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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点(弱电局部)智能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材料、设备管理:1、智能建筑工程材料涉及到强电材料的检查参照本章第三节第三局部(一)中的相关规定。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 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 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3、产品功能、性能等工程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 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
2、、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工程,可靠性检 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以下内容检查:(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 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 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 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 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以下要求检查:(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
3、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订机构负责审定;(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 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 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8、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 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 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 妥善保管。9、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
4、,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2条第7条的规 定;(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 定的相关证明文件;(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 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10、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除遵照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4条、 第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进行:(1)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2)网络设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的显示是否正常,检查
5、设备启动是否 正常;(3)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 换机等产品按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2条第7条的规定执行。1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除符合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8条、 第9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参照本书第三节相关规定。(2)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要求: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 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外表无缺损,涂层
6、完整。(3)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按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10条的有关规定执行。(4)软件产品的进场验收按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12、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符合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8条、第9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 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2)产品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2条第7条的规定。13、综合布线系统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除符合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8条、第9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器材检验一般要求如
7、下:1)工程所用缆线、器材型式、规格、数量、质量在施工前应进行检查,无出厂检验证明材 料或与设计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2)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件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3)工程中使用的缆线、器材应与订货合同或封存的产品在规格、型号、等级上相符。4)备品、备件及各类资料应齐全。(2)型材、管材与铁件的检验要求如下:1)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表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 裂。预埋金属线槽、过线盒、接线盒及桥架外表涂覆或镀层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2)管材采用钢管、硬质聚氯乙烯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 应符合设计要求。3
8、)管道采用水泥管块时,应按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中相关规定进行检验。4)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毛刺、断裂或破损。5)铁件的外表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外表光洁,无脱落、气泡等缺陷。(3)缆线的检验要求如下:1)工程使用的对绞电缆和光缆型式、规格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和合同要求。2)电缆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3)电缆外护套需完整无损,电缆应附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如用户要求,应附有本批量 电缆的技术指标。4)电缆的电气性能抽验应从本批量电缆中的任意三盘中各截出100m长度,加上工程中所 选用的接插件进行抽样测试,并作测试记录。5)光缆开盘后应先检查光缆外表有
9、无损伤,光缆端头封装是否良好。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采用光缆时,应检查光缆合格证及检验测试数据,在必要时,可测试 光纤衰减和光纤长度,测试要求如下:衰减测试:宜采用光纤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如超出标准或与出厂测试数值相差太 大,应用光功率计测试,并加以比拟,断定是测试误差还是光纤本身衰减过大。长度测试:要求对每根光纤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一致,如果在同一盘光缆中,光纤长 度差异较大,那么应从另一端进行测试或做通光检查以判定是否有断纤现象存在。7)光纤接插软线(光跳线)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光纤接插软线,两端的活动连接器(活接头)端面应装配有合适的保护盖帽。每根光纤接插软线中光纤的类型应有明显的标记
10、,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4)接插件的检验要求如下:1)配线模块和信息插座及其他接插件的部件应完整,检查塑料材质是否满足设计要求。2)保安单元过压、过流保护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3)光纤插座的连接器使用型式和数量、位置应与设计相符。(5)配线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1)光、电缆交接设备的型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2)光、电缆交接设备的编排及标志名称应与设计相符。各类标志名称应统一,标志位置正 确、清晰。(6)有关对绞电缆电气性能、机械特性、光缆传输性能及接插件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符合设计要求。14、智能化系统集成使用的设备进场验收应参照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8条、第9 条的规定。
11、产品的质量检查执行本章第三节第六局部(一)中第2条第7条的规定。(-)智能建筑工程隐蔽验收:智能建筑工程隐蔽验收应参照本章第三节第三局部(二)中的相关规定。(三)电气接地装置隐蔽:智能建筑工程接地装置隐蔽应参照本章第三节第三局部(三)中的相关规定。(四)避雷装置隐蔽:智能建筑工程避雷装置隐蔽应参照本章第三节第三局部(五)中的相关规定。(五)电缆终端头(中间接头)制作:智能建筑工程电缆终端头(中间接头)制作应参照本章第三节第三局部(七)中的相关规 定。(六)电缆敷设施工:智能建筑工程电缆敷设施工应参照本章第三节第三局部(八)中的相关规定。(七)等电位联结隐蔽:智能建筑工程等电位联结隐蔽应参照本章
12、第三节第三局部(九)中的相关规定。(八)电气接地、绝缘电阻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电气接地、绝缘电阻测试应参照本章第三节第三局部(十)中的相关规定。(九)系统调试与试运行:1、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工程逐项检测。2、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第九章各节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 应按本书系统试运行记录表一一鲁ZN025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十)工序交接记录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 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十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智能建筑工程各分项工程质
13、量验收记录表按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将智能建筑工程可以划分为以下十个子系统:1、通信网络系统(CNS);2、信息网络系统(INS);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FAS);5、安全防范系统(SAS);6、综合布线系统(GCS);7、智能化系统集成(ISI);8、电源与接地系统;9、环境;10、住宅(小区)智能化(CI)。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情况,对上述十个系统根据施工进度及检验批的划分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严格执行(GB503392003)的相关规定。注:智能建筑表格中所称的“本规范”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