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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情况:衡阳市豪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是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 湖乡松亭安置小区5栋。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营者衡阳市豪鹏物 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湘D2P226超限超载交通违法次数有4次,其中有3次超限 超载行为属于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本机关认 为,你(单位)涉嫌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涉嫌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行为有湖南省道路 运输管理局关于依法处理道路运输违法案件的督办交办函2
2、6号(湘运管运政函 2021 118号)、三级协同系统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单位)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 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湘D2P226车辆的湘交运管衡字号道路运输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上述拟作出位)如对上述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等有异议,可在收到本 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
3、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 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衡阳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0月22日联系人: 李恒 联系电话:当事人情况:刘载阳,地址是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村237号。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营者
4、刘载阳名下湘 DA9563超限超载交通违法次数有5次,其中有3次超限超载行为属于车货总质 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在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涉嫌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行为有湖南省道路 运输管理局关于依法处理道路运输违法案件的督办交办函25号、三级协同系统 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单位)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 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
5、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湘DA9563车辆的湘交运管衡字号道路运输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上述拟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你(单位)。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 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衡阳市交通运输局202
6、1年10月22日联系人:至恒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政编码:421000当事人情况:陈晶晶,地址是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辖神渡社区华源支 路6号。根据 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1年内违 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营者陈晶晶名下湘 DB5761超限超载交通违法次数有3次,其中3次超限超载行为属于车货总质量 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在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涉嫌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行为有湖南省道路 运输管理局关于依法处
7、理道路运输违法案件的督办交办函25号、三级协同系统 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单位)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 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湘DB5761车辆的湘交运管衡字号道路运输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上述拟作出 位)如对上述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等有异议,可在收到本 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
8、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 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衡阳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0月22日联系人:李恒 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政编码:421000当事人情况:韦邵明,地址是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金源街道。根据 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1年内违 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4月1日至202
9、1年6月30日期间经营者韦邵明名下湘 DB8737/湘DT033挂超限超载交通违法次数有4次,其中4次超限超载行为属于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涉嫌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涉嫌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行为有湖南省道路 运输管理局关于依法处理道路运输违法案件的督办交办函25号、三级协同系统 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单位)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 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公路安
10、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吊销湘DB8737车辆的湘交运管衡字号道路运输证2、吊销湘DT033挂车辆的湘交运管衡字号道路运输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上述拟作出位)如对上述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等有异议,可在收到本 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 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衡阳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0月22日联系人: 李恒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