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社会保障法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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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一)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特征1、保障性。2、强制性。3、社会性。4、互助性。内容1、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指由国家出资兴办的、旨在为社会大众谋利益的各种福利性事业以及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包括一般社会福利(公共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社会福利(专门福利)。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

2、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3、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中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障方式,它是针对社会部分人群而设立的,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一些负有特殊社会任务和责任的人员、社会有功人员实行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特征: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法定性。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与基本原则经济功能:(一)社会保障

3、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二)社会保障对资源配置有重要影响(三)社会保障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社会功能(一)通过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风险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三)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稳定基本原则(一)生存权保障原则(二)普遍性原则(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四)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第十九章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的特征为:1、社会性2、保险性3、强制性(二)社会保险的功能1、生存保障功

4、能。2、秩序维持功能。3、激励自足功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2、保险对象不同。3、营利性不同。4、保障水平不同。5、法律依据不同。6、管理体制不同。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险法具有社会法属性:1、从利益本位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2、从法的价值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3、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为主基本原则(一)社会安全原则(二)强制保险原则(三)所得再分配原则(四)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五)自给自足原则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一)概念及分类广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在社

5、会保险活动中,依据社会保险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则仅指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依法形成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5)投保人。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要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行为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行为。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社会

6、保险费用缴纳请求权、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义务。(三)社会保险法律事实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各个事实。社会保险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二、社保费用征缴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的财源1、社会保险财源:(1)以保费为主要来源。(2)以国家补贴为补充。2、社会保险财政征缴的方式(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1)缴费 (2)征税3、社会保险财务模式 (1)现收现付的模式。(2)强制储蓄(基金制)模式。(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的构成1、征缴权利人与缴费义

7、务人的关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三)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的内容1、征缴主体的权利义务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3、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内容及方式内容:(1)实物给付。(2)金钱给付。方式:(1)一次性给付。(2)持续性给付。(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的构成:1、被保险人与给付主体之间的关系2、给付主体与辅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3、被保险人与辅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的内容1、给付主体的权利义务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3、辅助机构的权利义务第二十章 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的概念(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

8、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养老保险的特点第一,养老保险应对的社会风险具有确定性。第二,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持续性。(三)养老保险的意义第一,养老保险分担家庭养老保障的负担,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障。第二,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安定。第三,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发展。(四)养老保险基本模式传统型养老保险模式:现收现付,以支定收,由雇主与雇员负担。国家统筹型:费用全部来源于国家税收。强制储蓄型: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雇主和雇员缴纳,退休后从个人账户中支取。第二节 基本养老

9、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一)养老保险基金1、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3、财政补贴 4、滞纳金 5、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二)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一)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

10、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1、“新人新办法”2、“老人老办法”3、“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参加单位

11、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由于更换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转移搬迁,会产生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问题。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转移。第三节 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养老保险进行补充的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四节 农村养老保险一、农村养老保险概述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

12、义: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

13、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

14、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

15、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16、,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医疗保险概述定义: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的特点:1、实质公平性。2、适用范围的广泛性。3、医疗保险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二、医疗保险的模式1、自愿保险模式。2、强制性医疗储蓄模式。3、社会

17、保险模式。4、免费全民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1、政府2、医疗保险机构3、医疗服务机构4、被保险人5、用人单位第二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四)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一种是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覆盖范围之内的城镇正式就业人员,这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不包括个体、私营、灵活就业人员、无业居民、儿童等)另一种是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覆盖范围之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这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是自愿性的。城镇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按照决定的规

18、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既要考虑医疗保险基金互助互济的功能和公平性,还要考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但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的统账结合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特殊人群的缴费问题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医疗费用

19、的支付(一)预付制与后付制(二)我国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与主要规则我国一直沿用的、也是运用最广泛的“先看病,后报销”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属于“后付制”。(三)医保定点机构与后付制我国医疗费用的支付报销机制是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在一起的。以武汉为例职工医保住院费在10万元以内,一、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2%、89%、86%;住院费10万元至2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96%;超过20万元的,将按大额医保政策,报销98%。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一)政府的财政支持(二)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三)资金的筹集(四)医疗费用的支付(五)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第二十二章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定义工伤保险

20、,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特点无过失补偿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补偿损失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三、工伤保险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一)典型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21、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申请程序1、工伤认定的

22、申请主体(1)职工所在单位。(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2、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工伤认定机构我国工伤认定机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般分为劳动能力鉴

23、定申请程序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法定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二)工伤致残待遇(三)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四)因工死亡待遇(五)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六)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第二十三章 失业保险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就业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第一,申请领取失

24、业保险的申请人应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第二,失业保险的对象为非自愿性失业者。第三,失业保险的目的具有双重性。第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期限性。第五,失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一)失业保险的缴费主体谁缴费(1)完全由政府承担。(2)完全由雇主承担。(3)政府与雇主双方负担。(4)雇主与雇员双方负担。(5)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缴多少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1)均等保费制,即不论雇主与劳动者收入多寡,一律缴纳相同金额的保费。(2)比例保费制,即依劳动者工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3)单一费率制,即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各行业或各雇主按照

25、单一保险费率依其员工投保工资等级来收取保险费。(4)经验费率制,经验费率实际上是将雇主的应缴纳的保费高低与其过去解雇员工的情况相联系,即根据各行业或雇主的员工失业情形与给付支出来确定保险费率。(三)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1、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政府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1、资格期。2、非自愿中止就业。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以及就业意愿。第二十四章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针对妇女生育及其特点,通过国家强制的方式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参保妇女提供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以确保

26、参保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维持和健康养护,从而维持社会人口再生产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意义1、生育保险能够保护女性职工的平等就业权。2、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安全和生命安全,确保劳动能力的恢复,促进劳动力资源持续有效的供给。3、生育保险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类社会延续后代,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一)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2、专款专用原则(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3、滞纳金4、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一)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1、参加生育保险。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3、申请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4、符合生育保险的就医规定,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定。(三)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是指生育保险对象所能享受的生育保险的具体项目。1、生育休假2、生育津贴3、医疗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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