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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停车场建设规划 第一篇:停车场建设规划 停车场建设规划 停车场支配分为三大区域后附草图:有业务办公区、便民生活服务区和停车区。各种车辆以类划分按区停放,进出自如互不影响。 一、车辆管理 1.根据停车场地理位置特点,便利车辆进出车场为前 提,进出停车场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设置南、北两个进出口,依据南进北出原则,从南口进停车场,进门时登记车号排队备案,在指定区域指定车位停车。出门时按右行原则至北口销号领票出停车场。停车场内每班有不少于2名车辆调度员负责停车场秩序指挥,全时监控车辆状况。 2.建议对全部外运车辆收取停车管理费10元/车。除用于停车场日常维护(道路场坪维护整修、卫生、水电费等)
2、外,其余费用上交公司财务,即为公司创收,也能更好的制约车辆听从管理。 3.对公司内部生产运用车辆部分进停车场统一管理,确保厂内及部分公路交通顺畅,同时也便于管理。(停车免费) 二、停车场硬件设施建设 停车场自临时投运以来,实际是边建设边运用,硬件配套设置基本没有,临时场坪经常出现窝车险车现象,车辆不情愿进场停放,管理只能靠人员现场督导劝解维持,没有任何现代化自动化的方式方法来进行有效制约与管理,随着车 辆的不断增多,平安风险不断恶化,管理难度更加巨大。1.从长远进展看建议公司在财力允许的状况下硬化停车场坪,或在现有基础上夯实压平,外表平整具有确定的承载强度,使划定停车标线重车停车成为现实。 2
3、.车辆全部集中停放后每天意料车次达千辆,单靠人工实行不了长效管理。建议进出口安装门禁系统,实行刷卡式管理,一车一卡自动登记进出车时间及信息,便于掌控管理。 3.安装大型电子显示屏,刚好通报货源和车辆排号等相关信息。 4.安装扩音设备,通过扩音设备下发语音通知,做好交通疏导、平安警示及业务提示等服务工作。 5.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南、北进出口及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随时监控场内运行状况,防患平安隐患,确保停车场秩序正常。 6.设置便民生活服务区(商店、开水供应、小吃摊等),使司乘人员足不出场,就能满意各方面生活需要,保证人员随时在位,利于公司生产需要。 7.修建厕所、设立垃圾堆放点,保证
4、停车场环境卫生。 其次篇: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方法(草案)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方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进展和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车辆增长和停车场进展的状况,加强对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方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泊位的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泊位的设置、
5、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发改、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泊位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其次章 停车场泊位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泊位建设的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泊位建设支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进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
6、车场泊位标准,并征求国土、公安交通、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看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惊慌的区域地段刚好规划建设停车场泊位。 第八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泊位。因城市规划等缘由,配建、增建停车场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场泊位。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泊位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运用。 建筑物变更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泊位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泊位达不到变更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变更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泊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
7、区应当依据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泊位;停车场泊位缺乏的,应当刚好改建或者扩建。 旧住宅区需要且有条件建设停车场或划定停车泊位的,经业主大会多数业主通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 停车场泊位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公共道路、消防通道,不得阻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消遣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
8、,在本方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状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停车场泊位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看法,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看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泊位的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停车场泊位的建设用地可接受以下方式供应: 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停车场泊位建设用地应当予以划拨; 二在不变更原土地运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停车场泊位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五在满意交
9、通出行、行人平安、消防、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六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全部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第十三条 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依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多元化投资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激励社会资本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并可实行公开招投标和经济嘉奖政策。 开发利用卫生、教化、文化、体育场地、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平安论证,征求地面设施全部权人看法,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公安交通、国土、住房保障、
10、建设、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激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泊位,依据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泊位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记标线等交通平安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监控、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平安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 第十六条 停车场泊位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记,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内应当根据需要划定适当区域,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别停放,或者建设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泊位。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应急避险功能。结合人防要求建设或者改建的地下停车
11、场,可按规定申请人防建设补助。 利用城市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应当事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看法。 市区内应设置确定数量的免费停车场泊位,并规定一次停放的时限。交通拥堵的区域应当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通行,改善停车场泊位惊慌状况。 第三章 停车场泊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泊位运用功能、缩小停车场泊位运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公安交通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公共道路和公共停车场泊位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
12、、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辆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开办各类停车场泊位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适合特地管理人员,并向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条 经备案的停车场泊位可以由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托付管理;并可开办车辆清洗、美容、租赁及装饰装修和修理业务。 停车场泊位收取的费用须有部分支出用于完善、修缮停车场泊位基础设施设备。 其次十一条 停车场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立符合标准的停车场标识牌,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二停车场泊位各类设施设备性能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记标线标牌精确
