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条.docx(6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条 第一篇:2023年关于上海市支配生育条 上海市支配生育条例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支配生育条例)确实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确实定其次次修正 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支配生育,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调整人口进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进展支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推行和激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支配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支配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 第三条 推行支配生育以宣扬教化为主,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支配生育工作,实行支配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其次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内支配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协作支配生育委员会做好支配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支配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支配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3、,并拟定相应的实施方法; (二)负责本市人口意料和人口统计,拟定本市人口进展规划和支配生育年度支配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支配生育宣扬教化工作; (四)组织支配生育干部的培训; (五)组织、管理支配生育科学技术的探讨和推广工作; (六)负责支配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 第七条 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支配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人口进展规划和支配生育年度支配,拟定本辖区内人口进展规划和支配生育年度支配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支配生育宣扬教化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基层支配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负责本辖区内支配生育统计及支配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
4、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支配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支配生育专职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支配生育工作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支配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支配生育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负有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支配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三章 生育调整 第九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第十条 推行和激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无支配生育。 第十一条 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支配生育其次个
5、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支配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其次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支配生育其次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
6、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外,有特殊状况需要生育其次个孩子的,由市支配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需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区或者县支配生育委员会批准。有异议的,可提请市支配生育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 允许生育其次个孩子的夫妻,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第(四)项规定外,其生育间隔时间均应当在四年以上,否则按无支配生育处理。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七条
7、开展遗传询问和支配生育健康教化,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或者不宜生育的其他疾病的,应当根据医师诊断和处理看法实行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有生育实力的夫妻,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实行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 开展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需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其次十条 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确认为绝育手术并发症的,应当予以免费治疗;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生活上予以照看;生活发生困难的,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
8、政府应当酌情赐予经济补助。 其次十一条 支配生育科研部门和担当支配生育科研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探讨,研制和推广平安、高效、简便、价廉的节育药具和有效的优生方法。 第五章 嘉奖 其次十二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增加婚假一周;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赐予假期三天。上述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 其次十三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月领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享受至其子女十六周岁止; (二)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规定赐予报销部分费用; (三)城镇支配住
9、房(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农村调整自留地和支配宅基地时,有关单位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 其次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可报销部分的托费和管理费一般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所在乡村)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前款所述费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列支;乡村在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 乡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支付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其次十五条 乡村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从独生子女户中招收;独生子女户中应当优先从纯农户中招收。 其次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系
10、职工的,在年老退休时适当增发嘉奖费,增发嘉奖费的具体方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系农夫的,在年老丢失劳动实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每月增发确定的嘉奖费。 其次十七条 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系职工的,在年老退休时,适当增发嘉奖费,增发嘉奖费的具体方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系农夫的,在年老丢失劳动实力时,除依据当地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赐予经济和生活上的照看。 其次十八条 已婚夫妻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假,工资、奖金照发。 其次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
11、者有关单位对在支配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其次胎或者两胎以上子女的,为无支配生育。对无支配生育者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支配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支配生育的子女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 (五)对无支配生育其次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支配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
12、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支配外生育费。对无支配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支配外生育费。支配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支配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六)系职工的,除征收支配外生育费外,其单位可赐予行政处分。系个体工商户的,除征收支配外生育费外,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赐予行政惩处; (七)系职工的,其无支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支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夫的,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支配面积。 第三十一条 凡单位出现无支配生育
13、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加重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支配生育工作的干部及有关人员假公济私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可以并惩处款。 第三十五条 羞辱、威胁、殴打支配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支配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14、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支配外生育费作为支配生育事业专项经费,其具体管理、运用方法由市支配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背本条例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惩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作出确定。对个人或者单位赐予惩处,应当出具惩处确定书。被惩处者,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关心执行;系农夫的,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关心执行;系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心执行。 对无支配生育者征收支配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作出确定,并出具征收支配外生育费确定书。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
15、接到惩处确定书或者征收支配外生育费确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支配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上一级政府的支配生育委员会的复议确定或者市支配生育委员会的惩处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确定书或者惩处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可以由作出确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无支配生育者惩处。 第四十条 流淌人口的支配生育管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支配生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0年
16、8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样的,以本条例为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更多相关资料请联系QQ 1634189238 其次篇:上海市支配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定稿 80902 1996-10-30 1996-10-30 地方法规 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支配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199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支配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确实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 支配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确实定其次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
17、支配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支配生育工作,实行支配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支配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支配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支配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支配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其次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市支配生育委员会是本市支配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支配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
18、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支配生育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以下支配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支配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支配生育的宣扬教化;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支配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背支配生育规定者赐予行政惩处。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化、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作支配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支配生育的宣扬、教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乡镇人
19、民政府设立支配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支配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支配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支配生育宣扬员。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支配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支配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支配生育宣扬员。 第三章 生育调整 第九条 第九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址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诞生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第十条 患不育症的夫妻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症必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
20、诊;收养孩子必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支配生育其次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支配生育其次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支配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其次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
21、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支配生育其次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者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实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实力者收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
22、、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农村户口如今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其次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符合生育其次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其次个孩子批
