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依据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供应有关证明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及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举荐看法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举荐看法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

33、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举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嘉奖,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嘉奖80万元,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嘉奖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配。 第十九条 大

34、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其次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共享胜利阅历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其次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扬获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必需注明获奖。 其次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实行不正值手段取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指责。 其次十三条 参与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隐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背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

35、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标记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方法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方法 2023年修订 2023年9月1日蚌埠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3月1日蚌埠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实行科学进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果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宽阔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

36、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加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胜利阅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允、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依据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主动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

37、,不断推动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比一次,每次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授奖企业满3家时应有1家中小型企业。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奖单位在获奖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市政

38、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当,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当,成员由市工商质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人担当,办公室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允,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市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

39、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支配,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探讨;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扬、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状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状况;

40、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看法,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举荐工作;宣扬、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阅历和成果,举荐专业人士担当市长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实施,质量

41、工作成果显著; 三留意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著名、著名商标且绿色、节能、环保;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奉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奉献率等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荐。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平安、节能和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平安、环保、卫生等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峻质量问题或服务被有效投诉

42、; 五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接受现行有效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良、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相关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样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奉献等方面拟定举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

43、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根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全部申请企业未能到达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进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其次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及市工商质监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支配。 其次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蚌埠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供应有关证明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签署举荐看法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其次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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