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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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誉卡(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誉卡(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誉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誉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赐予持卡人必定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耗后还款的信誉领取工具。存在消耗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用,契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用免担保、循环信誉、免息还款期等便当。 其次条 信誉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团体卡和商务卡,其中团体卡分为主卡和隶属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一般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信誉卡将运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

2、誉卡组织标识。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运用。信誉卡在境内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运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第四条 凡存在完好民事行为才能,有非法支出的团体可凭自己无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团体卡主卡,还可为别人申领隶属卡,隶属卡无效期限与主卡相反。主卡持卡人有权请求登记或止付其隶属卡,隶属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放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答应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需可以非法支配外汇。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

3、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商务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 单位和团体申领信誉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誉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署并恪守金穗信誉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七条 申领人请求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议能否同意其请求。请求同意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誉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状况及资信状况的变迁对其信誉额度停止调整。团体卡信誉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誉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分析信誉额度的3%,无分析信誉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誉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信誉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主动生效。信誉卡

4、无效期满,发卡银行主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持续运用信誉卡,需提早一个月告知发卡银行。持卡人运用信誉卡所发生的债务、债权联系不受影响。第九条 团体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能够现金或转账形式归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运用按国度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团体外汇治理暂行方法操持。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根本放款账户以转账形式归还。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运用应契合外汇治理的相关规则。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寄存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越2000元人民币,在ATM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在境外预借现

5、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越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越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供应的效劳限于效劳贸易项下领取,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领取,也不得用于国度法律所制止的合法买卖和行为。 第十三条 除ATM买卖外,其他买卖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凡运用明码停止的买卖,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自己的非法买卖。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买卖凭证和各类买卖发生的电子消息记载,均为该项买卖的无效凭证。 第十四 条持卡人应在银行请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归还局部存款的,不必领取非现金买卖存款的本钱。持卡人以

6、最低还款额形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请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归还局部存款)还款,不享用免息还款期便当,持卡人超更加卡银行同意的信誉额度用卡时,也不享用免息还款期便当,均应领取未归还局部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存款本钱。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用免息还款期便当,该当领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存款本钱。上述一切存款本钱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信誉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本钱。团体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放款归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供应的买卖账单的状况下,按照常常名目可兑换的请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归还。但如持卡人用卡发作的

7、买卖为国度法律所制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操持购汇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运用信誉卡需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具体规范见附表。发卡银行制订和修正费用名目与规范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效劳价钱治理暂行方法规则施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归还发卡银行请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运用发卡银行同意的信誉额度的,除领取存款本钱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归还局部、超越信誉额度局部的5%区分领取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活期向有存款余额或有买卖发作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买卖有疑难,应刚好向发卡银行查问。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供应征

8、询、查问、赞扬和卡挂失的24小时效劳电话,对持卡人对于账务状况的查问和矫正的请求将在30日以内赐予回答。第十九条 持卡人请求材料如有变卦,应刚好以书面或商定的其余方式告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丢失由持卡人承担。 其次十条 持卡人应将信誉卡和明码合并妥当保存。持卡人卡片丢失或被盗,应刚好向发卡银行操持挂失手续,书面和行动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马上失效。发卡银行只承担受理持卡人挂失后的经济丢失,之前的经济丢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得走漏其团体明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丢失。 其次十一条 信誉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运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作纠葛为由回绝领取所欠发卡银行

9、款项。其次十二条 信誉卡全部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则归还存款、违背本章程规则或发卡银行以为必要的其余状况下,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持卡人持续运用信誉卡的资格,并受权相关银行和特约商户发出信誉卡,追回所欠存款本息。应用信誉卡停止欺瞒的,将依法追查其刑事义务。 其次十三 条境内特约商户受理信誉卡应恪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结合业务标准的相关规则。 其次十四 条本章程恪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及国度外汇治理相关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信誉卡组织相关业务规定施行。其次十五 条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订、注释和修正,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同意并公示后施行,一切持卡人均

10、应恪守本章程。 其次篇:中国农业银行信誉卡(金穗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誉卡(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誉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誉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赐予持卡人确定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誉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誉、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其次条 信誉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一般卡;依据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信誉卡将运用、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誉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本

11、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运用。信誉卡在境内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运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全部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答应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需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商务卡全部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

