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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第五编 财政金融法律制度财政金融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票据法【学习提要学习提要】掌握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熟悉票据的种类与票据行为中的法律规定;明确票据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应用所学的具体知识,分析给出的案例,处理实际生活中相关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相关概念一、相关概念(一)票据与票据法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是无因证券 2.是要式证券 3.是设权证券 4.是文义证券 5.是流通证券【案例案例】A公司为了向
2、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0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B公司于3月12日将该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之后,A、B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问:付款银行能否以A、B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C公司付款?分析:不可以。因为支票与其他票据一样具有无因性。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则一律不过问。即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二、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一)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案例
3、案例案例案例】1.A1.A公司向公司向B B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将一张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汇票背书转让给B B公司,背书时注明:公司,背书时注明:“货到后此货到后此汇票方能生效汇票方能生效”。问:此做法是否符合规定?。问:此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A2.A把汇票背书转让给把汇票背书转让给B B,并记载,并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而而B B又将汇票转让给又将汇票转让给C C,那么,那么B B对对C C承担票据责任。承担票据责任。问:问:A A对对B B是否承担票据责任?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分析:分析:1.1.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规定,背书不得附
4、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这种做法没有实际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这种做法没有实际意义。意义。2.2.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不得转让转让”字样,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字样,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证责任。即A A对对B B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但A A与与B B之间存之间存在票据转让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票据转让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四
5、)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二节 票据的种类一、汇票1.银行汇票: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汇票的记载事项一般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汇票的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种: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案例
6、案例案例案例1 1】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最后持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最后持票人为庚。其中经过乙票人为庚。其中经过乙-丙丙-丁丁-戊戊-己等手转己等手转让,庚向承兑人让,庚向承兑人A A提示付款时,提示付款时,A A声称金额被修改,声称金额被修改,此票无效。经鉴定汇票金额被人用试剂消除后重此票无效。经鉴定汇票金额被人用试剂消除后重新填写,未留下更改人签章,无法查明更改者。新填写,未留下更改人签章,无法查明更改者。问:此汇票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问:此汇票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分析:票据无效。依据分析:票据无效。依据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规定,票据上的出票人、出票日期、汇票金额不
7、能涂改,涂上的出票人、出票日期、汇票金额不能涂改,涂改其中一样,票据无效。但持票人可依据不当得改其中一样,票据无效。但持票人可依据不当得利向出票人甲请求返还。利向出票人甲请求返还。【案例案例案例案例2 2】A A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6 6万元的汇票给万元的汇票给B B公司,公司,B 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C公司。公司。C C公司获得此汇票后,将公司获得此汇票后,将该汇票赠予该汇票赠予D D公司。公司。D D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 E公司,并公司,并提供了受赠该汇票的合法证明。提供了受赠该汇票的合法证明。E E公司获得该汇票后,
8、将公司获得该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为汇票金额改为1616万元,背书转让给万元,背书转让给F F公司。公司。F F公司向付款人公司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且汇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且汇票已被涂改过,属于变造的汇票,因此予以退票。票已被涂改过,属于变造的汇票,因此予以退票。问:付款人退票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问:付款人退票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分析:票据法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续。D D公司获得汇票虽然没有经过公司获得汇票虽然没有经过C C公司的背书转让,但公司的背书转让,但D D
9、公司获得了公司获得了C C公司赠予该汇票的合法证明,因此背书不连公司赠予该汇票的合法证明,因此背书不连续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另据续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另据票据法票据法规定,此汇票涂改规定,此汇票涂改了金额,属于无效汇票,付款人能够以汇票变造为由退票,了金额,属于无效汇票,付款人能够以汇票变造为由退票,这一理由是成立的。这一理由是成立的。二、本票二、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的记载事项(三)本票的付款期限票据法规定,本票为见票即付。三、支票三、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10、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二)支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3.可补记的事项(三)支票的付款期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四)禁止签发的支票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案例案例】张某给其母现金支票一张,用途栏写明“生日快乐”。张母请求支票的付款行兑现时,银行柜台营业员拒付,理由是用途栏书写不规.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分析:银行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应记载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
11、票上的效力。本案例中用途栏记载事项属于其他事项,其记载对票据效力无影响,所以不应以此为由拒付。第三节 票据的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付款请求权(一)付款请求权(一)付款请求权(一)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
12、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也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额的权利,也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额的权利,也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额的权利,也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二)追索权(二)追索权(二)追索权(二)追索权是指付款请求未能实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向债是指付款请求未能实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向债是指付款请求未能实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向债是指付款请求未能实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务人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
