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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玩具公司玩具公司企业制度手册企业制度手册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3一、项目概况.3二、结论分析.3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制度手册企业制度手册.6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6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9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12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14五、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18六、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21七、公司治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23八、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28九、经理的地位与职权.30十、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32十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35十二、正确处理“新三会
2、”与“老三会”的关系.38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简介公司简介.41一、公司基本信息.41二、公司简介.41第四章第四章 SWOT 分析分析.43一、优势分析(S).43二、劣势分析(W).45三、机会分析(O).45四、威胁分析(T).46第五章第五章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50一、人力资源配置.50二、员工技能培训.50第六章第六章 发展规划发展规划.52一、公司发展规划.52二、保障措施.53第七章第七章 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56一、股东权利及义务.56二、董事.61三、高级管理人员.66四、监事.68第一章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一
3、)项目投资人(一)项目投资人xxx 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 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二、结论分析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 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 30.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 12 个月。(三)投资估算(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 10691.66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8347.82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78.08%;建设期利息 111.24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04%;流动资金 2232.60 万元,
4、占项目总投资的 20.88%。(四)资金筹措(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 10691.66 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 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6151.45 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 4540.21 万元。(五)经济评价(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22800.00 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18929.31 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2826.47 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9.78%。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78 年(含建设期 12 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9086.71
5、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序号项目项目单位单位指标指标备注备注1占地面积20000.00约 30.00 亩1.1总建筑面积28733.76容积率 1.441.2基底面积11600.00建筑系数 58.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259.662总投资万元10691.662.1建设投资万元8347.822.1.1工程费用万元7002.97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142.722.1.3预备费万元202.132.2建设期利息万元111.242.3流动资金万元2232.603资金筹措万元10691.663.1自筹资金万元61
6、51.453.2银行贷款万元4540.214营业收入万元228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18929.316利润总额万元3768.627净利润万元2826.478所得税万元942.159增值税万元850.5510税金及附加万元102.0711纳税总额万元1894.7712工业增加值万元6629.2113盈亏平衡点万元9086.71产值14回收期年5.78含建设期 12 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9.78%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2513.13所得税后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制度手册企业制度手册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
7、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 7 人,也有的规定为 5 人或 3 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 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
8、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 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的要求。如该法律第 75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与国际通行的法规非常
9、接近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
10、立登记。(4)如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承担募股的其他事项。(5)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除上述职责外,各国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见我国新公司法:第 95 条):(1)连带负责设立费用的责任。指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连带负责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公司如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有返还股款及其利息的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在承担公司
11、筹办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报酬或利润。但这不应是“秘密的利润”,而应当是公开的利润,应作公开的说明。这一点,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由于发起人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认购原始股,在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后,随着股票价格的上涨,发起人也可以取得巨额的创业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 82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
12、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概念同各国通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含义,决定了它的一些特征:(1)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一般为 5 人7 人以上;(2)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3)实行有限责任原则;(4)公司的股份可
13、以向社会招募,股份可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为 1000 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14、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6)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设立人的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 1 人的下限和 50 人的上限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 5 人的最低限制;二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50 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要在 1000 万元以上;三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募集。(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按新公司法第 7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
15、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就某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采取发起方式还是采取募集方式,可以由发起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一般说来,当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时,必须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迅速扩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通过社会募