12、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誉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誉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信誉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誉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转变对其信誉额度进行调整。个人卡信誉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誉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誉额度的3,无综合信誉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誉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信誉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信誉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接着运用信誉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13、发卡银行。持卡人运用信誉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运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方法办理。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运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放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14、。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供应的服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三条 除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凡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意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

15、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誉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全部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信誉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供应的交易账单的状况下,依据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第十五条 持卡人运用信誉卡需交纳年费

16、、各项手续费和工本 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方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运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誉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誉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刚好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供应询问、查询、投诉和卡挂失的24小时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状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将在30日内赐予

17、答复。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刚好以书面或商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担当。其次十条 持卡人应将信誉卡和密码分开妥当保管。持卡人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刚好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和口头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发卡银行只担当受理持卡人挂失后的经济损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担当。持卡人不得泄漏其个人密码,否则应担当由此带来的损失。 其次十一条 信誉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运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其次十二条 信誉卡全部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背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

18、为必要的其他状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接着运用信誉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信誉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利用信誉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 境内特约商户受理信誉卡应遵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四条 本章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信誉卡组织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其次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说明和修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后执行,全部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重要提示: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均可向我行 申领贷记卡

19、。 2、请随本申请表一并供应: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籍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 3、供应您本人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将有助于提高您的初始授信额度。 4、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计结息规则则请详见领 用合同和收费标准,或登录我行网站查询。 5、为确保您的用卡平安,请不要泄露您申请卡片时所填写的相关信息。同时请依法合规运用贷记卡,否则应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客户填写: 已持有的信誉卡及其授信额度: 已持有信誉卡_张最高额度_万元 请抄录后签字: “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誉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情愿

20、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持卡人签名:_日期:_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个人状况证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 兹证明系本单位正式职工,性别;年龄岁; 工作年限年工龄/无业;学历、婚已婚/未婚;有/无子女;身体良好/一般/较差;户口常住/临时;住房自有/贷款购房/租用/无;现任职务;已获得高/中/初级职称;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此证明仅供证明申请人申请金穗贷记卡供应资料的真实性,不具担保作用。 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四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说明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

21、人民币信誉支付工具,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持卡人还可凭其信誉获得确定的透支便利。准贷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运用。 其次条 准贷记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一般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立证明文件及农业银行所属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求的有关资料申领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换和注销。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全部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四条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有固定居处,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个

22、人可申领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他人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 附属卡可在主卡有效期内随时申领,有效期到期日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并可对附属卡的支付次数、金额、透支权限和运用渠道进行限制。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准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行签订书面领用协议。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 申领准贷记卡时,发卡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需要供应担保。担保方应与发卡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八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合法资金存入。账户存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

23、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依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准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以卡片记载为准。卡片到期持卡人如需接着运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条 已过期的准贷记卡片不能接着运用与银行另有商定的除外,但持卡人运用准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担保人所担当的连带责任不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以及享受发卡行供应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准贷记卡在银行网点办理支出业务时,均须凭密码办理,并签名确认。在自助机具上办理支出业务时,须

24、凭密码办理。在特约商户联机办理消费支付业务时,须与发卡行商定是否运用密码。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有效交易,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帮助措施。凡未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当保管准贷记卡及密码,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担当。 第十四条 在银行网点办理无卡存款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缘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第十五条 在银行网点办理大额存取现业务,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元,次数不得超过

25、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存入金额以自动柜员机点核且经持卡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入账。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通过农业银行受理网点及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进行账务查询。当月准贷记卡有交易发生的,发卡行将于次月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账户状况告知持卡人,发卡行与持卡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账务变动有异议的,持卡人须自交易日天内向发卡行提出争议请求,发卡行应在日内赐予回复。需要调阅原始单据的,须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余额缺乏支付时,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透支。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

26、条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首笔透支超过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发卡行有权取消其运用准贷记卡的资格,并依法追回所欠本息。 其次十条 持卡人应妥当保管准贷记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刚好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担当挂失生效后因准贷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担当责任。持卡人未办理补领新卡的,假如找到遗失卡片,可在原挂失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其次十一条 金穗准贷卡卡片出现损坏时,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贷记卡到发卡行辖内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其次十二条 如密码遗忘的,持卡