13、清晰; 三组织管理、看护人员参加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 四工作人员应当统一佩戴明显标记,登记进出车辆,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刚好查看场内车辆,觉察长期停放的无主或者可疑车辆,刚好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泊位内环境卫生整齐; 七建立宝贵物品统一保管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二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停车管理制度,听从指挥调度,有序停放车辆; 二依据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公共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三车内不得存放违禁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等; 四应当将宝贵物品、大宗现金等交由经营管理或看护人员保管并索要保管凭据。 其
14、次十三条 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运输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运输石油、自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运输其它对人体有害、严峻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其次十四条 停车场泊位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和停放时间调控,由政府定价或确定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依据停车需求状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停车场泊位经营者不依据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并进行投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全市停车信息发布及诱导系统,提高停车场泊位利用效率。 其次十五条 激励机关
15、、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专用停车场位向社会开放,实行免费或收费停车服务。 其次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前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管理 其次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遵循以下原则,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车辆停放场所; 三便利市民停车。 其次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刚好进行评估,根据转变状况增减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其次十九条以下区域可以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已建成能够供应足够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五百米以内; 二道
16、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一百米内,公共交通站点旁边五十米以内; 三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四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运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记。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状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状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泊位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阻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适当地点,并告知车辆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泊位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停车管理规范,造成所停的
17、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车辆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泊位或者配建不达标的,由规划部门依法惩处,责令补建。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擅自变更停车场泊位功能或者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复原原状,按每停车位两千元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停车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原原状。 擅自设置停车场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按每车位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
18、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泊位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等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刚好向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场泊位的。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泊位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马上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刚好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场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车辆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二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
19、通的。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指定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马上驶离;拒不驶离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点,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泊位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本方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方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干脆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带上相关资料去市房管局,物价局,交通委员申请,审核,备案,领取证件就这些。确定要啊,到交管跟工商部门去办吧,不然你的收
20、费是不合法的。办理收费答应证 规划、发改、住房、建设、工商、价格、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篇: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2023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停车场的
21、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供应服务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环境爱惜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激励单位和个人实行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运用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
22、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建、交通、土管、工商、税务、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次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领导工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一年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刚好调整停车场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
23、设支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贸易市场、旅游景区等,应当按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缘由,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置方式补足停车位。 变更建筑物运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置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随便变更建筑
24、物运用性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按规定免缴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申请土地运用权划拨。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和高层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其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单位自建其他停车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规划红线留地范围内不得建设停车场。确需建设临时停车场的,须经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
25、体工程不得投入运用。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停车场竣工验收。 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其他投资者建设。 第十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状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的规定设置 明显标记和标线,保障车辆平安进出。 第十八条 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运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运用性质或缩小运用范围。 本条例实施前已擅自变更停车场运用性质
