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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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 导论1 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2 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3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4 调整对象:(1) 财产关系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 人身关系 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 调整原则(多选题)(1)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 平等-(3) 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 等价有偿-(5) 诚实信用- 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

2、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 公平-(7) 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1 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 特征(1) 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 主体平等(3) 主要是财产关系(4)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 分类调整对象 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 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

3、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 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 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 要素(1)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 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 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 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 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 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 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 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 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 民事法律事实1 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

4、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l 是现象l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2 分类(多选题,具体例举选出那些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按客观事实与主体意志:事件:自然事实,与主体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合法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b.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 关系,但客观上能引起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不合法行为:违约、侵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无效、可撤消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 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

5、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不一定参加民法关系 参加具体民法关系才能享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实际取得利益,不含民事义务法律规定其内容,与个人意志无直接关系 直接反映个人意志(个人意愿)与主体人身不可分,不能转让、放弃;他人无权限制、剥夺 可依法转让、放弃;可依法限制、剥夺3 特点 A。主体平等:不受有无行为能力限制B内容统一C实现现实可能性4 开始与终止 A。开始:始于出生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B终止:终于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人同一事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无继承人的先死;

6、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各自继承人继承5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 法律所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 分类(1) 完全: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 活动的能力。A 年满18周岁.B 16周岁-18周岁:已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限制:已达一定年龄但未成年、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只

7、有从事相符的民事活动的能力。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从事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 无: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 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 监护(注意监护人的排列顺序)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设定法定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父母单位、未成年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并被同意)指定监护人 仅限于

8、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组织:父母亲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人民法院 仅限于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组织:协商;精神病人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人民法院l 监护人的职责(多选题)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 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l 精神病人的监护撤消需要宣告。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比较,必考) 宣告失踪 宣

9、告死亡定义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条件 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

10、2年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宣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公告期间为1年宣告后果 1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2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3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 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2 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4 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宣告撤消 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本人或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11、撤消 1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 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其他-重新3 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4 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补偿继承:返还原物5 利害关系隐瞒情况:返还原物、孳息、 补偿五 个人合伙1 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A 两个以上公民组成B 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 书面合同C 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可作为出资,商誉不能作为出资。D 财产属合伙共有E 共同经营管理F 独立活动l 合伙不一定以赢利为目的.2 入伙:书面协议规定按规定;书面协议未规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3 退伙:书面协议

12、规定按规定;书面协议未规定原则同意。4 经营:合伙负责人在执行经营决策的后果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决策负责人个人承担。第四章 法人制度l 法人与个人合伙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区别1。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欢迎来到免费考研网4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必须对

13、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区别1。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1 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消灭 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出生时开始,死亡时消灭 范围 有的专属法人(如银行信贷等) 有的专属自然人(如继承等) 差异程度 差异很大(经营业务范围

14、不同) 一般没有大的区别(自然人之间)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一致性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发生消灭时间一致,不受年龄、智力等因素影响 范围 不一致(法人之间) 具一致性(自然人之间) 实现人 由其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实现2 法人成立条件(1) 依法成立.(2) 由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具体数额)(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l 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法律规定要件、限制性条款)股份公司、非公司法人:行政许可主义(法定条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机关:强制主义(必须设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办理登记,特许主义;需要办理登记,行政许可主义。3

15、 法人变更(1) 人格变更 A合并: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B分立: 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判断、选择、辨析“新官不理旧帐)法人的分立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人分立后发生法人人格上的变化,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2) 组织形态:4 法人终止:(选择)(1) 被依法撤消。(2) 自行解散。(3) 依法宣告破产。l 发生此三种原因,法人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只有清算后才归于消灭.(判断)5 联营的形式(选择)(1) 法人型联营(2) 合伙型联营(3) 合同型联营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事实:(一) 事件(二) 行为1 合法民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2)

16、 事实行为2 非法民事行为(1) 无效的行为(2) 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二 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一般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2 特征(1) 合法行为.(2) 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3) 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3 分类(判断、选择)(1)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A 单方民法行为:只要有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送达、催告、合同解除、赠予、抛弃等)。B 双方民法行为: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且一致。(2

17、) 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构成A 单务民法行为:一方有义务,另一方仅有权利。(如赠予保证等,无抗辩权)B 双务民法行为:双方均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有抗辩权)(3) 承担义务是否要求给予对价A 有偿民法行为:承担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对价。(大多数)B 无偿民法行为:承担义务一方不要求对方给予对价.(赠予、保证)(4) 是否交付实物A 诺成性民法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B 实践性民法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交付实物(赠予、借贷)(5) 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A 要式民法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保证、质押应书面合同;抵押应书面且登记)B 不要式民法行为:法律无规定而允许当事人

