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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民事再审申请书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
2、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再审请求:1、;2、。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民事再审申请书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
3、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4、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
5、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6、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
7、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民事再审申请书3申请人:李xx,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xxxxx
8、xx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xx,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xxxxxxx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2、撤销(20xx)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
9、,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
10、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民事再审申请书4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
11、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132xxx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xxx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事由: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
12、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
13、,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xx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
14、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15、“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xx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16、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综上
17、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代书人:杨xx民事再审申请书5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
18、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6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2正文。(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2)事实和理由。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二、格式:民
19、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应祥述,
20、此略。)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赵年月日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7申请人(一审被告):司XX,男,X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XX区好XX旅社,农民,电话:18XXXXXX106。申请人(一审被告):虎XX,男,X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XX区XX小区对面,居民。申请人(一审被告):文XX,男,X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XX区崆XX路2号XX家属院,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凉XX商业XX股份
21、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四十里铺镇XX村。负责人:李XX,该XX行长。再审申请人司XX与被申请人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
22、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事实与理由: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文XX为本案的名义借款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签订当天借款到账,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文XX在被申请人处借款30万元,虎XX、司XX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文XX使用15万元,虎XX、司XX使用15万元。借款由焦XX实际占有,
23、申请人司XX未在协议上签字,因对方索要好处费亦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同时司XX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由焦XX、唐X对该笔名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时,申请人文XX向被申请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三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这通过焦XX、唐X与三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二、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遗漏本案应当参与诉讼的两共同被告,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被申请人与名义借款人文XX及两担保人虎XX、司XX签订协议时,文XX的妻子张XX、
24、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被申请人在起诉时遗漏两共同被告,无形中扩大了本案三申请人的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须清偿时得以减轻各方的偿还责任。三、焦XX、李XX从违法行为中不当获利,同时焦XX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理应由两人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签订合同当日,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借款由焦XX、李XX实际控制,申请人司XX并未实际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应由焦XX、李XX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四、李XX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理应由其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李XX作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骗取国
25、家资金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发放贷款时,可能存在相关职务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8月6日民事再审申请书8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诉讼
26、请求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
27、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
28、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此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9月14日民事再审申请书9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
29、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民事再审申请书10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30、,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
3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
32、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
33、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34、*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11申请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区XXX村X组。电话:XXXXX。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申请事项:1。依法裁定撤销XXX省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XXX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
35、定此案重新审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20xx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
36、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二原判决证据不足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XX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
37、,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
38、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
39、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20xx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
40、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综上,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民事再审申请书12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镇丝XX村XX屋X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律师联系电话:XX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红,女,19XX年XX月X
41、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路XX街XX号门店X楼。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申请人不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维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请人三月梅以35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兴宁市XX路XX街XX号的一栋楼房(含涉案的第四层楼房),当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20年5月10日,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二人于1
42、987年间登记结婚,钟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请人袁某红订立了订购房屋合同,约定钟某某将位于兴宁市XX路XX街XX号的第四层卖给被申请人袁某红,定价95000元,装修费118元,合计共1068元;被申请人袁某红先付给钟某某20000元作为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8元应在20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则钟某某有权收回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付清房款后,双方去公证处签买卖方公证字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责。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按约定于20年5月11日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购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转账10000
43、元给申请人三月梅与钟某某的女儿钟某兴。房屋已于20年5月11日交付给被申请人袁某红使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请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共同的亲戚的见证下解除了合同,双方当场撕毁了购房合同,并达成口头合约:1.被申请人袁某红对上述第四楼房屋所付的房款转为申请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2.被申请人袁某红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双方自20年6月开始按上述口头合约履行双方义务,被申请人袁某红依约交付房租至20
44、年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20年4月,申请人三月梅通过法院诉讼并经法院生效的判决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于20年6月20日由其缴纳税款取得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7号(第4-6层)的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XXXX号)。被申请人袁某红见此情况遂提出要继续购买上述楼房的第四楼,且拒绝缴纳房租、水费、电费,由此双方产生矛盾。本案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三月梅;三、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计24个月)的房租4800元。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担。被申请人袁某红不服该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三月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225元,由三月梅负担。现申请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一、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