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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合伙企业法 理解w4.2.1合伙企业的设立 w4.2.2合伙企业财产 w4.2.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w4.2.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w4.2.5入伙与退伙 w4.2.6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w4.2.7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章节学习思路w基本知识w重点制度规则w案例分析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重点法律制度规则:w1、各种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w2、各种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w3、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保护规则w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w5、入伙人、退伙人的债务责任w6、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法定顺序w7、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持续偿债责任规则一、合伙企业法概述w(一)合伙的概念w合伙,是
2、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w(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w1合伙企业的概念w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w2合伙企业的分类w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w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w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合伙
3、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w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w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w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w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w(1)协商原则。w(2)自愿
4、、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w(3)守法原则。w(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w(5)依法纳税原则。二、普通合伙企业w(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w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w(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w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w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w(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合伙企业的设立w1合伙企业
5、的设立条件w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w(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两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w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合伙人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w
6、(2)有书面合伙协议。w(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w(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w(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w(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w该类文件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
7、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w(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w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等。w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w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合伙企业财产w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w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8、。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w(l)合伙人的出资。w(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w(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w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w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w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w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w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即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其与善意第三人
9、订立的合同无效。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w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由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w(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w(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w(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
10、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w(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四)合伙事务执行w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w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w(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w(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w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即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
11、行合伙事务。w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w(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w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w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w不执行
12、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w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w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w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w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w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w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w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w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
13、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w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w(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w(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w合伙损益分配包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两个方面,对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企业法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为:w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w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4、。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w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w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w(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w(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w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w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w
15、(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w(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w(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w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w这里所指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w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界定;w这里所指的对抗,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些责任;w这里所指的不知情,是指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行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w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
16、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w(l)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w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
17、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w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w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六)入伙与退伙w1入伙w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w(l)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企
18、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w(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w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w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w(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w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w法
19、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w(2)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w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w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w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w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w(1)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
20、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w(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w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w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三、有限合伙企业w(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w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w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
21、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w 2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适用w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w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又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
22、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w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w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w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2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w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w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在。w6有限
2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w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w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25、(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w 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w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
26、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w4有限合伙人权利w(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w(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w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w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
27、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w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w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w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w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w1入伙w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w2
28、退伙w(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退伙w(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w(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
29、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w(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w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变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w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w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
30、算w(一)合伙企业解散w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w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w(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w1确定清算人;2,清算人的职责;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w4财产清偿顺序w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31、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w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w(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w(2)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其中,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32、补偿金。w(3)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二)合伙企业清算w5注销登记w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w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w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资任w(一
33、)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w1合伙企业及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w(l)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w(2)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w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w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资任w(二)其他有关规定w1违反合伙企业法
34、的刑事责任w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2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w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分析4-1w刘甲与A、B工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
35、刘乙找到另外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账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w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w(1)假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w(2)刘乙出资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w(3)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案例分析4-1答案w(1)不允许。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36、;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的事项之一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所以,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是不合法的。w(2)可将刘乙视为合伙人。因为刘乙在合伙企业筹备过程中实际出资,并参与盈余分配,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将其视为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但还应明确刘乙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w(3)由于该合伙企业没有确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及亏损承担比例,所以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37、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案例4-2w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了款。1998年6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
38、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w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w(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w(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w(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1998年)案例
39、4-2答案w(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w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w(2)根据合
40、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w(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