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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征收的特点、土地征收的特点 (1)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国家动用征地权,征收农)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国家动用征地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民集体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土地征收的强制性。从公共利益全局出发,无)土地征收的强制性。从公共利益全局出发,无论被征地单位是否愿意,政府可以依法动用征地权。论被征地单位是否愿意,政府可以依法动用征地权。(3)土地征收的有偿性。攻击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的有偿性。攻击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给予补偿。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给予补偿。(4)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为了保障征地行为的)土地征收
2、程序的合法性。为了保障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土地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土地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2、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什么?我国土地所有、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什么?我国土地所有权客体的构成?权客体的构成?我国土地所有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我国土地所有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所有权客体主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客体主要有:(1)城市市区)城市市区的土地;(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
3、、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主要有: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主要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土地、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3、在何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在何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按照土地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按照土地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
4、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破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破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破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破准全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准全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4、土地可以转让吗?、土地可以转让吗?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宪法规定土地的所有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让,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
6、,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或者其他建设条件;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者为公司、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7、;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将所获得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让方应当将所获得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8、只是转让一定年限(有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是转让一定年限(有效出让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受让人同时转让了该土地使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受让人同时转让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受让人成为出让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受让人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新的承受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新的承受者。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在转让时不可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在转让时不可分离。分离。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一方(出让方)是特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方(出让方)是特定的主体,出让土地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的主体,出让土地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制于国家宏观调控、总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制于国家宏观调控、总量控制,具有很强的计划性。控制,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附意合同,即一方权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附意合同,即一方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需要依附对方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需要依附对方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同。1、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2)引导建设用地有序扩展)
10、引导建设用地有序扩展(3)保护、协调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土地生态环境2、简述农用地保护的重点工作?、简述农用地保护的重点工作?(1)保持耕地总量相对稳定。通过实施非农建设用地)保持耕地总量相对稳定。通过实施非农建设用地“占一补一占一补一”,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实现耕地总量相,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实现耕地总量相对稳定的目标。对稳定的目标。(2)保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保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除特殊情况须经国务院批准外,人后单位和个划定后,除特殊情况须经国务院批准外,人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也不得改变保护区的界限。人不得占用保护区内的
11、耕地,也不得改变保护区的界限。(3)改善耕地质量,提高耕地生产能力。耕地的质量)改善耕地质量,提高耕地生产能力。耕地的质量通常表现为耕地的肥力和位置。通常表现为耕地的肥力和位置。(4)提高耕地利用集约度,改变粗放的用地模式。耕)提高耕地利用集约度,改变粗放的用地模式。耕地利用集约度是指每单位耕地面积上所投劳力、资本地利用集约度是指每单位耕地面积上所投劳力、资本(含科技)的多少。(含科技)的多少。(5)建立耕地预警系统。预报不正常状态的时空范围)建立耕地预警系统。预报不正常状态的时空范围和危害程度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危害程度并提出防范措施。3、实施土地利用管理主要手段?、实施土地利用管理主要手段?
12、(1)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核心是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核心是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用结构和布局。(2)土地用途管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划定)土地用途管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实行用途变更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实行用途变更许可的一项强制性管理制度。许可的一项强制性管理制度。(3)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主管部门按照中期和年度)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主管部门按照中期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常检查和监督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
13、况的活动。实施计划经常检查和监督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的活动。(4)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土地调控。)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土地调控。4、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