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清华大学博士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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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清华大学博士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 第一篇:关于清华高校博士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 关于清华高校博士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 一、基本信息 1.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 来清华工作前未建立过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为工资存折开设的月份;来清华工作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应向原单位查询。 2.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编号: 截取本人工作证号第四位、第五位、第六位以及最终三位数。 例如:工作证号为2023660157,其公积金个人编号为466157; 工作证号为2023660051,其公积金个人编号为766051。 3.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登记号:029579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住房公

2、积金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允许变更。 计算方法: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津贴-800 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12% 6.住房公积金的月交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二、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状况: 1.交存人购置住房后部分提取; 2.交存人离休或退休销户提取; 3.交存人出国定居销户提取; 4.交存人死亡销户提取; 5.交存人调开工作转移提取; 6.其他符合条件的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供应的材料: 1.缴存人购置住房后部分提取 购房合同购房协议产权证; 交款发票收据; 提取人身份证; 假如主购房人不是我校职工,需主

3、购房人先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供应提取的证明或支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假如主购房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需其单位出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假如主购房人不是我校职工,还需供应结婚证或户口本; 本人银行账号见附件二 第一次办理公积金支取需供应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另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一份见附件一; 缴存人其次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距离第一次提取超过12个月,凭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即可;若缴存人购置的是经济适用房而且运用了贷款,最短支取间隔时间可以为3个月,但初次办理时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出国定居 需供应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银行账号。 3.缴存人死亡 由缴存人的直系亲属

4、持缴存人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注销证明及缴存人银行账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4.博士后出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a.留校工作 留校工作的职工不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学校会依据职工新的工作证号建立公积金账户,同时博士后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自动合并到新账户。 b.新单位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我校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新单位与我校同属一个分中心管理,则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余额自动转入新开账户。 c.新单位在中心国家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1到新单位报到后,单位将为本人建立公积金账户。 2因中心国家机关的公积金账户都在中国建设银行统一管理,故要通过单位领取

5、建行打印的 “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并由建行盖章。 3寄往:清华高校校财务处405室 赵晶宜 收,邮编:100084。 4学校收到材料后,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d.新单位在中共中心直属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1到新单位报到后,单位将为本人建立公积金账户。 2由所在单位或分中心开具“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寄往:清华高校财务处405室 赵晶宜 收,邮编:100084。 3学校收到材料后,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e.到京外单位工作 1到新单位报到后,单位将为本人建立公积金账户。 2由 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证明中应包含:收款单位全称、收款银行行号、收款账号、新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6、、职工个人公积金编号以及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同时加盖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章。 下列图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部转移时录入对方单位信息界面的截图: 3开户证明原件寄往:清华高校校财务处405室 赵晶宜 收,邮编:100084。 4学校将会通过汇款方式,把您在清华高校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汇到您在京外的公积金账户上。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事宜请询问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 地址: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楼 电话:6769049 4乘车路途:122、800、754、434、37、特3路公交车,芳城园站下车。 五、北京住房公积金 :/ 注:如还有具体不清楚事宜,可干脆打电话向校财务处基金

7、工薪科 赵晶宜 老师询问,电话62794883。 其次篇:关于公司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报告 关于公司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报告 敬重的公司领导: 因人才引进发生有关个体对公积金缴纳要求事宜副总裁:翁跃文。 背景前提:目前公司全体员工均未缴纳公积金,法律层面未有成文、明确性规定,要求企业硬性缴纳根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教化整改为主、行政惩处为辅的原则。现因部分员工因个体公积金需求,需要公司赐予缴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要求,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三条规定,企业有法定义务赐予缴纳,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如未缴纳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指定时期责令企业缴纳,规定

8、期限内未缴纳单位处以15万罚款。 结合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接实情,企业全部劳动关系员工均需要参与缴纳,不能够选择性名额进行缴纳。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暂拟缴纳基数为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基数1470,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根据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月实际缴纳额度 = 月缴纳基数 *单位缴存比例 + 职工缴存比例,公司为每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实际缴存额为176.4元整备注:职工缴存比例可拟为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基数1470。 综上所述,一旦企业决策开通部分在职员工公积金事宜,其他员工均需要开通。以上报告事宜,请领导赐予

9、批示决策应当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部 2023.03.24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良入调研期 运用范围或扩大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绽开探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其次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状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起先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良行全面调研,公积金运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置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

10、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绽开探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其次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状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公布,2023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进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允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运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

11、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状况有望得到变更。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实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短暂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置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

12、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有市场人士认为,各地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传达出调控政策将更加精准微调的信号,对购置首套自住房予以扶持的政策倾向更加明显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 根据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其次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根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95年发布,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以及经劳动部门批

13、准,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支配内临时工。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方法。 2.缴存关系的建立开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企业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政府批文复印件,并填写汇缴清册、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交关系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缴款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开设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开户时必需一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3.缴交基数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通知(烟财房字2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一经确

14、定一年不变。每年1月份可调整缴交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同级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企业根据同级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4.缴交比例 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看法的通知烟政发134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5%调整为6%,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调整至10%。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缴交比例调整状况:烟政发99号文件规定公积金缴交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交存率不低于8%;烟政发119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保持5%不变;烟政发148号文件规定公积金原则上仍按5

