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疗过错鉴定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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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第一篇: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托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托付具有特地学问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特地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推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供应科学根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而此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患者伤残程度如何?患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鉴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担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医疗过错鉴定的地点 假如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话,必需要向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后指定

3、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托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共分第一级、其次级、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各级的鉴定机构确实定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干脆管辖的县(市)地方医

4、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其次级医疗事故鉴定 假如,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终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其次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困难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

5、故鉴定了! 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 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其次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申请人:谢本平,男,44岁,汉族 住 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9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13日,重庆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托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缺乏以

6、成为本案的判案根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见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当是法院托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托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干脆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托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明显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压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看法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冲突,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峻不符合客观规律。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

7、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原委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定会发生羊水栓塞?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原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气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 果正所谓“意识确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担当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担当略微责任 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规律的,我们有理由认为:

8、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赐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爱惜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管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接受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根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假如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

9、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假如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探讨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状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到达以下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裂开。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运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

10、过高而使羊水经裂开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 血窦裂开,羊水可经裂开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符合其次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重庆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加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异样状况以上描述,可以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全身麻醉状况下

11、,无宫缩。由此是否可以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假如羊水过多,则是可以通过B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可以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根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担当略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托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托付人:谢晓东 2023年6月7日 电话:* 第三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一:医疗过错司法鉴

12、定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刚好 2,神经外科会诊不刚好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终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峻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刚好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刚好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去除全部出血

13、,而手术记录记载去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看法出血在100毫升。假如刚好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刚好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假如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刚好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缘由,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起先。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丢失了最正确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

14、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峻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刚好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 20XX-3-8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字)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托付

15、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缘由。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缘由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

16、亡应担当略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供应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运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假如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担当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担当略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莫非不够可笑吗?

17、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第四篇:医疗过错鉴定看法书 医疗过错鉴定看法书 备注:医疗案件的核心是医疗过错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我解除了深圳地区的全部司法鉴定机构,因中山高校法医鉴定中心属于南山医院托付的尸检鉴定单位,我怕有利益冲突,也解除作为本案的鉴定单位,医疗过错鉴定看法书。 鉴定的医学辩论我选择了针对性辩论,只讲重点,不讲过程,也不说明,我认为对医学专家来讲,你只要讲出关键点即可,没必要引用很多的医学书籍或文献来佐证,能到专家这一级别的鉴定人员,没有必要跟他们去讲解本科生才学的教科书,这一点,我是不太理解有些当事人将大量的时间

18、奢侈在讲解的过程之中。 当事人要知道鉴定辩论会的鉴定专家都是从各机构临时抽选过来的,对医疗过错鉴定的看法,只停留在区区三小时的辩论会上,辩论会一结束就各自归各自的岗位,因此,大段的论文式的阐述明显不合适。 本次的鉴定结论只能说是相对客观,但论证过程明显运用了对医院有利的春秋笔法,这是目前医疗鉴定的现状,换句话说,同样的病倒不良的鉴定机构完全可以用春秋笔法将医院的责任漂浮在文字玩耍中,仅此角度,我评价南方医科高校法医鉴定中心此次的鉴定还算是有学术良心的。 南方医科高校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看法书 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 医鉴字第006号 一、基本状况 托付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托付鉴定事项:

19、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赵卓婷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理日期:2023年4月29日 鉴定材料: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托付书原件1份(共1页);2.异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复印1份(共1页);3.质证笔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辩论原件1份(共2页);5.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入院通知书、护理记录、住院病人基本状况登记表、体温单、首次护理记录单、病人健康教化评估表、心电图原件各1份(共9页);6.深圳市卫生系统门诊病历原件1本(共3页);7.深圳南山区人民医院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20、、儿科入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4页);8.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原件1份(共1页);9.中山高校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报告1份(共4页)。 被鉴定人:赵卓婷,女,6岁 鉴定日期:2023年4月29日 鉴定地点:南方医科高校司法鉴定中心 二、案情摘要 赵卓婷,女,6岁。于2023年7月1日22时15分因发热就诊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上感,颅内感染?并于当晚23时收入院。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并予降温、吸氧、抗感染、供应能量、降低颅压等处理。7月2日5时15分患儿四肢末端发凉,体温38.3,血压、心率、呼吸均正常,经补液及加大氧流量,患儿四肢变暖。7点05分患儿病情突然加剧,马上进行抢救并通知上级

21、医生,因抢救无效于2023年7月2日上午8点30分宣告临床死亡。 三、争议要点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供应已质证的资料,对赵卓婷死亡的主要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归纳如下: 患方:医生怀疑颅内感染,但未做进一步确诊工作,患者入院后存在酸碱中毒和换气功能障碍的迹象,但没有刚好订正酸碱平衡和电解质紊乱,对生病体征的检测不充分,各项检查不完善,对病危患者未履行谨慎视察病人病情的义务,急救措施也不得当,医方的诊治行为为患者赵卓婷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及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医疗行为于患者赵卓婷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四、病历摘录 (一)2023年7月1日