13、的权务人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务人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利。利。利。1.追索权的行使2.行使程序 3.追索对象与责任4.追索金额5.再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以下金额和费用【案例案例案例案例】A A公司为了支付公司为了支付公司为了支付公司为了支付B B公司的货款,给公司的货款,给公司的货款,给公司的货款,给B B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开出了一张价值为开出了一张价值为开出了一张价值为开出了一张价值为4040万元的定日付款的银行承兑万元的定日付款的银行承兑万元的定日付款的银行承兑万元的定日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14、。汇票。汇票。汇票。B B公司取得汇票后,因与公司取得汇票后,因与公司取得汇票后,因与公司取得汇票后,因与C C公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有业务关系,公司有业务关系,又将该汇票背书给又将该汇票背书给又将该汇票背书给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 C公司。但事后,公司。但事后,公司。但事后,公司。但事后,B B公司发现公司发现公司发现公司发现C C公司有欺诈行为,因而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公司有欺诈行为,因而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公司有欺诈行为,因而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公司有欺诈行为,因而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 C公公公公司支付票据金额。司支付票据金额。司支付票据金额。司支付票据金额。C C公司获得该
15、票据后,又将该汇公司获得该票据后,又将该汇公司获得该票据后,又将该汇公司获得该票据后,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票背书给票背书给票背书给D D公司,用来支付欠公司,用来支付欠公司,用来支付欠公司,用来支付欠D D公司的货款。公司的货款。公司的货款。公司的货款。D D公公公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兑。兑。兑。兑。问:当问:当问:当问:当D D公司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在作成拒公司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在作成拒公司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在作成拒公司付款请求权不能实
16、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可以向哪些方面行使追索权?绝证明后,可以向哪些方面行使追索权?绝证明后,可以向哪些方面行使追索权?绝证明后,可以向哪些方面行使追索权?分析:根据分析:根据分析:根据分析:根据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规定,当规定,当规定,当规定,当D D公司付款请求公司付款请求公司付款请求公司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权不能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权不能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权不能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出票人中的出票人中的出票人中的出票人A A公司、背书人公司、背书人公司、背书人公司、背书人B B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17、C C公司以及付公司以及付公司以及付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票据行为人只有合法取得票据,才能行使相应的票据权利。一般情况下,取得票据的方式有:1.从出票人处取得 2.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3.依税收、公司合并、继承、赠与、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票据 【案例案例案例案例】20052005年年7 7月间,工商银行月间,工商银行A A市分行某办事处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
18、其妻弟密谋后,盗用该银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盗用该银行1 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务印鉴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100万元的承兑汇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年1212月底,收款人为李某妻弟承包的建筑公司。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月底,收款人为李某妻弟承包的建筑公司。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
19、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款9696万元支付给了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合作银行向万元支付给了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合作银行向A A市分行办事处市分行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提示付款遭拒绝。问:(问:(1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其效力如何?为什么为什么?(2 2)某市合)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如没有,该如何处理?分析:(分析:(1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
20、票和承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兑行为。相对于A 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无效。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建筑公司的贴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现行为(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有效。虽然该公司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2
21、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三、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失去法律意义,也就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消灭。主要原因有:(1)因付款而消灭。(2)因票据灭失而消灭。(3)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4)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案例案例案例案例】任某于任某于20062006年年1 1月月3 3日签发了支票一张,经刘某背日签发了支票一张,经刘某背书转让给梁某。梁某于书转让给梁某。梁某于20
22、062006年年4 4月月1111日提示付款,因出票日提示付款,因出票人任某存款不足被退票。人任某存款不足被退票。5 5月月5 5日,梁某遂诉至法院请判任日,梁某遂诉至法院请判任某付款。法院待受理此案,梁某在友人劝说下,于次日申某付款。法院待受理此案,梁某在友人劝说下,于次日申请撤诉。此后任某仍未能支付票面金额,梁某遂又于请撤诉。此后任某仍未能支付票面金额,梁某遂又于1111月月3 3日再次起诉,诉请判令任某交付票据面额以及迟延付款日再次起诉,诉请判令任某交付票据面额以及迟延付款的利息。任某以梁某起诉时已逾票据时效期间为由,提出的利息。任某以梁某起诉时已逾票据时效期间为由,提出了抗辩。了抗辩。
23、问:梁某是否已丧失了票据权利?任某的抗辩是否成立?问:梁某是否已丧失了票据权利?任某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为什么?分析:依据分析:依据票据法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自出票日起6 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梁某于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梁某于20062006年年4 4月月1111日提示付款时,未逾越票据的时效时间,该行为日提示付款时,未逾越票据的时效时间,该行为有中断票据时效的效力;有中断票据时效的效力;5 5月月5 5日起诉后又撤诉,视为未起日起诉后又撤诉,视为未起诉,故实际上未主张权利,所以该行为不发生中断票据时诉,故实际上未
