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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 第一篇:关于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处规定 关于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处规定 铁财81号 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处规定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关于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处规定试行铁财76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强化对铁路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严格铁路运输收入纪律,惩办侵扰铁路运输收入的各种违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的完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
2、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开展延长服务活动中以及对完成的运输收入的核算、列账、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违背有关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意侵扰铁路运输收入和因工作失职致使铁路运输收入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所明确的全部铁路运输收入。 第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相同。 第五条 对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和与运输收入相关的规章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其次章 惩处规定运用原则 第六条 对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致使铁路运输收入损失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区分状况做出如下处理
3、: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追收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调整有关账目。 第七条 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情节依据以下规定惩处: 一警告,通报指责。 二罚款。罚款金额除本规定明确规定者外,一般不超过违纪金额的一倍,情节特别严峻的,经上一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处以违纪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年度有关先进表彰的评比资格。 第八条 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干脆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据以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处;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干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
4、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背纪律,在收入违纪问题中起主要和确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主管的部门发生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者,是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教化管理责任的人员。对连续发生收入违纪问题或发生严峻收入违纪问题的,在对干脆责任人员实施处分的同时,可根据事实和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行政处分。第十条 收入违纪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惩处: 一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的。 二连续发生同一种违纪行为的。 三同期查出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背规定的。 六经办人员擅自做主或者主动策划的。 七涂改、伪造、毁匿
5、证据的。 八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订正错误的。 九玩忽职守,致使运输收入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收入违纪问题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处: 一违纪金额较小,情节略微的。 二自己主动查出并刚好订正的。 三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刚好订正的。 四对抵抗无效,被迫执行的经办人员。 五主动检举他人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从轻,是指在规定惩处幅度内,赐予较重或较轻惩处。加重、减轻是指在规定处分幅度外加重或减轻一档赐予惩处。 第十三条 对查出的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收入违纪问题,可比照相类似的条 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要报处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批
6、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判定及惩处标准 第一节 发生在列车上的收入违纪行为与惩处 第十四条 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吞票款的。 二为长途旅客开短途票的。 三私带无票人员的。 四支配旅客包括持有铁路乘车证的铁路职工越席乘车的。 五无票运输货物的。 六列车行李员与车站或货主串通,装载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或为其供应便利的。 七违规占用卧铺、座席的。 八其它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或客运管理的规定,造成运输收入少收的行为。第十五条 乘务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四条 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惩处: 一构成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违纪
7、金额不满200元的,赐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赐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赐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的赐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赐予违纪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构成第十四条其次、三、四、五、六款行为之一的,违纪金额按应收款与已收款差额和获得的好处费合并计算。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惩处: 1违纪金额不满400元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略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4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1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赐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4000元以上的,赐予留
8、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赐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构成第十四条第七款行为的,按所占卧铺、座席补收票款。 四属于第十四条第八款行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赐予惩处。 第十七条 收入稽查人员在检查列车时,觉察列车班组因工作失职未按规定查验列车,或查验不彻底,造成车补收入漏、少收的,稽查人员应开具“列车漏少收罚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对其处以漏收款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该项罚款从其当月堵漏奖中扣除。 收入稽查人员在本管辖区段内检查外
9、单位的通过列车时,如觉察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或本条所指的因工作失职造成漏、少收状况的,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交该列车的管辖单位的收入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理。处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认为情节严峻的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接处处理结果的,可拍发电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节 发生在车站的收入违纪行为与惩处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占运输进款的。 二无票运输货物的。 三降低货物、行包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
10、少收的。 四伪报货物、行包品名或伪造客票号码将包袱按行李托运,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五对承运的到达整车运输条 件的货物有意按零担办理,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六未经装卸作业原车或原货物重新起票并变更原品名或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七对到达的品名、重量不符的行包或货物应当补收费用而不补收的。 八越权减、免运杂费或违背运价下浮规定下浮运价的。 九铁路内部非运输主业单位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如路产专用线等及路产房屋、站场、设施,车站有意不收或少收、占用者有意不交或少交租用费的。 十在办理企业自备车包括非部属铁路货车范围内的铁路内部企业自备车运输时,车站有意不收或少收、托运人有意不交或少交