16、集而设立公司,手续比较复杂,而且所设立的是公共公司,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化,公司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财务秘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手续简单,财务可以保密,但筹集的资金有限。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按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采取发起方式,但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新公司法实际上仍然坚持这一原则,但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了许多的更为宽泛的规定。新公司法第 23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有: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 50 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一般为 250 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
17、独出资设立,一大公司也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但对它们公司都有特殊的规定。(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其中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共同签字、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18、不过可设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范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者,都应遵守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有关的法规,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例,股东可以提出意
19、见并要求按程序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要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经所有股东签名、盖章方能生效。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起草,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 25 条):(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
20、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我国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实际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等于每股面值与发行股份数额的乘积。因股票一般采取溢价发行,所以注册资本不一定等于实际认缴的资本,它只是名义资本。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进行分类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 万元,一人公司最低
21、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原公司法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为此,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1)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2)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至人民币 3 万元;(3)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本得低于 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而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二)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22、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业产权”一词来源于法文 proprieteindustrielle,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产业领域里利用创造发明、商标等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专用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现代各国法律都把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并列,称为知识产权,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而产生,其成果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其权利的核心内容是独占的、禁止他人随意仿制和利用的专有实施权,
23、是需要法律给予强制保护的合法权益。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城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因工业和交通建设可以依法向农民征用土地外,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可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因此,我国的土地市场实际上只能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交易,国家有特殊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工业产权,要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时间限制上说,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将自行消灭,知识
24、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还受到地域的限制,它仅仅在授权国的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出境则无效。而有形财产不会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知识产品的不断创新,会造成原有知识产权的迅速贬值。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可靠,原公司法规定,出资者出资的无形财产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而按新公司法的规定,则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的限制,而是只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即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 70%。新规定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降低了公司设立不必要的物质投入,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和鼓
25、励技术创新,是另一种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三)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经过验资之后,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取得营业执照。若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26、、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五、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法人资产制度,从而能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法人资产制度使法人所有权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法人成为公司自负盈亏的主体。法人资产制度的建立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那么,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就要着眼于产权制度的变革。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当企业在法律上成为民事主体
27、,才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而企业产权独立化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所谓企业产权独立化,是指终极所有者按照投入资本额获取相应的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不再与公司资产的运营直接相关。转归法人所有的公司资产成为与所有者财产相区别的资产,公司法人依法享受资产权益,独立承担资产经营责任。如果企业没有独立的产权,也就不具备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而只能由所有者成为企业债务的最终清偿者。2.确立有限责任制度。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利润和资产增值,出资人有权享有;而当企业破产时,出资人最大的损失即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有限责任制度不仅使人们愿意为企业提供资本,因为投资于企业的风险代价较小,而且企业分散的投资风
28、险也使企业的经营者乐意筹资。可以说,有限责任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人既敢于向经营者更多地让渡权力,使其放心经营,又能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办法。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是国有企业进入市场,提高企业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3.股票可以自由让渡。在两权分离的股份公司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当多数表决做出的决策与少数人意志不符时,应有使少数派股东脱离公司、转移资本的可能性;当公司资本的固定化和回收期的长期化与出资人要求的短期回收保证形成冲突时,出资人要求能够保证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收回投资。但允许股东随时抽走资本显然与股份制的准则相悖,也必将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如果股票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则以上两个难