24、主张权利,所以该行为不发生中断票据时效效力。效效力。1111月月3 3日起诉时,已逾票据时效之日起诉时,已逾票据时效之6 6个月期间,故个月期间,故丧失了票据权利,任某的抗辩成立。丧失了票据权利,任某的抗辩成立。四、票据权利的补救四、票据权利的补救【案例案例案例案例】20032003年年4 4月月1 1日,弘和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日,弘和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某青年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百汇商厦购买物品,支票一张。某青年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百汇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价值合人民币1240012400元。百汇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元。百汇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
25、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其中大写金额中的小写金额等事项。其中大写金额中的“百百”字错写。字错写。4 4月月2 2日,百汇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日,百汇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弘和有限责任公退回支票。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弘和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司偿付货款。弘和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百汇商厦遂起诉。支付,百汇商厦遂起诉。问: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问: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
26、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分析: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首先,该公司签发分析: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首先,该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其次,该公司未妥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其次,该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对此,该公司应承担责任。票据无效。对此,该公司应承担责任。五、票据权利的瑕疵五、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权利被当事人施以手段企图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一)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违法行为。(二)票据的变造
27、是指无变更权人对票据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案例案例案例案例】20062006年年1111月,林仪公司作为买方,与五风公司签月,林仪公司作为买方,与五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五风公司应在订了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五风公司应在1111月月2222日前交日前交付某中药材付某中药材5050吨。按约定支付方法,林仪公司向五风公司吨。按约定支付方法,林仪公司向五风公司签发一张以签发一张以R R公司为付款人,付款日为公司为付款人,付款日为1212月月1 1日的汇票。日的汇票。1111月月2222日五风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且同时遗失了该汇票。日五风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且同时遗失了该汇票
28、。经查,该汇票被个体户张某盗窃,又伪造五风公司印章,经查,该汇票被个体户张某盗窃,又伪造五风公司印章,以五风公司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伪造汇票,并按以五风公司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伪造汇票,并按2525万元价格将汇票转让给发达公司后携款逃跑。发达公司持万元价格将汇票转让给发达公司后携款逃跑。发达公司持票到票到R R公司承兑遭拒。在找不到张某的情况下,发达公司公司承兑遭拒。在找不到张某的情况下,发达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准备向法院起诉。问:发达公司应向谁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问:发达公司应向谁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分析:根据分析:根据票据法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规定,票据上有伪造
29、、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从这一规定出发,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从这一规定出发,尽管票据上有被伪造的五风公司的签章,但由于该票据行尽管票据上有被伪造的五风公司的签章,但由于该票据行为并非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因而被伪造人五风公司不应为并非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因而被伪造人五风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由于林仪公司在票据上做出了真实签章,承担票据责任。由于林仪公司在票据上做出了真实签章,作为出票人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林仪公司因此受到的作为出票人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林仪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在票据之外向伪造人张某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乃损失,可以在票据之外向伪造人张某主
30、张民事赔偿责任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至追究刑事责任。四、票据抗辩四、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法对票据的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票据债务人的法定权益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1.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提出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权利人的抗辩。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留的本名
31、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
32、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
33、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反法律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反法律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反法律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和直
34、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案例案例案例1 1】农某伪造了一张农某伪造了一张150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翔蓟进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收款人,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农某将伪造的出口有限公司为收款人,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农某将伪造的承兑汇票向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换取了承兑汇票向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换取了110110万元。翔蓟进出口有限公万元。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持伪造的汇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某分行未司持伪造的汇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农业银
35、行某分行未审查出是伪造汇票,予以贴现审查出是伪造汇票,予以贴现145145万元,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由此获万元,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由此获得收入得收入3535万元。农业银行某分行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工商银万元。农业银行某分行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工商银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后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向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后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工商银行某分行将汇票退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工商银行某分行将汇票退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拒绝承兑。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拒绝承兑。问:(问:(1 1)这张汇票是否有效?
