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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海区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开展扶持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认定标准(一)本方法所指的总部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标准:1 .在瓯海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开展政策;2 .在瓯海区外有关联企业,且与关联企业发生税收集中 核算到瓯海等业务,或由瓯海区外迁入区内,税收转移到瓯 海缴纳;.年度总部回归入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二)新招引总部企业是指在当年度新招引瓯海区外总 部企业回归。该企业所产生入库税收全额纳入统计。(三)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是指在瓯企业形成总部经济, 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300万元,其中招引瓯海区外回归入库 税收不低于50万,且年度入库
2、税收总额同比增量不低于10%。(四)不鼓励招引废旧回收型总部企业。(五)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 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 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 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区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以直 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六)其他区委、区政府重点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可以 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 持和服务。第二条扶持政策以本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年度考评未达标准不予奖励。 年度考评达标的企业,根据总部企业类型不同,可享受如落
3、户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能级提升奖励、人 才待遇、杰出贡献人才奖励等奖励政策。第三条审批程序(一)申报、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属街 镇(园区)申报初审(确有必要的可经第三方审计确定税收 情况)。镇街与拟认定的总部企业签订协议,协议范本另行 制定(协议内容应包括:1.考核起始时间,应以企业到达本 方法第一条认定标准税收要求的整12个月作为计算年度, 确定起算时间;2.企业承诺: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政策扶 持后,十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 少注册资本、相关资质不迁出我区,不为套取奖励故意调整 业绩,假设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的扶持资金等条款。3.企业 需享受
4、购房补助条款的应予明确)。(二)复审。街镇(园区)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报区投资 服务促进中心复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投资服务促进 中心经汇总后于每年3月、8月、11月下旬召集经信、科技、 财政、农业、住建、商务、国资、人才、市监、税务、金融、属地镇街(开发区)等单位成立区总部工程回归评审小组, 认定总部企业及其可享受的奖补,形成复审意见。(三)公示。将审核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公示时间5天。(四)报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五)各属地(包括各镇街、经开区、平台等)作为企 业招引主体,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政策指导、协议把关、 牵头认定总部企业身份等工作。属地镇街、经开区
5、、平台等 在总部企业认定之后,通过全区惠企政策平台完成奖励兑付, 对总部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服务。第四条监督及退出机制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 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 收回资金,并录入失信名单,取消其在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 持资格5年。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入驻企业,一经发现, 企业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追回全部政策扶持资 金,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其他(一)本方法所称企业税收、入库税收、入库税收增量 以税务部门统计为准;企业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增值税申报 销
6、售额为准。(二)在我区租赁、新购物业的总部企业,计算入库税 收应将其完成入驻协议税收之外的增量局部纳入统计,作为 申请本方法认定及扶持依据。(三)与市、区人民政府单独签订投资协议并享受“一 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总部企业,不适用本方法。(四)新入驻小微园区、新供地企业,计算入库税收应 将其完成协议税收之外的增量局部,作为申请本方法认定及 扶持依据。(五)因建筑业相关产业在其他方法中给予奖励,本办 法不再对建筑业相关产业进行奖励。(六)本扶持方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方法 执行,按原方法申请的奖补工程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 的,按原方法执行完毕。除此之外新认定的奖补工程,按本 方法执行。有效期内如遇奖励政策与上级出台的新政策有冲 突的,以上级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