11、重车运费或空车回空费的。 十一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实际仍由铁路本务机或调车机进行取送车作业,却签订虚假的“机车出租合同收取机车出租费,致使“取送车费少收的。 十二其它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或铁道部客、货计费规定,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惩处: 一构成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标准予以惩处。 二工作人员为到达个人目的,构成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除向其所在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者按其造成运输收入损失的金额,分别赐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惩处: 1金额不满500元的,赐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略微的免予行政处分;500元
12、以上不满2000元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赐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1万元以上的,赐予留用察看至开除的处分。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赐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八条其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款行为的,除向其追补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同时处以违纪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构成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的,除将其所收取的费用收缴列报运输收入外,另向责任单位追缴其所收费用与应收“取送车费的差额。违纪金额按应收“取送车费的金额计算。属于第十八条 第十二款的行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对干
13、脆责任者的惩处,按单位获得的非法收入金额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未开除的,要同时调离现工作岗位。 1获得的非法收入金额不满5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不满10万元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获得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获得的非法收入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赐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4获得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赐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严峻失职,造成运输收入漏、少
14、收的,除向责任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单位处以漏、少收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对责任者按本条 第三款的标准赐予惩处。 五对干脆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条 车站及有关单位利用非运用车违背规定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侵占运输收入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运输收入列报违纪与惩处 其次十一条 各级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司,对已完成的运输收入在会计核算、列账和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截留、挪用运输收入。 二逾期列报运输收入。 三有意混列收费项目或会计科目。 其次十二条 对构成其
15、次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指责外,按以下规定惩处。 一构成其次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其违纪金额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收缴,按原科目列报。并处以违纪金额20%100%的罚款。对干脆责任者要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违纪金额赐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纪金额不满5万元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赐予撤职处分。 二构成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行为的,处以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被查出时仍未按原科目列报的,按截留运输收入论处。构成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行为的,责令将所混列的会计科目调账处理,并处以20%以下的罚款。对构成其次十一
16、条其次、三款违纪行为的干脆责任者要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违纪金额赐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纪金额不满50万元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赐予撤职处分。 三对干脆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运输收入事故与惩处 其次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构成运输收入事故的,按以下规定惩处: 一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偿款列原科目报缴,其中票据事故赔款列“其它收入。 二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必需按铁路运
17、输收入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隐瞒事故的,对单位赐予通报指责,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对发生事故的干脆责任人,根据事故的等级赐予行政处分: 1构成一般事故的,赐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略微的,免予处分。2构成大事故的,赐予记过处分。 3构成重大事故的,赐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第四章 惩处的实施 其次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各级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收入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收入违纪的单位或个人做出经济惩处确定和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收入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请其他部门共同参加对收入违纪问题的调查。 其次十五条 发生收入违纪行为的单
18、位,必需依据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理。如责任人应担当的行政处分超过本单位的处理权限时,要按干部、工人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对责任人的处理状况应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收入管理部门。 收入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收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认为必需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时,也可干脆向责任单位或有行政处分权限的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接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的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认真探讨处理。 其次十六条 收入管理部门对构成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赐予经济惩处时,应向责任单位提出收入违纪问题惩处确定书格式见附件3。对拒不执行惩处确定的,原做出确
19、定的收入管理部门可加大惩处标准,填发收入违纪问题惩处转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通知同级财务部门从“上下级往来中扣划。如款额较大,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做出确定的收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其次十七条 对于追缴的运输收入,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一、二节范围内的,开具“杂费收据,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列本级运输收入“其它收入报缴;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范围内的,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列本级运输收入的原科目报缴。 罚款交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转同级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其次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处确定的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经济惩处或行政处分的机关部门的一上级主管机关部
20、门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在60日内做出结论。复查期间,原惩处确定照常执行。 其次十九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有检查、处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不依据本规定进行惩处的,对干脆责任者和领导人员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侵扰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犹如时构成路风问题时,应将有关材料复印路风管理部门。对责任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时,应商路风管理部门共同提出。 第三十一条 侵扰运输收入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实施检查的机关或部门将案件连同有关的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铁路局可