22、22时15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录记载:患者赵卓婷,女,6岁。因发热2天就诊,无咳嗽、流涕,今呕吐2次,非喷射性。查体:体温41.8,神志模糊,四肢凉,咽充血,双肺呼吸音粗,无啰音、,门诊初步诊断为上感,颅内感染,予来比林及安定治疗并收入院,高病重。 (二)2023年7月1日23时30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首次病程记录记载:患儿于昨日下午无明显诱因出现发热,体温最高时达40.3,不伴寒战抽搐、无咳嗽咳痰,无头痛呕吐,无尿频尿急,于家中自服退热药,可慢慢至正常。今下午测体温39,伴腹痛,解黄色稀便一次(不含粘液脓血),遂到当地社康就诊,查血常规示:WBC7.1*10 /L,LY 71.

23、8%,NE16.1%,RBC4.85*10 /L,pLT148*10 /L,诊断为“上感,赐予“头孢他啶、利巴韦林静滴,疗效不佳,一小时前患儿又出现寒战,无抽搐,伴呕吐2次,呕吐胃内容物(非喷射状),家长急送入门诊就诊,测体温 41.8,门诊马上赐予静注“来比林0.3,安定3mg后,随即以“上感 颅内感染?收入院治疗。患儿起病以来精神欠佳,小便量不多。半月前曾“腮腺炎,无其他过敏史、家族遗传史。入院查体:体温41.8,脉搏146次/分,呼吸28次/分,Bp:90/50mmHg,体重15kg,急性病面容,发育正常,养分中等,神志清,皮肤色泽正常,无皮疹,淋巴结未触及肿大,鉴定看法医疗过错鉴定看法

24、书。劲软,无抵抗。口唇无发绀,咽充血,扁桃体II度肿大,无假膜及脓栓。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啰音。心界无扩大,各瓣膜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软,无拒压,肝脾肋下未触及肿大,肠鸣音4次/分。双下肢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脑膜刺激征(一)。 2023年7月2日8:40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抢救记录:患儿因“发热1天就诊,门诊以“上感、颅内感染?收入院。入院查体:体温41.8,脉搏146次/分,呼吸28次/分,Bp:90/50mmHg,体重15KG,急性病面容,神志清、,入院后赐予吸氧、退热、鲁米那防止惊厥,甘露醇降内压。维嘉能养分心肌,罗氏芬抗感染,补液,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后患儿

25、体温降至正常,可少量饮水,7点05分患儿出现口唇发绀,心跳呼吸骤停,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逝,马上赐予吸痰(吸出粉红色泡沫痰),胸外按压,呼吸球囊帮助呼吸,给氧,肾上腺素静推,多巴胺,多巴酚丁胺静滴,甘露醇、速尿利尿,地塞米松静推,阿托品静推,抢救持续1.5小时,患儿呼吸心跳仍未复原,心电图呈始终线,瞳孔散大固定,于8:30宣告临床死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护理记录记载:2023年7月1日23:00,体温41.7,心率146次/分,呼吸30次/分,血压90/50mmhg,双瞳孔等大,直径3mm,予冰敷、吸氧退热处理;23时20分,微量血便,未赐予特殊处理;23时40分饮水不50ml;202

26、3年7月2日0时30分体温39.8,意识清,非喷射性呕吐胃内溶物,约30ml;1时30分,体温40.6,心率150次/分,呼吸32次/分,瞳孔等大,直径3mm,出现烦躁担忧,遵医嘱静注鲁米那;2时,予冷水擦洗,患儿安静;3时,体温39.2,心率144次/分,呼吸30次/分,半小时后出现3次黄色稀水样便;4时,体温38.5,心率144次/分,呼吸30次/分;5时,体温37.7,心率140次/分,呼吸31次/分,出现黄色稀水样便1次;5时15分,血压90/58mmhg,遵医嘱告病重;5时30分,体温38.4,遵医嘱予快速滴入20%甘露醇;7时30分,静注肾上腺素0.3mg,静滴多巴胺15mg,多巴

27、酚丁胺15mg,静注肾上腺素0.5mg;7时52分,静滴多巴胺15mg,多巴酚丁胺15mg,静注肾上腺素0.5mg;静注阿托品0.5mg;8时20分,予胸外心脏按压,10分钟后各项生命体征消逝,宣告临床死亡,行尸体料理。 (三)中山高校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看法书(中大-法鉴中心 病鉴字第B6406号)记载:赵卓婷符合因患支气管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五、分析说明 本中心批阅托付方供应的鉴定资料、组织专家会诊、听取医患双方代表的陈述看法、复习医疗相关法规文件和医学文献,根据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学问,对诊疗过程中的主要争议要点进行探讨,分析如下: 1.关于赵卓婷的死亡缘由 根据托付方供应的鉴

