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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09-09-01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一、适用范围水污染处理设施与需求不匹配,且: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2)二、不适用限期治理情况(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3)二、不
2、适用限期治理情况(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4)二、不适用限期治理情况(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排放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5)二、不适用限期治理情况(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
3、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77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政府责令停止生产、关闭。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6)三、限期治理的管辖(一)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4、(22-7)三、限期治理的管辖(二)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直接决定限期治理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8)四、限期治理期限(一)一般规定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例外情况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
5、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9)五、信息公开(一)公开方式: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二)公开内容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0)六、限期治理决定程序(一)立案调查1、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超标或超总量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
6、。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1)六、限期治理决定程序(二)判断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2)六、限期治理决定程序(三)事先告知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排污单位名称;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排污单位陈述、申辩
7、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排污单位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3)六、限期治理决定程序(四)决定限期治理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限期治理的期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4)六、限期治理决定程序(五)告知与送达1、告知相关事项: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限期治理期间排
8、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将报请政府责令关闭。2、送达:7日内送达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5)七、限期治理期间对企业基本要求(一)企业接到限期治理通知后制定限期治理方案根据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方案包括: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自然人员);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6)七、限期治理期间对企业基本要求(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9、;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其他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7)七、限期治理期间对企业基本要求(三)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应当进行加密监测;产生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的水污染物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应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8)八、限期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一)制定方案进行检查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
10、作机构;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的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情况进行后督察(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二)对需要试运行的企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三)对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9)九、限期治理的解除(一)企业解除限期治理的依据: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
11、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10)九、限期治理的解除(二)环保部门届满核查1、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现场核查。核查方式: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查阅记录、资料、报告等;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跨行政区污染的,还可以走访或座谈,听取公众意见。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对现场核查进行记录,形成笔录,并由相应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2、完成治理任务的解除、未完成的报政府关停3、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提前解除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21)十、限期治理解除后的管理(一)企业的自我管理建立环保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加强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2-22)十、限期治理解除后的管理(二)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12个月内再次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