27、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贷记卡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持卡人找到密码的,到原挂失网点办理密码解挂手续。因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卡片被锁定的,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农业银行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其次十三条 如因自助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缘由致使准贷记卡被自助设备吞没,持卡人应刚好与设备所属行联系,并在其规定的领取时间内办理卡片领取。 其次十四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办理销户。 其次十五条 准贷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运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造成的损失和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担当。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

28、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其次十六条 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对账单邮寄地址等信息变更时,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因知不刚好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担当。 其次十七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行规定缴纳年费,如中途退卡,年费不退还。其次十八条 发卡行依据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供应相应服务。 其次十九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的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日起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第三十条 由于不

29、行抗力导致准贷记卡短暂无法运用,发卡行不担当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持卡人违背章程、领用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运用准贷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准贷记卡。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和说明,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农银贷卡领字第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30、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申领人与发卡人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人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自愿向发卡人申领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的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 其次条申领人声明与保证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履行本合约的商定。 2、根据发卡人要求供应完好、精确、真实的资料,同意并协作发卡人调查了解申领人有关收入、财产、负债、资信方面的状况。 3、同意发卡人保存并处理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誉报告;或向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应

31、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誉状况。 4、向发卡人供应的各种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刚好通知发卡人。否则,由此产生对账单及函件寄失、发卡人无法刚好联系申领人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申领人担当。 5、贷记卡仅限申领人本人运用,不转借、转让或出租。 6、妥当保管贷记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申领人担当全部责任。 7、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人的款项。 8、按章程、本合约以及发卡人公布的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刚好缴纳因运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并按以下依次还款:费用包括

32、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条贷记卡账户管理: 1、申领人选择在发卡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发卡人接受申领人托付,为申领人供应结算账户服务。 2、申领人在发卡人处开立、运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支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用贷记卡外币账户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3、申领人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誉。 4、申领人未按规定运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运用结算服务或者未支付结算和

33、服务费用的,发卡人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四条申领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其他人向发卡人申领附属卡。申领人的信誉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附属卡交易及产生的费用均记入申领人账户。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均由申领人担当。附属卡持卡人享受本合约中除专属于申领人的权利,同时担当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发卡人将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核定申领人的信誉额度,视申领人的消费、还款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转变调整其信誉额度,并在对账单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申领人。该通知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申领人收到贷记卡后,须按发卡人要求办理卡片启用,已作卡片启用的贷记卡方可进行交易;申领人应马上在卡片

34、反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运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担当。凡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申领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七条 申领人办理卡片启用后,发卡人将向申领人寄出密码信封。申领人应刚好修改并妥当保管自己的密码。凡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是识别身份的唯一标识,密码相符即视为本人所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申领人运用贷记卡在境内商户消费可以选择凭密码或凭签名完成交易,并可修改交易方式。 第九条 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

35、欠款未还时,发卡人将按月向申领人供应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不向申领人 寄送对账单。申领人应留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刚好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刚好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关心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申领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但在证明交易真实性之前,申领人仍应先支付所欠款项。 第十条 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对于申领人能按

36、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人有权停止该卡运用。 第十一条 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誉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二条 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

37、复利。 第十三条 申领人可以选择主动偿还欠款或供应存款账户并商定由发卡人自动扣款偿还欠款的方式还款。 第十四条 申领人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第十五条 申领人贷记卡遗失或被盗,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发卡人将为申领人补发新卡。密码遗忘不能办理挂失,申领人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密码重置。贷记卡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由发卡人担当,但以下状况除外:有证据显示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恳切行为;发卡人调查状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第十六条申领人未按期偿还全部欠款,发卡人有权从申领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可以就申领人的违约行为对外

38、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发卡人在卡片到期日前两个月通知申领人,申领人不愿接着运用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人,否则发卡人将视其自愿接着运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申领人接着运用贷记卡的,发卡人与申领人不再另行签订合约,申领人从发卡人领取并且运用贷记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将接着适用本合约。 第十八条贷记卡全部权属于发卡人。申领人资信状况恶化、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发卡人有权停止申领人接着运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发卡人也可在认为必要的状况下对申

39、领人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九条申领人若要终止本合约,应在偿还账户全部欠款后向发卡人提出销户申请,并将账户下全部卡片交还,办结有关手续。发卡人受理申领人销户申请60日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申领人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其次十条发卡人承诺恪守对申领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以及合约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商定外,依据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二条本合约及其所根据的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说明和修改。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申领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发卡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和本合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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