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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实施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实施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方法(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方法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建质监 1 号 各市质监站: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方法暂行鲁建管发19号,以下简称方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我省检测机构备案工作顺当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方法附件2、3、4、5规定的检测业务,并且已经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备案的检测机构,可由市工
2、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统一到省质监总站办理换证工作。 二、从事备案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对于通过市监督机构考核已取得备案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可统一到省质监总站办理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和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三、新申请备案检测的人员和已取得备案检测的人员均应参加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组织的培训,已取得备案检测的人员可不参加省质监总站组织的统一考核。 四、请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于2023年2月25日前,统一到省质监总站办理检测管理手册和备案换证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其次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方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
3、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托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建设筑工程
4、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方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根据本方法,取得备案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担当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限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需完全一样。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需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接受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 xiexiebang )及山
6、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报本方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看法栏内签署看法。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管局。 第七条 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实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看法。 第八条 专家考核看法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7、。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持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实力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托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托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实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托付检测机构不具备实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托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8、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省建管局组织统一考核。经理论学问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档案,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背强制性标准等状况记入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办理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延期手续的重要根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觉察的跨市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刚好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刚好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符合
9、条件的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备案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备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发生试验场所搬迁、改建等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状况时,应刚好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过程中,应暂停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完成后,应经省专家组复核确认满意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后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兼并、合并过程中发生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状况时,应暂停检测业务。兼并、合并后新增加的试验场所应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要求申请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视状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备案资格范围,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
10、整改不到位的,省建管局可撤其备案证书: 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协作检查人员工作的。 三运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不再复核备案条件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觉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实力验证的; 八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已申请复评但未获批,未能持续证书有效期的。 第十七条 暂停备案资格范围期限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暂停期内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范围的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撤销其备案证书,且二年内不得
11、重新申请: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 四未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以不正值手段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七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八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本方法第十六条行为到达三次的,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到达三次的; 九暂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依据国家规范、规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省建管局收回其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接着从事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
12、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峻违背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其他违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条 检测机构跨市开展需固定场所方能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单独申请备案资格。分支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核人、操作人员应与母体检测机构的人员明确区分。检测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其次十一条 跨市开展不需要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工程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
13、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省质监总站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附件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四: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业务 附件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一、检测机构分为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备案应满意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注
14、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从事专项检测活动的,每类备案检测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格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授权签字人管理手册,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阅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6人。检测人员指检测报告审核人和检测操作人员。 五除符合上条规定外,申请附件五检测业务的,每类别检测项目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申请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检测业务的,
15、每专项检测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幕墙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按不少于上述人数的6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六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七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
16、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吸水率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加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四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 五外墙节能构造 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七锚固件锚固力 八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 二、建筑幕墙系统检测 一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二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 三幕墙气密性能 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二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
17、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三电线电缆的截面尺寸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四室内温度 五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六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七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八风管系统各风口的风量 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十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十一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十二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附件三: 智能建筑质量检测业务 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6、冷却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9、中心管
18、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0、系统实时性检测 11、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12、系统牢靠性检测 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1、工程电气性能检测 2、光纤特性检测 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1、连通性检测 2、路由检测 3、容错功能检测 4、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四、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1、接口检测 2、软件检测 3、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 4、平安检测 五、电源与接地 1、电源系统检测 2、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六、环境系统检测 1、空间环境的检测 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 3、视觉照明环境检测 4、环境电磁辐射检测 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 附件四: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二、土
19、壤中氡检测 1、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土壤外表氡析出率检测 三、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附件五: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业务 一、土建类材料 1、砌体材料 2、防水材料 二、装饰类材料 1、陶瓷砖 2、涂料 3、装饰石材 4、装饰板材 三、水暖类材料 1、塑料管材、管件 2、金属制阀门 3、散热器 4、卫生洁具 四、电气类材料 1、电线电缆 2、开关插座 3、低压配电箱 五、建筑门窗检测 1、门窗三性检测 2、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第三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方法 发文机关: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0日 鲁建管发202319
2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方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方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方法暂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
21、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托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方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根据本方法,取得备案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
22、不得担当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限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需完全一
23、样。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需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接受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 xiexiebang )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报本方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
24、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看法栏内签署看法。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管局。 第七条 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实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看法。 第八条 专家考核看法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持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
25、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实力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托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托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实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托付检测机构不具备实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托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省建管局组织统一考核。经理论学问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二
26、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档案,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背强制性标准等状况记入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办理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延期手续的重要根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觉察的跨市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刚好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刚好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备案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备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颁发。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发生试验场所搬迁、改建等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状况时,应刚好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过程中,应
27、暂停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完成后,应经省专家组复核确认满意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后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兼并、合并过程中发生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状况时,应暂停检测业务。兼并、合并后新增加的试验场所应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要求申请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视状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备案资格范围,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建管局可撤其备案证书: 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协作检查人员工作的; 三运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不再复核备案条件的; 五未按
28、规定上报觉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实力验证的; 八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已申请复评但未获批,未能持续证书有效期的。第十七条 暂停备案资格范围期限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暂停期内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范围的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撤销其备案证书,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 四未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以不正值手发生本方法第十
29、六条行为到达三次的,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段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七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八证书有效期内,累计管部门记不良行为到达三次的; 九暂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依据国家规范、规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省建管局收回其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接着从事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峻违背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其他违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条 检测机构跨市开展需固定场所方能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30、 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单独申请备案资格。分支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核人、操作人员应与母体检测机构的人员明确区分。检测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其次十一条 跨市开展不需要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工程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质量检测机构备
31、案资格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4、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业务 5、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1: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一、检测机构分为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备案应满意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从事专项检测活动的,每类备案检测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格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的技术/
32、授权签字人管理手册,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阅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6人。检测人员指检测报告审核人和检测操作人员。 五除符合上条规定外,申请附件五检测业务的,每类别检测项目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申请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检测业务的,每专项检测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幕墙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按不少于上述人数的60%
33、,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六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七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吸水率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加网的力学性能、
34、抗腐蚀性能 四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 五外墙节能构造 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七锚固件锚固力 八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 二、建筑幕墙系统检测 一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二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 三幕墙气密性能 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二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噪声及功率 三电线电缆的截面尺寸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四室内温度 五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六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七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八风管系统各风口的风量 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十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十一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
35、流量 十二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口静压、出附件3: 智能建筑质量检测业务 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6、冷却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9、中心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0、系统实时性检测 11、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12、系统牢靠性检测 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1、工程电气性能检测 2、光纤特性检测 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1、连通性检测 2、路由检测 3、容错功能检测 4、网
36、络管理功能检测 四、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1、接口检测 2、软件检测 3、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 4、平安检测 五、电源与接地 1、电源系统检测 2、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六、环境系统检测 1、空间环境的检测 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 3、视觉照明环境检测 4、环境电磁辐射检测 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 附件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二、土壤中氡检测 1、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土壤外表氡析出率检测 三、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附件5: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业务 一、土建类材料 1、砌体材料 2、防水材料 二、装饰类材料 1、陶瓷砖 2、涂料 3、装饰石材 4、装饰板材 三、水暖
37、类材料 1、塑料管材、管件 2、金属制阀门 3、散热器 4、卫生洁具 四、电气类材料 1、电线电缆 2、开关插座 3、低压配电箱 五、建筑门窗检测 1、门窗三性检测 2、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中 第四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修订探讨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
38、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运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四条机构行为要求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 检测
39、机构违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检测托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托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托付方与被托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托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六条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检测见证及见证人员要求 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
40、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见证明施。供应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学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第八条检测回避制度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举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禁止转包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运用频次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十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刚好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实行见证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的单位及姓名。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