28、定资料,经专家分析,认为患儿赵卓婷因支气管肺炎引起高热、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关于诊断和治疗 医方根据患儿发热、咽充血、扁桃体肿大,双肺未闻及干湿啰音等临床表现诊断上呼吸道感染符合常规,怀疑颅内感染也无过错,治疗上赐予抗感染、对症、完善相关检查及向家属交代病情重等措施也符合诊疗规范,但是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缺乏之处: (1)患儿门诊就诊时体温41.8,属超高热,入院后始终到其次天上午3点体温还在39.2,高热或超高热状态持续了近5个小时,医方在降温治疗效果不满足的状况下,未实行更主动措施,快速限制体温,如酒精或温水擦寓灌肠、皮质激素药物等;院方存在对该患儿高温及超高温处理不

29、到位的过错(参考文献1-3)。 (2)入院当日23点34分的血气分析示:pH7.47,二氧化碳分压21mmhg,提示存在酸碱平衡紊乱,但是医方没有再次进行血气分析,对酸碱失衡的订正也不得力;存在对病危患儿没有做到严密动态视察病情转变及订正酸碱平衡失调措施不刚好等过错; (3)对上呼吸道感染并伴有超高热的患儿没有进行胸部影像学检查,也没有进行心电图的检测,对液体出入量也没有记录,存在相关检查及监测不完善的过错; (4)患儿入院当日病房里有62位患者,但只有一位值班医生在对应,客观上存在人员配备难以满意工作需要状况;而患儿属危重病,二线值班医生应当到场而没有到场,医院对急诊病人增加的应急措施及对危

30、重病儿的抢救措施存在欠缺,违背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 (5)病历书写不规范,护理记录不完好。 3.关于医方在诊断和治疗上的过失和患儿赵卓婷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高热、超高热是儿童急症,医方对患儿赵卓婷高热、超高热状态,在门诊用过一次来比林,入院后赐予冰枕降温,7月2日凌晨1点5分赐予一次布洛芬混悬剂口服,说明医方实行了相应的降温措施,进行了针对性治疗,但体温始终到7月2日凌晨3点还处在高热状态,该状态一方面取决于病情的恶性进展,一方面医方在降温效果不佳的状况下,应当加强关注,实行更主动的对应措施,通过物理降温顺药物降温等方法快速将高热、超高热小儿体温降低,但由于医方

31、实行的降温措施不得力,患儿较长时间处于高温顺超高温状态,多器官血官扩张和休克加重,因此认为该过错与死亡的后果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2)对高热、超高热患儿留意订正酸碱失衡和电解质紊乱是重要的治疗环节。患儿入院落时血气分析已提示存酸碱平衡紊乱的可能,对此医方在患儿入院后赐予过一次碳酸氢钠注射液12.5毫升2支静滴,之后再没有进行血气分析,直到7月2日上午5点也未见针对性的订正酸碱失衡的治疗措施。分析认为,医方存在对高热、超高热患儿动态视察酸碱平衡和电解紊乱不细致的过错,该过错对患儿的死亡后果可能造成间接的影响。 (3)对上呼吸道感染并伴有超高热的患儿没有进行胸部影像学检查,没有进行心电图的检测,

32、生命体征的监测不细致,对液体出入量也没有记录,分析认为,医方对病危患儿没有刚好精确把握病情转变,对病情危重的程度的评估也缺乏,对患儿的死亡后果造成间影响。 患儿赵卓婷系因支气管肺炎引起高热、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支气管肺炎系婴幼儿常见疾病,病情进展快,目前是小儿死亡的常见缘由。赵卓婷入院时已是超高热状态,说明病情严峻,自入院到死亡只有9个多小时,说明其病情进展快速,病情进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疾病的严峻程度相关,是构成死亡的主要或重要因素。而医院在对该患儿的抢救方面,未尽到高度关注义务,存在上述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的死亡有确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亦是构成死亡的参与因素。鉴于患儿深夜入院,病情重

33、且进展快,客观因素确定程度上影响了医方对患儿刚好完善各项检查、诊断和急救措施的实施。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对患儿赵卓婷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所患疾病等客观因素共同构成赵卓婷的死亡后果。 六、鉴定看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对患者赵卓婷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所患疾病等客观因素共同构成赵卓婷的死亡后果(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静,李晓华。儿科超高热诊治分析。临床医学,2023,14:27。 2.王小衡。儿童超高热68例临床分析。郴州医专学报,2023,3:28-29。 3.王珠文。小儿超高热及死亡的相关因素分析。浙江医学,1999,21:99。 第五篇: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

