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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聘任和管理的专家机构,负责我 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的研究等咨询和服务等工作。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建设 和发展,促进专业教育质量提高,促进学校各专业更好地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设理科类、工科类和人文社科类等三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9人 组成。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经有关系(部)和同行专家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 校聘任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热心我校
2、专业建设,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有 较强的专业研究、咨询和指导能力;校内外从事专业教学或企业管理及科技工作多年,有丰富的 专业教学或工程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领导和企业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由各分委员会的负责人担任),秘 书长1人。第三章 职责第七条 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市场需求的战略研究,提出专业设置(安排)的建议、意 见,促进我校专业的整合与发展。第八条研究专业建设及其人才培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专业建设的思路和人才培养模式 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在学校制订专业培养方案时,就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课程体系、理论教学与
3、实践教学基本要求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条 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年度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在调研过程中,必须听取系(部)意见。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 3 , 决议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 / 3 ,否则无效。第十三条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 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第十四条 建立指导委员会与相关专业的联系制度,委员分工联系相关专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事务,召集会议。各系应根据学校的章程相应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