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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修订版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名目第一章总那么其次章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 农村经济进展,制定本法。其次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 牧业和 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 微生物及 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平安,是指农产品质量到达农产品质 量平 安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平安的要求。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平安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平安。
2、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三十四条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 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据质量平安把握要求 自行或者托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平安进行检测;经检 测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准时采取管控措 施,且不得销 售。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 品检测技术服务。第三十五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 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强制性标准 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平安规定。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禁止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
3、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 毒有 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四)(四)未依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 的保 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 性标准以 及其他质量平安规定;(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情形。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 行处置。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
4、发市场应当依据规定设立或者托付检测机 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觉察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马上停止 销售,并向所在 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 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不得销售。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平安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 明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检验。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 农产 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依据规定应当包装 或者附加 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
5、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 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依据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 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 用添加剂的,还应当依 据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 定。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 品质量平安标准,并依据质量平安把握、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 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 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 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舞和支持农 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 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 产品的质量平安合格证明有特 殊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从
6、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定收取、保存承诺 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平安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 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 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 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平安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 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 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 平安责任,保证其 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平
7、安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名目的农产 品实 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 质量平安追溯 管理方法和追溯名目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 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国家鼓舞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第四十二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 止冒用农产品 质 志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8、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依据农业转 基因生物平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四十四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 检疫标志、检疫证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全程监督管理 协作机制,确 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平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 的协调协作 和执法连接,准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 管理信息,并依 据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平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9、当根据农产 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等,制 定监督抽查方案,确定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 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分级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随机抽查机制,依据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 量平安监督 抽查。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检测应当托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 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抽取的样品应当依据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平
10、安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 合条 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力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 核合格。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 具备相应的专业学问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 告应 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牢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 采用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 速检测方
11、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 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惩罚的 证据。第五十一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农产 品质量平安 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 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 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 内申请复 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 告。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五
12、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 产品产地 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 诺达标合格证 开具等状况。国家鼓舞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员工作制度,帮助开展有关工作。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有关状况;(-)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 质量平安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 他有关产品;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平安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
13、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平安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帮助、协作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检 查, 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 质量平安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 录,记载行 政惩罚等信息,推动农产品质量平安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第五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平安隐患,未准时 采取措施消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可以对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14、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 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马上采取措施,进行整 改,消退隐患。第五十六条国家鼓舞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 质量平安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 行检举控告、投 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 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准时处 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 部门并书面通知 投诉举报人。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农产品质量平安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 相应学问和
15、力量的,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平安执法工作。第五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催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 量平安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平安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 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马上采取整改措施。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平安事 故应急预案相连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制定 本行政区 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 施,
16、准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等部门报 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准 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发生重大农产 品质量平安事故时,依据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平安事 故, 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等部 门觉察农产品质量平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准时
17、将 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准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 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赐予行政处分的, 应当准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商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供应 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帮助的, 有关部门应当准时供应、予以帮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
18、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机制,或者未落实农产品质量平安 监督管理责任;(-)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或者发生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后未依据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等部 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峻 的,赐予开除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其主要负 责人还应当引咎辞 职:(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 关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有
19、关平安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 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四条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 理、全程把握,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 社会共治体系。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平安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担当农产品质量平 安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 安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 质量平安 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机制,提高农产 品质量平安水 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
20、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 产品质量 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平安负责。质量平安事故报告未准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集中;(三)觉察农产品质量平安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准时采取相应 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 质量平安事故。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
21、管理 等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 强制等执法措施,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第六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 假检测 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 收取的检测 费用,检测费用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 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担当连带责任。因农产品质
22、量平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惩罚或者因出具虚 假检测 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 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 人员。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消该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 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 基地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 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 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
23、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理、惩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 任。第六十七条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 营者、使用者未依据规定回收并妥当处置包装物或者废 弃物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惩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 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技术人员,且未 托付具 有专业技术学问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平安指导。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
24、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 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
25、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有许可证的撤消许可证,并可以 由公安机 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 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 物的 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供应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应
26、 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担当连带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 生产经营的农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农产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兀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 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
27、-)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 符合 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经 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 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
28、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 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平安规定;(-)未依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 全规 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 性标准或者其他 质量平安规定;(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赐予批判教育,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据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
29、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据规定收取、保存 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 者销 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生产经营的 农产品货值金额缺乏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 平安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30、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 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其规定进行惩 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 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缺乏以同时担当 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担当民事赔 偿责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
31、众多消 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 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附那么第八十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平安管理,依照有关 粮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八十一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平安 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工 作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 算,加强农 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力量建设。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舞和支持
32、生产绿 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 品质量平安 标准的农产品。第十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平安科学技术争辩,推行科学的质 量平安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平安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 农产品质量 平安科学技术国际沟通与合作。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 平安学 问的宣扬,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优势和 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平安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 平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 量平 安学问的公益宣扬,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 品质量平 安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二条 农夫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德业
33、协会等应当准时 为其 成员供应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健全农产 品质量平安把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其次章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 风险监 测方案,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平安风险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依据国家农产 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 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风
34、险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信息后,应当马上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准时 上报。制定农产 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准时争辩分析,必 要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专 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 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觉察需要对农产品进 行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 评估建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养
35、分、生 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 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平安 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准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 管理、卫生健康 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可以依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 及批发、零售市场。采集样品应当依据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体系,确保严格 实施。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 与农产品 质量平安有关的要求:(一)农业投入
36、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 期和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三) 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四)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平安有关的强制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平安 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制定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平安 风险评 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等的意见,保障农产品消费平安。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应当依据科学技术进展水平以及 农产品质量平安的需要,
37、准时修订。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 推动实施。第三章农产品产地其次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 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方案,加强农 产品产地平 安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会 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依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平安调查、监测、评价 结果,依照土壤 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 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 殖
38、、 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 院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 定。其次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 废物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和 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次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秣 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 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当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其次十四条
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 品基 地建设,推动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依 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的生产技术要求和 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学问 和技能的培训。国家鼓舞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 平安培训。其次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 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配备相应 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托付具有专业技术 学问
40、的人 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平安指导。国家鼓舞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 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把握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 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水平。其次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 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照实记载以下事项:(一)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 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状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 品生 产记录。国家鼓舞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其次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平安的农药、兽药、饲料和 饲
41、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实 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组织 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平安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肥 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 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其次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 定,科学合 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 业投入品,严格 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平安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 规定;不得超范围、 超剂量使用农业
42、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 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 投入品 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三十条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平安规定,防 止污 染农产品。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平安使 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平安、环保农业投入 品的使用。第三十二条国家鼓舞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 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把握技术,生 产绿色优质 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 产品品牌。第三十三条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 设,健全 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 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平安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 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 全把握, 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 境等的检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