21、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铁路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前发关于违背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处规定试行铁财76号同时废止。 其次篇:公司员工违背劳动纪律惩处规定 公司员工违背劳动纪律惩处规定 此规定若与前期制度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一、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罚款10元。 二、上班打卡后外出或吃饭的罚款20元。 三、上班串岗罚款20元。 四、擅自离岗罚款20元。 五、上班睡觉罚款50元。 六、上班吃零食、看书报、发短信罚款30元。 七、上班上网了闲聊罚款50元。 八、
22、办公电话用于打私人电话者罚款50元。 九、在禁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十、穿拖鞋,穿背心进入车间,各罚款20元。 十一、车、铣、钻床戴手套操作,罚款20元。 十二、上班时间内闲聊、游戏,罚款20元。 十三、在厂内、宿舍随地吐痰,乱丢瓜皮纸屑等其他杂物,罚款20元。 十四、酒后上班,罚款50元。 十五、乘坐载货电梯,罚款50元。 十六、不听从车间领导临时工作调动,罚款100元。 十七、工作时间内吵架,双方各罚款50。吵架先动手打人的,罚款300元;对打者各罚200元。 十八、下班后不清扫工作场地,不清扫设备,不关照明灯、电风扇,罚款20元。 十九、员工请假批准后,必需办理交接班手续,机床保
23、养及场地清洁卫生由接班者完成。无人接班的,必需自己完成机床保养及清扫场地。未办理交接手续者,机床 未保养、场地未清洁,罚款20元/次。 二十、在宿舍内私自烧开水、烧饭、点蜡烛,罚款20元。二十一、二十二、以上规定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罚款并不是最终目的,罚款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劳动纪律 意识。本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执行 人为损坏公司设备,根据设备的金额处以赔偿及罚款。对重犯、看法不好者加倍惩处。 浙江炬炼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第三篇:体育竞赛纪律惩处规定 学生体育竞赛纪律惩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竞赛健康进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
24、根据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表达公允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竞赛各项活动的顺当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中国高校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所主办或协办的全国高校生、中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化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高校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惩处规定坚持教化与惩处相结合,遵循独立、刚好、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惩处种类 1、警告; 2、通报指责; 3、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4、停止或取消参加竞赛的资格; 5、取消竞赛成果; 6、禁赛;
25、7、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惩处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裁判员根据各项目规则和竞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务的根据。 第六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章 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惩处 第七条 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峻违背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竞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赐予通报指责,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惩处。 第八条 竞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羞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马上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
26、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惩处: 1、取消单场竞赛成果;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竞赛资格; 4、赛区通报指责; 5、全国通报指责; 6、停赛12年。 以上惩处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竞赛中,凡运动队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惩处: 1、取消本次竞赛资格; 2、全国通报指责; 3、停赛12年; 以上惩处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惩处相同。 第十一条 在赛区期间运动员禁止吸烟、饮酒,第一次觉察赐予警告指责;其次次觉察赐予赛区通报指责,直至取消竞赛资格。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惩处 第十二条 凡教练员、领
27、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峻违背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竞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赐予通报指责,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惩处。 第十三条 竞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羞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竞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马上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惩处: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竞赛工作资格; 3、赛区通报指责; 4、全国通报指责; 5、停止工作资格12年。 以上惩处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一场竞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
28、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听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根据规则判罚,其次次将取消本次竞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峻违纪事务,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指责;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干脆参与而发生的事务,赐予全国通报指责,取消本次竞赛工作资格的惩处。 第十六条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酗酒者,一经觉察赐予赛区通报指责,直至取消竞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惩处 第十七条 裁判员违犯以下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赐予不同
29、处理。 一有以下状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听从赛区确实定和支配。 二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听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支配;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竞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探讨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取消该次竞赛资格并停止本及下一全国学生竞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30、;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确定。 五有以下状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 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峻违背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 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区竞赛部确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竞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 会确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
31、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看法报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赛区违纪违规的惩处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峻过失等问题,严峻影响竞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赐予警告指责,直至通报指责的惩处。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必需确保赛场平安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竞赛的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竞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赐予通报指责;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全部
32、竞赛。 第六章 运动队员违背资格问题的惩处 其次十条 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竞赛资格。在竞赛起从前、竞赛中、竞赛后认定取消竞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惩处: 1、在竞赛起从前认定取消竞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竞赛中取消竞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果、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竞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竞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竞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竞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果,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4、对于竞赛中或竞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竞赛资格的