34、料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 在医疗侵权案件诉讼中,司法鉴定成为诉讼中一个必不行少的部分,而在鉴定中进行的听证会又是一个必经程序,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因此,相对患者而言写好一份充分、详实的陈述材料又显的相当重要。如今医疗侵权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书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根据,从另一个意义上看鉴定的结果胜利与否也就确定了判决的结果的输赢,最终无非是判决数额多少而已。本人根据从事多年的医疗侵权案件的诉讼实践,特别是代理患者一方时总结出关于写好一份陈述材料的个人心得休会,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尽可能获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医疗行为不当之处; 其次,首先要查看各医务人员有无相应当行

35、医资格; 第三,患者就诊科别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第四,医疗机构医疗措施的选择是否得当,在实行相关措施前后有无侵扰患者及家属知情权的状况; 第五,医方用药的精确性、正确性及范围适当性(有时会出现医疗机构用药不到位,药性温顺状况及村级卫生室超范围用药的状况); 第六,出院时的医嘱是否到位,有无不当医嘱; 书写陈述材料时首先应当以患者病情的进展为依次进行书写,在病情发生突变时应写明具体的时间点。此后,逐一分析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之处。之后分析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韩宗连起诉西安141医院医疗侵权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缘由说来很简洁,内科疾病住院,住院期间受医生诱导将正

36、常左眼晶体摘除。术前双眼视力都是1.2,日常生活没有任何影响,术后双眼视力都严峻下降,和医院协商总是被敷衍搪塞,无奈之下被-迫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下面我就韩宗连病情经过和西安141医院医疗过错事实陈述如下: 一、病情经过 韩宗连,女,63岁。2023年2月18日入西安141医院呼吸内科,入院诊断: 1、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2、肺部感染; 3、冠心病?3月1日转心内科,4月16日转瞬科,4月“18日行左眼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手术,4月30日转外二科,5月6日出院。 2023年7月14日西安市第四医院检查,裸眼视力:右0.6,左0.05,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202

37、3年1月19日西安141医院门诊视力检查:右0.2,左0.1。术后韩宗连先后配置7付眼镜矫正视力,其中医院给配置了2付,自己配置了5付,但视力始终无法复原,且始终伴有头晕、头痛、眼眶痛等临床症状。 二、西安141医院医疗过错事实 1、晶体摘除没有手术指征 手术前141医院给韩宗连做了两份视觉电生理检测,两份报告单标准对数视力检查记录显示左右眼视力都是5.1,标准对数视力表的5.1视力对应小数视力表的1.2视力,即韩宗连手术前是正常视力,且看报、看电视、打麻将等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晶体摘除没有任何手术指征,没有手术指征实施手术,违背医疗常规,侵扰人身权利。 2、手术前没有进行专科检查

38、手术病人入院后或手术前进行必需的专科检查,并进行检查结果记录,是医疗操作的至少常规。专科检查结果,是视力确认的原始根据,没有专科检查记录根据,手术前视力状况何以认定,病程记录里描述的视力从何而来,没有进行专科检查的医疗违操作反医疗常规。 3、双眼视网膜功能重度减退的检查诊断不能成立 手术前141医院做的两份视觉电生理检测,其中一份检测报告提示:双眼视网膜功能均重度减退。患方认为这个检查诊断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理由:一是制式报告单的内容按规定是应当全部打印上去的,而这份报告单唯独此项是手写上去的,不符合常规。二是病人在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视网膜功能复查,结果并未觉察异样。即141医院视觉电生

39、理检测报告单手写诊断部分与实际不符。 4、晶体材料的规格、型号与适用不符 植入晶体材料的产地,医疗费用清单显示为国产材料,医疗结算发票显示为进口材料,手术记录单上的标识及医院供应的材料包装盒显示为美国材料。产地不同,材料的规格、型号难免不同;材料的规格、型号不同,临床适应、治疗结果难免不同。术中临时变更晶体材料,不是一个简洁的产地和价格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病情适用和疗效选择的问题。晶体材料的选择因不怜悯况而定,不是没有限制拿来就可以随便运用的,而且是要履行必需的签字手续的。 5、违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其次款规定: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

40、自外出会诊。第5条规定:邀请医疗机构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须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状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第10条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具体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诊疗工作,并依据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给原告进行手术的主刀医师系交大一院眼科医师裴澄,裴澄外出会诊未经单位同意,属于个人私下行为。手术前没有亲自诊察患者,不了解患者的实际病情,未进行相关的术前准备。手术后没有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没有按规定访视病人。以上违背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法首诊医生负责制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医疗机构应当担当过错责任。 6、医院篡改病历 (1)医生执业资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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