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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露天部分安全规范1 一般规定1.1 建设单位必须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经确认后,方可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图纸。1.2 施工单位的临时工程,必须选择在安全地段。1.3 施工作业场所主要地区应设人行通道或梯子,梯子应设置安全护栏;横跨铁路或矿山运输道路,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规程535、536条修改)1.4 未经许可,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作业区。(煤矿安全规程537条)1.5 施工作业的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电器设施应加设围栏并加锁;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标志,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矿山,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2、(煤矿安全规程539条修改)1.6 雷电、暴雨、大雾等天气,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采取拉大车距、打开车灯等安全措施。能见度低于30m或夜间无良好照明的设备严禁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所用的各类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戴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室外进行高处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煤矿安全规程545、546条修改)1.7 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煤矿安全规程544条)1.8 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运输道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煤矿安全规程542条修改)1.9 所有坑内、地
3、面排水管路横过运输道路时,应采用加套管等防护措施。1.10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安全篇章,对存在有较大的安全危险有害因素应详细说明,并制定防范措施。2 采剥2.1 台阶2.1.1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48条) 不需爆破的土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爆破后的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的大块;) 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2.1.2 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煤矿安全规程549条)2.1.3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
4、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排水沟等正常布置。(煤矿安全规程550条)2.2 穿孔2.2.1 穿孔作业必须按设计的穿孔参数要求进行,误差必须保证在允许范围之内。(煤矿安全规程551条)2.2.2 干式穿孔机,必须有良好的除尘设施,否则严禁作业。 2.2.3 穿孔机在采空区、自然发火区等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551条)2.2.4 穿孔机在有装药的炮孔和瞎炮孔边补孔时,新钻孔与原装药孔的距离不得小于10倍的炮孔直径,并保证两孔平行;严禁在不明真相的旧孔上穿孔。 2.2.5 穿孔机在台阶边缘进行穿孔作业和行走之前,应查明台阶边缘的伞檐情况,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
5、缘与坡顶线的距离如表14所示:(煤矿安全规程553条修改 )表16 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单位:米)台阶高度441010安全距离1222.52.53.5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最小夹角不小于45度);在有顺层滑落的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2.2.6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作业、通过时,应依据高压线的电压等级、空气湿度、风力等情况,确定并保证安全距离,穿孔机在坡道或长距离行走(超过300m)时,必须先落好钻架。(煤矿安全规程554条)2.3爆破2.3.1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6、规和标准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55条)2.3.2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56条)2.3.3 运输爆炸材料必须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保持完好状态,同时设专职司机和押运员。(煤矿安全规程557条修改)2.3.4 在运输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中途停车,如果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的80%,并用帆布盖好、绑牢;严禁炸药和雷管同车装运。(煤矿安全规程557条修改)2.3.5 从事装卸爆炸材料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燃火物品,其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
7、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作业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558条修改)2.3.6 爆炸材料的领取、运输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爆破负责人对爆炸材料验收后方可与押运人员双方签字认可。(煤矿安全规程560条修改)2.3.7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立即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销毁和存放,并严格履行退库手续。(煤矿安全规程561条修改)2.3.8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任何机动设备不得进入已装过炸药的爆破区域,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爆破人员指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入。(煤矿安全规程562条修改)
8、2.3.9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应清除炮孔边缘的石块等杂物;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煤矿安全规程563条修改)2.3.10 炮孔充填时,不得使用块状岩土。如果充填物发生堵塞时,要进行处理,否则不得联网起爆。2.3.11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65条修改) ) 爆破负责人确定警戒范围,并向爆破影响范围边缘的所有通道派出警戒人员; ) 凡在爆破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设备必须按爆破负责人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到安全地区,并由爆破负责人确认; ) 警戒人员、爆破工(起爆人员)、调度室必须与爆破负责人
9、保证信息畅通。在爆破负责人确认可以起爆时,先通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向矿区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爆破警告,并确认可以爆破的条件下,由调度室再通告爆破负责人可以爆破,爆破负责人方可下达起爆令; ) 爆破警戒的解除令由爆破负责人下达,并同时通告调度室。2.3.12 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566条) ) 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 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 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
10、 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 轰水,不得小于50m。2.3.13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区边缘的安全距离:深孔爆破不得小于40m;浅孔或二次爆破不得小于50m。 机动设备应撤到警戒范围之外,因故不能撤离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爆区边缘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应停电,并采取减震措施,(煤矿安全规程567条修改)2.3.14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568条修改) ) 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重要工业厂房,4mm/s;)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mm/s;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0 30mm/s)钢筋混凝土框架