18、选择约定形式.4形式(1) 明示形式A 口头: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B 书面:合同书、信件、传真、电传、电子数字交换、电子邮件。C 其他:视听资料、公证(未公证,不影响效力)、审批(批准才成立)、登记(登记才生效)。(2) 默示形式。不作为不能以默示形式表示,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才适用。5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 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行为人自愿。(3) 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 行为形式合法。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

19、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2) 条件(判断、选择)A 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未来性.B 约定时不知将来是否发生,或然性。(确知必发生或必不发生,则不在此列)C 当事人依意志所选择的事实,意志性.(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在此列)D 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合法性。E 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特定目的性。(其他目的,不在此列)票据、身份关系不能附条件。(3) 肯定条件:约定事实发生否定条件:约定事实不发生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始期:成立时不生效,所附期限到来即发生效力生效期限.终期:成立时生效,所附期限

20、到来即终止效力失效期限。(2)确定期限:约定确切时间。不确定期限:约定不确切时间.8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特点 绝对无效;自始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无效,不因当事人协商而改变 相对无效;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前有效;不确定无效(行使变更权、撤消权之前)认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 因欺诈而为的。A 欺诈方故意;B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C 被欺诈方不知欺诈;D 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行为有因果关系。* 未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撤消4 因胁迫而为的.。A 胁迫方故意;B 胁迫方实施胁迫

21、行为;C 胁迫方行为与被胁迫方行为有因果关系.* 未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撤消5 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A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B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危难牟取利 益;C乘人之危一方主观故意;D双方存在因果关系。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A 具有恶意串通故意;B 内容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C 造成损害上述人结果;7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1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A 行为人本身有错误认识;(过失)B 重大误解与行为之间具因果关系;C 实施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2 显失公平的。.。A 一方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可协商)B 双方权

22、利义务不平等,违反公平等价原则;3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不损害国家利益。撤消权:1行使人:(1)双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2) 受损害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2除斥期间为1年.3被撤消的民事行为同无效行为,自始无效.9.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1) 财产返还A 单方返还:过错方返还给对方,对方不返还,依法处理.B 双方返还:双方分别返还给对方。(2) 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法条评析,必考重点)合同法第42、43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是我国合同

23、法对于民法通则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一般化后果的具体化规定。而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法定的缔约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者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3) 缔约过失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当事人信守合同,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真实情况。(4)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A 缔约当事人有违反法定缔约义务的行为.B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的事实。C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24、,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D 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条件,包括故意和过失。(3) 追缴财产第六章 代理1 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2 特征(1) 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2) 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l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也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在法定条件下承认隐名代理)(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l 居间人:只接受委托,为双方当事人建立关系提供条件,并不参加该法律

25、关系, 也不独立表达其意思.l 传达人:限于原封不动的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提出自己得意思.(4) 代理人法律后果直接及于被代理人。l 当事人以第三人作为受益人所签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第三人只享有受益权,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3 适用范围(选择、判断)适用: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等。不适用: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具人身性质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亲自为之4 种类(1) 委托代理:委托合同(双方行为,可有偿、无偿);授权行为(单方行为,无偿)(2) 法定代理:监护等(3) 指定代理A 法律授权机关才有此权力。

26、B 指定人与被代理人无利害关系.C 指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5 代理权行使规则(选择)(1)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 代理人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4)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6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通谋。7 隐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l 构成要件:(1)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2) 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3) 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是以其与被代理人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

27、提的.l 处理结果(1)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与显名代理相同效力.(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形成相应法律后果。A 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第三人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B 代理人因被代理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8 无权代理:效力未定。l 表现:(1) 未经授权的代理。(2)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l 效力(1) 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

28、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之前,善意第三人可以行使撤消权,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2)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9 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1) 有权代理效力(2) 第三人被代理人l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其效力确定有效.10 委托代理的终止(选择、判断)(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

29、去委托.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撤消代理权,代理人可以辞去代理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应事先通知对方,及时收回或交还代理证书.否则造成损失应赔偿.对于代理权撤消或辞去之前,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权撤消或辞去为由拒绝承担后果.(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因以下情况有效:A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B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C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D 在被代理人死前已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后为其继承人利益继续完成的事项。(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l 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 作为被代

30、理人与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1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选择、判断)(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第七章 诉讼时效一 时效1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2 消灭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二 诉讼时效1 概念:民事权利受到伤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2 效力:(1) 属消灭

