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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司章程(新版) 第一篇:公司章程(新版) 邢台光电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本公司的名称为:邢台光电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的居处:邢台市桥东区泉北大街 第四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动汽车,光能汽车的生产,建立和组装。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支进宝、司航飞、王二杰、张雨、李娟娟、谭明扬。出资额依次 为,37.5%,12.5%,13.75%,12.5%,13.75%,10%。公司依法成立,支进宝为独立的企业法
2、人。 第七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留意经济 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 有权利,担当义务。 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 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作奸犯科、玩忽职守
3、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共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公司出资并担当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听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进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抗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股东的知情权: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十三条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4、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1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方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公司因进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4公司因进展需要,汲取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施行。 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退休、调离、下岗、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状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
5、业收购,也可由 普 通股转为优先股。 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 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 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 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 所及受让人的出资 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 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 购置权。 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
6、顺畅运行。 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根据。 第十五条股份发行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依据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 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7、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 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支配;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确定有关董事
8、的酬劳事项; 5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确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6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转变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11审议确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 12.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9、每年实行一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 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托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4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在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出公司资产总额的3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凡股东 会选举或审议确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 5股东可托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托付。 6出席股东会
10、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 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到达 规定数额时,视为到达规定数额。 其次十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缺乏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缺乏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第五章董事会 其次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公司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 职工代 表一名。董事由股东
11、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一般由最大股东部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其次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确定公司的经营支配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支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拟定公司的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发行债券、股权结构调整、变更财产组 织形式、终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总 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其酬劳事项; 7制定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规则、制度; 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
12、机构的设置;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董事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实行。 其次十三条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其次十四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兼职董事平常不领取酬劳,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 准,确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嘉奖方法。 2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托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 决权。 3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有 l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4董事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
13、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 定 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5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确实定作出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托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托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其次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赐予指导。副董事
14、长关心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 责。股东人数少的公司不 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 董事会职权确定。 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其次十六条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第六章经理 其次十七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副经 理关心经理工作。 其次十八条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支配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
15、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九条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因假公济私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 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罢免和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条监事任期3年,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
16、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6.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新增 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阅历。 2以下人员不得担当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
17、;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干脆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干脆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供应财务、法律、询问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章劳动保障与支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敬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解决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 酬劳、劳动爱惜、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
18、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 须在辞职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 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第三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以下依次支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到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提取随便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 4按股份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九章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峻困难,接着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19、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强制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连续几年负盈利时,在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则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则分立,合并前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未规定解散事由,但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没有存续的必要,必需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则可以决议解散。 第十章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 弥补,缺乏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进行终止清算时,清算组应在10日
20、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 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在觉察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司确定清算后,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按下 列依次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偿后,剩余
21、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一般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支配剩余财产。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单位或部门备案,向工商局登记注 册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 其次篇:2023公司章程范本(新) XXXXX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
22、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公司名称:XXXXX。 第三条 公司居处: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88弄28号(6-25)(6-26)。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3、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其次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木制品、建筑装饰材料批发、零售;门窗安装。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二个股东组成: 股东王云霞以货币方式出资7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70%,于2038年03月20日前足额缴纳。 股东朱爱玉以货币方式出资3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30%,于2038年03月20日前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
24、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支配;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样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
25、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托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12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特别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特别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
26、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需经代表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27、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具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确定公司的经营支配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28、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当,经股东会选 举产生。 其次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29、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其次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
30、司的股权转让 其次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其次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其次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
31、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当。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其次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送交公司各股东。 其次十八条 公司支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方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以下状
32、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按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峻困难,接着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
33、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依法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限制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说明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
34、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股东盖章单位或签字自然人: 日期: 2023年06月25日 第三篇:新设立公司章程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 国家法律法规的爱惜。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住 所:深圳市。 第四条:公司
35、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的办事机构。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其次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方: 姓名: 居处: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居处: 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
36、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支配;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懂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确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37、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其次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其次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缘由不能 第六章 经营管理
38、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状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制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
39、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归公司全部。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假公济私或严峻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 事 第三
40、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 四 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