11、房屋,50mm/s;)水工隧道,100mm/s;)交通涵洞,150mm/s;)矿山巷道,100200mm/s。 )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R =(k/v)1/aQm式中: R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Q 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v 安全质点振动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m 药量指数,取m =1/3;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遇有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和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2.3.15 一般不得使用裸露爆破,特殊情况下,必须裸露爆破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Q(Rk25)3
12、式中:Q 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 为一次起爆的药量),单位为千克(kg);Rk 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单位为米(m)。(煤矿安全规程569条修改)2.3.16 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570条修改)2.3.17 在自燃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装药前必须测试孔内温度,孔内有明火或温度在80C以上必须采取灭火和降温措施。高温孔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做隔热包装。(煤矿安全规程571条修改)2.3.18 爆破时应使用电雷管起爆,当使用火雷管起爆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起爆
13、人员的安全。(煤矿安全规程572条修改)2.3.19 应根据爆破所采用的炸药、起爆方式等,制定处理发生拒爆和熄爆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574条修改)2.4 采 装2.4.1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76条修改) 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严禁装载大于勺斗容积的物料;)单面装车时,必须由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挖掘机勺斗不得跨越电缆装车,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挖掘提升后,如勺斗边缘有悬浮的大块时,严禁回转
14、装车,应放下大块,重新挖掘;)装第一勺时,不得装较大的物料;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勺斗底部距车厢地板不得超过0.5m;) 严禁装偏车和超载装车,车厢顶部不得装大块物料。 2.4.2 单斗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煤矿安全规程577条修改) 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 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 暴露出未爆炸的炸药、导爆材料;) 遇有冒落危险的老空区或火区;) 遇有松软岩、土层或涌水;) 发现不明地下埋藏物。2.4.3 单斗挖掘机的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78条修改) 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不得有人员停留在操作室之外;无关
15、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半径内;) 回转时,勺斗必须离开工作面;严禁跨越任何设备、设施;严禁勺斗突然改变方向;) 调整挖掘机位置时,扭转角度应在15o20o的增量进行,严禁倒退时扭转;) 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严禁在地表不平的地方和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作业;) 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金属物等和拒爆的爆炸材料装入车内;) 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应依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遇雨雪天气时,严禁在高压线下方作业;g ) 当室外气温超过挖掘机允许作业值时,应停止作业。2.4.4 2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7
16、9条修改) 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2.4.5 依据台阶高度和运输设备型号,必须制定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挖掘机尾部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煤矿安全规程580条修改)2.4.6 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81条修改) 严禁碾压任何电缆,包括已覆土掩埋的电缆; ) 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应依据台阶高度、坡面角及土岩的稳定性等因素,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顶线和坡底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道路松软、含水或通过老窑区
17、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挖掘机行走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面,并与行走线路两侧的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上下坡时,应预先采取移动式的防滑措施,坡道的坡度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值;如果因故障停在坡道上时,必须立即采取固定式的防滑措施。2.4.7 雨天作业时,应注意水淹和片帮,并确保供电线路不被水淹,如遇停电,必须由供电人员处理,严禁未查明原因就送电。(煤矿安全规程582条修改)2.4.8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的线路必须坚实稳固平整。在有老窑区地段作业和走行之前要进行处理,否则不得进入。(煤矿安全规程583条修改)2.4.9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8、:(煤矿安全规程585条) 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启动或行走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岩夹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作业;) 轮斗臂下方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卸料臂、转载机下方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2.4.10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86条) 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解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 连续工作的电机,不
19、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2.4.11 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587条)3 运输3.1 汽车运输3.1.1 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夜间作业时,各种灯必须齐全完好,大型车应开示宽灯。(煤矿安全规程615条修改)3.1.2 矿内道路应依据具体情况(弯道、坡度、限速路段、危险地段等)设置警示、警告标志。(煤矿安全规程616条修改)3.1.3 矿内道路必须设置护堤,其高度为矿用汽
20、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得小于3m。(煤矿安全规程第618条)生产干线不大于8;生产支线不大于9; 联络线不大于10;重车下坡地段,按上述规定相应减少1。避免连续坡道长度超过800m,如果连续坡道长度超过800m,必须在下坡一侧设置制动失灵的“避险车道” (露天煤矿设计规范4.2.3条修改)3.1.4 依据设备性能设定道路最小曲线半径,并保证驾驶视距不小于50m。3.1.5 道路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 凡出入沟路堑、主干道两侧应设排水沟;半路堑的干道、平盘干道的一侧应设排水沟;干道平坡段其水沟自流水坡度不小于3;深路堑应设天沟截水;) 工作面道路、联络道路、坡道区段一侧应设排水
21、沟,低洼处应设横过道路的涵管,其截面不得小于排水沟的1.2倍。3.1.6 严禁汽车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越。矿内各种车辆(作业的道路机械设备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道路机械设备必须装配警示灯。3.1.7 使用大型卡车的矿山,小型车辆必须装配警示灯、旗杆,杆的高度必须超过卡车的驾驶室平台,小型车辆严禁停在卡车的盲区。3.1.8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和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煤矿安全规程621条修改)3.1.9 矿用汽车不得拖挂其他车辆,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专人指挥监护。(煤矿安全规程622条修改)3.1.10 停放的汽车在