26、或缩小运用范围的,应当在一年以内自行改正并复原运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公共停车场可根据所在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其次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统一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标记上岗。 其次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负
27、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平安;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觉察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当刚好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保持停车场环境整齐,秩序良好。 其次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按本条例第十九条、其次十条的规定办理。 其次十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可以托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章 临时停车场所设置和管理 其次十五条 临时停车场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统一设置,并设立明显标记。 其次十六条 临时停车场所分为免费停车处和收费停车处。收
28、费停车处应设立明显的收费停放标记牌,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其次十七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应当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其次十八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停放职工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划定停放范围。 单位因实行大型活动等特殊状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路边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九条 临时停车场所应实行规范管理,落实车辆平安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背本条例第
29、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停车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停车场运用性质或缩小运用范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原;逾期不复原的,处以每车位5000元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复原。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四条、其次十三条规定,停车场未阅历收合格投入运用或者专用停车场未阅历收合格擅自对外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其次十二条规定,公共
30、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其次十八条、其次十九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等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场所未进行规范管理,阻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惩处。 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因失职造成停放的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
31、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23 年版 8.0.6 居住区内必需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
32、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平安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
33、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供应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运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需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
34、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意本单位车辆运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缺乏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停车场的运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供应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
35、停车场停车者,必需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激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 对违背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订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赐予警告、罚款、撤消建筑答应证的惩处。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管理方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说明。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36、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其次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需依据国家标准576886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设置交通标记,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
37、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指标。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便利、保证平安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2规定。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3规定。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4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5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旁边。出入口应不少于2
38、个、宽度不小于2.5米。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便利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6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7至表18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说明。其次十条 本规则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表1
39、 项目 尺寸m车辆类型 各类车型外廊尺寸m 总 宽 车辆换算系数 总 长 总 高 机 动 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较接车 3.20 5.00 8.70 12.00 18.00 1.93 1.60 2.00 2.50 2.50 2.50 0.60 1.80 2.20 4.00 4.00 4.00 1.15 0.70 1.00 2.00 2.50 3.50 自 行 车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表2 平行通道 项目 垂直通道方向车型分类 停车方式 的停车带宽的 停车带长m平行式 30
40、 45 60 60 停车 前进垂直停车 式 停车 后退停车 后退停车 前进停车 前进停车 前进前进 381111 13111111 174443 31744433 2744433 4568619 4569711 5671811 2221111 332223 2765555 59766666 1788899 议程 通道宽m m2单位停车面积 .6.8.5.5.5.2.0 2.7 6.0 2.0.0.0.5.5.0 1.3 3.6 3.0 2.0 32.0.2.2.4.0 1.0.2.6.0.0.0.0.0.0.8.0 4.4 4.7 2.3 6.1 8.0.9.2.1 0.4 4.7.7.0.9
41、.9.9.0.0.0.8.0 0.0 8.5 4.4 7.5 9.2.3.9.3 2.1 7.3.0.2.0.0.0.0.0.0.5 0.0 8.9 6.9 3.2 7.4 9.2.3.9.3 2.1 7.3.0.2.0.0.0.5.5.5.3.0 8.2 6.1 0.2 2.9 5.2.2.0.7 3.0 9.0.0.8.5.5.5.0.5 0.0 3.0 9.0 8.7 0.1 1.5 8.3 9.8.2.0.7 3.0 9.0.6.8.5.5.5.2.0.7 3.0 9.0 6.4 5.5 0.8 8.3 9.8 注:表中类指微型汽车,类指小型汽车,类指中型汽车,类指大型汽车,类指皎接车
42、。 302车位 车 辆 纵 横 向 净 距 表3 车辆类型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铰接车 尺寸(m)项目 车间纵向净距 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 车间横向净距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 纵 横 2.00 1.00 1.00 0.50 1.00 4.00 1.00 1.00 0.50 1.00 注: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 行。 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 表4 车 辆 类 型 铰 接 车 大 型 汽 车 中 型 汽 车 小 型 汽 车 微 型 汽 车 最小平曲线半径m13.00 13.00 10.50 7.00 7.00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表5 通道形式 坡度车辆类型 铰接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10 12 15 15 8 10 12 12 直线 曲线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 表6 停车带宽停车方式 排 斜0 3.00 41160 2.m 单排 1.0 0.5双 车辆横向间距m 0.50 1.2排 1.2过道宽度m单 单位停车面积m2单 单排 双排一侧停车 2.00 1.65 双排两侧 停车 1.80 1.51 双排 排侧停车 两侧停车 2.20 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