36、(这张汇票是否有效?(2 2)农业银行某分行该向谁主张票)农业银行某分行该向谁主张票据权利?(据权利?(3 3)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人应)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负什么法律责任?分析:(分析:(1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工商银行某分行有权拒绝)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工商银行某分行有权拒绝承兑。承兑。(2 2)票据法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翔蓟进出口有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翔蓟进出口
37、有限公司持汇票到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限公司持汇票到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农业银行某分行的行为,农业银行某分行是被背书人,翔蓟进出让给农业银行某分行的行为,农业银行某分行是被背书人,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是背书人。因此,农业银行某分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口有限公司是背书人。因此,农业银行某分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主张票据权利。人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主张票据权利。(3 3)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损失应向伪造票据者农某追索。本案中,)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损失应向伪造票据者农某追索。本案中,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不经
38、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翔蓟进出口有限公司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诈骗者农某追索。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诈骗者农某追索。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案例案例案例2 2】出售非法钱印制的发票案。出售非法钱印制的发票案。19981998年年9 9月,月,薛某以薛某以7070元人民币向元人民币向“阿强阿强”购买非法印制的发购买非法印制的发票票1313本。当日先后到某市华宇工贸公司机电维修本。当日先后到某市华宇工贸公司机电维修中心、永安门窗厂、恒顺商行和万达摩托车修配
39、中心、永安门窗厂、恒顺商行和万达摩托车修配部,向店主及店员兜售发票,但均未得逞。下午部,向店主及店员兜售发票,但均未得逞。下午6 6时,薛某藏匿发票后被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印制时,薛某藏匿发票后被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印制的发票的发票1313本。人民检察院以薛某出售非法制造发本。人民检察院以薛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只向四家小店兜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只向四家小店兜售,此后再没有继续出售,属犯罪中止,请法庭在量此后再没有继续出售,属犯罪中止,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违反
40、国刑时予以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非法印制的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非法印制的发票,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由于其意志发票,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并非犯罪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并非犯罪中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中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金一万元。自测与练习自测与练习1.A1.A公司为支付公司为支付B B公司的货款,给公司的货款,给B B公司开出一张公司开出一张2020万元的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B B公司获得汇票后,因向公司获得汇
41、票后,因向C C公司购买一批钢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C公司,但事后不久,公司,但事后不久,B B公司发现公司发现C 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款人停止向C C公司支付票款。公司支付票款。C 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 D公司用于偿还欠款。公司用于偿还欠款。D D公司获得此汇票时,不知公司获得此汇票时,不知C C公司的公司的欺诈行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遭拒,理由是:(欺诈行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遭拒,理由是:(1 1)C C公司公司以欺诈行为从以欺诈行为
42、从B B公司获得票据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公司获得票据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 B公司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汇票。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为无效汇票。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D D公司。公司。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 1)付款人可否以)付款人可否以C 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 D公司支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付票款,为什么?(2 2)A 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
43、(3 3)D 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向本案哪些当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事人行使追索权?2.A2.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 B,金额为,金额为8 8万元,万元,B B依依法承兑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法承兑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 C,C C获得该汇票的第获得该汇票的第二天因车祸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继承人二天因车祸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继承人D D获得。获得。D 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 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票据的有效证明。E E获得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为获得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为
44、18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 F,F 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给G G,G 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 1)该汇票背书不连)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续,因为C 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 C,而是,而是D D。(。(2 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作)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 1)付款人能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付款人能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由?为什么?(2 2)G G可向谁主张票据权利?如何界定当事人的可向谁主张票据权利?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