29、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就应使所有权具有可转让性。4.界定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把经营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为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不能把以个人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效果归于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不能成为财产责任主体。企业法人只能由股东大会选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来代表,这一代表机构在股份公司中就是董事会。经营者在法人代表机构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公司业务,其收入、升迁、声誉直接与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及资产的增值状况相联系。一旦经营失败,他原先的地位便会因被公司解雇而即刻失去。5.合理有效的所有权约束。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后,所有权约束对
30、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在股份制条件下,所有权约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和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对公司法人代表机构运作公司资产的行为施加股权约束,使公司资产的运营符合出资人增值资产和增加资本收益的愿望;二是公司董事会通过控制重大战略决策权、经理任免权、监督权等方式向经营者施加法人财产权约束,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6.企业家阶层的崛起。企业家的素质对法人资产的高效率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董事身份出现的企业家,董事会能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追求资本增值和企业扩张,并承担相应风险;另一类是以经理人员身份出现的企业家。他
31、们并非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风险承担者,从而能够超越所有者的短期利润最大化界限,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他们在创新和冒险的经营生涯中实现自身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和个人货币收益的同时,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7.必要的外部约束条件。一是硬的市场约束。在市场机制既不受到行政干预,又不受到单个企业垄断的条件下,企业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对市场环境做出灵敏及时的反应,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而不可能通过随意加价或掠夺性经营等途径追求短期收益和转嫁风险。二是硬的法律约束。只有完善法律体系,并以法律为准绳,建立起严格的债务清偿责任制度,惩罚行为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才能真正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使企业法人以法人资产承担
32、自负盈亏的责任。六、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三者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 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根据波士顿的Korn/Ferry 公司所做的调查,一般的董事会现,在约有 9 名独立董事和 3 名内部董事,3 名内部董事一般为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董事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1)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不要搞成“双重董事会”;(2)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审查,并应争
33、取负责聘用会计师事务所;(3)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寻找新的董事,而不是由董事会主席(许多公司由 CEO 兼任)推荐和挑选;(4)薪酬委员会,负责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量、薪金所占的比例和用于短期和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的公式等。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一般不得兼任,以加强董事会对高层经营者的监督。由于董事会结构的精巧设计,具有相当的权利分散和相互制衡的特点,可以发挥其监管职能,因此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日德公司治理结构虽然都属于债权加股权的共同治理型,但德国雇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这样,日德的公司
34、治理结构框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监察人所组成。日本的公司由于同行企业交叉持股,而又很少干预对方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东会的重大决策权形同虚设。据了解,90%以上的大中型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所以,股东大会在日本是名存实亡,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 80%左右,内部董事多从内部高级专职人员,中提升,其余由控股、参股企业委任。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一般不设外部独立董事。共同治理在日本已演变成了由经营者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也称监事会)
35、和管理董事会(也称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它代表股东利益去监督董事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由监事会招聘的董事组成,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参与决策与监督。德国法律对不同规模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有具体规定,少的要占监事会成员的 30%,多的高达 50%。1988年,在德国 100 家大公司中的 1496 名监事中,职工代表有 729 名,占48.9%。0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监事会设置与我国的监事会设置是不同的。七、公司治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
36、公司治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公司治理理论的提出,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提到,股份公司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中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的事总是会流行。这里实际设计到了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此后,凡勃伦在其著作企业论一书中也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公司管理者和公司的利益存在严重冲突,所以他们往往将公司的利益置之高阁而追求自身利益。随着规模巨大的开放型公司的大量出现,股东对生产经营的控制越来越难,从而控制权发生了向经理人员的转移,公司治理理论也就随之发展起来。(一)委托一代理理论。在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过程
37、中,委托一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结构最基本的理论渊源之一,它兴起于 20 世纪 70 年代,强调公司治理就是关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之间的代理合同的治理。詹森和麦克林在其 1976 年发表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中指出,委托一代理关系是通过双方签订合约进行的,管理和实施这类合约的全部费用,就是代理成本,它包括三部分:(1)委托人的监督费用;(2)代理人的担保费用;(3)剩余损失。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对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什么行动或将采取什么行动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必然导致两种结果:“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出现,是因为“经理阶
38、层”与股东的目标函数并非完全一致,“经理阶层”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他们拥有的只是人力资本即“管理者才能”,他们并非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原则,而是要努力实现自身的价值。由于委托人不完全掌握信息,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控,经理人员的管理决策就可能偏离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取向,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其具体的表现是:(1)经理会力争提高自己的薪金和奖励;(2)增加在职消费,如追求豪华的办公室和高级专用轿车,以及报销各种消费单据,来显示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3)“搭便车”行为,如经理人员会用“转移价格”的方法,以低价将企业的资产出售给自己所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高价收购)。当然,经理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
