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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外贸公司天津外贸公司诉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纷案析案者:敝人析案者:敝人天津外贸公司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1998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其在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其在北京分社北京分社代表该会社在代表该会社在春季春季广交会广交会上与天津外贸公司正式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上与天津外贸公司正式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以合同约定:双方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由天津外贸公司提价格条件
2、成交,由天津外贸公司提供供1500吨钢材,吨钢材,1998年年9月月10日前日前在大连交货在大连交货。1998年年6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1)合同履)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合)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天津外贸公司于天津外贸公司于9月月9日如约将钢材日如约将钢材运至大连运至大连。检验后,三。检验后,三元株式会社以质量不合约定为由,拒绝收货装船。双方遂元株式会社以质量不合约定为由,拒绝收货装船。双方遂起争执。起争
3、执。1998年年11月,天津外贸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月,天津外贸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问题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权?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告可否在中国提起诉讼?若在中国境告可否在中国提起诉讼?若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协议是否有效?具体应如何适用法律?议是否有效?具体应如何适用法律?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答:无。分析如下:先看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协议管辖
4、法院,及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注:北京有当事人的分支机构,所以为联系地)但同时法律规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见民诉法242条)关于涉外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注:并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
5、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什么应当由中院管辖,而不是高院?一、“重大涉外案件”之“重大”;二、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关于“重大”的法条:民诉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争议标的按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金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一般指在国外居住的当事人在5人以上,或分属不同国籍)。关于集中管辖集中管辖的专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
6、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综上所述,案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北京”为诉讼管辖地,但不得违反集中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北京市高院对该案无管辖权。2、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告可否在中国提
7、起诉讼?若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答:可以在中国起诉。北京、大连、广州的中院都可以管辖。法条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注:广州)、合同履行地(注:大连)、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注:大连)、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注:北京)、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注:北京)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8、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协议是否有效?具体应如何适用法律?有效。法律依据如下: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选择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得借选择适用法律以规避、
9、排除强行法。强行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有如下九类,当事人必须适用我国法律,不得约定适用外国法:1、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2、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10、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份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8、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国法的其他合同。9、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文字为中文,适用法律为中国法。该合同中关于法律适用的协议条款并没有违法我国的强行规定,所以,有效。具体应该:在管辖法院确定之后,实体法方面依据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法律适用日本国法律,程序法方面适用法院地法适用法院地法。同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依
11、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通意见: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假定一: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如何处理?首先,案例中的合同不是民诉28条规定的运输合同,也不是民诉26条及民诉意见25条规定的保险合同其次,又没有管辖法院之协议的则,依据民诉24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诉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
12、根据民诉意见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日本法院管辖日本法院管辖。假设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如何处理?首先,依据民诉145条及合同法126条规定,由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先找出最能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再适用其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在地的法律。最后,我们可以得知,本案中“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即是天津的法律天津的法律。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