22、启动前或倒车时必须检查车附近的情况防止视线盲区内有人员或障碍物,正在启动的汽车视线盲区内严禁人员和设备进入。3.1.11 禁止溜车发动车辆,下坡行使中严禁空档滑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准在坡道上停车,如遇特殊情况或汽车故障只能将车停在坡道上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3.1.12 在运输道路上,夜间因故障停放的任何设备,前后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3.1.13 矿内运输应配备足够的洒水车,防止路面扬尘,冬天必须是雾状和间断式的喷洒,防止路面结冰。3.1.14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623条修改) 等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之外,装车时必须停
23、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如装车位置有洒落岩土,应清除后方可进入;) 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得倒车,如需 倒车,必须有专人指挥;) 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给上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之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 汽车在进入挖掘机单面装车方式或双面装车方式的反面装车位置时,必须在挖掘机发出 驶入信号后,方可进入,装车完毕后,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使出信号后,方可离开。3.1.15 自卸汽车卸载时,不得冲撞安全挡墙或挡车设施。3.1.16 大型自卸卡车箱斗必须落回原位方可驶出,排卸场地出口应设置保护架空设施的限高防护拉线,且防护拉线的强度不宜过大
24、,拉线上应装有明显物或警报装置。3.2带式输送机运输3.2.1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625条修改)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17中的数值;) 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表17 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值工作条件接头型式采用一级或二级接头型式的输送机采用三级接头型式的输送机有利7.07.4一般8.08.4不利9.510.03.2.2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626条修改) 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
25、,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 当输送机跨越建筑或道路时,下部净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输送机跨越设备和人行道时应设置防物料撒落的防护装置;) 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3.2.3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627条修改) 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
26、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固定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和信号灯。3.2.4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628条、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7.4.3) 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人员和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严禁用脚蹬踩、用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350mm;) 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
27、至少小200mm;)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严禁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理杂物。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3.2.5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629条修改) 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3.2.6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煤矿安全规程630条修改)4 排土4.1 当排土场地面顺向坡度大于10或基底有弱层滑动时,应采取防止滑坡的措施。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4.2 排土
28、场最终坡底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距离,应根据排土场地基的稳定性及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性质综合确定。4.3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排土场最终边坡,在边坡验算稳定的前提下,应按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程的需要进行修正。(煤矿安全规程632条修改)4.4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637条修改) 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
29、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上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长度、倾角、排弃物料抛出水平距离,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底线安全距离以及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下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水平投影长度,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及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对软岩应对下排台阶进行稳定性验算;)上排台阶排土带宽度应根据排土机中心线与卸料臂间夹角,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下排台阶排土带宽度应根据排土机卸载半径和排土机中心线至下排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等确定。4.5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煤矿安全规程638条
30、修改)4.6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639条修改)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 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4.7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40条修改)5 滑坡防治5.1 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
31、稳定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煤矿安全规程641条修改)5.2 非工作帮及排土场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42条修改)5.3 非工作帮及排土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规程643条修改)5.4 建设单位的年度基建计划,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基建计划并制定安全措施。5.5 边坡稳定系数K可按表18选用。5.6 当采场附近有河流经过时,应就河流对边坡
32、的影响进行详细的技术分析。表18 边坡稳定系数 K边 坡 类 型服 务 年 限(a)稳定系数 K边坡上有特别重要建筑物或边坡滑落会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者201.5采掘场最终边坡201.31.5非 工 作 帮 边 坡101020201.11.21.21.31.31.5工 作 帮 边 坡临时1.01.2外排土场边坡201.21.5内排土场边坡10101.21.35.7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645条) 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
33、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5.8 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46条修改)5.9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47条)6防治水、防灭火6.1防治水6.1.1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48条修改)6.1.2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49条)6.1.3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
34、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50条)6.1.4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651条) 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h,不得大于15d;) 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h,不得大于7d;) 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h,不得大于3d;) 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6.1.5 地层含水影响基建工程正常进