39、时,也必须获得最低限度的利润,以支付股东的股息和维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否则经理职位的稳定性将受到威胁。按理说,投资者可以通过对经营者的严格监督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但这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其一,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对企业信息存在的“不对称性”,阻碍着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只不过是面对由董事会和经理拟好了的方案来投票;其二,即使假定某个投资者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最有效的监督,其成本也是十分昂贵的,而且监督的效果对于其他的投资者来说又具有非排他性,那么任何投资者也就不愿为此花费更多的精力,都想做一个“免费乘车者”,这种监督也就无法进行。除了“道德风险”之外,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在经理人员
40、的选聘上还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即不一定能够选聘最优秀的管理人才。(“逆向选择”即出现“劣质品驱逐良质品”,其典型的例子是旧车市场模型。)这样,公司制中的代理制度也是一个“两刃剑”,它一方面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增加代理成本。这里所说的代理成本是广义的代理成本,它包括两部分:一种是显性成本,如支付代理人的薪金和奖励,为监督经理行为而支付的监督费用等,这是人们在财务账目上可以清楚看到的;另一种是隐性成本,也就是由于代理人的“职务怠慢”或“道德风险”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这是人们深有感受却又说不明白、算不清楚的代理成本。因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如何解决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41、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主要有年薪、奖励、赠与股票与股票期权制度;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有公司的内部约束(如聘任制度)和市场约束等。(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企业理论发展了现代产权理论,为公司治理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该理论认为,进入企业的各种契约是不完全的,未来世界是不确定的,所以当初始契约未预料到的实际情况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契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是剩余控制权的由来。该理论还将企业控制权问题提升到了独立的“企业所有权”的高度,认为要素所有者的原始财产权在企业的合约群中发生了重组和变形,因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剩余控制权或最终控制权的安排问题。(三)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或利益相关者理论。
42、20 世纪 80 年代,美英等国兴起“恶意收购”浪潮,使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受到影响。而日德的公司通过股东与金融、雇员、高管人员的长期合作取得了成效,使得一些学者对“股东至上”治理理论提出批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英等国的公司治理相继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学家克拉科森认为,利益相关者区分为两类:基本利益相关者是“持续不断地参与合作,从而保持关切”的那些人以及投资者,这一集团还包括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和共同体。第二类利益相关者是“左右或影响其公司并受公司左右和影响的,而不是从事公司事务并对其生存必不可少的那些人,如媒体与各种压力集团。”该理论认为,股权分散与两权分离的
43、发展,使得股东失去公司资产的控制权,而进行日常管理的经理们又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所以空谈公司财产毫无意义,“公司是一套制度和程序一个关系结构”。公司不仅受其所有者利益的支配,还必须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促进他们的合作关系,以降低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总之,状态依存所有权或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型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也纳入治理结构的分析框架,形成股东、经营者、雇员、债权人,以及消费者和政府等多方博弈的模型,这是公司治理在理论基础上的一次飞跃,它突破了单一股东主权模式,更加注重企业契约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治理权能,这一多重利益方的共同治理模型也更加符合现实的企业治理状况,更加强调企业权利束的多重解
44、析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八、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近十几年来,经济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越来越重视。因为,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发展和股权的日益分散化,股东对公司的监控能力不断减弱,出现了所谓的“权利真空”,同时,经理人员和内部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不断加强。这样,在确保股东投资安全和盈利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上,如何加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就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正如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英语中的“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指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
45、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从 90 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 governance 以新的含义,对治理做出了一些新的界定。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 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的观点,所谓公司治理就是关于企业这一特殊合同的治理。对企业治理基本问题的解释是科克伦和沃特克提出的。他们在 1988 年发表的公司,治理一一文献回顾一文中指
46、出:企业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即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即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为了进一步解释公司治理中包含的问题,他们引述了巴克霍尔兹的论述,将公司治理分为四个要素,每个要素中的问题都是与高级管理阶层和其他主要的相关利益集团相互作用有关的“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不一致引起的。具体来说,就是管理阶层有优先控制权,董事过分屈从于管理阶层,工人在企业管理上没有发言权以及政府监管过于宽
47、容等。每个要素关注的对象是这些相关利益人集团中的一个,如股东、董事会、工人和政府。对于这些问题,解决的办法可以是加强股东的参与、重构董事会、扩大工人民主和严格政府管理。他们认为:“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问题,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将公司治理解释为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很有影响的观点。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他的投资者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钱颖一教授也支持
48、制度安排的观点。他在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结构改革一文中指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九、经理的地位与职权经理的地位与职权经理是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其他国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员成为总裁、首席执行官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经理 1 人,副
49、经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讲的经理,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经理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而前者只是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经理的职权可分为两种:一是经营管理权,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代理权,即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商务活动。我国公司法第 50 条和 114 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所行使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50、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由此可见,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有着明显的分工: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分工,本质上是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然而,在我国的许多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这不利于董事会与经理的分工,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走向规范的重要步。十、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