31、时效(2) 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 范围:未授权的国家财产、人身关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4 诉讼时效、取得时效、除斥期间(概念比较)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取得时效定义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法律后果 胜诉权的消灭 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 特定权利产生期间 可变期间,适用终止

32、、中断、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适用依据 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受害人不行使请求权 权利人不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援用 法院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起算时间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5 种类(1) 普通:2年(2) 特殊:A 短期:2年以下a. 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出售商品不合格未声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毁损食品卫生。b。 180天:货运B 长期:2年以上: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4年C 最长:20年。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也只在20年内或法律保护。

33、不适用适用终止、中断规定,适用延长规定。欢迎来到免费考研网6诉讼时效终止和诉讼时效中断(概念比较)l 诉讼时效终止: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 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A 不可抗力B 其他C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D 期间:终止以前+消失以后,终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内l 诉讼时效中断: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的情况。A 事由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起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B 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任何阶段均可C 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注:如法院不受理、驳回、撤诉则

34、不中断6 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 第八章 物权1 物权与债权 物权 债权权利性质 支配权,无需他人帮助 请求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权利效力范围 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权利客体 物 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权利效力 具优先力、追及力 无优先力、追及力权利发生 法定主义 任意主义权利保护方法 恢复物的支配为主,赔偿损失为补充 主要采用赔偿损失l 物权法定指类型、内容法定.2。物权的类型体系 物权支配力范围 完全物权(所有权):权利人对的物依法全面支配。定限物权(他物权):权利人对的物的支配被限定在某一特定方面或期间.设立的

35、目的 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权、用役权)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标的物性质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占有)公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役权、典权、抵 押权。继受取得、登记公示、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纠纷。物权是否独立存在 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从物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发生方式 意定物权:法定物权:l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概念比较,重点)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指为担保债权的

36、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设立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目的在于物的交换价值,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 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其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其标的物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l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概念比较,重点)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包含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 动产所有权、动产

37、质权、留置权等取得方法 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 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权利变动 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权利行使 其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争议管辖 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 不尽然3我国物权的类型(1) 所有权: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及共有。(2) 用益物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3)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选择)(1) 请求返还原物:A 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B 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实际占有者)C 对善意占有人不得行使。(只能要求不法让与人赔偿损失)D 须有原物存在

38、。(2) 请求排除妨害:妨害存在,且不法.(3) 请求防止妨害: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4) 请求恢复原状:可修复、经济上合理。(5) 请求赔偿损失6 物权的自力救济包括:请求、防御、自助。(选择)第九章 所有权一 所有权1 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 特点: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恒产性.3 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l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归所有人。l 事实上的处分:物权客体的消灭法律上的处分:物权客体的转让二 所有权的取得1 原始取得(判断、选择)(1) 先占:占有无主动产.人的尸体、明文保护的文物

39、、珍稀野生动物等不得先占。(2) 添赋:混合、附合、加工。A 非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后,才能在他人财产上添附,未取得所有人同意,故意在他人财产上添附,就构成侵权,须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B 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物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3) 拾得遗失物:须归还失主,可向失主请求支付所花必要费用,但无权要求报酬.(4) 发现埋藏物:国家所有,接受单位给予上缴单位或个人表扬或奖励。(5) 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

40、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A 标的物:依法可流通的动产.货币、不记名证券适用;不动产、记名证券、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不适用.B 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如有此权利则善意取得无必要。C 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继承、遗赠等非交换,不产生善意取得.D 受让人取得动产出于善意。2继受取得:所有权转移,通过买卖、赠予等.法条评析(重点)(1)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答:A。这是关于动产所有权移转须公示

41、的规定。B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需要公示,而交付为公示的方式。就是说,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转移。C所谓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1)但因交付而发生的所有权的移转,要求交付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不能视为已经交付,不导致所有权移转,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交付义务,或追究其违约责任.(2)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移转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发生移转。D因交付而移转动产所

42、有权,只是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一般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特别约定而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例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财产,并视为财产已经交付.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让予买受人,以代替交付.三 所有权消灭1 转让2 抛弃3 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 主体消灭第十章 他物权l 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行政划拨的则不能.l 无论有偿取得还是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l 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行政划拨

43、的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l 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承包人在行使承包权时,必须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破坏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掠夺性的开发经营;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要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一 抵押权1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A 是担保物权B 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C 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2 特征:(1)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2) 不可分性(3) 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的价值,不注意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3 设定: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 不得抵押:(选择)A 土地所有权B 耕地等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除外C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D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l 法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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