35、行时,应提前进行疏干。(煤矿安全规程652条修改)6.1.6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53条)6.2防灭火6.2.1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煤矿安全规程655条)6.2.2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煤矿安全规程656条)6.2.3原煤需在坑外堆存时,必须有
36、防自燃措施和建立防灭火系统。7电气7.1 一般规定7.1.1 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煤矿安全规程657条)7.1.2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煤矿安全规程658条)7.1.3 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煤矿安全规程659条)7.1.4 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压器除外)。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
37、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煤矿安全规程660条)7.1.5 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煤矿安全规程661条)7.2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7.2.1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662条修改) 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距离间隔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38、) 不应设在塌陷区;) 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变电所附近灰尘、煤粉的污染应限制在有关标准范围内;) 变电所道路应畅通,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7.2.2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规程。(煤矿安全规程663条)7.2.3 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亭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无人值班的变电亭(移
39、动变电站)的门应加锁。亭(站)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采场变电亭、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煤矿安全规程664条)7.2.4 高压开关柜的配出端必须悬挂受电设备的标志牌或供电电路名称。移动变电站、开关柜各柜门及高压接线箱在使用时均需加挂安全锁,否则不得使用。7.2.5 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对高压配变电设备可单人进行巡视,但不得进入护栏或高压室内。对坑内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开关柜允许单人操作,但不允
40、许在带电的情况下进入高压室进行任何工作。对上述设备高压部分进行故障处理时,严禁单独作业;电杆和高处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人在地面做安全监护。 (煤矿安全规程665条修改)7.2.6 在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低压电源干线上作业时,应停电进行作业,并在开关处悬挂停电作业牌并加锁。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时必须由作业者合闸。如确需带电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触电措施,并派熟悉该工作的电工监护其作业。7.3架空输电线和电缆7.3.1 采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煤矿安全规程666条)7.3.2 采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
41、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带接地线和屏蔽线的橡套电缆。(煤矿安全规程667条)7.3.3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煤矿安全规程668条)7.3.4 架空线下不应堆置岩石、矿石、枕木、钢轨或其他材料;特殊情况下,堆放的物料最高点至架空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6的规定值。(煤矿安全规程669条)7.3.5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台阶上架空输(配)电线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触网的
42、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19的规定值。(煤矿安全规程670条)表19 特殊情况架空线下堆放材料的安全距离线路通过区域电压等级kV111035安全距离m采场和排土场66.57人难以通行和地面运输必须通行的地点55.56台阶坡面34.55配电线和接触网的平面交叉点223铁路与配电线路的平面交叉点7.57.57.57.3.6 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离,在有最大风偏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671条) 线路电压10kV时,水平距离2m;) 10kV线路电压110kV时,水平距离4m。7.3.7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
43、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煤矿安全规程672条修改)7.3.8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根据计算确定。(煤矿安全规程673条)7.3.9 在采场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设橡套电缆。(煤矿安全规程674条)7.3.10 橡套电缆接头必须进行绝缘强度检验。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的接头还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煤矿安全规程675条)7.3.11 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接应用套管夹紧或用焊锡接头。接头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触电阻不得大于800。电缆穿越
44、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煤矿安全规程676条修改) 7.3.12 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可缠绕在卷筒(盘)上,卷筒(盘)的结构设计和缠绕电缆载流量的计算及橡套电缆移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规定。坑下电缆不能敷设在水区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爆破时应撤走爆破危险区内的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供电设施。(煤矿安全规程677条修改)7.3.13 线路的终端杆、承力杆,应设拉线或支撑杆。7.3.14 架空线在穿越运输干线进行放线或紧线时,在工作地段应设置红色标志,道口应暂时封闭或派专人监护。7.4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7.4.1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
45、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煤矿安全规程693条)7.4.2 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4,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mm2/m的地区,不得超过30,必要时,可采取降低电阻率措施。每年春秋两季应各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接地装置的外露部分进行检查,保证连接完整可靠。(煤矿安全规程703条修改)7.4.3 高压设备导电部位发生接地故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跨步电压的伤害。7.4.4 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每隔6个月或在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1次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开关,每年至少检验、调整1次漏电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694条)7.4.5 采场应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部分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有关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695条)7.4.6 变电所(站)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每隔6个月检查1次,设人值班的变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