33、,将对该运动队通报指责。 其次十一条 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竞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果、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3年注册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全部竞赛成果,取消该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第七章 兴奋剂、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惩处 其次十二条 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惩处,除依据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中国高校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和批准的竞赛。 其次十三
34、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果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竞赛资格,情节严峻者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其次十四条 无论出于何种状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听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接着竞赛后,仍不复原竞赛,致使竞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全部竞赛成果;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其次十五条 运动员在竞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惩处等同于罢赛。 第八章 其他违规违纪的惩处 其次十六条 为防止竞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输赢或不思进取消极竞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示照旧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
35、正常竞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竞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消极竞赛的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全部竞赛成果;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其次十七条 凡穿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觉察赐予警告,责令马上订正;其次次觉察赐予赛区通报指责。 其次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九章 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其次十九条 竞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竞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竞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36、第三十条 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2000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三十一条 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竞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根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看法,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惩处确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峻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务,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状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惩处和追加惩处。 第三十二条 与竞赛无干脆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
37、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竞赛组委会为竞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竞赛期间做出的相关确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高校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可以跟据本规定制订相关方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化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高校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单项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惩处。 第三十六条 受通报指责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
38、竞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说明权属教化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关于违背厂有关规章制度的惩处规定 * 制 药 厂管 理 标 准-人 员 机 构 文件名称 制 订 人 制订日期 制订部门 行政部关于违背厂有关规章 制度的惩处规定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分发部门编 页码 数SMP-RY-011-00 1-1实施日期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各部门、各车间目的:规范对违背厂有关规章制度的惩处。适用范围:适用于违背厂各项规章制度者。责 内 任: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容:1.员工不行将食物带入厂区,生产车间内不准吃东西。饭堂早餐用餐时间
39、不超过 7:45 时,中餐用餐时间不早于 11:45 时。违背者每次罚款 10 元。2.员工上班迟到,当月内第一次 5 分钟内罚款 5 元,10 分钟内罚款 10 元;其次次 5 分钟内罚款 10 元,10 分钟内罚款 20 元;第三次 5 分钟内罚款 15 元,10 分钟内罚 款 30 元;迟到超过 10 分钟扣发当日工资;迟到第四次者按停工处理。员工下班早 退按扣发当日工资处理。3.厂区内一律不准吸烟。违背者每次罚款 20 元。4.凡不穿工作服者,不能进入车间。生产车间员工不准穿工作服衣、帽、鞋吃饭 和上厕所;违背者每次罚款 20 元。5.生产车间内不准随便摆放食具、茶杯。食具、茶杯应定点
40、统一摆放。违背者每次罚 款 5 元。6.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准串岗、离岗、睡岗。违背者每次罚款 20 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厂部处理。7.员工应遵守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背者每次罚款 10 元。8.员工应严格依据平安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下班前应关闭电源、汽源、水源。违 反者每次罚款 20 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厂部按编号为 SMP-FA-003-00平安生产事 故管理制度处理。9.厂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抛垃圾。违背者,每次罚款 20 元。10.员工上、下班,不行代人打卡。违背者,代打卡人及应打卡人每人每次罚款 20 元。 第五篇:违背银行结算制度惩处规定 违背银行结算制度惩处规定 (1994年10月
4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肃穆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誉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背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惩处。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按照本规定,对违背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进行惩处。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按照本规定,对违背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第四条 对违背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订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赐予以下惩处: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
42、报指责; (七)停止运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惩处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背银行账户管理方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订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
43、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赐予警告、通报指责,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背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依据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依据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依据规定对违背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惩处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惩处。 第十二条 银行违背银行账户管理方法,对未持有开户答应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