15、%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相应提高公积金缴交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不超过8%;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不超过10%;烟政发101号文件规定,到2000年,公积金的缴存率不应低于6%,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经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 5.缴存时间及手续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时应具体填写“住房公积金缴款书一式三联,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上加盖“收款专用章,一联退回单位。单位职工人数如有变动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加盖公章。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其次个月起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

16、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住房公积金的缓交 正常状况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探讨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包括退

17、职;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农夫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调离烟台市的(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 (十)异地求学的; (十一)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十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供应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

18、批准后,由单位办理提取。 三、提取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根据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要求供应如下两种财务手续之一办理提取,一是供应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及缴存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二是供应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章的财务收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烟台市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和中心驻烟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印制票据。除此之外,根据不怜悯形,由职工本人供应以下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供应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注:市中心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实行上述第一种手续办理提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根据自身

19、实际工作需要,二者任选其一规范缴存单位财务提取手续。 正常提取 (一)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供应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1购置自住商品房: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置房改房: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购置二手房: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置拆迁安置房: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5.个人建立自住住房:城镇需供应土地运用证、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农村需供应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6.单位集资建房:供应政府批

20、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7.翻建自住住房:供应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撤除、另行设计、重新建立。 8.大修自住住房: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平安鉴定看法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撤除,适用于严峻损坏房屋。 (二)家庭生活严峻困难:供应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证明。 具有以下几种状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生活严峻困难: (1)享受烟台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乡低

21、保标准120%的;(3)部分或全部丢失劳动实力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4)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务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 注:符合上述条件(1)的,供应低保证;符合上述条件(2)(3)(4)的,供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分以下三种状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供应经贷款管理科审核签字的职工书面申请。 2.商业性贷款:供应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支配表。 3.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供应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终一次还款金额对帐单。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按15%执行):供应房屋租

22、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 注:家庭收入证明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假如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双方均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销户提取 (一)离、退休(含退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供应退休证离休证; 2.供应养老基金核定表、职工身份证; 3到达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供应职工身份证。 注:(1)退休政策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丢失劳动实力

23、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退职政策规定: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职工,应当退职。职工退职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是一样的,均由单位填写“养老基金核定表表中注明退休或退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二)调离烟台市烟台行政区域以外:供应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没有人事调动函的由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注: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应说明调入职工调入时间、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经中心落实状况属实,赐予办理提取手续。 (三)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24、前提下,供应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调出单位办理封存。注:调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通过缴存单位银行帐户发放到职工手中,而是在中心和分支机构间办理转移,市中心和四区管理部之间开具转帐支票或银行拨款单,市中心、四区管理部和其他分中心之间通过银行电汇方式。电汇方式调出单位无需供应财务收据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外地户口的):供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或外地户口薄及临时户口注销证明)。 注:外地户口,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五)出境定居的:供应出国定居护照(注:“移民的英文单词为“imm

25、igrant)。 (六)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 1.国内高校就读:供应入学通知书、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留学:供应入学通知书、护照。 (七)在职死亡或宣告死亡(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供应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八)农村户口解除劳动合同:供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身份证和户口薄。 (九)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供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十)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供应夫妻双方的失业证、身份证、同一户籍的户口

26、本或结婚证。 (十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购房:假如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女45男50,供应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房屋全部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清算组办理提取并销户。 (十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购房: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职工身份证、房屋全部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职工本人办理。 (十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职工死亡:除了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死亡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外,还要根据不怜悯况供应如下证明: 1.死亡职工留有书面遗嘱的,需供应书面遗嘱、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

27、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2.死亡职工没有书面遗嘱的,分两种状况:一是法院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二是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3.属于遗赠关系的,需供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证明、受遗赠人身份证。 注:夫妻关系证明可供应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可供应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假如上述证明均不能供应,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特殊状况下提取 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证件齐全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为职工出具相关手续的,经中心调查核实后,职工本人可凭身

28、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及支取申请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中心干脆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注:职工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具体说明单位不给办理的缘由及经过,该申请书应由职工签名并按手印,中心根据职工所反映的状况进行调查落实和协调,状况属实又协调未果的,由二名以上参与调查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核实看法:状况属实,可以赐予办理。职工本人办理完提取手续后,中心将自行设计的入帐通知以及支取申请书单位记帐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单位,由单位进行帐务处理。 四、办理时限 1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持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持购

29、房合同和发票的,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期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10月、11月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在还款的当月办理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于每年6月份提取一次。 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五、提取额度 1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随后每年的提取额

30、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复计 算,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注: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中心需要在当年的还款支配表上加盖“还贷已支领印章并注明提取人姓名和提取金额。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支付的房租总额。 4销户提取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封存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状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31、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状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假如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供应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街道居住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假如转入单位没建立公积金缴交关系,职工调动不能办理公积金转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调出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查询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通过16860000+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知道本

32、人住房公积金帐号的,可问询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晋直房资发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运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33、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其次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

34、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全部权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置、建立、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全部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

35、得超过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

36、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

37、需供应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供应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购置自住住房的,需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 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或者集体土地运用证宅基地运用证、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与房屋所在地一样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供应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全部权证或者集体土地运用证宅基地运用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供应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

38、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其次十条 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供应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实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其次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供应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其次十二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供应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其次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供应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其次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供应承租职

39、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其次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供应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其次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供应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其次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供应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其次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供应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

40、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其次十九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供应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供应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供应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以下程

41、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好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确实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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