23、准书。 符合生育其次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须缴纳申请办理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支配生育委员会提出,市物价局核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状况需要生育其次个孩子的,须经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支配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生育其次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确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确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支配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级支配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
24、妇幼保健院所、支配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询问工作。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答应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计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应当根据医疗诊断和处理看法实行相应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其次十条 有生育实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当实行避孕节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支配生育部门负责供应和管理,具体方法由市支配生育委员会制定。 其次十一条 其次十一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需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需经过
25、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 嘉奖 其次十二条 其次十二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到达双方享受,一方到达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运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赐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需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运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运用。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其次十三条 其次十三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
26、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三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其次十四条 其次十四条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户口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可以换领本市的独生子女证。 其次十五条 其
27、次十五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
28、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六条 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化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其次十七条 其次十七条 城镇支配住房或者农村调整自留地和支配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知青子女户口按规定迁入本市后,可以凭原外省市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享受本市拆迁房屋规定中有关独生子女户的待遇。 其次十八条 其次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百分之五十。但以下状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夫、城镇待业居民、或者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
29、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二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抚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其次十九条 其次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的支付方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夫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者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 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
30、会性开支中支付; 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者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在支配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从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夫妻离婚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未再结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退休时可以享受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的嘉奖待遇。 以下三种婚后无子女对象,可以享受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的嘉奖待遇: 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孩子,又未收养孩子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孩子
31、的; 三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批准可以生育其次个孩子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无支配生育孩子的,应当自无支配生育孩子诞生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收养孩子的,应当自收养孩子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 退证对象应当从退证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嘉奖待遇,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应退回给现单位。 第六章 惩处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其次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支配生育。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无支配生育者赐予以下惩处:
32、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支配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支配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 对无支配生育其次胎的夫妻,各按孩子诞生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征收支配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实际总收入的三倍征收支配外生育费。对无支配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支配外生育费。 支配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
33、不低于支配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对常住户口为农村农夫的无支配生育者,其支配外生育费基数按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或者乡的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计算。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对常住户口为城镇居民的无支配生育者,其支配外生育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总收入计算。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无支配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确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的看法。 对无支配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
34、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赐予暂停营业,直至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惩处。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无支配生育者,系职工的,其无支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支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夫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支配面积。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无支配生育者,其实际年经济总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供应;系农夫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供应;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供应;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供应。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细则其次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
35、节育器规定的,由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惩处。对按前款规定赐予惩处的个人,所在单位可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性别鉴定的,由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惩处。 对按前款规定赐予惩处的个人,所在单位可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假公济私的支配生育干部及有关人员除由单位赐予行政处非常,市或者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峻后果的,加倍惩处。 第四十条 第四
36、十条 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视为无支配生育。对男女双方各按以下规定分别赐予惩处: 一对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赐予惩处,并征收二千元支配外生育费;生育其次胎的,依据无支配生育其次胎处理。 二对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赐予惩处,并每提前一年征收三千元支配外生育费,不满一年按一年支配;生育其次胎的,依据无支配生育其次胎处理。 三对曾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关系而生育其次胎的,依据无支配生育其次胎惩处。 四对未曾生育过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关系而生育第一胎的,依据无支配生育其次胎惩处;但因婚姻关系
37、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不予惩处。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允许生育其次个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应当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支配外生育费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但未经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批准而生育的夫妻,必需在三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逾期仍未补办的,征收二千元支配外生育费。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凡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单位出现无支配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每出现无支配生育一胎,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
38、在事业费或者本钱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罚款所得金额的具体管理和运用方法,由市支配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对无支配生育的夫妻及其单位的惩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出具行政惩处确定书。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属农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出具行政惩处确定书;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且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作出惩处确定。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市支配生育委员会确定。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对男女双方作出惩处确定。 男女一方
39、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对在本市的一方作出惩处确定。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在对无支配生育的夫妻双方或者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作出惩处确定时,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关心执行通知书。接到关心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惩处确定的内容关心执行。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处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区或者县支配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区或者县支配生育委员会的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40、到惩处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支配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支配生育委员会的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支配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处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确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支配生育委员会说明。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上海市人口与支配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支配生育条例 2023年
41、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进展,推行支配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华蜜、民族旺盛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支配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 流淌人口的支配生育工作,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综合措施,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扬教化,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嘉奖和
42、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人口和支配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支配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支配生育管理工作。 进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支配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支配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支配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关心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关心人民政府开展支
43、配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支配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支配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和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和奉献的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进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状况,编
44、制人口进展中、长期规划和支配,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支配。 第十条人口和支配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诞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进展趋势的中、长期意料,为制定人口进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供应根据。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进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支配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口和支配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支配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人口与支配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支配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