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应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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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案应用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管理制度1、门(急)诊病历封面印制“本病历具有法律效力, 就诊时请携带此病历,遗失自负”须知,明确告知患者对保 管门(急)诊病历的权力、责任及义务。2、就诊结束后,医师立即将门(急)诊病历交给患者 保管。(二)住院病历管理制度1、病历回收制度(1)出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回收集中、统一管理。(2)出院病历回收时间:由病案管理办公室派专人回 收2天前出院的病历,死亡病历7天内回收(应完成死亡病 例讨论并填写有关死亡资料)。(3)各病区医师在患者出院2天之内,按规定完成病 历资料的书写及收集、整理。(4)病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对回收的病历做好回收登记, 并核对出院人

2、数。2、病案借阅制度(1)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 由医院病案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2)住院病历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经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 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3)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 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任何人员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任何病案资料带离医院。(4)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不得在原始病 案资料上涂改、标注、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污损、毁

3、损、 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拍照、复制病案资料,不得泄露患 者隐私。(5)患方不应直接查阅、借阅病案,如有需要可按相 关规定办理复印后查阅。(6)借阅病案时,借管双方在借、还时应核对病案号 与数量是否相符,保障借还的病案一致,并对借阅病案进行 登记。借阅登记册内容应包括借阅时间、借阅目的、借阅病 案号、归还时间、借阅人签名、借出工作人员签名等。对未 按时归还者须及时进行催缴并记录。(7)定期(每月)对病案借阅、交还等情况进行汇总、 反馈,持续改进服务效率和质量。3、病历复印制度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和医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中关于病历复印的有关 规定,病案室负责受

4、理病历复印申请.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操 作:(1)由病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打印(复印) 工作,医院各部门应做好病案复制复印工作的衔接管理。医务科负责受理对投诉纠纷、涉法涉诉案件纸质及电 子病案(病历)的打印(复印)申请,审查后交由病案管理 办公室进行打印(复印)工作。病案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管理除上述以外的纸 质病历资料的打印(复印)工作。任何其他部门及个人对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没有 私自复制权。任何人员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任何病案资 料带离医院。(2)病案管理办公室病案复印人员负责受理下列人员 和机构复制病案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的证明材料

5、进行形式上的审核 及留存。对符合规定者,应其要求提供病案打印(复印)服 务。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 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 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 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本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为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 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死亡患者与

6、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 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 损害鉴定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 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 者复制病案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案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 复制病案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

7、者本 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 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患者有权申请复印或者打印其门诊病历、入院记 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 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 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据 患方申请复印的病案资料内容进行复印。(四)患方要求复制尚未出院或未完成的病历资料,应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 打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 行打印。(五)打印复印的病案资料上应加盖

8、医疗机构病案复印 专用章,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每张0.5元。复制病历资料 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线上申请时,应按上述 要求提供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近亲属 关系证明影印扫描件等。(六)对打印(复印)病案在系统中进行登记,证件拍 照留存。(七)定期(每月)对病案打印(复印)情况进行汇总、 分析,持续改进服务效率和质量。医院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 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全面负责该患者诊疗的制度。医 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二)基本要求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 室为首诊科室,首位

9、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 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 (专科)不符的情况。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 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 科不符的限制。2、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 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 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 不得擅自离开。3、门、急诊阶段首诊职责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 责,住院阶段首诊职责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当患者 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该诊疗 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 师

10、。4、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应当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 行告知义务,并按病历书写规范及时做好医疗记录;各项诊 疗过程、项目应有转接机制,保障患者诊疗服务连续性和医 疗行为可追溯。5、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有医务人员的全程 陪同或/及陪同转运,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 救。如为所属专科疾病或多学科疾病,应组织专业科室会诊 或报告医务科组织多学科会诊。6、如果患者罹患非本院诊疗科目内的疾病,虽无法提 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 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 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 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7、凡在接诊、诊疗、抢救、转运患者过程中未执行上 述规定或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主任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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