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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比照
2、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刚好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爱惜
3、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好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刚好性、公允性、真实性、精确性及完好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刚好性和公允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精确、完好。 其次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
4、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5、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觉察的重大缺陷刚好催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实行监管措施、或被本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指责或公开指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刚好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状况的检查,实行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
6、责任人刚好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十条 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状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限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状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7、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隐私的基础上,应激励公司主动、刚好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进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
8、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扬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协作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刚好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
9、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刚好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
10、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担当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精确、完好;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精确、完好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刚好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催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11、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刚好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其次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限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限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限制的建立和执行状况,保证相关限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其次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刚好
12、、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其次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允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当开展。 其次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其次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推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其次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3、制度应当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干脆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 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四章 其 他 其次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状况报本所备案。 其次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
14、施行。 其次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实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强环境爱惜确实定国发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主动履行爱惜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良环境爱惜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方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爱惜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看法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爱惜相关的重大事务,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务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刚好披露事务状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
15、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惩处或刑事惩处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确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峻企业名单的;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 关环境爱惜的重大事务。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公司环境爱惜方
16、针、环境爱惜目标及成效; 公司资源消耗总量; 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状况; 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理、处置状况,废弃产品的回收及综合利用状况;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嘉奖的状况; 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 一至 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状况。 四、被列为环保部门的污染严峻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以下信息: 公司污染
17、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状况; 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 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公司为削减污染物排放所实行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支配。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 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议决议如涉及; 环保部门出具的惩处确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其它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爱惜法律法规公司必需履行的责任及担当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意料负债确认条件
18、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意料负债的金额。 七、根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根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需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刚好、精确、完好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514 第三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允信息披露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允信息披露指引 2023-8-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允、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9、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允性,切实爱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限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公允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需向全部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全部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20、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意料和利润支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支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独创、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转变,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乱,对公司可能
21、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转变等; 五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务和交易事项。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简洁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询问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22、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允性。 第九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公允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允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觉察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背本指引规定的,应马上报告本所并催促上市公司实行相应措施。 其次章 公允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允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全部投资者在获得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
23、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刚好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允。 第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样波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所,并马上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实行保密措施,尽量削减知情人
24、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觉察信息处于不行控范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马上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务的进展状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允信息披露原则,避开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转变,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上市公司应刚好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转变的缘由。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限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作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刚好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务,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
25、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允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明确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及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留意事项以及违背公允信息披露的责任担当等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其次十条 上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刚好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其次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确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明确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触发点、报告程序等。 其次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上市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刚好、畅通地获得相关信息。 其
26、次十三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刚好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其次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其次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扬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其次十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示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需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其次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
27、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其次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答应,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公允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 其次十九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担当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实行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学问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28、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开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供应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实行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全部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上市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29、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刚好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当地支配参观过程,避开参观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伴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干脆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有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答应,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
30、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运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意料和股价意料的,注明资料来源,不运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运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六明确违背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觉察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刚好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觉察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马上报告本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31、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本所激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状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本所激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刚好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供应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支配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留意信息披露的公允性,不得通过向其供应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三条 上 市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状况确实需要向
32、对方供应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样,上市公司应刚好实行措施、报告本所并马上公告。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务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务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沟通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马上报告本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沟通;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沟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
33、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背本指引规定,造成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上市公司应主动实行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违背本指引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允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日常监管,实行问询、约见谈话、要求保荐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本所的问询,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应照实回答。本所可视状况调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上市公司应予以供应。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公允信息披露每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体系。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3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限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背本指引相关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赐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指责; 二公开指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提请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第五十一条 特定对象对外发布错误、误导性信息,或者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实行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提请其主管机构予以处分; 三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第五十二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公允信息披露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
35、导义务的,本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实行书面提示、通报指责、公开指责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五十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违背本指引所实行的监管措施及公允信息披露的考核状况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视状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说明和修订。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1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
36、号-股东和实际限制人信息披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信息披露行为,爱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拟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上市公司实际限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支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其次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严格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上市规则等相
37、关规定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精确、完好,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将全部与其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刚好告知上市公司。 第六条 上市公司、本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限制人询问、调查有关状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刚好赐予回复,供应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保证其向上市公司和本所做出的回复、供应的资料和信息真实、精确、完好。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对上市公司及该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严格
38、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协作披露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应马上通知上市公司并协作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限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三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限制人持股或限制公司的状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转变;
39、 四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应刚好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状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样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限制人意料该事务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样波动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刚好赐予上市公司答复,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
40、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限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应主动协作上市公司调查、了解状况,并刚好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状况答复上市公司。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指定专人与上市公司刚好沟通和联络,保证上市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上市公司应刚好向本所报备其股东和实际限制人指定的特地联系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信箱地址等。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
41、上市公司应刚好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承诺事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刚好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报送本所备案,同时按本全部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需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当在承诺中做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当供应经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其次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披露的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实力分析、履约
42、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支配,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其次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全部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状况。 其次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到达或已经到达时,刚好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其次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实力,假如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缘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刚好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具体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状况。 其次十四条 履约担保人假如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43、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应当刚好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供应新的履约担保。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对违背本指引的处理 其次十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限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进行诚信教化和培训; 二发出监管函件; 三口头或书面调查; 四约见谈话; 五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其他监管措施。 其次十六条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本全部权干脆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或实际限制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调查: 一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样波动; 二公共传媒上出现涉及上市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限制人的报道或传闻时;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状况。 其次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限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违背本指引规定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承诺,本所视情节轻重赐予如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指责; 三公开指责。 第六章 其次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则 附 第五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方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方法 2023-12- 52023年12月5日 深证上20231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催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